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守则运动下的中国“血汗工厂”
【内容摘要】在全球化背景下,面对着“弹性生产”的出现,发展中国家出现“血汗工厂”,引发了发达国家人们旨在反血汗工厂的“生产守则运动”。然而,在生产守则运动下中国仍然存在“血汗工厂”。这是由生产守则运动仅仅是跨国公司等组织的“合法性机制”性质以及生产守则运动运作的内在缺陷所导致的。
【关键词】生产守则运动、“血汗工厂”、合法性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富士康“血汗工厂”
英国《星期日邮》6月14日一篇名为《iPod之城》的道指出:富士康深圳龙华工厂存在严重的违反国际劳工公约的“核心劳工标准”,是一家典型的“血汗工厂”:月收入仅有27英镑(约合人民币387元),但每天的工作时间长达15个小时,员工收入主要靠加班,住在可以容纳100人的宿舍里面……富士康作为美国著名的苹果公司的代工厂(供应商),虽然苹果公司在西方的生产守则运动的背景之下制定了自己的行为守则,并且以“订单转移”为压力要求其供应商遵守,但是,富士康仍然具有“血汗工厂”的特征。事实上,这种由西方“消费者”主导与发起的目的在于反血汗工厂的“生产守则运动”依然没有消除“血汗工厂”在发展中国家出口加工区的出现。富士康“血汗工厂”的被揭露只是整个中国问题代工厂的冰山一角,“血汗工厂”[1]依然大量存在。
在由跨国公司、消费者、学生组织、跨国NGO等组成的“生产守则运动”(Code of Conduct)背景之下,在发展中国家依然存在“血汗工厂”的困境,反映在理论上则是人们对“生产守则运动”在以下三方面的质疑和批评:生产守则自身的有效性,工人的自组织与赋权,国际法与地方法的强化与实施。实际上,生产守则运动中存在缺乏对工人的赋权、监察的困难性等缺陷。在中国,生产守则下出现“血汗工厂”的原因在于作为“弱意义的合法化机制”的生产守则运动自身存在缺陷。
二、弹性生产:生产守则运动的出现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尤其是计算机的普遍使用,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导致组织制度变革,传统的大规模生产的“福特生产方式”逐渐无法适应全球化背景下的需求多样化与复杂的竞争环境,“弹性生产”(flexible production)应运而起。 对于“弹性生产”,德里克(德里克,1999)认为:就社会而言,新技术赋予资本和生产以空间的流动性,因而生产的定位似乎处于一个永恒不断的流动状态,为资本对抗劳动力寻求最大利益,同时也摆脱资本活动的社会和政治干预。这种“弹性生产”式的跨国公司在全球统一市场上调配劳动力和资源,以谋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这种生产方式既使得跨国公司通过“空间转移”(Harvey, 1998)的策略——地理扩张来缓解西方发达国家工人阶级的压力,增加了资本的分量,又可以降低生产的成本。
“弹性生产”的兴起,引起了“合同生产网络化”(CPN)——跨国公司将生产和生产过程委托给代工厂,自己主营品牌与销售。在发达国家,由“弹性生产”引起的制造业的外迁,随之而来的是工人阶级人数的锐减,工会力量的削弱。[2]发达国家的工人阶级渐渐隐退,以至于有人认为在发达国家工人阶级日益远离政治舞台,是一个无意义的概念。同时,由于发展中国家潜在的低廉的劳动力竞争,使得发达国家劳工有“向下竞争”(race to bottom)的趋势,工人阶级以往对企业的抗争转变为由于企业外迁的担心。为此,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会、NGO将目光转向发展中国家,呼吁消除发展中国家的“血汗工厂”,以减轻对发达国家工人的压力。
“弹性生产”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主要在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加工区。由于跨国公司将生产线转移到生产成本低廉的发展中国家,世界范围的资源流动和生产使得跨国公司不受当地劳工立法的制约,同时减少了对生产工人的直接的管理与保障。同时,跨国公司不断地寻求最低成本的代工厂(供应商),在跨国公司的这种“订单转移”的策略下,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为了争取到订单而不得不陷入一种“向下竞争”(race to bottom):低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强制加班、严格管理,劳工权益缺乏保障,同时造成对环境的破坏。
跨国公司及代公司存在的问题,如低于基本工资,工作时间长,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消费者、工会、学生组织、跨国NGO批评跨国公司的“血汗工厂”,并纷纷发起“反血汗工厂”(anti-sweatshop campaigns)的运动,要求跨国公司承担公司社会责任(CSR),要求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应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谭深等,2003)。
生产守则运动便是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它是一场要求跨国公司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担负其社会责任的网络化社会运动,其重要的内容之一便是维护劳工的基本权利。20世纪90年代初,在西方消费者运动的压力下,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公司为了维护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纷纷开始制定“公司生产守则”,承诺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投资所在国的相关法律,维护劳工权益,改善劳动条件,并要求其供货商和分包商遵循同样的生产守则。除了跨国公司参与这一社会运动外,消费者组织、行业性组织、工会、宗教和其它一些社会团体等也纷纷参与,从而扩大了生产守则运动的参与主体,使得其声势日渐强大。
下图为生产守则运动的组成,详细内容详见《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劳工运动:现象、问题与理论》(引自余晓敏,2006)。
同样,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跨国公司,尤其是一些大型的零售商品牌公司,越来越倾向在其中国合作伙伴(供货商及分包商)的企业中推行其生产守则,并赞助了一系列机构从事了相关的监督与调查(谭深、刘开明,2003年;潘毅,2005;黄岩、郭巍青;2006)。
三、生产守则运动的理论视角:合法化机制
生产守则运动现象与组织社会学的制度学派研究的两个中心问题密切相关:在现代社会中,为什么不同的组织其结构越来越相似?组织的效率原则要求不同的组织具有不同的目标、任务、环境,从而具有不同的结构,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不同领域的组织其结构与运作很相似。第二个中心问题是,为什么组织或企业会花很多的资源去做对组织经济效率没有关系的活动?组织的这两个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结合生产守则运动,我们可以发问:为什么跨国公司要纷纷制定生产守则?
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学派的创始人迈耶(John Meyer)给出了答案,他在研究了美国各州的教育制度之后,发现美国各州的教育制度具有趋同性的倾向,他同时发现组织制定的许多规章制度与组织的内部运作毫无关系。迈耶认为,组织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在于,组织是嵌入于社会之中的,组织在其运行的过程中,面对两种环境:技术环境与制度环境。组织的技术环境要求组织遵循市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组织的制度环境则要求组织必须考虑社会的文化、传统、法律等各种因素。在很多时候,组织的技术环境与制度环境是相互矛盾的,组织的制度环境要求组织服从“合法化”机制,采用那些在制度环境下广为接受的组织形式与做法,而不管这些形式与做法对组织的效率是有无帮助,甚至是有害的。合法化机制它认为:社会的法律制度、文明期待、制度观念成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周雪光,2003:74)。合法化机制是指那些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新结构的组织结构与行为的观念力量(周雪光,2003:75)。
在由消费者发起的“消费者运动”以及社会道德压力的制约之下,跨国公司开始了其合法化的进程,以取得合法化的地位:Levi-Strauss、Reebok、Nike、Adidas-Salomon、Hasbro等跨国公司相继颁布自己的生产守则,内容涉及健康与安全、人权、消除性别歧视、工作条件、童工、加班与工作时间、组织工会等方方面面。同时,在中国的供货商、代工厂执行跨国公司的、行业的生产守则。
新制度主义在合法性机制对组织行为的影响上,存在着强意义与弱意义之分:前者以迈耶、道格拉斯(Mary Douglas)为代表,后者则有迪玛奇奥(DiMaggio Paul)与鲍威尔(Walter Powell)。强意义的观点认为组织的行为是由制度所决定的,而弱意义上的合法性继之则认为制度通过制度分配或资源激励影响组织行为。实际上,由跨国公司、消费者、NGO发起的公司社会责任与生产守则运动只是弱意义的合法化机制,生产守则并不具有真正的约束力。全球化下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运动是在通过消费者的购买、工会与NGO的批评、人们赋予公司社会道德等激励的措施下出现的。生产守则并不具有法律效应,更不是传统工人斗争的结果,只是激励手段的结果而已。在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中出现的是“承诺”(commitment)、“应该”、“不具约束力”(non-binding section)内容等词汇与内容,同时很多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中并没有出现要求供货商建立工会的条款,就反映了这种“不具约束力”[3]。
四、生产守则下的劳资关系变化
尽管生产守则运动在全球轰轰烈烈地进行,但从新闻媒体频繁道中可以窥见,“血汗工厂”问题在大陆的代工厂中依然严重。根据香港基督教工业委员会(HKCIC)的调查,中国大陆接单生产麦当劳玩具的厂商其劳动条件远不如中国劳动法令的标准;虽然麦当劳订有生产守则,然而厂内的工人几乎都没听过,显然生产守则的监察系统没有作用。国际自由工会联盟 (ICFTU) 2005年发表告称随着大量中国农业人口和国有企业下岗工人在城市里争抢工作岗位,从而打压了工资,中国正成为世界的“血汗工厂”。国际自由工会联盟秘书长简礼达(Guy Ryder)的一番话很能说明问题:“多数人只看到中国的经济成果,而无视其阴暗面。别国国内担心的是自身的贸易逆差,以及来自中国的廉价进口商品可能造成的就业岗位流失,从而掩盖了国际社会可能有的任何怀疑,即中国企业究竟是靠什么办法,生产出售价不到50美元的DVD播放机的。”(Andrew Taylor,2005)中国正是凭借其压榨工人才能在“向下竞争”的全球市场环境下占有一席之地。
为什么在全球范围内生产守则作为“准入”门槛——否则会受到人们指责与拒购——的今天,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代工厂中依然存在严重的“血汗工厂”现象。要解释这种现象,我们首先必须了解生产守则运动对劳资关系产生的影响及其运行机制。
生产守则运动对发展中国家的劳资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佟新,1999;余晓敏,2006)。传统的三方机制被取代,跨国公司、跨国NGO、消费者、工会、政府等参与进来。但是由于利益关涉主体所处的位置不同,力量不对称,出现了劳资关系的新问题。
古典依附理论的代表之一弗兰克在论及全球化背景下的核心国家与边缘国家之间的不平等时,他认为由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得“打碎转移这种剩余价值的依附链条”的梦想破碎。弗兰克认为,跨国公司从经济上控制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原材料和劳动力,它们就能通过各地的业务网去控制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张敦福,2000)。实际上,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生产是一种“买家主导型的商品链”(buyer-driven commodity chains):大型零售店和贸易公司占据主导地位,在发展中国家完成生产的网络(余晓敏,2003:164)。由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处于产业链的低端,相对于跨国公司,其谈判的力量是微弱的,跨国公司在制定游戏规则方面处于主导地位。
在生产守则运动下的劳资关系中,作为雇主的跨国企业扮演了一个非常特殊的角色:一方面,跨国公司作为资方,其利益是与工人相对立的;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制定内部生产守则,并要求其供货商执行,跨国公司巧妙地将来自消费者等的压力转移到其供货商头上。跨国公司扮演了工人的庇护人的角色。跨国公司的这种“双重”角色使得跨国公司在生产守则运动中处于主动的主导地位。跨国公司的主导地位显示了资本的强势(佟新,1999)。
然而,生产守则运动的受益人——工人在这场运动中表现得并不积极,甚至由于生产商将其利益与工人捆绑在一起导致工人沦为生产商的依附。[4]中国工人没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依然没有团结起来,在劳资关系博弈中处于的从属地位。在此背景之下,以企业、工人与国家为三方主体的传统劳资关系在生产守则运动下遭到了冲击与瓦解。以往以工人运动(工会)为劳资抗争的源动力如今被国外(西方发达国家)的消费者、NGO等新生力量代替。工人在劳资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受到极大的削弱。
因此,生产守则运动下的劳资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生产守则运动使得雇主“工人负责制”转变为“消费者负责制”:雇主向消费者等组织负责而不是工人,西方发达国家学生组织、跨国公司、NGO是参与的主体,而发展中国家的从事生产的工人却边缘化了,工会更是扮演了微不足道的角色——很多代工厂没有建立工会,有些虽然有工会,但其管理者代表的却是工厂的利益。正是这种畸形的劳资关系使得在生产守则下中国的代工厂出现“血汗工厂”的隐患。
五、生产守则下的“血汗工厂”: 生产守则的运作逻辑
我们知道,生产守则运动的流程一般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媒体、消费者和工会等组织揭露跨国企业及名牌公司的海外生产劣行,要求品牌公司为海外供应商的劳工负责,改善供应商的劳动人权,以挑战跨国企业和名牌公司在分包生产到世界各地之后,与海外的外包商以及劳工没有雇佣关系及法律责任的问题。运动的有力武器是国际上的舆论压力以及道德批判,并藉此迫使企业改善工人的权益。即动力源(消费者、跨国NGO、学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制定者(跨国公司、OEM)®执行者(代工厂、供应商)®工人®监督者(独立的监督机构),当然生产守则运动并不是直线型的,其中还有当地政府、工会的参与。生产守则运动的形成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出口加工区工人的权益,取得了很大的成果。然而,生产守则运动参与主体的变化及其游戏规则,导致在生产守则的实际施行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潜在的问题,生产守则实施的有效性受到人们的反思。
首先,生产守则的适用对象往往是生产终端产品的厂商,因此在层层外包[5]的生产网络中,这些外包厂的工人往往难以适用生产守则。这些工厂工人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还是一个问题。生产守则往往关注著名的品牌公司,而非品牌公司及其代工厂则在人们关注的视野之外,谭深(谭深等,2003)在调查中发现,非品牌公司代工厂的工人权益状况相对较差。
其次,跨国公司的“双重地位”使得跨国公司祭出生产守则就可以摆脱消费者以及舆论的指责,本身就处于产业链下端的代工厂承担了生产守则的成本:本身只有有限的利润空间,还必须承担额外的成本。
第三,生产守则运动在劳工赋权方面质疑声一直不断。劳工在生产守则的制定、监察中没有发言权,工人的主动维权行动更是没有。尽管生产守则越来越重视劳工权益培训,以此给工人赋权。但是,生产守则下劳资关系中劳工处于边缘化的地位无可置疑。虽然有一些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中有支持代工厂结社、组建工会的权力,但是传统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基本上被放弃,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在生产守则运动中一直起着微小的作用。
第四、生产守则存在监督问题:最初的生产守则忽视外部监督的问题,因此遭到人们的批评。经过改进,现多数的生产守则包括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跨国公司制定自己的生产守则,并要求其供货商执行;外部监督是指公司雇佣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公司的内部监督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因为跨国公司很有可能以之作为公关伎俩;然而人们也逐渐开始注意到外部监督的有效性,质疑监察第三方的独立性问题,认为所谓的独立其实是受跨国公司的操纵。[6]
从生产守则运动的弱意义的合法性机制与劳资关系来看,生产守则的制定与实施并不是跨国公司与代工厂基于工人权益自发的运动,更不是工人积极推动的结果,而只是在消费者发动下进行的不得已的行为。在生产守则的动力意义上看,生产守则是注定要失败的。这种合法化机制表明,跨国公司尤其是代工厂,在动力源®制定者®执行者®工人®监督者的环节上任何一个环节不能出现差错。所以在生产守则任何环节上的一个微小差错将导致运动的失败。由于工会在生产守则运动中,几乎完全缺位,其为工人的维权能力进一步削弱;而工人作为利益的主要受益人,只是“被动”的受益者。
中国代工厂中存在“血汗工厂”的现象,就在于生产守则运动的动力源及其运行过程的内在缺陷:运动中的利益相关者——跨国公司、代工厂、工人、工会与当地政府在生产守则的运作逻辑下分别有各自的顾虑:
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其在生产守则运动中的“双重角色”使得跨国公司有权力仅仅将生产守则作为其公关伎俩。跨国公司只是在生产守则运动的压力之下制定生产守则,代工厂工人的权益并不是跨国公司真正关心的焦点。“实施生产守则以及保障劳工的权益,正如广告和其他公关策略一样,是市场行为的另一种方式,必要的投入成本可能带来更大的市场效益。”(谭深,2003:33)“我们也是迫不得已才会遵守迪斯尼公司的守则,但是直觉会告诉我们当生产任务的要求和生产守则的要求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偏重哪边。有一次,我曾经打电话给那边(Disney公司)的生产部门问他们:‘你们到底想不想及时收货?’结果到最后他们派来监督我们的代表也没干涉我们(让工人超时工作)就离开了。”(转引自潘毅,2005)
对于代工厂,其所处的恶劣的竞争环境使得很多公司可能只是建立“非制度化”的生产守则,实施“两套记录”的方法,以应付检查,而在日常生产活动中并不实行,只是把生产守则作为“合法化”的手段。HKCIC在2000年的调查中发现,很多工厂都知道什么时候会有检查,通过突击或者是贿赂就可以通过检查。
对于工人:一方面由于各种对代工厂的检查(包括跨国公司检查守则的实施情况、独立第三方的监察在内)过程中与从事一线生产的工人之间的沟通很少,信息流通困难。另一方面,工会在中国社会中处于“制度性弱势”(冯钢,2005),很多工会甚至是工厂的附属组织,并不代表工人的利益。工人(农民工)长期生活在的这种社会环境中,受到这种“地方性知识”的深刻影响。很多工人缺乏基本的维权意识,更没有工人的集体行动。由于代工厂在产业链中的低端,在利润本身不高的情况下往往用计件工资的手段将成本转移给工人,由此导致工人与企业站在同一立场。工人本身并没有被赋予权利,不是能动的行动者。以下调查反映了这一点:
“你们要知道,我们害怕公司失去生产订单,我们谁也不想因为答错了问题而自找麻烦。”
“是,你可以说我们宁愿选择长时间工作,那又有什么不对?我们是出卖自己的劳动来赚钱。我们从大老远跑来打工,如果连自己都养活不了的话,那就算让我们星期日休息又有什么用?”
“如果晚上和周末都加班的话,我们每个月就能赚到600—700元;如果不加班的话,我们每个月就只能赚300—400元。这点钱怎么够在城里生活?”(潘毅,2005)
可以说,生产守则运动维护工人权益的模式及其内在的缺陷导致在生产守则运动“甚嚣尘上”的当今中国,依然无法消除“血汗工厂”现象在代工厂中的出现。
在生产守则背景下,劳资关系中维护工人权益的内在的力量——工人被削弱,而转变为与工人利益没有直接关联的消费者等外在的组织,但后者外在模式的以上缺陷导致的生产守则下“血汗工厂”仍然存在。这引起我们的深思:到底生产守则运动与传统的集体谈判制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是对立的,还是可以互相补充?
鲍里斯通过研究发现,历次生产守则运动都具有动员消费者的特征,但是这种缺乏工会组织和国家立法的维权机制,而仅依靠消费者导向的策略无法消除血汗工厂现象(Boris, 2003;转引自余晓敏,2006)。在生产守则运动对工会组织与工人维权产生巨大影响的今天,我们应该思考:怎样处理生产守则运动与三方机制的关系,怎样才能真正消除发展中国家代工厂中的“血汗工厂”现象?
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