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毛女与祥林嫂:法治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法学初阶:法治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作者 苏 杜
时间 2010-01-06
(本文大意:一个学习型国民学习《法学初阶》的体会。从杨各庄的故事看法治社会的魅力。从鲁镇的故事看和谐社会比法治社会更具魅力。)
重庆“打黑”,北京“黑打”,李庄一批法界“成功人士”前赴后继西上“捞人”,引来网上网下争议一片。有说“黑社会”在“特别是”年代法无所据,打“黑”本身即属违法之列的。有说“黑”不可不打,但“搞运动”是违背邓小平理论的。还有说为嫌疑人辩护方才展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又有说证人不到庭证词不可信的。这些,自然,都是专属法律界“成功人士”探究的大学问,我是斗胆不敢涉足的。例如,这“证人不出庭证词不可信”一条,用在李庄们为文强们做无罪辩护可以,用作审判贪官时要求行赌人出庭作证就不一定合式,至少,其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不利影响,就不见得比重庆“打黑”少多少。总而言之,在这个时候,要做既“不明真相”、又能“懂法守法”学习型群众一分子,我的办法就是从初阶入手,找一本简单易学的法学启蒙读本来看。你别说,这思路一对头,一找还就真找到了。这书名就叫《法学初阶》,本书也着实简单,只有一页,这一页上还只有这么一句话:“法治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黄世仁看中了贫家女喜儿的姿色,打发家人抢了来就行了,之所以不这么明干,费尽心思与力气地要杨白劳按什么“红手印”者,盖为了他懂法、知法、守法,一切按照法治社会的规则去办也。一张由其老子按了“红手印”的喜儿卖身契,依法有效之法律文件,将黄世仁的“七情六欲”装饰得那么理性、合法、天经地义,充分体现了这位当时农村经济界“成功人士”不仅代表着先进生产力,还代表着法治普适理念的先进文化。而在这一法治“践行”过程中,穆仁智,黄世仁的帐房先生,也就是他的贴身经济学家,也一举升成了黄家特色的兼职法学家。而且,这法治的理念是这样深入人心,以至于杨白劳,虽然“被”按了“红手印”(考注:“被”字当代用法渊源之一),并不觉得这“被”字有什么不好或不应该,于是便喝卤断肠,自杀算了,绝没有对社会治安产生过什么不安定性影响。这自杀,虽然看起来有点极端,但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也是杨白劳知法守法的律已行为。他深知,按照法律,只要在文契上按了自己的“红手印”,便是自己认可了文契内容,也就是自愿将女儿卖进黄家了,这官司就是打到民国政府主席那儿,也没有他胜出的份儿。这就是法制建设的好处,也是黄世仁并不明火执仗,偏取依法办事手段的原因。我要是黄世仁,我也十分愿意致力于这样的法制建设,做一个懂法、知法、守法,必要时候也护法的先进分子,或至少,做一个学习型国民。
但这法治社会还算不上理想社会。理想社会是黄世仁不必再劳动穆仁智这样的智囊的社会。据说,白毛女的故事发生在河北杨各庄,与经济发达的江浙鲁镇一比,其落后性就看出来了。那祥林嫂是什么人物?是为了“从一而终”理念而甘愿撞死的乡下大嫂,是为了赎罪“践行”而甘愿将积赞一年工钱到土地庙捐门槛的富家女佣。祥林嫂一生中的两大行止,可贵之处全在“甘愿”。杨白劳的“红手印”还是“被”按上女儿卖身契的,祥林嫂往死里撞、往绝处赎则一点“被”的意思也看不出来,别人劝还劝不住呢。杨各庄的女儿事后来还闹出了抗日时期的歌剧《白毛女》,文革时期的芭蕾舞,影响了当代先进文化事业的发展;鲁镇的祥林嫂可没有这么多麻烦,她撞而不死也好,赎而仍罪也好,没有半点影响到福神们对鲁镇的恩典以及福民们对福神们的虔诚。这就是比法治社会还要进步的和谐社会。
听说,现在已经在讨论喜儿是不是“嫁人就嫁黄世仁”了。越来越多的地位远在乡下大嫂、富家女佣的“士”女们加入了这个队伍。看来,喜儿她爹喝卤断肠这种极端个案也不会再多么多地发生了。法制是为了建设具有魅力的法治社会,而最终将建成更具魅力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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