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会波及武汉市50万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问责劳社部
据武汉市劳动仲裁委办文件记载:“甚至会波及武汉市50万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问责劳社部:
国发[1997]26号文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的“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
什么叫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搜索所有网站,到市、省及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信访咨询数次,没见到确切的解释。在实际执行中全国各省市都自称与国发[1997]26号文并轨了,其实有些省市是部分并轨,在“老人老办法”上并没有并轨,其中武汉市就是如此。
武汉市“老人老办法”没有与国发[1997]26号文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并轨,为什么要问责劳社部?
一、劳社部只听地方汇报并轨了,不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对损害人民利益的假并轨睁只眼闭只眼。
二、劳社部自身文件矛盾,如劳动部劳薪字[1992]8号、劳部发[1994]123号、劳社部发[1998]22号文就自身矛盾。其中[1994]123号文中关于“岗位、技能工资不能进入退休费、不能进入统筹”的内容与其它文件冲突;劳社发[1998]22号文虽然否定了123号对8号文上述内容的否定,但没有明确地方统筹应如此执行,被武汉市社保局歪曲成:仅是指导行业统筹归属地方管理的文件,未经过行业统筹直接由地方统筹时不适用,武汉市至今还在执行劳部发[1994]123号文。
三、劳社部没明确国家统计局[1990]1号文即《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应属于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时动态增加文件,至使武汉市社保局蔡处长说:“国家统计局[1990]1号文对我们无效”。劳社部没明确工资结构变了、工资总额变了、缴费基数变了以后,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应跟着变。
四、“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不包刮企业福利。但是岗位、技能、工龄工资、职工退休后未统筹前企业合法增加的退休金不属于企业福利。劳社部没有明确工资总额与企业福利的区别,至使一些企业、武汉市社保局、湖北省劳社厅、湖北省信访复核称这些项目为“企业福利”即“企业补贴”和“统筹外养老金”。
由于劳社部工作上有意无意地疏忽大意,出现了“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概念不明确,造成有些省市对老人按老办法计发退休金和统筹时对老人按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出现差错,有的企业把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未列入退休金,列入了退休金的企业社保局又把岗、技、工工资、职工退休后未统筹前企业合法增加的退休金等项目推到了统筹外。
中国一冶属中冶集团的在汉企业,本企业在九十年代初实行了结构工资制,“标准工资”改为“基本工资”,工资总额中含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1994年前退休的老工人退休后未统筹前企业也合法地增加了退休金,对他们也实行了工龄工资。
这批老人的上述退休金项目,不仅没进入统筹,更严重的是武社保于1999年4月5日对中国一冶的《“冲减”请示报告》批复:冲减“原则上符合劳动部劳部发[1994]123号文精神,也符合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导至中国一冶于1999年4月14日发文:“按照公司补贴(注:上述岗、技、工等项目)随基本养老金的增加而逐渐冲减,直至公司补贴冲减完毕,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综上所述,错误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导至的后果比较严重,引发了中冶集团中国一冶、中钢武钢集团汉钢、武汉市消防器材等厂的广大老退休工人维权上访十余年!据武汉市劳动仲裁委办2004年11月15日文件记载:上述退休金项目及统筹问题“甚至会波及武汉市50万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请国家有关部门、劳社部调查、纠正。
中国一冶1996年退休职工徐坤山
附件:涉及文件名全称及主要内容
涉及文件名全称及主要内容
1、国发[1997]26号文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2、劳动部劳薪字[1992]8文即《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按标准工资计发退休金的办法、改为按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一定比例计发的办法”。
3、劳部发[1994]123号文即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原劳薪字[1992]8号文《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按标准工资计发退休金的办法、改为按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一定比例计发的办法停止执行”;“已按岗位技能工资计发了养老金的,其高于按照原标准工资计发养老金部分,应在每年调整时逐渐冲销”。
4、劳社部发[1998]22号文即《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一、按国家以下文件规定确定的统筹项目:(一)按下列文件确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18.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
5、劳社部发〔1999〕25号文即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劳部发[1994]123号文即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废止,《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已有新的规定”取代。
6、国家统计局[1990]1号文即《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解答):“标准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
请注意:
1、劳部发[1994]123号文否定了劳动部劳薪字[1992]8号文有关内容;
2、劳社部发[1998]22号文肯定了劳动部劳薪字[1992]8号文有关内容;
3、劳社部发〔1999〕25号文废止了劳部发[1994]123号文;
4、国发[1997]26号文的新规定取代了劳部发[1994]123号文;
5、武汉市社保局及钟东升局长、蔡宏其处长近年还在引用劳部发[1994]123号文。
6、武政[1995]12号文已被武政[1998]66号文废止。武社保[1995]1号文即对武政[1995]12号文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应同时废止。但至今仍在使用。武社保[1995]1号文中记载:
“企业职工现行养老金计发基数的确定,仍按市人民政府[1993]79号文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执行。养老金计发基数的确认,以1983年职工工资升级增资后为基数,至1994年4月底止,不超过七个大级差为限(不含提高工资标准档次的增资),职工升级不足七个大级差的,按实际升级的工资额确定”。
此文件内容明显是劳动部[1994]123文的再版,从时间上(1983年)玩时间差,砍掉了岗位、技能、工龄等(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多升级次数、1994年4月底以后的升级、提高工资标准档次的增资、中央与地方级差……)工资。
本文第一页所述问题,都是劳部发[1994]123号文撩的祸。
中国一冶1996年退休职工徐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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