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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戈和他的馒头会不会被精英们扔进绞肉机?

2025-02-14 学习 评论 阅读

关于陈凯歌要起诉胡戈,应该是属于两个个人之间的事儿。但由于陈凯歌是拍片儿界号称里程碑式的腕儿,这事儿就有点变味儿。最主要的变味原因是法律界有些个专业精英、学术大腕儿的搅和。他们纷纷借助媒体发表对此“准案件”发表个人的专业见解。在陈凯歌是否已经起诉,法院是否受理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竟给做出了对“准案件”的判决。前不就我写《陈凯歌VS胡戈 法律专家做裁判]》就是由于看到北京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永谊,他认为“《馒头》侵犯了作品完整权,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没想到这两天有更多高人纷纷发表议论。高院庭长级官员,北大博导级权威,这律师,那律师个个都不甘寂寞。我一再坚持普通人千万不能和法律专业的人玩法律知识的竞答,若是法律界的专业精英、学术大腕儿就更要×2才行。普通人永远也不要试图去把那些严谨、拗口、专业的法律条文整明白,在向法律的专家和权威请教时,只有他们用普通人能懂的话来作解答时,才能够使我们增加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而有些搞不明白的问题非常想得到他们的指教,只是不知道他们愿不愿意做。

我就搞不懂,如果专业委员会里的副主任、高院的庭长级官员、北大博导级的权威,如果对一个有可能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案子,发表看法时仅仅用个人的名字,作用是否和拍片儿的陈凯歌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差不多?如果用一个ID发表看法所造成的影响是不是会和我差不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为什么在原告是否起诉、法院是否受理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对法院还没有判决的案子,挂那么大的幌子发表专业意见呢?如果是否定的,法律专业的权威级人物违法律原则,法律是否因为有了选择性而缺少了公正性?

照理说法官应该忠于法律,应该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自己的独立思考审案断案,可我又觉的法官也吃粮食长大,他们难道就不考虑今后怎么在这圈子里混?业务能力上他们一定比不上高院庭长级官员,学术成就上一定比不过北大博导级权威,兴许你就是他的上司,没准你就是他的老师,当他面对高院的庭长级官员和北大博导级权威时他该怎么办?

一般案件审理结果,对原告来说可能是这样几个结果。根本不能立案或立案后经过法院调解,原告撤诉或原被告庭外和解。这种情况发生,对于法律专家和学术权威是天下最大好消息。还有就是原告胜诉或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如果这样的情况发生,最晕的可能就是法律专家和学术权威了。对同样一个案件,使用同一部法律,判决结果和专家预言完全不同?主审法官以侵权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真有点麻烦。官员和权威业务能力、学术水平肯定是没问题,否则就不会有现在这样的地位。然而,却出现了法院判决结果和他们的分析完全不同,这该如何解释?专业上找不到原因的话,可能就不得不审视个人品行了。要是主审法官的判决结果完全如预言一样,至少我个人就有点儿疑问,法官的判决是不是受了专家权威的影响?真要如此,就会使人对该法院产生疑问,再后来的疑问就不能问了。

似乎专家们、权威们都在使用《著作权法》来做判断,又都认为《馒头》是在“任何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都必须获得他人许可、支付报酬”和“侵犯了《无极》的作品完整权”因此触了雷,后一种说法更是被一些法律界专业人士所认可。这就产生了一个疑问“胡戈是在改编《无极》吗”?是要再用自己的理解用新的语言再重复过去的故事吗?我觉的不是,他在讲一个全新的故事,既然如此也就不是改编《无极》。什么才能称得上改编呢?最有资格的好像就是现在所有改拍的所谓红色经典的影视剧。几乎个个都改得面目全非。可有几个专家、权威站出来维护作品完整性啦?就是《智取威虎山》,也只听说老杨家的人觉得先人受辱而去打名誉官司,也不知道曲波老先生或他的家人,电影《智取威虎山》电影的拍片儿人,有没有提出过完整权的诉讼请求?可能你会说民事权是自诉权,人家不主张法院当然就不受理。官司没得大可能是权力人就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个完整权,你们专家权威又不发表看法做出宣传。如果你们这些专家级学术权威针对这些肆无忌惮乱改胡改的现象进行评论,通过各个媒体发表意见谈论看法,这不也是对全国人民所做的一次《著作权法》的普法教育吗?当权力人知道自己的权力时,难道还会放弃自己的权力吗?

有人会讲,此“改编”非彼“改编”,这就要问问了到底什么叫改编?我不知道《著作权法》是否有司法解释?解释一下:“何为改编”,“何为完整性”“怎么界定使用他人作品”。我说了不算你说也照样不算,这种活儿好像只能由立法单位去干。不仅和司法的无关,和教书的也无关。向群众发表对案件的个人看法时,不要仅仅引用法律条文,这毕竟不是法官宣读判决书,法律条文主要是给法律专业人士看的,对群众讲就是一次普法宣传。因此要把司法解释一道讲出来,把分析的思路讲出来,让不搞法律的能明白究竟是怎么回事儿。比如陈凯歌,我的感觉在法律知识方面他的水平似乎和我差不多。他要和胡戈打官司,可也搞不明白该打什么,要不然几千里地之外,为何只是一怒嚷嚷着打官司,却顺带侮辱“准被告”:“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最近,在媒体上用“无耻”骂人的除了陈凯歌还有一个就是巴基斯坦总统穆沙拉夫,与陈凯歌不同的是被他成为无耻的人,是发动恐怖袭击造成3名中国工程师死亡恐怖主义分子。市场经济下著作权被侵权,应该只是个权力问题。既然你要通过法律维护你的权利,怎么能再去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权力?可见普法多重要啊,那么大拍片儿的一个腕儿,在法律问题上也照样是白丁。

在众多专业人士对陈凯歌起诉胡戈发表意见时,我觉得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的讲话最有专业水准。他说:“就这个个案来看,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看人家,是我国管版权最大的官了,可人家讲的就专业,让业余的人都能听明白。不知他是不是能够成为法律界大大小小各类专家们一个榜样。

当然,以后再有类似社会名流、行业精英遇到法律问题时,法律界的精英们若实在忍不住,要发表你们对案件的观点和看法,麻烦你们注册个ID之后再讲话。也让我们不搞法律的人能感觉到,在法律面前咱们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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