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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何错之有

2025-02-25 文摘 评论 阅读
  

  人民公社何错之有

  

  农村人民公社是1958年中国农业集体化形势发展的客观必然产物。它是从群众中产生,经党中央集体决议建立的。如果说在它刚建立时由于受“共产风”的影响存在许多超越现实的左的成份,然而经过六十年代初的整顿、调整,党中央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逐渐使这一组织形式建立在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基础上,其科学、创新意义是巨大的:

  

  第一、人民公社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根本制度,基本核算单位在生产小队。三级经济关系与中国农村社会的乡、村结构完全一致,具有综合性、社区性的特点,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好形式。而且“三级所有”的关系又不是固定不变的,根据生产力的发展,三者能够在比重上进行调整,或逐步升级。它具有容纳生产力发展的较大空间。这也是其他任何结构模式所无法与之相比的。

  

  第二、人民公社实行工、农、商、学、兵相结合,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的全面发展和农民素质的全面提高,有利于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加强统一领导。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之一,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重要特征。然而这一目标必须在统一的组织领导下才可能实现的。毛泽东在肯定人民公社的经验时首先提出的就是这个问题。他说“我们的方向,应该是逐步有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全民武装)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为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对于人的发展问题,毛泽东当时多次讲:农民应该掌握科学文化知识,要上大学,能文能武,农民要过上与城市人一样的生活等。这种工、农、商、学、兵结合的组织有利于逐步消除各方面、各领域相互脱离、利益分割、互不协调以及片面发展的问题,能够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以及生产与消费等之间的关系,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使各个方面互相合作、互相支持,充分发挥集体力量,从而使农村经济、文化、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全面发展。集中力量为人民群众办一些大事。

  

  第三、人民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行政管理组织,这种政社合一的组织形式与当时农村各个方面发展还比较落后的现实是相适应的。它机构精简、人员少,公社机关吃工资的一般不足20人。而且干部参加劳动,基本实现了统一、精简、高效和勤政廉洁的要求。

  

  有人每讲到人民公社,就是1958年、59年它建立初期那种平均主义、大锅饭、生产大轰隆的形式,而不讲它在整个六、七十年代调整、改进之后的状况,抓一点不顾其余,那完全是别有用心的。

  

  人民公社给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找到了一种统一的结构模式和组织管理形式,它在历史上存在了25年之久。经过了中国社会各个时期的风雨考验,其基本制度一直稳定在六十年代初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六十条”)基础上。它既适应了困难时期,又适应了改革开放的初期,在20多年时间内,没有任何人能够提出任何更好的模式取代它。正是它完成了中国农业落后生产条件大规模改造、初步实现了水利化、机械化等历史任务,支持了社会主义农村20多年的创业发展,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牢固基础,数亿人民群众生活在其中。这种体制是农民群众和共产党共同创造的,它将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与中国农村社会实际恰当结合,堪称是社会主义史上的一次宝贵而伟大的实验。

  

  然而,这种组织形式为什么在八十年代初的改革中被取销了呢?

  

  是因为体制上有问题或者是没有优越性吗?

  

  不是。众所周知,公社体制早在1962年前后就己经调整到了生产小队,成了以生产小队为实体的合作经济,社员分配实行“人四、劳六”或“人五、劳五”的结构;而公社一级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早己变成基层政权组织。社队企业向来是由专人管理的。当时的调整是在全党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方针进行的,它称得上是一次真正的改革。这种体制经过20多年的实践证明并无什么大的不适应。尤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还专门发出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重申“人民公社要坚决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稳定不变”,“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受到国家法律切实保护”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八十年代初,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都出现一个迅速发展、群众积极性高涨、农村形势大好的时期,人民公社制度更加稳定和完善,更加显示出优越性和生命力。

  

  是因为农民群众对公社体制不喜欢、不接受吗?

  

  不是。几十年来公社制度己经成为广大农民熟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成为一种习惯。当时没有任何农民和农村干部发出要求改变公社组织形式的声音。

  

  至少在1982年,在国家领导人讲话和党党刊上对当时农村形势和人民公社的优越性还充满了高度赞扬的声音。例如,时任国家总理的赵紫阳在当年4月一次《关于我国的对政策和国内形势》的谈话中就说:“这几年农村形势很好,主要是因为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我国农村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民组织起来,都成为人民公社社员,这条路是完全正确的,是必由之路”。(引自《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60页)

  

  又如,1982年第二期《红旗》杂志在一篇《依靠集体经济建设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文章中,通过典型调查材料,说明了当时人民公社经济和社队工、副业的迅速发展,盛赞集体经济的优越性,等等。

  

  然而,时隔不到一年,到1983年1月,就下达了关于撤销人民公社的通知。前面还说人民公社的道路“是完全正确的,是必由之路”,要“稳定不变”,而后面就决定撤销,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变化如此之大,令人匪夷所思。

  

  直到人民公社被撤销时,都没有任何根据说明这种体制有什么问题,它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什么不适应。如果说有什么“问题”和“罪过”,那也都是后来有些人追加的。

  

  1983年1月,中央下达《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出了人民公社体制改革的问题。指出这种改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二是实行政社分设:公社和生产大队的行政管理职能单独设立,变成基层政权组织,分别改为“乡”、“村”。原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集体经济其名称、规模和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群众民主决定。在各级党政的紧急要求下,到1984年底,“社改乡”的任务即在全国基本完成。自此以后,“人民公社”、“生产队”的概念就成为历史。随之,“社员”就变成了“村民”。

  

  按照中央当时的一种说法,无论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实行政社分设,都属于管理形式的变化,都不改变集体经济的根本制度。然而这种“改革”究竟意味着什么,广大干部群众是被蒙在鼓里的,长期间很多人仍把“乡”称作公社,把“村”称作大队,他们不愿去想二者之间究竟有无什么实质性的区别。

  

  然而,这种实质性的变化是逐渐显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按当时中央的公开说法是“区别不同情况”、让干部群众“民主讨论”、“自主决定”,而在实际推行中却统统是采取不加区别、一律硬压实行“分田到户”的做法,并且连集体的农具、机械设备、牲畜、灌溉没施等一切生产资料和财产也统统分光。后来的政策规定又一再强调分田到户要数十年固定不变。这样,生产队经济就完全变成了“家庭经济”。到90年代,又由于政府大力鼓励和支持农村发展私有经济,各乡村都出现了少数富裕大户,农户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这时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所剩无几,基本上名存实亡。

  

  长期以来主流观点认为:由于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撤销人民公社才带来农业的大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事实是,从上世纪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期中国农业生产就一直是持续发展的。尤其是以粮食为主的农产品产量一直保持着稳定增长的势头,从未出现过大的波动。这也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都给予明确肯定的事情。据国家统计部门的资料,仅从1965年至1978年,全国粮食产量就由万吨增至万吨,13年的时间内增长了56.7%,年均增幅达3.5%。尤其是1975年以后这种增长更出现加快的趋势。以1978年为例,就比1977年增长7.8%,1979年又比1978年增长了9%。我们说,粮食产量在十几年时间内一直保持稳定增长,没有出现一年滑坡,这是迄今中国历史上,包括改革开放时期所从未有过的、是了不起的成就!而这种稳定快速的发展事实正是在被称为“一大二公”、“吃大锅饭”的人民公社时期发生的。

  

  的确,在1981年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农业曾一度出现了一个大发展的局面,然而应当看到,这种发展既是70年代后期农业迅速发展的继续,又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中央各项政策的综合结果,其中包括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放开农产品市场的政策。如果仅仅看成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成绩那是很片面的。而事实上这种增长到了1984年就达了高峰,到1985年就出现了产量下降,之后就进入长期徘徊状态。而这个时间也正是人民公社在全国范围被撤销之时。众所周知,人民公社是在1983年经中央决定撤销的,但在各地全面贯彻实施却是1984年之后的事情了。从1984年至2003近20年时间里,全国粮食产量只增加了2338万吨,年均增长率只有0.3%。增长速度不到六、七十年代公社时期的十分之一。2003年全国人均占有粮食比1979年还低,全国农民人均年收入只有2600多元。而这种情况恰恰发生在人民公社被撤销之后。不仅粮食生产增长速度下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1985-1991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仅为3.7%,比1978年的6.7%还相差很大)而且农村安全状况和社会风气恶化,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降低,社会不公现象大量出现,乡镇政府机构膨胀、人员数倍增加,乡村干部腐败风气盛行,大量社会问题都是在人民公社被撤销之后而产生的。谁能说出自从人民公社被撤销后农村究竟出现了哪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人与人关系和谐的新景象?究竟有什么非要对人民公社加以否定和下刀不可的理由呢?

  

  人民公社是全党和广大农民长期艰苦探索、不断改进、创新的一个伟大成果,包括在过去困难时期,党内从无有人提出过要将之撤销的动议,而当形势大大好转、公社制度臻于稳固和完善之际,又究竟有什么理由作出非将其撤销不可的决定呢?

  

  人民公社不是被农民群众抛弃的,而是被有人利用行政手段取销的,完全是平白无故的!这大概只能解释成是一种政治的需要吧!

  

  人们看到,与大多数农村情况不同的是,当初有少数对强制推行包产到户政策持怀疑态度,顶着不办而一直坚持走集体道路的大队,如河南省的刘庄、南街村,江苏省的华西村,天津市的大邱庄,北京市的韩河村、窦店村,河北省的周庄公社、半壁店,湖北省的洪林村,大连市的后石村,广东省的崖口大队、容桂镇,浙江省的藤头村、望海岗等,全国大约有2000至3000个这样的单位,它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反而更加迅速,率先进入共同富裕的先进行列。与大多数农村不同的是,他们那里没有贫穷,没有两极分化,没有大量社会矛盾。集体福利和保障健全。有力地批驳了所谓集体道路不能使农民富裕的谎言。

  

  农村人民公社不仅在历史上为改变中国农业落后的生产条件、建立一个公平、互助和稳定的社会新秩序发挥了巨大优越性,而且在目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中也定会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前途。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产业升级,农业的规模经营和联合经营的趋势将逐渐增强;加之农业科学技术、农业机械化和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竞争力增强以及环境生态保护、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等等,这些客观要求都使目前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小生产经营方式不适应。农村集体经济所具有的广泛社会性、综合性、社区性,以及统筹规划、规模经营、团结互助和抵制风险的能力和优势永远是其他任何经济形式所不可相比的。它是实施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适合的组织形式。

  

  在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中国农村人民公社是继巴黎公社之后又一次“公社”制度的实验和探索。巴黎公社只存在了72天,而中国农村公社则支撑了社会主义25年的创业和发展。巴黎公社的名称己永载人类进步事业的光辉史册,而中国农村公社却被有些人称为“一大二公”的“左”的错误。究竟是成功、是失败,是进步、是落后,历史呼唤我们给予公正的评价!

标签:公社   人民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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