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懂的“新政”、看不懂的仇和
看不懂的“新政”、看不懂的仇和
文/樊涛
都市时报:昨天(19日),昆明市纪委、市监察局一口气向新闻媒体通报了《昆明市涉企检查准入制度》、《昆明市涉企处罚有关规定》、《昆明市投资项目否决报备制度》、《关于实行行政效能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试行)》四项新政。据昆明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丁仕凯介绍,四项新出台的制度在法律规范范围内,并已报昆明市委、市政府批准,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报导,就些新政的核心要点是:除非涉及安全事故和环境保护,处罚企业一般取低线,首违不罚;进入企业检查必须事先申报,一般安排在月末5天内检查;否决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向相关部门和上级领导备案;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层层分解,实行成果倒逼问责。
如此新政,怎么感觉怪怪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从事生产、经营,就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就有权依法行政。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的是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授权,不是什么”上级”,上级只是“业务”上行政方面的“上级”,就是“上级”也是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能完全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行政必须事先申报”--那不是是否“行政”要得到上级批准?是否执行国家法律也需要上级批准?是否执行国家法律得由市政府说了算?昆明市政府怎么能自订法规对国家法律进行约束和限制?难道昆明市政府辖区是“国中之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法外治权”的超极待遇?可以在自己的地盘自己做主?那不是公然闹“独立”?深圳是“特区”,那也是经过中央政府批准的。昆明市政府如果要搞什么“新政”,那也必须经省政府批准,而省政府批准的依据必须是经过国务院的批准,直至提到全国人大的受权,怎么可以自已对自己“立法”?如此“思想解放”的“创新”也太离谱了吧?如果说“无法无天”可能言重了,但昆明市出台的“新政”,自己出台自己“批准”,是不是也太不严肃了?而且迫不急待在地要在10月1日就正式施行,都不屑于要经省政府同意了吗?怎么连起码的程序、起码的公示都不遵守了----仇和难道要“小鬼当家”?各级政府如果如此效法,那不是要天下大乱?
“三鹿事件”和本地的“阳宗海砷污染”时下正是关注的热点,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都在对其进行反思,都在尽力找出制度上原因,力图避免。而值此当下,按昆明市的“新政”规定:“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只能在群众“举报、投诉”或者“上级要求”之后才可以检查,而且只能“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不能独立依法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部门难道是依“上级”执法?职能部门不能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日常工作可以天天睡大觉?
实在是看不懂的“新政”,看不懂的仇和!
2008年9月20日
新闻援引:
行政执法进入企业检查须申报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杨理锐来源:彩龙中国发布时间:2008-09-2010:47:05进入社区]
除非涉及安全事故和环境保护,处罚企业一般取低线,首违不罚;进入企业检查必须事先申报,一般安排在月末5天内检查;否决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向相关部门和上级领导备案;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层
层分解,实行成果倒逼问责。
昨天(19日),昆明市纪委、市监察局一口气向新闻媒体通报了《昆明市涉企检查准入制度》、《昆明市涉企处罚有关规定》、《昆明市投资项目否决报备制度》、《关于实行行政效能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试行)》四项新政。据昆明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丁仕凯介绍,四项新出台的制度在法律规范范围内,并已报昆明市委、市政府批准,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昆明市涉企检查准入制度》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日常例行检查,须报经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同意方可进行,检查活动应安排在每月最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其他时间不得进行检查。
对政治性强、保密度高、突发性事件、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举报、投诉以及上级要求进行突击检查的,可先检查,但检查结束一周内须将情况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根据《昆明市涉企处罚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处罚时,应当向企业出示相关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另外,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首违不罚。其中属首次违规,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虽不属首次违规,但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且整改决心大、措施实、效果好的;属轻微违规,可免于处罚的,均免予处罚。
根据《昆明市投资项目否决报备制度》规定,全市各级各部门在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和落地审批过程中,对项目予以否决的,应上报备案,如属政府部门否决的,由否决单位填写《昆明市投资项目否决报备表》,经同级政府招商引资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属政府否决的,由同级政府填写《昆明市投资项目否决报备表》,经上一级政府招商引资部门审核后,报该级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根据《关于实行行政效能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试行)》,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或目标督察办公室,必须对同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本地重大建设项目,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等,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工作任务分解,明确工作目标、牵头和协办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并负责督办推动、考核奖惩职责。
同时规定,各工作任务承担单位,必须将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再次进行层层分解细化,实施“工作成果倒逼法”,以目标倒逼进度、时限倒逼程序、督察倒逼落实,全力推动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都市时报
编辑:红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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