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27万到底该由谁付赔?
我们先看一则新闻:中国法院网讯 因拆迁条件谈不拢,被告人吴曼琳(化名)的家人屡遭拆迁公司的人恶意骚扰和辱骂,终于,忍无可忍的吴曼琳向拆迁公司的人挥起了菜刀。2月20日,江苏省宿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0元。
启禀最高法院的诸位大人,这个案子可是已经判决过了的,屁民在这里议论一二,不算是“恶意倾向性”“干扰司法公正”吧?那屁民就狗胆包天,小议一下行吗?
最近,俺们单位刚刚深入学习实践了科学发展观,屁民虽然老而且愚,也勉强记住了科学发展观的好理论。咱们领导总结的那真叫个好呀,尤其是那个构建和谐社会,屁民看了心里是暖烘烘的。领导讲啊:“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前几天俺们那个总结大会刚开完,老朽心里刚暖和了没有几天,就让一这件事给搅和得又有点凉呐。这帮东西明明是和领导的和谐社会理论唱反调呀,同志们呐。
领导说要“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可是这些家伙偏偏就不听,网友同志们你们看是不是这样嘛“宿迁市某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宿迁市宿豫区某小区…吴曼琳母亲应某居住的房屋在拆迁范围。被害人袁某…带领拆迁公司多人多次到应某家中,辱骂、威胁老人,砸坏其门窗玻璃、放火焚烧其家门前木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应某皮肤软组织多处受伤”
你看看这打老人,还把软组织多处给打伤了,这“诚信友爱”吗,这是“安定有序”吗?这应老太太是生活在和谐社会呢还是安定医院呢。
领导还说了,要讲“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可是这个宿迁市公安局好象也不太听嘛:“后应某儿子到家报警处理,袁某方带人离开。”不知道警方是怎么“处理”的。
是经过警方和那个袁某“双方经过友好的洽谈,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会议气氛亲切而热烈”,会后双方发表了联合声明“宿迁警方坚决支持拆迁公司依法拆迁事业的顺利进行,充分理解拆迁公司采取必要的克制的措施把这一伟大事业顺利推向2010年。拆迁公司也充分理解警方的困难和处境,保证要让警方工作得更有尊严,承诺不采用大规模杀伤武器推进拆迁事业的发展,承诺将取非暴力不和谐手段来实现其合法的权益。”如果有这样一份协议的话,老朽是可以认为宿迁警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坚决贯彻落实了“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构建的责任的。
老朽通过学习,还记住了领导倡导的“八荣八耻”,今天也在这里给大家汇报一下,看记得对不对:“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老朽有点纳闷的是:怎么学习的时候,听着什么都那么好听,学习一完了,就不是那个味道了呢?比方这个事,按照“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这个要求,算个什么呢?“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吴曼琳家,指使手下人用强力胶水将吴曼琳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致吴曼琳家人须从窗口爬进爬出。”难道屁民们只有“遵纪守法”权利,却要履行被“违法乱纪”的义务吗?
八荣八耻还有一项:“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啥叫个人民?有的人说你我都不是人民,人民是个集合性概念。老朽真有些不理解。老朽用自己笨笨的脑子和抽筋的手,带着酸酸的情绪,想:就算人民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也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或“民”组成的,只要是个“人”,就得享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只要是个“民”,没干啥坏事,他就有国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人民,做起来时,就国家和整个的党来讲,集合服务集合,这行。就一个个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来讲,是不是得从一个个的具体的人和具体的民出发来做好服务呢?就要从维护每一个人每一个民做人的“尊严”和做公民的基本权利来入手呢?反过来说,当每一个具体的人和一个具体的民被伤害了的时候,就一个地方或一个部门来讲,是不是就算“背离人民” 呢?
如果这个理是对的,那么这个拆迁公司和这个袁某就是不听领导的话,领导不让这么干,他偏偏要这么干“2009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吴曼琳家…一直在吴曼琳家门前辱骂、砸门…在吴曼琳家门前辱骂、砸门近一个小时。”
屁民满脑子封建思想和奴才思维,总是想啊,这大领导说了就得算,谁不听就好好收拾他。这个袁某明明不听大领导的话嘛,而且这个宿迁市的公安也不听嘛。“和谐社会”六个要求,他们就破坏了四个要求,就把和谐社会破坏了三分之二!这个坏事干的,要是放在毛主席在的时候,早关起来了,一打三反的时候,多少打砸抢分子被处决了呀。治理国家,对这些为非作歹的家伙,就是不能手软。你对坏人“心太软”,就是对善良的百姓心太狠。
这个“八荣八耻”,他们是整个地破坏了,“荣”的事情是一点都不干,“耻”的勾当是干起来还特别卖劲,为了强迫人家拆迁而一再上门骚扰就是“背离人民”;通过暴力威胁甚至打老人,就是“愚昧无知”,成立拆迁公司欺负老实人,不想下力气挣良心断子绝孙钱就是“好逸恶劳”,更是“损人利己”,完全是“见利忘义”,把人家的门封了就是“违法乱纪”,整个这一套做法就是“骄奢淫逸”,最后的必然结果就是“危害祖国”,你把多数老百姓都惹急了,谁支持你呀,国家能不乱吗?
这样完全跟领导唱反调的家伙,该杀。这个吴曼琳女士的行为,明明是坚决反对“八耻”的壮举嘛,为什么政府不奖钱,还判刑呢?宿迁市政府是以什么为荣以什么为耻呢?宿迁市法院是怎么构建和谐社会的?
没有宿迁市政府卖地,出钱买“八耻”,拆迁公司就不会骚扰吴女士她妈。没有宿迁市警方的不做为纵容“八耻”、构建“不合谐社会”,吴女士就不会被逼得走投无路,正当防卫。天下的事,良知和公理是大于法嘛。如果我们只是机械地执行法律而昧着天理良知,右右们又要骂我们了。
不信,今天有个叫强国论坛的地方,有个右右就发贴骂我们呢,其中有一段就很精彩
“近读一篇有关判例,值得借鉴:1992年2月,统一后的柏林法庭上,审判柏林墙推倒前两年东德一个守墙的卫兵,他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自由的青年克利斯。这个士兵的辩护律师称,这些士兵是执行命令的人,他们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因为类似的辩护,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已有先例。当时各国政府的立场不约而同:不道德的行为不能借口他们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而求得宽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界线。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这样对被告解释他的判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国法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这“最高的良知”(或正义)就是法理学上“超越实在法的法”,而违反正义的立法就是“实在法的非法”。依这种“法”去执法,也是犯罪。”
依老朽看啊,这个和谐社会和八荣八耻,都好得很。关键在“深入实践”,啥叫个“深入实践”?就是不能眼睛里头光有钱,要给老百姓维权;就是不能见了领导耍贱见了百姓耍剑,要要弱势群体面前,当好包青天;就是当领导要能说了就算,不听话的就让他丧权丢官赔钱!
这么说,事儿起因是宿迁市政府惹出来的,宿迁市政府是不是要赔钱;紧接着是公安局不好好干活,公安局是不是也要出点?最后是那个拆迁公司太不要脸,他们是不是要赔更多的钱?
这27万到底该由谁付赔?
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