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远不能忘记“五四精神”
90年前的今天,北京的一批热血青年在为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而担忧着、抗争着,他们以自己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和不屈的民族精神,酝酿着一场伟大的行动。正是这场行动,为中华民族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为中国青年运动史写下了光辉灿烂的篇章。这就是伟大的“五四运动”!
在“五四运动”90周年之际,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那段历史,感受一下“五四运动”参与者的精神,以表示纪念。
1919年1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在巴黎召开“和平会议”(即“巴黎和会”)。中国是“战胜国”之一,派出了由陆征祥、王正廷和顾维钧等5人组成的代表团出席巴黎和会。在全国人民舆论的压力下,中国代表团向和会提出了几项合情合理的正当要求:第一,取消外国在中国的某些特权,即废除势力范围,撤退外国军警,裁退外国邮政电报机关,撤销领事裁判权,归还租借地,归还租界,关税自主。第二,取消日本帝国主义同袁世凯订立的企图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1915年1月18日日本提出,5月25日在北京签订的所谓“中日条约”和“换文”。全文附后)。第三,归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被日本抢占的德国在山东侵占的各项权益,将胶州湾租界地、胶济铁路及其他权益直接归还中国。
但是,操纵“巴黎和会”的列强以种种荒谬理由拒绝了中国提出的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正义要求,原先被德国在山东强占的领土、铁路、矿山及其他一切特权,都归日本继承。
“巴黎和会”充分暴露了弱国无外交和政府的无能。由于政府的无能,使中国大地任人践踏、使中国人民倍受蹂躏。
消息传来,激起了中国人民的强烈义愤,久积在人们胸中的怒火像火山一样爆发出来了。5月3日晚,北京大学校园一片沸腾,北大、高师、工专、法政等校学生代表1000多人,聚集在北大法科礼堂,讨论如何拯救祖国、挽回主权等问题。会上作出四条决定:一、联合各界一致斗争;二、急电参加巴黎和会的中国代表,坚持拒签和约;三、通电各省于5月7日举行示威游行;四、定于5月4日齐集天安门举行学界大示威。
5月4日下午,北京大学等13所大专学校3000多人在天安门前集会,随后举行示威游行。他们高呼“还我青岛”、“收回山东主权”、“取消二十一条”、“外争国权,内惩国贼”等口号,要求拒绝在和约上签字,惩办亲日派官僚曹汝霖(签订“二十一”条时的外交次长,这时任交通总长)、陆宗舆(签订“二十一条”时任驻日公使,这时任币制局总裁)和章宗祥(这时任驻日公使)。学生们的游行队伍由广场出发,出中华门,向东交民巷使馆区走去。在东交民巷西口,游行队伍受到中国巡捕阻拦,游行队伍从东交民巷向北,来到赵家楼胡同曹汝霖住宅前。愤怒的学生们高喊罚办亲日派卖国贼曹汝霖、章宗祥、陆宗舆的口号,冲入曹宅。学生们痛打了正在曹汝霖家的章宗祥,放火点燃曹汝霖的住宅。北洋政府出动武装军警镇压,逮捕示威学生32人(其中有北大学生20名)。为抗议反动政府的镇压和营救被捕学生,北京各大专学校的学生从5月5日起进行总罢课。社会各界也纷纷举行罢市、罢工以支持学生们的爱国行动。在群众运动的强大压力下,5月7日,被捕的32名学生全部获释。5月9日,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因同情学生而被迫辞职出走。北京学生强烈要求政府挽留蔡元培,各校教职员也同学生一起参加斗争。19日,北京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再次总罢课。
北京学生的爱国运动,得到了各地青年学生和人民群众的同情和支持,学生爱国运动的烈火迅速燃遍全国,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反帝爱国运动。济南、天津、上海、南京、成都、长沙、武汉、广州等大中城市的学生,在日本、法国的中国留学生,以及广大海外华侨,都积极展开各种形式的反帝爱国运动。
5月21日,日本驻华公使提交“紧急照会”,威胁北京政府,要它加紧镇压学生运动。6月1日,北京政府下令取缔学生的一切爱国行动。这就更加激起了学生群众的愤怒。北京学生从6月3日起再次走上街头演讲,遭军警镇压。有170多人被捕。第二天又有700多名学生被捕。但是,学生们并未屈服。第三天上街演讲的学生增加到5000余人。
北京政府对学生爱国行动的野蛮镇压,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6月4日,上海学联得知消息后,立即通电全国,呼吁各界“主持公理,速起救援”。6月5日,上海工人自动举行罢工,支援北京学生。在工人阶级的带动下,上海实现了学生罢课、工人罢工、商人罢市的斗争局面。随之,全国兴起罢工风潮。沪宁、沪杭、京汉、京奉等铁路和汉口、长沙、芜湖、南京、济南等城市的工人也纷纷罢工。商人罢市也遍及各地城镇。五四爱国运动已突破了知识分子的范围,发展成为以工人为主力、有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参加的全国范围的群众爱国运动。
在全国人民的强大压力下,北京政府被迫于6月7日释放被捕学生。10日,罢免亲日派卖国贼曹汝霖、陆宗舆、章宗祥三人的职务。虽然取得了初步胜利,但拒绝和约问题还没有解决,斗争仍需要继续。
6月11日,北京大学教授陈独秀、高一涵等人到北京前门外闹市区散发《北京市民宣言》,声明如政府不接受市民要求“我等学生商人劳工军人等,惟有直接行动以图根本之改造”。陈独秀因此被捕。各地学生团体和社会知名人士纷纷发出通电,抗议北京政府的这一暴行。17日,北京政府违背全国人民意愿,企图在凡尔赛和约上签字。北京学联立即号召学生投入拒签和约的斗争。18日,山东派出各界代表80多人进京请愿。北京、上海等地学生、工人纷纷响应。在巴黎的华工和中国留学生也强烈要求拒绝签约。直到27日晚,陆征祥的住处仍被数百名中国留学生和华侨商人所包围。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代表团没有出席巴黎和会在28日举行的和约签字仪式。至此,这次由北京大学等学校学生发起的抗议活动所提出的直接斗争目标基本得到实现。
后来,人们把这一伟大的学生爱国运动称为“五四运动”。为纪念这一伟大的历史事件,毛主席在新中国成立前就将5月4日设定为“青年节”,新中国成立后通过立法加以确定。
“五四运动”的伟大功绩在于“启导广大人民的觉悟,准备革命力量的团结”。它标志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开端,也是中国近代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
“五四运动”的精神就是“爱国、进步、民主、科学”,概括地讲,就是“彻底地、不妥协地反帝、反封建的爱国精神”。它代表着诚实的、进步的、积极的、自由的、平等的、创造的、和平的、全社会幸福的统一体。
我们当前在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时,当代青年仍需要发扬“五四精神”: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爱国是第一位的,在此基础上,要有远大的革命志向,要为国家的发展、人民的幸福,以勤奋的工作、饱满的热情、科学的态度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牢记祖国被列强欺辱的历史,为振兴中华而努力奋斗。
“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正在兴旺时期,好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毛主席还说过:“公子哥、多愁善感的女子不会有自己远大的抱负。”
祖国的未来属于青年人!传承“五四精神”是使祖国强大起来的动力。
“五四精神”永放光芒!
附:丧权辱国的 《中日条约》二十一条
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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