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腾飞发表违宪言论属于公诉案件
物质不灭精神不死网友发帖《袁腾飞确实公然宣扬过“1989年达赖佛爷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因为他反抗中共对西藏的武装侵略”,北京检察院必须对袁腾飞提起公诉》,设计智慧先生跟帖称:“我刚才发帖就是说的你这种人,自己不敢提起诉讼,非得制造舆论让别人干。”
这位先生还发帖称《那些人为袁腾飞言论违法的人,倒是去写起诉书啊,光在这里吵吵有什么用?》:
“看来在这里上蹿下跳,恨不得把袁腾飞活剥生吞的这帮人,不过是色厉内荏之流。表面上装的非常强硬,一提到实际的就萎了。有本事去写起诉书嘛,光在这里吵吵有什么用,这里又不是法院。口诛笔伐了快一星期了,连个起诉书的稿件都没见过。估计就两类人,一是自己都不相信自己说的在理,二是别人的传声筒,混点零花钱而已。鄙视之!
算我多事,给你们网上举报链接,有种的把举报过程发上来。
http://www.bjjc.gov.cn/wsjb/wsjb/jbsq.jsp”
本网友认为,此帖和上述跟帖表明:1)这位先生是法盲;2)这位先生找到了北京市检察院的举报网站,但是没有仔细阅读相关规定。
袁腾飞在课堂这种公开场合发表“1989年达赖佛爷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因为他反抗中共对西藏的武装侵略”的言论,违反了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之规定。
物质不灭精神不死网友在贴中还指出:这种言论同时还违反了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刑事犯罪。
然而,起诉袁腾飞的诉讼,应该由检察机关提出,而不是由任何具体的公民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袁腾飞的言论,并未侵害任何具体的个人的权益,而是侵害了国家的权益,不属于上面三类案件,因此并不属于自诉案件,而是属于公诉案件。
所谓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
这位先生要求网友去写刑事起诉书,实在是法盲得很。
这位先生可能会辩解说:我提供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举报网站网址,要求网友去举报,他们为什么不去举报呢?
本网友非常遗憾地回答:阁下给出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网址,但是根本没看《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袁腾飞发表违宪违法言论的事,属于“受理举报的范围”么?显然不属于“受理举报的范围”。
实际上,检察院的举报中心,本来就是专门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举报。
再来看《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5、徇私枉法案,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7、私放在押人员案
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1、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7、环境监管失职案,
18、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19、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0、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1、放纵走私案,
22、商检徇私舞弊案,
23、商检失职案,
2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5、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6、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7、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8、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29、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0、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2、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 非法拘禁案,
2、 非法搜查案,
3、 刑讯逼供案,
4、 暴力取证案,
5、 虐待被监管人案,
6、 报复陷害案,
7、 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很显然,袁腾飞的违宪违法言行,也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
这事是不是就没法管呢?也不是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介绍了《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袁腾飞“1989年达赖佛爷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因为他反抗中共对西藏的武装侵略”的言论,显然属于“分裂国家”的言论。
因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袁腾飞的言行行使检察权,具体地说,就是提起公诉。
这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之内的事情,既不需要网友们举报,也不需要网友们代写起诉书。
不过,本网友认为,如果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坐视,倒是可能会出现有人向上一级检察机关举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不履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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