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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浅谈“赵东民事件“”

2025-02-25 文摘 评论 阅读
  

  从指控的起诉意见书(其实那份起诉书也真不规范,不合新的司法公文要求)所述的证据和网民们发布的客观事实看。

  

   本人认为赵东民不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因为,它的特征和犯罪要件脱离。二审应给予撤销。否则,我们其他法院将对类似的集体上访事件,顺水推舟,作为判例,可就不得了啦。我们现在提倡的是“罪名相济”原则。大家再看一下《示威游行法》,赵的行为也不会触接。赵的一审判决,可能有官方旨意的嫌疑。好似赵东民是新时期的政治犯?那样的结果,是很荒唐、很危险的。

  

   举个例:在20年前的那场“大严打”中,本人接手了一宗由于合同引起的合伙诈骗案,数额当然是特别巨大,有头头根据当地的头头的授意。暗示我给首犯“去脑袋”。(当时,中级法院可以授权给基院判个别的死刑权。)由于本人的不同意见,合议庭同意本人意见:处无期。到了审委会,通不过。要求继续审理一次,在此间,头头的头头竟然直接给我打电话。那个老式的电话听筒传来了“你就是那个案的主审吗?听说,你没有接受你直接领导的话。作为一位政法工,要认清形势。要站在‘严打的的火喉’办事。不然……。好了,就这样!”。断线了。我解释的时机都没有。第二天,我带上案卷和书记员上中院汇。给我的回答是“你们合议庭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决”。后来,根据院领的意图,更换了合议庭成员。但最后还是致评议,判他个无期徒刑。罚金几万,我忘记了。剥夺政治权利5年。二审全维持。

  

   严打快告一段落时,那个头头的头头,可能是因执法方面出事。我这个头头也可能是太牵纤就党管。曾一度离开了政法队伍。现在他们都是我的老部下了。关系挺不错。更想不到的是那个“犯人”现在成了一个大老板,总裁。还是政协委员。

  

   有一次,在同一个大会结束后,他找到了我的秘书,并直接来了我的公寓,我破例和他聊了好久。他讲到,到了监狱后一直在申诉。上面,先是多次通知息申。最后再审判决维持。是他的表现好,减了三分之一的刑。临走时,他说“在监狱里也有人讲您是‘包公’。不受他人的左右,我们佩服您。这点小意思请收下吧”------他悄悄地塞过用纸包破了的一包,在角边看到了新发行的毛泽东,大约有元。当然,拒收了。人嘛。多是有血有肉的人。空头人情我收来了。

  

   说一句公开的话吧,本人从1983年以来,经本人主审(审判决长)的刑事案子不少于3000宗,不少于4000人(包括一审、二审的;也包括去掉脑袋的)。经上级改判的就那么一、二件吧。本人现在还是主管刑事、行政审判和赔偿委员会负责人。本人愿意与法学工和广大正直的网友一道探讨“赵东民案”。为我国的法制建设作出贡献。希望有一个良好的结局。

  

  [水平不高,请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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