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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在平等观念上的根本对立

2025-02-15 学习 评论 阅读

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在平等观念上的根本对立

撒仁兴

(本文扫描自《限制资产阶级法权问题讨论资料汇编》,摘自文章《关于平等的问题》,原载《哲学研究》1959年第二期,观点不一定正确——转者注)

一、资产阶级平等的实质就在于有产者有权,无产者无权  

如果说封建社会里的不平等,是通过封建等级制是通过法权上的不平等表现出来的话;则资产阶级法律上的“平等”则在于掩盖资产者和无产者之问的极端不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产者有权无产者无权,钱多则势大,资本多则权大。因此,如果说在封建社会里,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被法律为等级关系的话,则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被剥削阶级之间的关系,剥削阶级和却被物化为财产关系、商品关系和买卖关系了。

资产阶级宣称,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重要的是“在法律面前”,即在资产阶级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资产阶级看来,资产阶级的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谁也不能违反的。于是“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便转化为人人必须有遵守资产阶级法律的义务。资产阶级法律是资产阶级社会的上层建筑,它乃是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产者同无产者之间的极端不平等这一事实的歪曲反映。如果说,平等必须有其衡量的尺度的话,则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权利总是同资本相联系的。可以说,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尺度,就是资本。但在资产阶级的法权观念中,却以法律上的平等之“虚”,来掩盖其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的不等之“实”。因此资产阶级平等观念的实质,实际上是把不平等叫作“平等”。资产阶级法权的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法国1791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对它加以分析,便可以弄清资产阶级法权、资产阶级的平等和平等观念的实质是什么?  

……(因扫描文件缺页,此处省略——转者注)

资产阶级法权所谓的平等是什么呢?按照法国1793年宪法第三条规定:“平等就是法律对一切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保护”的对象是什么呢?请看法国1793年宪法第八条对“安全”的规定:“安全就是社会为了保护自己每个成员权利和财产而给予的保障。”可见被给予的,仍然不过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另一方面,对于无产者来说,被给予的实际上就只能是“惩罚”。为了保障“私有财产这一人权”迫使无产者不得不在非常恶劣的极不安全的条件动,不得不被迫出卖劳动力进行无偿劳动,迫使无受解雇和失业的痛苦。  

由此可见,资产阶级法权的自由、平等,有一条神圣的界限:这就是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资产阶级的法律,就是这样像界标确定地界一样来规定自由平等的界限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资产阶级法权的轴心是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它的一切法律都是围绕这个轴心旋转的。  

因此资产阶级法权的平等权利,观念,从根本上说来,不外是:资产阶级的平等交易,商品所有者之问的在经济上的“平等”、“等价”交换,但这种“平等”和“等价”,是以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不平等和不等价的交换(即工资和劳动的不等价)为基础的。在政治上,有所谓在法律面前人人享有平等待遇”;但这种“平等待遇”是以有产者有权和无产者无权为基础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钱多势大,“有钱能买鬼推磨”,金钱“买尽人间不平事”。这里到处都是外观上的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极端不平等。如果说封建法权乃是公开规定封建贵族的特权的话;资产阶级法权则是在平等外观的掩盖下,确立了资本的特权。也就是说,后者虽然不承认任何个人的特权,却维护着“私有财产这一人权”的特权,维护着资本的特权。由此可见,资产阶级法权上所规定的“平等”权利和这个阶级的平等观念,乃是资产者之间的平等,即只供他们享受的平等权利。这个平等的尺度就是资本。

资产阶级法权上的“平等”,资产阶级的平等观乃是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在立法上、观念上的反映。资产阶级把雇佣工人说成是“等价交换”,但这种交换是以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为基础的。这里所谓“等价”是工资和劳动力等价掩盖下的工资和劳动不等价。因此,如果说资产阶级法权上的平等原则是其经济上“等价交换”的反映的话,那么,它的虚伪性、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就正是工资和劳动力“等价交换”掩盖着工资和劳动之间的不等价这一经济事实的反映。

二、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是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与资产阶级享受的“平等权利”直接相对立的,便是无产阶级实际上处于完全无权的地位。不仅如此,对于广大小商品生产者来说,由于他们日益被大生产所排挤和吞并,他们的小资产是极不安全的。因此广大小私有者的地位,也是居于无权的一方。总之,资本统治一切,资本和权利之间,总是像人和他的影子一样,既是形影不离,又是成正比的。当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消灭资本和解放劳动,把废除阶级和消灭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从而实现社会的真正平等的要求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时候,这种要求便具有空前巨大的规模。这就是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这种平等要求的担当者和领导者就是无产阶级。无产阶级要解放自己,就必须解放全社会,解放全人类。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同资产阶级革命的平等要求不同:它不是要以一种阶级剥削来代替另一种阶级剥削,不是要以一个阶级专享的权利来代替另一个阶级专享的权利;而是要消灭一切阶级剥削和消灭阶级本身,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所以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真实内容,都归结为废除阶级的要求。任何超越于这点之外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第109-110 页。)对于无产阶级来说,“平等的概念如果与消灭阶级无关,那就是一种极端愚蠢而荒谬的偏见”(列宁)。记住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有产者有权,无产者无权,这对于平等的要求来说,“这里也就暴露出需要解决的矛盾”了。如果说,“我们这里所考察的不是仅仅在我们头脑中发生的抽象的思维过程,而是过去有个时侯已经实现过的或目前还在实现着的实际过程”的话,那么,我们就需要进一步考察这种矛盾的解决,是要靠确立怎样的“新关系而达到”的?如果不是空想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的话,当我们考虑到要废除旧的不平等的关系的时侯,就必须同时考虑到建立怎样的新的平等关系。但新关系的建立也不是凭空想所能达到的,必须认识和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正是在这一点上,马克思主义者不同于各种空想社会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不平等的根源,就在于占有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因此要消灭这种不平等,就必须改变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必须废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从而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这也就是说,必确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平等的新关系,来废除私有制的不平等的旧关系。只有实现了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才能真正实现所有生产者之间的平等关系,首先的和基本的是实视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恩格斯说,“废除私有制甚至是工业发展所必须引起的改造整个社会制度的最简明扼要的说法。所以共产主义者提出废除私有制为自己的主要要求是完全正确的”,从而“一切生产部门由整个社会来管理”(均见《共产主义原理》)。这就是无产阶级的关于平等的根本要求。这种要求不是出于某种单纯的善良愿望,也不是出于小资产阶级的“正义感”,而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生活资料的分配,首先是由生产资料的分配所决定的。因此在这里,把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在平等要求上作为“相互关连的两个对立方面”来看,则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分配尺度,就是同以资本作为尺度的不平等的旧的剥削关系相对立而来的,首先,随着生产资料的转为公有制,就是实现以劳动作为社会主义阶段分配消费品的尺度,实行“按劳分配”;其次是随着生产的极大发展,以及随着阶级和阶级差别的消灭,过渡到高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实现由“按劳分配”过渡到“按需分配”。对于上述第一点来说,以劳动作为分配的尺度,是人类经过几千年的阶级社会以后,第一次争得的劳动者的平等权利。劳动者从此摆脱了一切阶级剥削,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应该说,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来看,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的实现,乃是表现了人类进入了崭新的平等的社会关系的一个伟大的开端。  

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在自己的内部,还存在着另一种性质的两个对立方面。这就是:“按劳分配”对于“按劳”来说,是平等的权利;但对于“按需”来说,又是不平等的权利。因此“按劳分配”仍然没有最后克服“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的界线,这是旧社会的痕迹在新社会的残留。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向前发展需要展开的“这一新关系的两个对立方面”。这里必须强调指出:不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需分配”,都是同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资分配”相对立的。这种对立表现了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根本对立。而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则是同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两种不同的分配形式,从“按劳”到“按需”的过渡必须是随着生产发展的程度和人们思想觉悟提高的程度而实现的,即必须符合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无论是“过”或者“不及”,都是错误的。

但在这里最重要的问题在于,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只能归结为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任何超越于这点之外,都是荒谬的。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在一方面,都是紧紧地同资产阶级的“平等”相对立而的。我们必须牢牢地掌握这个基本观点和方法,借以同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划清界线,也同小资产阶级的各种空想,以及无政府主义和绝对平均主义的平等观念划清界线。

标签:平等   资产阶级   阶级   要求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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