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一届人大开幕之前
在新的一届人大开幕之前
过几天,3月5日,新的一届人大就开幕了。国家领导人已经做好了工作报告,代表们准备着提案,民众也在网络上发表意见,希望人大会上能够考虑。领导人的报告,代表们的提案,现在我不得而知,但网络上发表的意见,我已经看到了一些,可以参与讨论,我也有意见要提。
网络上发表的意见,现在最使我注目的有三个。
第一个是张五常等人反对《劳动合同法》的意见。
我认为这是不可接受的。理由已经在《读〈专家驳斥“劳动合同法搞垮中国经济”观点〉等文》和《张五常取缔《劳动合同法》论析》里讲了。
我还支持郭松民2008年02月05日在广州日报发表的《〈劳动合同法〉该匆匆修改吗?》文中提出的三点意见:“首先,《劳动合同法》不过是刚刚开始实施,到今天为止也不过刚满两个月。这部法律究竟利在何方?弊在哪里?这些都需要时间和实践来检验。其次,到目前为止,对《劳动合同法》的责难,我们还只是听到了专家和企业主的声音,还没有系统地听到劳动者的声音。该法对劳动者究竟产生了什么影响?是增进了他们的利益还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和劳动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在没有听到他们的声音之前,就匆匆修改,显然是不适宜的。第三,《劳动合同法》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进步,也是落实“先富带后富”的一个具体步骤,对促进不同阶层间的和谐具有重大意义。这样一部法律的修改,应该受到特别严肃的对待。在它刚刚实施,效应还没有充分显现时就匆匆修改,不利于劳动者建立起对未来的信心。”
第二个是李成瑞、巩献田等51人于2008年1月20日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 这是一件大事。
首先是《建议书》指出:“公职人员申报并公布家庭财产以接受公众监督,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已久的制度。我国在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便会同法制局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 1994年经中共中央同意并转发的全国人大“八五”立法规划中,便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此后,又有各方人士,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民多次建议或呼吁建立这一制度。”一部法律提出了20年,该制定出来了。
特别是,十七大报告讲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巡视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提出要“切实改进党的作风,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如果《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再制订不出来,人民就不能不怀疑党“反腐倡廉”的真实性,怀疑官员们的清廉和自律,怀疑我们国家的权力控制在什么人的手里!
所以,,我完全支持李成瑞、巩献田等51人的《建议书》,强烈地希望这届人大能够把它制订出来,党和国家必须真正反腐倡廉。
第三个是所谓“东海争议”问题。
有日本媒体报道说:“中日考虑平分东海油气资源开发所得,以解决两国的分歧。”说是“中日双方将在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今春访日前,致力克服长期以来一直悬而未决的东海天然资源争端,日本方面将承担较靠近其水域天然气田开发的逾一半费用,而中方也将同样承担较靠近其水域天然气田的开发逾一半的费用。日后两国再依据投入的成本,分配收益,这是化解争议的第一步,两国最终目标是平分全部获利。”
我不知道我们的人民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知道不知道这件事情,想过没有?凡属国家主权问题,必须通过全国人大授权,否则任何人——包括国家主席——都不能作出任何决定。我不能不指出,人民很不了解我国政府过去这样地处理主权问题如国家边界争端,不知道有些什么争端,是如何解决的,是否有损国家主权,人民完全不了解情况,根本无法判断。这种情况一定要改变。
在捍卫国家主权方面,邓小平及其后的领导人不如毛泽东。允许美国对台湾军售,处理美国轰炸我使馆,都是丧权辱国之举。邓小平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处理领土争端的方针,是有问题的,使日本有了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进而谈“平分东海的油气资源开发所得”的可能。领土之争,归根到底是资源之争。“平分东海的油气资源”,实质不就是平分中国领海么?
胡锦涛仍然是中国国家主席,这是肯定的,因此全国人大必须告诉胡锦涛:在日本提出“中日考虑平分东海油气资源开发所得”时,只能说“不”!
下面这个是我的意见.
去年讨论物权法草案时,我曾经指出。这些年,国有企业大批改制,常常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私人或国外,常常受到该企业职工的强烈反对,也常常遭到政府的压制,甚至产生流血事件。现在从反腐败中已经揭露出来的事实看到,是政府的权力被扩大了,反仆为主,甚至出现恶奴压主。这里说的政府,不只是地方政府,也包括国务院的一些机构。
按照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而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宪法规定,则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物权和一切财产权,都是权力。而且是最基本的权力,应该属于人民及其代表机关所有;而国务院说白了只是全国人民雇佣的“管家”,它只能执行人民的意志管理财产,并随时受人民的监督。所以,物权法一下子授权给“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和“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都是不当的规定,不仅潜越了所有者——人民及其代表机关的权力,剥夺了人民通过其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其对全民所有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也不符合“政企分开”的改革要求。
国家的收入,单是财政收入现在已经达万亿,还有出让土地收入,国有企业的利润,更有搞不清楚的政府部门的名目繁多的收费,从收入来讲,已是一笔胡涂帐,到处都有“小金库”;再看支出,从各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估计,一年大概有上万亿的国家收入被浪费掉在公车,招待,旅游,出国学习上,还有楼堂馆所、形象工厂,等等许多支出问题。这里面隐藏着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既有对公权的侵犯,也有对私权的侵犯。《物权法》应该对这些收支有明确规定。
但是,我们的意见没有被接受,《物权法》仍然规定由国务院行使所有权。实践证明,由政府、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某些机关、事业、企业自行决定出售国有企业,处分国有财产,不仅不能保护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国有财产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是贪腐之源,后果已经极其严重。
现在我建议修改《物权法》:按宪法规定,国有财产所有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并由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国资委,其职责是管理和监督国有企业,但是,它无权变更国有企业的所有制属性。
当务之急,还必须立即、坚决、全面地停止出售国有企业;如有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处理的,必须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由代表大会将审批情况向全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大应当对过去出售国有企业,择重审查。
须要说明,这不是我个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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