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泰斗江平的“法治天下”私权梦能醒吗-
法学界泰斗江平的“法治天下”私权梦能醒吗?
2009年11月13日唐福珍在成都市金牛区暴力拆迁中自焚, 世人皆怵目于是:
12月22日,年届八旬的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著名民法学家江平,在西安作了一场名为“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与权益保护”的报告(见附1华商报)中声称:“一个国家到底能不能真正建立法治环境,很重要的一条是对私人财产的态度。” “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在任何社会中都有,但是在中国私权和公权的冲突表现得最为激烈。”“法律应体现人类的公平正义。在此之下,不再是专政工具。法律如不能体现公平正义,便是恶法。”
大凡众多依靠自己体力或脑力的劳动民众,将自己能力作为商品而交换所得工资者也许对何为公权与私权并不十分了解,在此不妨引用笔者曾读过的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首席大法官肖杨的<<论宪法精神>>文中所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源”“公民权利也是国家权力之目的”。“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之保障。”提出权力制约的两种途径:“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解作为与泰斗江平"对花枪"垫铺的引言。
所谓“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源”---历史真实应当是毛泽东的共产党当年唤起工农千百万,同心干进而到八年对日抗战和解放战争胜利所依靠的工农劳动民众所取得的政权。毛泽东在天安门上一声:中国人民站起来了这一向世人庄言的宣告所取得的政权之权力源于类似工农老百姓这一劳动人民"小推车推出的淮海战役"的胜利。所以,理所当然地“公民权利也是国家权力之目的”并以“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被右翼指责诬蔑为人治的毛泽东发动的文革矛头直指走资派正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必然。所不同的是这种“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即:亿万人民参与的文革与古今中外历史上任何一次"民主运动"相比都更为广泛和深入,彻底---民主监督运动的意识。这就决定了那些代表百分之五不到手握公权人们对百分之九十五之多民众"私权"竭尽全力的否定---文革贫民与权贵的一场博弈这一质的核心!
因此,随着文革被否定进而抗战英雄与解放战争英雄在市场化中被先富者“改革”为丑类不断出现的事件,成都市金牛区因暴力拆迁而自焚的唐福珍一类拆迁悲剧发生便有其必然性! 而这一悲剧所反映出的另一面是民众的怒吼至少使官商学一体相互支撑的铁三角的法学精英所言:有了物权法老百姓的房子就不会就不会有暴力拆迁了的信誓旦旦陷入尴尬而成为市场上的伪劣假冒商品。于是善于见风使舵的江平说话了。怎么看上引江平“这位被称为中国民法学界泰斗的老人,多年来不遗余力地为法治进步呐喊”所言无可挑剔,然而当我们当我们以宪法精神原则“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源”看源于类似工农老百姓这一劳动人民"小推车推出的淮海战役"的胜利这一历史真实时,便会发现其虚伪性在于他所说的“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是将暴力拆迁中官商勾结的侵权事实偷换成“公权”之说,借以漠糊这一市场经济产下的怪胎。江平真为老百姓的私权呐喊吗?非也,请看:
我在<<谁牛:拆迁户,开发商,江平?>>(附2)拙文中说,江平针对重庆钉子户认为自已房子被拆并非因公共利益而为,引用江平的原话“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请注意这句话的“如果补偿合理”假设一个前题下“就应该拆迁”这就是屁股决定私权之说。我当初认为:虽然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尚未生效,但“最牛钉子户”事件已经被网上称为《物权法》维权第一案。而《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江平教授对此不能认同。江平表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不涉及公共利益,但这条理由不能成立,“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江平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所以,江平的观点很明确:如果吴苹一家自己不把房子拆掉,支持强制拆迁,“法院已经下达了裁定,就要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看来是不是“公共利益”是此案的焦点,既不由“钉子户”说了算,作为他家为“钉子”的理由,但也不能由江平说了算。尽管他是物权法专家组组长!因为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中外法学家至今尚无定论(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想必江平也说不清,但“最牛钉子户”一案还就“偏巧”地遇到了这一谁也“说不清”的问题。而后来的事实证明:正如我在<<晚节不保的江平与杀开一条血路的汪洋>>文中认为,著名法学家江平答经济观察报记者问,刚刚不无自信地声称:“我只坐在法律一边”并指责力挺重庆最牛钉子户依法违权是“民粹主义”之时,人民网重庆(4月2日)电记者张加林报道:倍受世人关注的重庆杨家坪鹤兴路旧城改造项目拆迁纠纷——“最牛钉子户”事件已获顺利解决,当事双方今下午已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而这个协议还是在当地九龙坡区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这应该是在法律框架下达成的一份有效协议。”换言之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是法的效力,想必江平不会不懂。而另据中新网重庆4月2日21:25电 (郭虹) 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事件以和解的方式拉下帷幕。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杨武之妻吴苹与开发商今天签定异地安置协议。按协议,吴苹选择了异地实物安置方案,开发商将其在重庆沙坪坝区开发的一处门面房,按同样面积交付吴苹。仅此一点,法律就把江平的“民粹主义”稳稳当当地搁置一旁,法律打了江平一记耳光。 而据《财经》网2008-05-04 11:08:23题为<<重庆连发地产窝案:处理钉子户官员被处理>> 称:土地、规划“窝案”凸显重庆地产圈的畸形生态 五厅官落马,多家房地产商卷入同时被宣布“双规”的黄云,重庆因拆迁发生“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黄云是参与处理的主要官员之一。黄云、蒋勇被“双规”后,重庆最大的开发商华宇集团和来自上海浦东的开发商富洲地产亦被卷入。《财经》记者获悉,目前,华宇集团董事长蒋业华、富洲地产董事长林金清,均在协助调查。于是这一记耳光又重重地打在了江平脸“右边”这证实了商的背后是官,而铁三角的法学精英这一角的江平一类手法要么是以“我只坐在法律一边” 指责依法维权的民众是“民粹”多数人暴政的违法乱纪,依附于官员手中的权力(公权);要么一屁股坐在富可敌国买办商资本家一边摇唇鼓舌指责公权的政府是以所谓“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掩盖官商勾结的事实,而掩盖这一事实的原因在于,铁三角官商学的其中"学"的那个角,所代表的官商勾结两个角的利益联盟者出于对风起云涌民众,反对官商勾结的城市违法暴力拆迁乃至农村非法占地的恐惧心理意识,所以毛泽东早已指出群众才是真正的英雄,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
我们注意到,华商报称:江平为中国政法大学的题词——“法治天下”。这不仅是江平的梦,也是无数中国人的梦。回顾物权法私产保护检验一个国家法治环境 “一个国家到底能不能真正建立法治环境,很重要的一条是对私人财产的态度。”江平认为,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对私企、私产以及私权都是不重视的,或者说侵犯私企、私产和私权的现象比比皆是,但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从物权法开始,人们的权利观念、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观念,都有了大大的改进。” 江平重提两年前物权法通过阶段那场著名的争论。当时,正值物权法提交审议,北大的巩献田教授“上书”中央,引爆了关于物权法违宪的问题。“他所说物权法违宪的理由,一个就是宪法明明规定公有制是基础,你怎么又把私人的财产保护提高到这么一个地位。第二个就是宪法里讲的是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怎么到了物权法制定的时候,你把这几个字给取消了呢?国家财产跟私人财产怎么放在平等的地位上了呢?”江平回忆。
巩献田教授所言错了吗?
所谓公有制是基础自身,有着每个人的重大利益蕴含其中。就人们讲的“新三座大山”之一如住房而言,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也只是生活资料而已。简言之,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是有着质的区别的。不妨就住房而言看全民所有制企业砸烂“三铁”只砸了工人铁饭碗而铁交椅砸而不动,进而国退民进和改头换面的MBO管理层收购工人所面临的困境在下岗失业情形下又遇住房市场化,下岗失业工人对子女无房可住而望房兴叹的现实,下岗无异于抢了你家的存折,现在又拆你和自家老人栖身的房子是精英市场化实施的结果。而巩献田教授依宪法为据对物权法草案的违宪质疑实质上是在强调绝大多数人劳有所依,耕有其田基本保障前提下的私产即生活资料合法性而言,其矛头所指是将绝大多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劳动者跟随毛泽东的共产党打天下其执政基础,源于工农联盟为主体民众和其他劳动者剩余价值堆积而成的国有制下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被以暗箱操做掠夺而为的公变私违宪犯罪行为。换言之,这种暗箱操做的掠夺者如同得手的窃贼在极度兴奋得手之际,而又万般恐慌脏手被捉于是需要一部法律保护自已的掠夺行为被惩处和所掠财物被依法没收,是物权法草案起草者的目的,而起草者的目的正是官商学三位一体铁三角利益集团的非法目的!
上引江平“回忆”无非在于:
1.企图摆脱江平一类法学精英忽悠民众的:有了物权法老百姓的房子不会随便被拆呐喊所遭遇愈演愈烈暴力拆迁的尴尬;
2.窃贼在极度兴奋得手之际,而又面临民众的依法维权从史上最牛钉子户到唐福珍以死抗争而激起的民愤,为转移这种愤怒的力量并借助这种力量以所谓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之说达到新西山会议的目的推翻共产党,只是把零八宪章的目的转变为另一种说法而已(见附3),所以江平声称“一个国家到底能不能真正建立法治环境,很重要的一条是对私人财产的态度。”江平这里所说的“对私人财产的态度”是不包括唐福珍一类老百姓合法利益的。他们的目的是官商学三位一体“铁三角”利益集团的目的暴露无遗。
3.江平的“法治天下”私权梦是借市场化掠公产为私财永不被依法追究难免南柯一梦,吉林通钢工人捍卫公产的行动使其为讨得资本家一碗红豆汤的江平坐卧不安,却又做梦不醒而与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劳动者向往社会主义的梦相对立此乃正反馈机制的使然!
法律公平正义与恶法之我见:
改革初的七十年代未八十年代初(即: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之际)曾一度出现的社会治安恶化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人们一度曾这样认为:是文革遗风对青年的毒害影响所致。然而,有位笔名叫文敬的先生在某法制刊物(记得是西南政法学报)上则认为(大意):要说文革遗风对青年的毒害影响正是上山下乡的老三届知青,他们在文革时的年龄正处16-17或18岁的最危险的年龄段,但事实并非如此,而现实青少年犯罪却远低于这个年龄段十几岁,他分析认为:这种现象源于老三届知青在格守作为行为规范的第一道防线的道德规范的自我约束,所以其行为不可能触及法律而违法乃至犯罪的第二道行为规范(底限)。由此可见德治与法制二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两条腿"走路方可正常行走理念的治国大政方针才是走出依法治国遭遇尴尬的唯一途径。
我们不妨从左右之争诸如对范跑跑行为的道德和法争论的评判与许霆涉嫌盗窃金融机构案/深圳机场梁丽“盗窃”黄金案乃至先富论影响下的所谓“只要不违法共产党员凭什么不可以带头致富(先富)”的呐喊声声发现其共性在于道德的失范而使法律从制定出台到实施,往往与现实脱节而使法的瞻前性蒙羞的另一原因,是西方普世价值观念和丛林法则的兽道文化对人间正道是苍桑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冲击进而否定所致。而江平所言“法律应体现人类的公平正义。在此之下,不再是专政工具。法律如不能体现公平正义,便是恶法。”之说的所谓“人类的公平正义”是不存在的梦中呓语!此拙文源于今年以来,频发于各地的野蛮拆迁以及修改拆迁条例的呼声,而与江平的"对花枪"。现在回到修改国务院<<拆迁条例>>的讨论,将强坛宋公明网友<<市场价拆迁是行不通的,对拆迁户应当无偿安置>>全文引用意在说明所谓是“恶法”还是道德失范的“恶人”?此文最后一段话耐人寻味:“大建设,才能大发展;大发展,才能大和谐。而大建设,必然会有大拆迁。而大拆迁,必须要有大智慧。只有大智慧,才能统筹解决各种矛盾。拆迁问题如此复杂,想搞点形式主义,搞点小聪明,玩点小花样,转移个视线,立个法什么的就能解决了,那岂不是太天真了?当年有人信誓旦旦,说有了物权法,就不会有暴力拆迁了。结果如何呢?这回又借此要修改拆迁条例,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再玩什么玩样?”近年来包括物权法在内出台的法律,特别是国务院的法规可谓不少,然而一经落实就变形变性变得适合于官商学三位一体“铁三角”集团的利益,究竞是人自身的问题,还是单纯的恶法问题?!
市场价拆迁是行不通的,对拆迁户应当无偿安置
[ 宋公明 ] 于2010-01-01 18:18:52 上帖 [ 发短信 ] [ 表状 ]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treeView=1&id=96930239&view=2&boardId=2
市场价拆迁是行不通的,对拆迁户应当无偿安置
宋公明
因为非法暴力拆迁有愈演愈烈之势,民怨为之沸腾。于是有人乘机提出要修改拆迁条例,把非法暴力拆迁的罪过加在拆迁条例身上,成功地转移了公众的视线,使不法开发商获得了喘息之机。现行拆迁条例是2001年颁布实施的,如果野蛮暴拆迁确实是由于这个条例造成的,那么这个条例可谓罪莫大焉。当初制定这个条例的人,是不是应当拖出来打打小屁屁呢?
随着时光的变迁,拆迁条例固然需要修改,其他的法规不是同样需要修改吗?哪有一成不变的法规呢?但是拆迁条例再不好,也没有说可以非法暴力拆迁吧?非法暴力拆迁和非法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从来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即便拆迁条例有不完善之处,也不是导致非法暴力拆迁的原因所在。包二奶的存在,是因为婚姻法不好吗?城管暴力执法,是因为市容管理条例不好吗?即使修改了拆迁条例,哪怕是另外制定一个拆迁法,谁又敢保证就不会再出现非法暴力拆迁了?谁能打这个包票?只怕是弄不好,反而适得其反。那时还是不用打小屁屁吗?
现在有人主张对拆迁户的房子用市场价收购,又是一个馊主意。为什么?且听在下慢慢道来。
第一, 为什么会有拆迁?是因为国家的建设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要建机场,电站,公路,铁路,港口,工厂,矿山,学校,医院,住宅,商场,各种国防设施,各种社会福利设施,还有抢险救灾,等等。就不可避免的会有拆迁。所以拆迁并不是因为有开发商才搞出来的。当然,制订拆迁管理条例也不能仅仅从对付开发商考虑。
第二, 谁有权批准拆迁?要建设就会有拆迁,是不是谁有钱就能搞建设,就能搞拆迁呢?不是的。建设项目都要经过批准才能成立。例如三峡工程,因为非常重要,是经过全国人大批准的。其他项目,根据性质和规模,分别由国务院,各部委,各地方政府批准。建设项目都要办理投资许可,立项许可,规划许可,环保许可,建设许可,拆迁许可等等一系列手续。建设项目取得立项许可的批准,项目才能立。而项目成立,就有权进行拆迁。所以无论是谁投资的的项目,只要经过立项批准,就是取得了国家的同意,就获得进行拆迁的合法性。当然,立项批准时,要考虑到拆迁的数量和相应的投资。例如三峡工程,不仅是拆迁问题,而是需要大量移民,要搬迁几个县城,这是工程重要的组成部分,所需费用必须打入总概算。所以从根本上说,是谁批准了建设项目,谁就批准了拆迁。当拆迁中发生纠纷时,当地政府和法院均无权否定立项,当然也就不能制止拆迁进行。三峡工程移民有几百万,其中当然会有人不同意,那也不能不移民吧?众所周知,凡是要建设,那怕是盖一间房子搭一个猪圈,也要经过批准,否则就是违章建筑。问题是批准项立项时,涉及总投资的控制,拆迁费用所占比例太大,项目就有可能不成立。而批准立项的机关往往从部门或地方的利益出发,不顾实际情况而盲目立项,或者超越权限滥批项目,因此造成了大量的后遗症。这就如生下一个先天不足的孩子,后天必然难养,甚至夭折。例如江苏的铁本项目。因此,拆迁问题,说到底,首先是立项的问题。立项问题不解决,修改拆迁条例,是鸟用也没有。
第三, 拆迁不仅要有补偿,更重要的是要有安置。拆迁不仅有房屋,还有各种附着物,有空中和地下管线及各种设施。房屋也不仅有住房,还有厂房商店作坊等等。三峡工程,把几个县城都搬走了,当然包括了各种房屋和各种设施。对于移民来说,不仅要解决住房问题,还要解决工作,学习,以及安家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所以决不是补偿几个钱就可以完事大吉的。对拆迁户来说,补偿费不仅有房屋及附着物本身的价值,还有拆迁过渡的必要费用和经营损失等。除了对财产损失给予补偿之外,更重要的是安置。即居住,就业,上学,都要有所安排。除了产权人之外,对于使用人和居住人,也有补偿和安置问题。而且决不是给几个钱就可以了事。三峡工程改变了鱼类原有的生态环境,因此要专门建鱼道以供鱼类回游。对于拆迁户来说,也有个生态环境变化的问题。原来的工作条件或经营条件及子女上学入托、老人看病等等条例都发生了变化,不替人家作出妥善合理的安置,给几个钱就能完了吗?很多城市贫民,住房很小,就靠在市区做点小生意小买卖渡日,这种状态一旦打破,即失去了谋生的手段,即使是市场价拆迁又有何用?一是市场价拆迁必然抬高了房价,水涨船高,还是买不起。二是对原来房子面积较小人口较多的拆迁户来说,市场价的补偿费仍然不够买商品房。三是对于居住人和使用人来说,没有产权的补偿费,他们没房住怎么办?是不是就不管他们了?四是市场价是变动的,且不断走高,昨天的补偿费今天去买房,又不够了怎么办。五是不仅是开发商要拆迁,国家大量的公益建设、国防建设、经济建设都要拆迁,总不能搞两个标准吧?因此可以断言,市场价拆迁,只会将矛盾更加激化。
第四, 安置应是无偿的。可以为无偿为鱼类回游建鱼道,那么对拆迁户的安置更应当是无偿的。这种安置,应当包括基本的住房,例如每户70平米,简装。这部分应当无偿提供。如果拆迁户要提高标准,则由自己另外出钱。除此之外,应无偿代办转学,工作调动,营业执照变更等事项。让拆迁户能安居乐业。而只有合理妥善的安置,解决大多数人的住房,就业,教育,医疗等民生问题,才能避免拆迁中的矛盾激化。
大建设,才能大发展;大发展,才能大和谐。而大建设,必然会有大拆迁。而大拆迁,必须要有大智慧。只有大智慧,才能统筹解决各种矛盾。拆迁问题如此复杂,想搞点形式主义,搞点小聪明,玩点小花样,转移个视线,立个法什么的就能解决了,那岂不是太天真了?当年有人信誓旦旦,说有了物权法,就不会有暴力拆迁了。结果如何呢?这回又借此要修改拆迁条例,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再玩什么玩样?
2010-1-1
江平称“一个国家到底能不能真正建立法治环境,很重要的一条是对私人财产的态度。”然而吉林通钢事件向我们展示的则是走什么路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归属于全民所有还是归属于掠夺而去的私人所有,是一个国家到底能不能真正建立法治环境很重要的一条宪法制度!
用我的一位右翼朋友的话说,我现在真真地体会到毛泽东路线是个纲,纲举目张的真理性!
(2010年1月2日 星期六5:30:08)
############################################################
附:
1.华商报2009-12-24 09:52:53<<野蛮拆迁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http://www.ok114tv.com/news/xaloushi/fangxun/2009-12-24/3405_2.html
2.谁牛:拆迁户,开发商,江平?
http://www.chinalawyer.org.cn/user/note/Shownote.asp?id=926
3. 不要折腾了:江平的嘴与茅于轼的屁股
http://www.wyzxsx.com/User/User_Article.asp?ChannelID=1&Action=Show&ArticleID=63664
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