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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和平奖挑战中国宪法

2025-02-24 文摘 评论 阅读
  

  诺贝尔和平奖挑战中国宪法

  

  刘国福  

  

  
2010年10月8日,挪威诺贝尔委员会把今年的诺贝尔和平奖授予因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剥夺政治权利2年的罪犯刘晓波,这一决定既挑战了中国的法律,也背离了诺贝尔先生设立和平奖的遗愿。
包括中国宪法和法律在内的中国主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中国的法院依据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审理刘晓波案,并依法做出判决。是保卫国家安全的正常司法行为。1982年《宪法》(2004年修订)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挪威诺贝尔委员会是承认中国国家主权的组织,基于国际法原则,应尊重包括中国宪法和法律在内的中国主权,服从中国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
刘晓波鼓动抵制中国现行法律,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危害程度一点也不亚于物质危害,但是它更为隐蔽,难于测算。刘晓波的行为触犯了1997年《刑法》(2009年修订)第105条,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不要求实行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更不要求已经造成颠覆国家政权的结果。只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即构成本罪。可以说,其行为与后果与挪威诺贝尔委员会的描述大相径庭。刘晓波本人及其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根据属人管辖和行为地管辖原则,应根据中国法律判断其行为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他国家和组织无权依据其价值观进行评估并宣扬。
围绕人权的一切活动必须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我国政府一直积极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如同物种多样化为维持生态稳定所必需一样。尊重和保障人权方式的不同,应被世界各国理解和包容。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在颁奖时谈到,和平奖授予刘晓波是因为他为“争取”基本人权所做的“努力”,而人权与和平有着密切的联系。不过.围绕人权的一切活动都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维护和争取人权取决于各个国家和人民自身,而不是他国的灌输和强加。坚船利炮的霸权政策应该成为历史垃圾,普世价值也不应成为干涉中国法法律,挑战中国司法权威的工具和借口。
挪威诺贝尔委员会把和平奖授予刘晓波,是西方国家对和平奖的亵渎,也是强行推广民主价值观和政治化和平奖的表现。根据诺贝尔先生的遗嘱,设立和平奖是为了鼓励在促进民族和睦,废除或者减少常备军以及召开和平会议方面做出最多或者最杰出贡献的人士。刘晓波是因触犯中国法律而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处徒刑并正在服刑的罪犯,中国法院对其审理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整个过程对公众开放,两名律师为其进行了辩护,他的家属也出席旁听。刘晓波的所作所为不仅与设立诺贝尔和平奖的宗旨毫无关系,而且背道而驰。
正在服刑的罪犯不具有领取诺贝尔和平奖资格是一个法律常识,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却将该奖授予之,无疑是挑战中国宪法,干涉中国法律,公然质疑中国法院判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仇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势力撑腰打气,煽动某些人从事类似犯罪行为的活动以及对抗中国政府,给中国继续制造一些麻烦。对这种不尊重中国国家主权和法制尊严的挑衅行为,中国政府不能姑息纵容,应该采取行动,予以有力回击。
(《环球视野》第321期,摘自2010年10月19日《环球时》)

标签:中国   法律   和平   诺贝尔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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