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安尼塔:市场经济下中国工人的遭遇

2025-02-13 学习 评论 阅读

一、引言

  中国的快速经济发展正为全世界所瞩目,被称之为“最新的亚洲奇迹”。有人还预

言,到21世纪中国经济将居世界经济之首。然而,他们通常都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千

千万万的普通人民,其中主要是工人和农民们,并没有从这种经济繁荣中获益。问题不

仅仅限于工人们得不到他们应有的份额,更严重的是,越来越多的工人连最基本的劳动

权利都没有保障,1995年上半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劳动法也形同

空文。

  有关中国的人权的著述基本上都没有提及劳动权利。即使在偶尔提到的时候,标准

的提法也是"劳动权利与人权"--其言下之意是劳动权利并不属于人权的范畴。本文将

用实证说明,劳动权利也是一种人权。必须制定更为严格的劳动标准来保障这些权利。

在阅读下述有关中国工人的遭遇的描述时,请不要忘记中国只不过是工人权利得不到保

障的众多国家中的一个--而且中国并不是最糟糕的。

  本文是以过去5年里笔者研究中国的工业关系时所积累的资料为基础写成的。这项研

究包括大量浏览中文资料,每年到中国走访工厂,对几十名政府官员、工厂经理和工人

进行正式和非正式的访谈,以及在1996年对中国5个城市50家工厂中的1531名职工进行的

问卷调查。

          二、劳动权没有保障的中国工人

  笔者在研究中发现,成千上万非国有企业的工人是劳动权被践踏的主要受害者。他

们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农村,即乡镇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所谓“民工”。这部分工人的总

数约有1亿4千4百万,相当于城市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人的人数之和。他们构成了中

国新兴的劳动力市场中的流动劳动大军。正是他们,常常被誉之为中国经济成功的奠基

石。

下面是1995年二十多名工人联名写给官方工会报纸的一封信:

编辑同志:

  我们是广东省肇杰鞋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随意克扣员工工资、扣

压押金、无端打骂侮辱我们。

  肇杰鞋业公司是一家合资企业。公司派人到四川、河南和湖南等偏僻

农村招工,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也是他们的招工对象。

  我们这些外乡人到这里后,方知上当。现实与招工说的不一样,想走

已不能,因为押金和暂住证都不退,务工的工资也不发。这家鞋厂养着100

多名保安,还设巡逻队,员工想逃插翅难飞。想走的唯一办法是说服主管

批准辞职。一个河南籍员工要辞职,但主管不同意,他翻墙跳出去逃走,

被火车轧死了。就是这样,每年仍约有千名员工宁肯不要押金和工资,以

及被扣下的暂住证,也要离开这里。打骂体罚员工是家常便饭。罚员工站

在凳子上示众、晒太阳、面墙思过、立马步等。员工们常要从早上7点干

到深夜12点,许多人积劳成疾。员工平时不准出厂门,出厂须有主管的签

字,工作时喝口水都难得到恩准。

    广东肇庆市肇杰鞋业公司杨双齐、李晓华等20余人(签名)

  《工人日报》在征得广东省政府同意后刊登了这封信。随后由省劳动局和官方工会

联合进行的调查证实信中所写均是事实。

  本文引用这封信是因为它典型地反映了中国的三资企业中劳动权被违反的状况。需

要注意的是,在乡村企业和私人企业中,最近几年甚至在国营企业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着这种违反劳动权的现象。

  1、民工的权利没有保障

  如信中所述,在中国城市中工作的农民工就象其他国家的外籍工人一样被打入另册

。他们与城市居民的地位相差悬殊。中国的户口制度严格限制人口从农村向城市流动。

当地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种社会福利和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的服务,都与农民工无缘

。他们不能在城市拥有房产,不能带家属到城市来,甚至连在城市居住的权利都没有。

他们是当地居民歧视和看不起的对象。当城市不再需要他们的劳动力的时候,他们随时

可能被赶回原籍。

  农民要离开家乡到外地去打工必须先得到地方当局的批准。到城市后又得向当地派

出所申请暂住证。如果找到了一份工作,他们必须和雇主签定合同并上报当地劳动部门

审批。警察会定期突击检查民工的暂住证。他们随时可能受骚扰、羞辱和虐待,被关进

收容所然后被遣送回原籍。因此,暂住证就象前南非种族隔离制度下的通行证一样,对

民工们非常重要。这些民工大多住在拥挤的工厂宿舍或简易宿舍里,在动荡不安和受剥

削中暂度时日。中国的这种对民工的歧视与种族毫无关系,但是这些为了给所谓“自由

”劳动力市场提供廉价劳动力而采取的控制机制、这种制度所基于的经济逻辑,以及民

工们所受到的欺辱和歧视,都与种族隔离制度不无相似之处。

  2、人身奴役与强制劳动

  中国的户口制度为人身奴役和强制劳动提供了温床。肇杰鞋业公司的职工在信中所

描述的情形就是一个例子。在中国的这种“新种族隔离制度”下,民工要获得工作许可

必须先交一笔钱。如果民工交不起这笔钱,工厂可以替工人代交,结果使得民工就象签

订了卖身契一样。同时,由于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雇主可以随意规定雇佣条件,并

要求工人付一笔相当于其半个月到一个月工资的钱作为“押金”从而使工人的奴役地位

更难摆脱。如果该工人被解雇,或未经许可而辞职,他将损失这笔押金。在有些地方,

厂方干脆每月从工人工资中扣一定比例的金额,说是到年底再发给他们。结果,虽然有

些工厂的工作环境及其恶劣,但工人们为了不损失押金和工厂拖欠的工资或奖金,不得

不继续在这种恶劣环境中工作。在有些地方,例如肇杰公司,工人的暂住证和身份证必

须交由厂方代为保管,这样未经厂方同意他们便无法辞职回家或另找工作,甚至平时上

街也可能因为警察检查身份证而遇到麻烦。

  这种“新种族隔离制度”把所有的不平等待遇加之于工人身上。只要工人被上述任

何一种方式所束缚,厂方就可以确保职工人数的稳定。所有这些都明显地违反了《国际

人权公约》的第四条:“任何人都不得受奴役或被迫作苦役”。在《废除奴役制补充决

议》第一条第a款中又进一步阐述了这一原则。该条款认为利用债务束缚强迫人劳作类似

于奴隶制度和奴役行为。禁止强制劳动或奴役也是世贸组织谈判的社会条款中的核心标

准之一。国际上对中国的强制劳动现象的批评通常指的是犯人和劳改犯的强制劳动,但

是中国的户口制度实际上也造成了人身奴役的后果。

  3、难以维持生存的低工资

  无可否认,确定一个国际上通用的”公平“的工资标准是很难的,因为各国的发展

程度和物价水平相差悬殊。事实上,正因为这一原因有人反对在世贸组织谈判的社会条

款中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在没有一个全球性的标准的情况下,我们怎么判断中国工人是

否得到了“公平”的工资?这里我们只使用中国自己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标准是中国

各地按照当地情况和物价水平由地方政府制定出来的。

  在过去的一些年里,中国政府在城市地区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在《劳动法》

中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强制性的。在1997年,深圳、北京和上海每周工作44小时的最低

工资分别为420元(54美元)、290元(36美元)和315元(39美元)。这一标准总的来说

比越南1997年的最低工资标准(45美元)还要低,而中国的物价水平比越南要高得多。

  尽管中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很低,厂方仍然千方百计地试图把工人的工资压得比

最低工资标准还低。例如,据广东省工会的一项调查,在被访谈的工人中,35%的人回

答说加班没有加班工资。如果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有32%的工人的工资水平低于法

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工资单上的每月工资看起来都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其实这多半

是靠长时间的加班加点挣来的。每天加班2、3个小时,每月只有1、2天休息时间,对这

些工人来说几乎是家常便饭。福建省莆田市工会的官员曾颇为自豪地告诉笔者,1996年

他们经过与外商(主要是台商)谈判为工人争到每月休息2天的权利,但这实际上连《劳

动法》的要求都没达到,因为劳动法规定每星期必须至少休息1天。能够按正常的工资水

平或稍高的工资水平拿到加班工资,对工人来说已经是很幸运的了,在有些地方,工人

加班根本没有加班工资。甚至在许多第一流的台资、港资和南韩投资的工厂中,工人的

工资也高不了多少。笔者曾走访过广东省东莞市的一家模范台资鞋厂。该厂有约40000名

职工,生产阿迪达斯、耐克和蓝宝等名牌运动鞋。工人的平均工资为每月600-700元人

民币,差不多是当地最低工资(350元)的2倍。但是为了拿到这份看起来很“高”的工

资,工人们每月必须加班约80小时(尽管《劳动法》规定加班时间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

小时)。如果按照法定的加班工资标准进行计算,这些工人的平均工资实际上也不过刚

刚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在这些地方,工人不仅没有享受公平工资的权利,甚至连休息权

都被剥夺。

  根据在中国进行的研究和对印尼、越南等其他亚洲国家的类似研究,最低工资显然

是这些国家的政府用以在维持劳动者的生存的同时亦向国际劳动力市场廉价倾销本国劳

动力而确定的最低劳动力价格。不幸的是,这一价格常常成为国际投资者愿意支付的最

高价格。而且,只要有可能,他们甚至连这一价格都不愿支付。

  这些工厂的工资制度都有严格的扣工资、扣奖金和罚款的规定。许多工厂公然违反

国家劳动法规随意制定本厂的规章制度。违反了这些规章制度就要罚款。不仅迟到、旷

工(甚至包括因病误工)和工作中的失误要罚款,甚至一些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行为,

如上班时谈笑、下班后到处闲逛、忘记关灯或宿舍不整洁等,都可能导致罚款。结果,

工人每个月挣的工资,经过东罚西扣,拿到手时可能已经是所剩无几了。这种罚款制度

使得工人们成天处于提心吊胆之中。有些工厂没有详细的工资单,工人们连自己究竟该

拿多少工资都要象做猜奖游戏一样去猜。很多工厂还采用所谓的“秘密工资”制,规定

不得向其他工人透露自己的工资水平,否则也要罚款。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不让工人的不

满蔓延,以防止出现集体抗议行动。

  4、恐吓、体罚和限制人身自由

  虽然象肇杰鞋业公司那样雇佣100多个保安来监督2700个职工是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

,但工厂雇佣保安在中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工厂雇佣的保安是由专门的保安公司提供

的。这些保安公司通常都与警察和武警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事实上有些保安人员本身就

是警察,他们上班时是警察,下班后就到工厂当保安。这些保安通常随身携带着电警棍

和手拷。这种工厂内部雇佣保安人员的做法对于恐吓和控制工人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甚至官方的《北京周报》在一篇文章中也承认,有些地方在处理工潮时过度使用警察

力量:“问题是公安部门出于自己的考虑,只要有一点风吹草动就派警察去处理,结果

使得劳资关系更加紧张”。

  除了雇佣保安进行恐吓之外,有些工厂还进一步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来限制职工的

人身自由,例如限制工人上厕所的次数和时间(有家工厂甚至规定一天上厕所超过2次者

罚款60元,比工人2天的工资还要多)。许多工厂规定不许结婚,不许“谈恋爱”,当然

更不允许怀孕。

  工人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轻则扣工资、罚款,重则受体罚。体罚和限制人身自由

的情况在台商和南韩投资的企业中(与中方管理企业相比)更为常见。这为笔者对不同

所有制形式的50家鞋厂中1530名工人的问卷所证实。例如,在台商和港商企业工作的工

人中,有81%回答说上厕所要受限制,70%的人回答说上厕所需要管理人员同意,但在

中方管理企业中则没有发现这种情形。该问卷的另一个发现是,所有企业都存在程度不

同的体罚现象,但在来自亚洲的外资企业中体罚现象更为严重。这类企业中有30%的工

人在问卷中回答说有体罚现象发生。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经常进行体罚的工厂都是

由台商管理的。

  在所有这些违反劳动权的现象中,最严重的是忽视职业卫生与安全。中国和香港的

报刊对此已有大量报道,如缺乏安全保障、矿井事故率高、工厂失火、爆炸,设备老旧

不安全,工伤致残事故,接触有毒物质没有防护措施和补偿等。笔者在研究鞋厂时发现

,制鞋业普遍在通风不良的车间里使用有毒的胶水,而工人们竟连手套和面罩都没有戴

  成千上万的农民工为了挣钱养家糊口而纷纷涌向城市,为城市劳动力市场提供了源

源不断的人工机器。正如肇杰鞋业公司的民工们一样,他们可以拼命加班加点直到人类

身体的极限。这种“新种族隔离制度”的作用,就是要在有工人逃离最不堪忍受的工作

环境时,仍然有大批的新鲜劳动力补充进来。因为胶水有毒,中国的国营鞋厂一直给刷

胶的工人每天不到10美分的“营养费”。在非国营企业,刷胶工人连这点可伶的营养费

都没有。而且,厂方也没有试图去改善车间的通风条件,只是在工人的中毒症状变得明

显之前给他们换个岗位。

  同样可怕的是一些工厂的极高的工伤致残率。在宁波的一家工厂,一年之内有30个

工人失去了手指、手或手臂。这家工厂甚至还开出了一份“价格”表:死亡或失去双手

的,赔偿人民币15000元;大拇指人民币3000元;小指750元。在厦门的一家只有600职工

的刀具厂,4年中竟有142人工伤致残。所有这些事实无可辩驳地说明,我们必须把劳动

权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来加以捍卫。

标签:工人   工资   中国   工厂   劳动

条留言  

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