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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劳动对工人的折磨

2025-02-26 学习 评论 阅读
  

  超时劳动对工人的折磨

  

  陈寒鸣

  

  众所周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作日”由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构成。当必要劳动时间不变时,工人创造剩余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工作日的长短。工作日越长,剩余劳动时间越长,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就越大。资本家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力图突破工作日的生理界限(工人吃饭、睡眠的时间)和道德界限(工人从事文化教育、社会活动的时间),尽量延长工作日。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初,工人一日工作长达14---16小时,有的竟达18小时。为了挣得劳动保护和休息的权利,工人阶级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斗争。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国际工人运动的巨大压力下,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被迫相继实行了8小时工作制,但又通过提高劳动强度等办法加强对工人的剥削。

  

  旧中国的资本家同样采用延长工作日的办法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大部分工人被迫每日工作10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20小时,并且星期日多半得不到休息。工人因工作时间过长而劳累致死的事时有发生,如1916年3月30日上海《民国日》载:“童家滨乡民周富金,有童养媳名全瑛,年十四,向在戈登路第四纱厂做工,日前进厂做作工,至次晨放工出厂,在附近宜昌路顾顺泰木作内略事休息,忽然倒地身死……该厂工作时间甚长,无论日夜工均以十二小时为限,未免劳苦……”。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就领导工人阶级为缩短工作时间进行了坚决的斗争,但在国民党时代,工人始终未能摆脱超时劳动之苦。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起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8小时至10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解放以后直至1994年,中国企业大多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为了使工人得到更多的娱乐时间和学习时间,提高工人的健康水平和技术素质,我国政府决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在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开始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

  

  然而,近些年来,众多非公企业对国家的明文规定置若惘闻。那些企业主们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想方设法地强迫工人超时劳动。超时加班,加班不付加班费,以及超强度、超负荷荷的劳作,……这些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人来说,乃是家常便饭。例如吉林省长春市川王府酒店的员工每天都得工作十几小时,罚款事项层出不穷。这里实行的是军事化管理,对员工要求十分严格,不许员工主动提出高职,其理由是:“我们这么大一个企业,员工有1000多人,如果一次有30个员工辞职,我们的生意就无法正常运行下去了。”牛淑芹于2001年8月28日同川王府长春二分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职务是服务员;月工资约定最初为600元,以后每3个月涨50元,涨到800元为止。但和绝大多数员工一样,每天工作十三四小时、从未休息的她,经常被处罚。她手里共有85张罚款单,所涉及到的项目有“未执行领导指示”、“未补妆”、“裙子开线”、“未按规定操作”等等,故其平均每月拿到手的工资只有300元左右,2002年12月则仅仅拿到了100元工资。牛淑芹说:“几乎没有人能拿到全额工资。服务员工资800元的,能拿到600多元就算高的了。盘子打碎了、牙签拿丢了或者顾客拿走了点菜单,都要掏腰钱赔偿,接受处罚。”2002年11月到川王府三分店做撤台服务员的李俊方,每天要工作16小时以上,坚持干了20天,因为休息太少,经常头疼,没到“下班”时间偷着去吃药而被罚了款,并由撤台服务员换成了保洁员(撤台服务员每天干满16个小时后能获20元工资,而保洁员干满同样时间后只有19元工资)。牛淑芹在工作了一个多以后,因感到实在吃不消而拒绝于川王府酒店续约的,并于2002年10月21日向酒店正式递交了辞职信。李俊方则在拿到头一个个区区40元的工资后不久,因四川老家来信说其老母病而提出辞职归里侍母。但是,牛淑芹、李俊方与所有想辞职离开川王府的员工一样,都被送到位于火烧里的公司培训基地“反省”。在这个培训基地接受“反省”者,每天早晨70时30分起床,做扫雪等义务劳动;吃完早饭后沿着跑马场跑十几圈,然后做俯卧撑等体能训练;随后,开始面对墙壁站着“反省”,站了两个半小时后去吃午饭。下午同样是劳动、体能训练,再从16时到17时面壁“反省思过”。据牛淑芹说:“基地四周都是铁丝网,大门有保安看着,根本走不了。我们中有一个女的要回家结婚,经理不让走。有一天‘面壁’的时候,她就用剪刀把手腕给割了,经理给他包扎了伤口,但还是没让她走。”(详见2003年1月12日《中国青年》)

  

  1999年11月9日《天津日》的一封打工者致该编辑的信及该记者的调查附记,读来使人不难想见到那些可恶的资本家是如何对待工人,而工人们又是处于怎样境地下从事生产劳动的:

  

  睡觉不让超过6小时 干完活儿还不给工钱

  

  这个外地老板怎能这样雇工

  

  编辑同志:

  

  我们几人是从江西省和福建省来津的打工者。今年3月至6月,浙江省乐清市东联乡的吴正善在天津雇用了我们,让我们到东丽区“温州城”附近他的服装作坊给他干活。当时他和我们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和“劳务协议书”,合同书和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甲方(吴正善)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须的生产(工作)条件,尊重乙方的正当权益,保障访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被招用人员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但是,自吴正善雇用我们后,根本不把我们当人看,每天工作长达18到19个小时。下班后再吃饭、洗澡,又要占去1个小时,这样每天只能睡三四个小时的觉。因工作量大,大家体力难支,每天无法完成老板的要求,又得受骂受辱。长时间这样干,有些工人生病了,但是老板也不让休息,把我们弄得实在无法干了。我们想离开这里,老板不但不给我们工资,还打了我们中的樊新华。我们都是外地人,在天津人生地不熟,根本不敢惹他。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给我们作主,帮助我们解决问题。

  

  樊新华 李秀风 吴秀铭等《天津日》记者马连科、实习生李云华就此信反映的情况作了调查。他们的“调查附记”写道:“针对此问题,记者走访了东丽区劳动局和天津市劳动局的有关部门。据了解,近年来,本市经常发生类似的用工问题。其中大部分问题出在外地人雇用外地人,不按本市劳动部门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非法招工,在本市干活后,不支付工资。吴正善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些外地老板想各种办法逃避本市劳动部门的管理,很容易出问题。”

  

  像这种强制工人超时劳动的事岂止一端?这是在许多非公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2005年4月18日的《工人日》篇道,读来令人愤然:

  

  27个孩子被骗到山东省文登市打工,每天早7点干活儿,晚11点收工。而且,忍饥挨饿,睡不好觉。由于受不了厂方的虐待,他们曾逃跑,但又被厂方抓了回去。他们说-----

  

  “老板让我们每天工作15小时以上”

  

  张万强

  

  今年3月29日5时左右,河南汝州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突然接到当地新闻媒体新闻热线电话称:汝州市洗耳、煤山办事处有群众代表反映,他们的孩子被骗至山东省文登市一家毛衣厂打工,每天要工作15小时以上,且吃不好、睡不好,孩子们受不了这样的折磨,有几个孩子刚刚逃离却又被厂方追回。

  

  今年春节,洗耳办事处七里村吴会旗妻子的表兄-----河南伊川县白云乡圾萎村的张明坡突然来到家中,吴会旗妻子见到多年没有见过面的表兄来家走亲戚十分惊喜。

  

  张明坡说,他这几年一直在山东文登市的一个镇上开办毛衣加工厂,生意很好,这次回来就是要招一批工人到那里工作,条件是腿脚灵便的十几岁男孩或女骇。

  

  张明坡一副认真的样子说:“织毛衣是个技术活,一般5到7天就能学会,7天以后按计件发工资。前两个月的工资不低于400元。”平常不爱多管闲事的吴会旗夫妻见有如此好事,便村前村后地张罗起来。

  

  今年农历正月十一,20个孩子每人交了200元钱路费后,被张明坡用一辆大巴车拉走了。临走时张明坡交代表妹,过了正月十五后,你再带几个孩子一同去。正月十九,吴会旗的妻子又带着9个孩子上路了。

  

  据给工厂交了650元钱才被放行的洗耳办事处七里村的孩子桂晓佳回到村里后说:“在工厂的那段日子里,我们每天工作都在15个小时以上,早上六点半起床老板就不给饭吃,七点前必须干活。”

  

  桂皖佳说,招工时不看身份证和户口本,只要个头高就行。毛衣厂连个厂名它没有,进了厂子就上机干活。中午、晚上吃饭时间只有半小时,一直干到晚上11点。“工厂里顿顿都是馒头、稀饭、萝卜、白菜,所有的孩子不到吃饭的时候就饿得发慌。想吃饭必须自己拿钱,老板安排人出去买些方便面,让大家干啃,一个工人也不能走出厂门。”期间,当地派出所也曾要求老板为孩子们办暂住证,但老板没有给办,还交代孩子们说“自己的”年龄都超过了17岁。一次派出所来检查,老板让14岁左右的孩子都藏了起来。

  

  孩子们在工厂里忍饥挨饿,度日如年,好不容易干了一个月,可厂里却不发一分线的工资。“孩子们要求回家,被老板狠狠地骂了一顿。老板说谁想要回家交700元钱,否则,甭想离开工厂半步!”

  

  3月22日,桂晓佳在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到街上给父母打了个电话,才得以逃脱。

  

  3月25日晚,被张明坡安排到亲戚宋喜明厂里干活的8个孩子,从工厂里偷偷逃了出来。为了躲开厂里的追踪,他们在草堆中度过了一夜。26日凌晨6时,孩子们找到公用电话,给家里打了电活,要家人快来救他们。家里人要他们先跑到公安局去躲藏,家里随后去接。谁知道他们还是被老板发现了,8个孩子被抓回去7个。正当家里人准备去山东营救孩子们时,不想接到了张明坡的电话:“想让孩子回去就汇880元钱,不然别想走。”

  

  情急之下,孩子们的家长想到了党和政府,想到了新闻媒体。

  

  汝州市委宣传部接到电话求救后,立即向市委书记吴孟铎进行汇。市委书记当即批示市劳动人事局、公安局高度重视此事,弄清情况后,立即与山东省文登市有关部门联系,请求支援,组织营救。当日晚,由汝州市委宣传部、市劳动人事局、公安局组成的8人营救小组踏上了征程。

  

  在文登市民警及武警战士的积极配合下,4月1日,27名受骗的孩子全部被营救出来,并登上了返乡的汽车。有关方面告知,目前文登市劳动监察部门正对张明坡非法使用童工一案立案查处;被救出的27名孩子均已回到亲人身边,他们的精神状态已逐渐好转。

  

  以欺骗的方式非法使用童工,还残酷虐待他们,并强迫这些孩子每天工作15小时以上,这样的资本家,其心比蛇蝎还要狠毒!问题在于如果没有受虐童工家长的求救和新闻媒体的反映,如果不是河南汝州相关部门找到了山东登州,这家如此经营多年、“生意很好”的毛衣加工厂还会在登州继续嚣张地干下去,童工们还将继续生洁在水深火热之中,遭受着惨无人道地虐待,当地党政干什么去了?

  

  由于超负荷的过度劳作,年以来,我国竟出现了工人“过劳死”的现象,如1990年11月6日《北京晚》所载张女虎《意外死亡后才发现的辞职书》,就记述了北京市恒聚油田化学剂有限公司的女工赵振英以19岁的豆蔻年华而离开了人世,在她的遗物中发现了一封尚未递交的辞职告:

  

  郭厂长:您好!

  

  自从被您任命为水合车间水合工程临时负责人以来,因自己是刚走入社会,经验不足、能力有限,所以倍加紧张,不知您对我们的工作是否满意?总之,从开始到现在共投了十三批料,每批料反应过程的大部分时间,我都要在现场,一方面是防止产品出问题,一方面毕竟也是新手,有好多东西也需学。因为这样,这一次从7月14日——7月24日这十天内,不知因为睡眠太少,还是因为其他原因,总觉得全身无力,头脑也很不清醒。如果这样下去,我怕会耽误车间内生产,所以特此申请辞职。

  

  望厂长给予批准。

  

  在她的遗物中,还有几张她所在工段的考勤表,表中“赵振英”一栏后,从7月14日到7月24日的每个小格都被打了外钩(即每天均工作满12个小时)。而且,除了18日的钩边用小字注明“加3”(即加班3个小时)以外,14日、16日、17日、19日、20日五天都注明“加5”,甚至7月13日的一格中还注明了“加10”的小字。由此可知,赵振英从7月13日到7月24日这十二天里共工作了182个小时,平均每天只有不到9个小时的休息时间。据小赵的同事李敏说:“恒聚”实行的是12个小时工作制,即早上6点起床、7点半上班,中午11点半到1 点是吃饭时间,再工作到晚上5点半吃晚饭、晚上6点回来工作到晚上7点半才下班。中、晚吃饭时间,厂里要求不能“唱空城计”,所以,只能是倒班吃饭,时间很紧,根本没有时间休息。而且,节假日从不休息,还要在干满12小时的基础上再加班。赵振英的母亲说:振英在厂子里是12个小时盯着,到夜里如果出了什么问题还被叫起来。平时没见她歇过礼拜天,有时候晚上下了班抽空回趟家,第二天起早搭4点多钟的头班车赶紧走。小赵父亲则颤抖着声音念叨着:“我闺女真的是累坏了啊!”

  

  如果说五年前赵振英的意外死亡曾因《北京晚》的道而引起了北京市民的普遍关注,同年9月上海静安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因过劳累死亡的案件而使上海市劳动局遇到棘手投诉,那末,五年后,尤其是在非公企业,工人过度劳累现象并未得到缓解,“过劳死”也并没有完全遏止。如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孙松道,1998年12月27日,由于每天被厂方强令加班加点,又不准请假休息,深圳市沙尾工业区四海手袋厂23岁的工人徐章水竟被活活累死。据记者了解,死者郑维扬,真名徐章水,来自江西上饶。1998年12月27日早上七点左右,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少尾工业区的四海手袋厂保安员在通知宿舍的员工上班时,发现打工青年徐章水倒卧在床。当同在厂里上班的徐章水的嫂子赶到时,发现徐章水早已死亡。事件发生后,记者找到了死者的哥徐章树。面对记者的话筒,徐章树泣不成声,他说:“我弟弟从20日开始加班,22日一直加班到第二天早晨七点钟,晚上宵夜就在厂里买了一包方便面,但厂里又没有开水。当时他一个人承担几个人的工作,开箱、装箱、封箱、打带、拉货,从早晨七点半上到第二天早晨的七点半才下班。自从那天加了通宵之后,他几天都不舒服,而且每天晚上还要加班以十一二点,连上厕所都要打瞌睡。有时候加班一直到十二点多,经常是凌晨两点之后才能冲凉、睡觉。27日凌晨四点多钟才下班,早晨就发现死了。其中,24日晚上我曾经还提着酒过来看过我弟弟,他告诉我说他身体不舒服,向厂主请假,他们都不批……”据徐章水的嫂子反映,他们所在的四海手袋厂是香港的一家来料加工企业,徐章水在厂里的包装部上班。这家企业几乎每天工作都在12个小时左右,而且几乎从严不准工人请假。就在两天之前,徐章水还曾经连接加班整整一个通宵,身体疲惫不堪,但当他感到周身不适要求工厂主管批准请假休息时,却遭到了无情拒绝。事件发生后,深圳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迅速组成了调查组,进驻该厂。据深圳市福田区劳动局安全科赖仁服副科长介绍,劳动部门在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调查的同时,还对死者生前工作过的车间进行了认真的检测,发现车间的有害物质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徐章水的死亡只能同连续的加班加点导致的身体极度疲惫和事先谁也不知道的肺结核有关。记者了解到,这里的工人每天的上班时间是从早晨六点半到夜里十二点,其间只有短得不能再短的吃饭和休息时间。更让记者深感不到了。工人们说,厂里加一个小时的班才给两块钱,每月日夜不停最多也就拿到可怜巴巴的几百块钱。又据记者了解,该厂不仅存在着违反国家《劳动法》,迫使工人超时加班加点的情况,而且还存在着其他一些违法现象。(详见1999年1月12日第2期《北京广播电视》所载《手袋厂老板老狠心 强令加班累死人》)2001年6月3日的《信息时》道,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黄泥塘村晶宝饰品厂工作的30岁的烤漆工李金中被该厂老板强制严重超时加班,导致过度劳累而死亡。该厂规定每日早晨7点30分上班,李金中每天7点20几分就要去打卡上班,夜晚经常在零点前几分钟才下班。而在这样的血汗工厂中,工人们不要说每周休息两天,就连休息一天的权利也没有!李金中的妻子诉称:“李金中在家身体一向健康,再苦再累的农活他也不怕。没想到南下打工却这样死去了……”正是这样的过度劳累,导致了一个又一个徐章水、李金中的死去。

  

  “过劳死”并未绝迹,徐章水、李金中式的悲剧仍在发生:

  

  何春梅死了,加班在继续

  

  殷国安

  

  (2005年)10月28日早上6点半,已经工作了24小时的广州铧鑫艺品有限公司的工人获准吃早饭,女工何春梅却晕倒了。送医院急救后,于上午8点30分死亡了。(11月8日东北新闻网)

  

  何春梅是累死的。在从10月24日早7点到28日晨的4天时间里,去掉吃饭时间,何春梅一共工作了69.5小时,平均每天休息时间仅4小时。10月26日这天,她凌晨2点多睡下,5点10分醒来,说“太累了,再多睡一会儿”,于是睡到5点半,然后又是上班到凌晨2点。她太累了。现在,她终于睡去了,不再醒来了。

  

  读着何春梅累死的新闻,我立即想到的是中学课文学过的《包身工》,但那是在万恶的旧社会,是帝国主义和买办势力压迫工人,难道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今天,何春梅们竟成了当代包身工?

  

  何春梅累死了,该由谁负责?政府有责任,因为没有依法保护打工者的合法权利甚至生命。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权益,《劳动法》里有明确规定。如果《劳动法》的这些规定得到落实,何春梅是不会死的。

  

  今年9月,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开对省内20家“血汗工厂”进行了谴责。我不知道在这20家企业里有没有何春梅所在的铧鑫工艺品有限公司;我也不知道这样的公开谴责最后能解决什么问题。但我却知道,违反《劳动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得到纠正的微乎其微。这当然不独广东如此,可谓全国皆然。

  

  何春梅死后,引起了广州市、白云区劳动部门的重视。目前,铧鑫厂已向何家支付了一定额度的赔偿金。怎么样?不就是赔几个钱吗?何春梅死了,加班在继续,在铧鑫厂继续,在广东的一些企业继续,在全国的大多数企业继续。何春梅的生命除了给自己换了几个赔偿金,并不能唤起谁的警觉。何春梅既不是第一个过劳死的女工,也不是最后一个。那么,谁来保证《劳动法》的落实?

  

  (2005年11月10日《中国青年》)

  

  累死的工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居然“并不能唤起谁的警觉”,“加班在继续”。工人的处境连牲口都不如,资本家比豺狼还要狠毒!是谁在社会主义中国造成了这样的局面?为什么政府“没有依法保护打工者的合法权利甚至生命”?处于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该不该对此承担责任?!

  

  强制超时劳动这类随意侵犯工人权益,对工人造成严重折磨,甚至将工人折磨至死的事,在今日中国一些地方已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了。2005年11月30日《人民日》有篇道:

  

  其实我并不想加班

  

  ——关注职工休息权

  

  本记者 王比学

  

  11月11日,记者跟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在广州市随意抽查一家制鞋厂。

  

  此时已是下午5点,正值下班时间,很多职工三三两两走出厂门,准备回家。只见一个车间内还有几十个女工在工作。当记者问其中一个女工“怎么不下班,是不是还在加班”时,她胆怯地回答:“没有加班。”记者又问:“那你怎么不去吃饭?”她回答:“我不饿,反正下班也没事干。”

  

  记者一转身,却发现车间的墙上贴着一张纸条,上面写有十几个人的名字,名字下面注明“以上数人中午拒不加班,扣除件数工资10元,这是命令。”车间当班的人发现记者在看纸条,马上摘下了纸条。

  

  这是记者在执法检查申看到的一个场景。

  

  “加班已成家常便饭了”

  

  有的企业超时劳动竟达法定允许加班最高时限的3.86倍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在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难以执行此项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劳动局有份统计,在近5年的劳动监察案件中有40%以上的企业未能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间。

  

  在执法检查中,记者常听到职工说:“对于我们来说,加班已成家常便饭了,哪天不加班才不正常。”

  

  超时加班的现象在部分企业大量存在,尤其在东南沿海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珠江三角洲一些企业,职工每月工作时间长达300小时以上,平均每月加班超过100小时。早在1996年,记者也参加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劳动法执法检查,当时广东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平均每月加班是70-80小时。十年之后,这些企业的加班现象不仅没有改变,反而越来越严重。

  

  据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对浙江、江苏、湖北等5省纺织产业的一份调查显示,农民工日工作时间一般都在12小时,且平均工作时间为306小时,超时劳动达139小时,是法律允许加班最高时限36小时的3.86倍。

  

  “加了班还没有加班工资”

  

  在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约有60%涉及加班工资的支付

  

  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酬。

  

  但现实中,一些企业往往还是按正常工作时间来制服加班工资,或者通过计件工资变相压低工资,有的甚至不支付加班工资。“加班没什么,可恶的是加了班还没有加班工资。”这是多数职工的愤怒。

  

  上海闵行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约有60%涉及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表现为:用人单位拒付加班工资、不按规定计付加班工资。据承办法官介绍,这类案件职工在举证上存在困难,如劳动法规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以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实际上企业常常不按规定操作,而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又不敢要求企业依法办事.纠纷发生以后,法院为了确认是否加班、加班时间是多少,要求职工提供加班单,而职工无法举证,结果肯定是败诉。

  

  从法官的介绍,可以想象得到当职工面对加班得不到应有的酬,打官司又很难胜诉时,是何等的无助。

  

  “这也是被迫和无奈”

  

  超时工作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超额盘剥

  

  有人说,加班是职工愿意。当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加班并非职工心甘情愿。

  

  为什么加班现象如此严重,原因有二:

  

  其一,一些加工制造企业受市场规律、生产周期和季节性影响较大,以旺季订单多为由迫使职工长时间加班加点,甚至出现连续十几个小时的恶劣情况。

  

  广东一家电子公司的管理干部对劳动法“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有不同看法,“这条规定对于我们比较困难,我们企业弹性较大,不是计划生产,而是订单生产,订单多了就得超时”。

  

  其二,一些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在确定劳动定额时,由企业业主单方制定,不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由于劳动定额标准过高,这样就迫使职工为取得较高工资而“自愿”要求加班。检查组在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检查发现,这造成一些职工只能整天埋头不停地从事那些简单重复的劳动。

  

  刘进明,一位山东小伙,来上海打工已近十年,现在在一家餐饮公司当服务员。他说:“我以前每天工作12小时。前段时间劳动局来查,查之后,公司将我们的工作时间缩短为8小时,但月工资却降到了690元(上海最低工资标准)。公司说如果愿意干12小时的活,就可拿到1200元。我当然‘愿意’多干多拿钱啦。其实我并不想加班,这也是被逼无奈。”

  

  超时劳动,创造了超额的剩余价值,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超额盘剥。当前,如何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消除侵犯职工休息权的现象,值得全社会关注。

  

  《人民日》为这篇道配发了一篇署名吴兢的评论文章《执法者勿“缺位”》。文章又举一例:“浙江嘉兴,务工者苏某带着两个儿子去找建筑工地讨薪,未曾想,欠薪的老板反将苏某一棍打死。这起发生在今年7月的恶性案件,并非孤例,一些地方民工因讨薪被打的道,已多次见诸端。而这一次,讨薪的代价竟是劳动者的生命。”并归纳性地说:“超时加班,欠薪不断,不签合同,事故频发,一段时间来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道令人心碎……”复分析道:“令人担忧的是,这些随意侵犯工人权益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已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一些厂方为追求更多的利润恣意妄为,置法律和社会的责任于不顾。要制止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单靠企业的良心发现似乎并不太现实。”“和厂方相比,不少工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弱、自我保护能力差,是弱势群体。再加上供大于求的就业形势,单靠工人自我维权,同样不现实。”故而文章最后呼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定义务。执法者的肩上,责任重大,切莫‘缺位’!”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切实履行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而“切莫‘缺位’”,这当然也是需要的,但仅仅如此就能改变超时加班、欠薪不断、不签合同、事故频发……这样一些侵犯劳动者权益之事普遍存在的事实吗?在我们看来,首先要追究的是造成这种事实的根本原因。试想:如果不是某些披着共产党人外衣的领导鼓倡大力发展非公经济,将那些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资本家吹誉为“中国恃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从而使其处于强势地位,他们敢肆无忌惮地“置法律和社会的责任于不顾”而公然“侵犯工人的合法权益”吗?如果不是那些领导者通过其推展的种种“改革”举措将工人由主人沦变为雇佣劳动者,成为弱势群体,他们会被迫无奈地去承受资本家的盘剥,乃至履履发生“过劳死”的惨剧,工人付出生命的代价吗?因此,要彻底解决问题,唯有一途,那就是真正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使中国社会回复到正确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来。

标签:小时   加班   工人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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