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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青社”的实质

2025-02-13 学习 评论 阅读

090314“深青社”的实质

(江西李建军090314原创)

http://blog.xiaonei.com/GetEntry.do?id=369587631&owner=248203383

http://www.mzdsx.cn/dispbbs.asp?boardid=6&id=1745&page=1&star=1

http://blog.163.com/happy_sb/blog/static/18563191200921404025776/edit/

我在校内网转发了《胡星斗社员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介绍中情局与“深青社”》一文,见网址:

http://blog.xiaonei.com/GetEntry.do?id=369343244&owner=248203383#mycomment

不久,一个网名叫“黄薄码”的代表深青社在日志后回复:“仅挑选部分攻击言论,并给予答复……”并在转发文章原来可以打开的链接中煞有介事发表了一个声明:“1、深青社的所有言行均经过慎重的法律考量及全程律师参与,亦均在法律的允可之内;

2、我们将对涉及违法的攻击、污蔑等言论进行保留和公证,将委托律师依法保留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权利。(建议您今后注意有关措词,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诉讼或不便。”

该组织是不是如其声明所说的,所有言行均在法律的允可之内?他们有无权力起诉揭穿其真面目的作者?

现仅依据该社的《章程》及其骨干成员活动基地“凯迪网络”的反动文章,来看看这个所谓的“深青社”到底是不是反宪法、反人民、反共产党、反无阶级专政、反社会主义制度、反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按章程原文顺序一一分析批驳如下,破折号前是章程原文,破折号后是揭批。

1、“主张人人享有言论、结社、信仰及免于匮乏、免于恐惧之自由”-----这些自由不是“人人”都享有,反社会主义、反党、反无产阶级专政、反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阶级敌人,不能享有这些自由。

2、“主张卖淫合法化”------实际上是企图腐化中国。

3、反对“国家至上论”------国家及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至上的。反对国家及其权力至上的原则,就是反人民,就是鼓吹和削弱、破坏、企图颠覆人民共和国的至上权力,就是鼓吹卖国论,其恶毒性与谩骂爱国者是“爱国贼”同质。

4、反对“国家社会主义”------形式上是反纳粹,实质上是反社会主义。

5、反对“一党专制及非全民普选下的权利垄断、军人干政”-----实质上是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无产阶级的军队由无产阶级的政党绝对领导。

6、反对“多数人暴政”------实质上是反对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

7、反对有悖于自由价值的政治迫害、人身监禁、出版审查、言论管制------实质上是为“反社会主义、反党、反无产阶级专政、反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阶级敌人”鸣冤叫屈,反对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国家对其敌人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管制。

8、培养主流中产阶级的力量-----实际上是培养资产阶级,企图“鬼子悄悄进庄”、慢火煮青蛙式地全面私有化,最后消灭社会主义制度、颠覆无产阶级政权。

9、“除执政党党籍会员外,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竞选权……具有所在国执政党党籍资格的会员,不具有选举权”-----明目张胆地反对和排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搞剥削阶级社团的独立王国。

10、“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常务主席可宣布进入“紧急状态”:1、本社将有可能遭受解散、吞并、分裂、重大迫害与管制时;2、本社官方网站被外力强制关闭时;3、本社重要领导人及较多会员面临非正义诉讼、恶法指控,人身将有可能失去自由,遭受监禁、安全受到重大威胁时;……本社进入“紧急状态”,执行委员会可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常务主席及执行委员会任期将无限期延长,直至“紧急状态”结束;”-----实际上是以通过组建剥削阶级及其代理人参加的社团,有组织地集体对抗国家的法律和国家的依法管制。

11、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7月28日《中国国内最强大的非政府组织——深青社》:“深青社骨干成员活动基地:凯迪网络及其该网站的中文BBS_猫眼看人。深青社成员以笔和网络为武器,发表辛辣的文章和激烈的言论抗击中共的统治,扰乱中共的宣传,唤醒民众,以期建立美国模式之政府.该组织成员活动能力非凡,几乎可以左右中国大陆的大型网站的中文BBS论坛。”-----网友仅查看一下“凯迪网络”发布的下列文章《土地私有的理由》《普世价值岂容否定》《撞船事件普京的手抖动了起来》《向猫眼的右派致敬》《农民物权不容以集体的名义肢解》……就可以看出这些成员发表的文章到底是一些什么毒草。

12、本社正式名称为“深青社”,英文为“ShenCh'ingCorporation”,简称“SCC”。曾用名称为“深圳青年作家俱乐部”、“深青俱乐部”。----深青社的简称SCC,人们会联想起Z共的简称CCP。


13、执行委员会可直接修订本社章程,变更本社名称,修改社徽、社旗、社歌,变更本社性质,并即时生效,而无须得到常务委员会及会员大会的审议和表决通过;……执行委员会可紧急征用本社一切资源,对危及本社的非正义力量予以制裁、反击,对受危会员予以声援及拯救;对于“紧急状态”下的一切行政行为,由执行委员会律政处负责解释,-----有“社徽、社旗、社歌”,而且还可以实施“一切行政行为”,让人想起“影子政府”。

由于深青社网站中的“深青社章程”链接已经被深青社隐匿,现附其章程如下:

深青社章程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

本社是全世界从事编辑、出版、写作、学术研究的公共知识分子自愿缔结的非政府、非政党、非赢利、无国界组织。

第二条

本社正式名称为“深青社”,英文为“Shen Ch'ing Corporation”,简称“SCC”。曾用名称为“深圳青年作家俱乐部”、“深青俱乐部”。

第三条

本社认为,一切事物存在的前提有其合理性,其自身出现、发展、繁衍与灭亡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个体的人及社会也不例外;人类的行为是以把握世界的诸种方式(如常识、神话、宗教、艺术、伦理、科学等)及其全部知识成果作为手段,以语言或实践为中介,在历史和现实中予以展开的;人类存在的意义正是在“不断深化认识,不断更新人类自我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审美意识,并引导人类变革自我生存状态和生产方式”的过程中实现的;而作为个体的人存在的意义,则在于在不断发展、提高、超越自我中,充分解放自我,追求并实现真理、价值、至善与美的统一。

第四条

本社认同民主自由价值观,依据古典自由主义精神及《联合国人权宪章》,主张人人享有言论、结社、信仰及免于匮乏、免于恐惧之自由;主张卖淫合法化、同性恋合法化;废止死刑、肉刑;反对战争、暴力与歧视;反对“国家至上论”、“种族优等论”、“权利意志论”、“军国主义与国家社会主义”等激进与极端理论;反对寡头制、君主独裁、一党专制及非全民普选下的权利垄断、军人干政;反对“非民主”、“多数人暴政”及“正义原则缺失”下的“施虐、复仇与滥杀无辜”;反对权利寻租、贪污腐败、污染环境、虐杀动物、违反人权等行为;反对有悖于自由价值的政治迫害、人身监禁、出版审查、言论管制;支持赈灾、救济、环保、支教等基于公益、慈善的基金和活动。

第五条

本社引导使用中文交流、写作、研究的人们建立积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辩证的方法论、认识论;以哲学的反思态度、科学的辩证精神,紧密关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传媒等行业的发展与转型,营造中国舆论监督、民众开化、法制意识建设的环境;肩负社会大众“启蒙”责任;树立对民族、人生、社会、生命的责任感,促进中华民族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

本社主张以批判性的思维进行独立思考、允许有不同声音存在,引导人们培养多元化及包容性思维,追求终极思考及终极关怀;主张人们应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关心弱势群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众利益,肩负社会责任;身体力行地推进“宪政之精神、民主之社会、自由之公民、充分之人权”的局面形成。

本社主张以经济发展为前提,通过培养主流中产阶级的力量,来达到稳定平衡社会、复兴中华的目的;本社反对流血、极端、暴力的行为,主张以理性对话、建设性行为解决问题。主张人们通过自身的努力防止社会动荡、混乱、经济停滞、社会倒退等发生;不赞成人们参加不理性、不可控制性、暴力倾向性的活动。

第六条

本社反对以意识形态为据,以主义与阵营划线;主张任何国家、民族,不论信仰、肤色、社群、阶级、文化,均生而平等;本社主张在坚持惩恶扬善的前提下,以宽容、忍耐、彼此尊重、互为改进等方式来弥消仇恨、促进和解与共生。

第七条

本社基于全人类普世价值之需要,并依据古典自然法精神设立。不代表任何国家和地区,仅代表其全体成员。

第二章、会员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成为本社会员(或团体会员):

1、认同本社章程,并自愿履行本社义务;

2、从事写作、编辑、出版、新闻、学术、法律、维权、慈善、公益等工作的公共知识分子;

3、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和令人尊敬的业绩;

认同本社章程,具有同行认可的专业素质的团体,可以申请成为本社“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全体成员均自动拥有本社会籍,团体会员的管理等同于个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者应提交申请表、个人履历、至少两名会员的署名推荐信;

海外申请者须向申请者所处国家的本社海外分社(或联络处)提交;在中国大陆或没有设置分支机构的国家和地区,须向本社执行委员会秘书总处提交;申请得到本社执行委员会(或海外分社、联络处)批准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认同本社章程,但暂不具备本社申请资格或限于其它原因暂不能加入者,可以自动成为本社精神会员。

申请成为“团体会员”,须提交申请表、申请团体的章程、全体成员履历及至少两名会员的联名推荐信;

本社执行委员会成员对申请者(和申请团体)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按时交纳会费,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会费的会员可向本社秘书总处申请免交;

2、服从本社决议;

3、维护本社利益和声誉;

4、严守本社秘密;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除执政党党籍会员外,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竞选权;

2、具有向本社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建议权、质询权,质询理应得到及时答复;

3、为防范本社的独立性遭到破坏,具有所在国执政党党籍资格的会员,不具有选举权;可具有受限被选举权,不得担任(和竞选)本社第一领导人及涉密性的岗位负责人;已担任本社职务后加入执政党的须立即辞职,但保留会员资格。

4、会员有权在任何时候提出或宣布退会;

第十二条

违反以下条款者,将予以除名:

1、公开反对本社章程者;

2、严重损害本社利益和声誉,经本社执行委员会警告而不停止的;

3、协助或参与有违本社章程的迫害、打击、告密本社会员及其它公共知识分子的;

4、非因经济困难,连续两年不及时交纳会费,经秘书处催促仍不改正的;

5、拒不服从本社决议,或从中作梗、刻意阻挠,对本社予以蓄意破坏、分裂,散步虚假传闻者;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为本社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本社设常务委员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机构,代行会员大会职权;

本社设执行委员会为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

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均为三年,任期起始年份和终止年份应为一致;

本社一切权利来自于全体会员,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对全体会员负责;

本社非国家、政府之实体,不实行“三权分立”制。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常务主席负责召集;

会员大会负责选举出除常务委员会“常务主席”之外的常务委员会全体常务委员;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设常务主席1名、常务副主席2—4名(须为偶数)、常务委员若干名(须为偶数)。

常务委员会常务主席通过全体会员普选产生,常务副主席由常务主席提名;

除非违纪、违反章程,常务主席不得任免常务委员,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不得提名常务委员,可提名候补委员;

常务主席空缺时,须全体会员重新举行大选产生;常务副主席空缺时,由常务主席提名;常务委员空缺时,由候补常务委员依次增补,增补须经全体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度举行一次扩大会议,讨论、审议执行委员会工作情况;常务委员会任期结束后,由会员大会负责选举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三届。

常务委员会年度扩大会议举行时,参会的常务委员会成员之数目占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含半数),此年度扩大会议即为有效的合法会议,半数以下即为无效;常务委员会年度扩大会议只限常务委员会成员参加。

在年度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上,在参会代表中,有超过半数(含)成员表决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

常务委员会具有对执行委员会的建议权、批评权、质询权、问责权、罢免权;

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上,参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联署的提案即视为有效,并须列入大会讨论和表决议程;参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含)表决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

常务主席在任期内有权解散常务委员会,但解散不得超过2次;常务委员会第1次解散后,常务主席不承担连带辞职责任;常务主席须召集会员大会重新选举常务委员会全体常务委员,任期时间等同(及自动延续)被解散的上届常务委员会任期,任满为止;常务主席第2次解散常务委员会时,须连带自动辞职;会员大会须举行全员普选,竞选出新任常务主席,同时选举出新一届常务委员会全体常务委员,任期不再等同(延续)上一届任期,应重新始计3年;

常务主席自动辞职,将连带执行委员会全体成员总辞职;

涉及本社“性质变更、章程修订、解散或合并”等重大决议,执行委员会必须报告常务委员会,并得到表决批准;

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执行委员会须无条件立即执行。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负责本社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运行;

执行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偶数)、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0—2人;

常务委员会常务主席为执行委员会当然主席;

执行委员会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它全体工作人员均由主席提名及任命,无须得到常务委员会批准;但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罢免案,常务主席及执行委员会须无条件执行。

不论常务主席主动辞职、被罢免或因任期内2次解散常务委员会自动辞职,均连带执行委员会全体成员总辞职;

执行委员会每年度须向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并接受批评、审议、质询、罢免决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常务主席可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1、本社将有可能遭受解散、吞并、分裂、重大迫害与管制时;

2、本社官方网站被外力强制关闭时;

3、本社重要领导人及较多会员面临非正义诉讼、恶法指控,人身将有可能失去自由,遭受监禁、安全受到重大威胁时;

第十八条

本社进入“紧急状态”,执行委员会可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无限次解散常务委员会,常务主席无须承担连带自动辞职责任;

2、无限期推迟召开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一切竞选、选举活动,常务主席及执行委员会任期将无限期延长,直至“紧急状态”结束;

3、常务主席及执行委员会将享有罢免豁免权、免于追究权,执行委员会及特勤处的行为可不受常务委员会最高仲裁之限制,且不具有回溯力;

4、执行委员会可直接修订本社章程,变更本社名称,修改社徽、社旗、社歌,变更本社性质,并即时生效,而无须得到常务委员会及会员大会的审议和表决通过;

5、执行委员会可紧急征用本社一切资源,对危及本社的非正义力量予以制裁、反击,对受危会员予以声援及拯救;

6、对于“紧急状态”下的一切行政行为,由执行委员会律政处负责解释,而无须释法(章程),会员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一切异议均为无效;

第十九条

在非“紧急状态”下,执行委员会修订章程须得到常务委员会的表决通过;且修订小组不得少于3名专业法律实务人员(如法官、律师、法学家等)参与;

第二十条

本社在发展前期,限于本社规章、机构等完善之需要,可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不得超过5年(含),过渡期间,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任期可暂为一年,待各项规章、机构完善后,须按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社非国家、政府、政党、政治性实体,只对其全体会员负责,不接受外部监督,无对国家、公众负责之必须义务;不代为申请难民及政治庇护;

本社非作家、记者、学术研究者工会组织,不负责会员的版权权益和经济收益;

本社为非赢利组织,不从事任何市场性活动,不代为出版、推介会员作品;

本社非中介及交友机构,不协助提供其它成员之联系方式,不代为联络;

第二十二条

本社经费来自于会员会费、中外各种基金会、财团企业及个人捐赠;

所有经费均用于公众性支出,财务支出明细对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2002年第一版经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本章程2003年修订版被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超过半数成员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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