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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海共识”问外交部并恳请人大审议

2025-02-24 文摘 评论 阅读

本人对这个原则共识不很满意,匆匆写就,没有条理,但大体意思可表达。

本文理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共三点值得注意:

1.双方共同开发区块横跨中间线, 有1/4处于日方所主张中间线的中方一侧,完全处于我东海大陆架上!!
2.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3.原则共识中有两条:
“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问外交部:

a.为什么要共同开发此区域?
b.此区域开发完是不是再划分其他共同开发区块?
c.现在共同开发区块横跨日方所主张的中间线,若以后想开发中间线日方侧是不是也要运行开发中间线中方侧?最终是不是必然导致整个东海大陆架的共同开发?
d.为什么这个原则共识在中日两国文本不同?是不是又搞“一个共同开发,各自表述”?
e.既然我们不承认中间线,日本人不承认我们大陆架划线,结果却是在中间线区域共同开发,谁占便宜?为什么不在横跨大陆架线处共同开发? 这是不是以后日方拥有大陆架的“既定事实”?
f.邀请这么多人参加开幕式是为了什么??为了让对方以此向中国索取的筹码??为了那无聊的面子工程???
g.日方称此为重大成果,现在福田放出风确认要参加奥运会开幕式,此中间有无关系?是不是没取得共识福田就不来参加?
h.没有美、日、法、英等西方国家元首参加开幕式会怎么样??难道奥运会就不会成功??我们国家元首参加了哪几届奥运会??
i.既然是日方是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那这为什么要写入政府间的原则共识中??是不是以后中方在东海大陆架上所有的新开发油田都参照此先例??这是不是说以后所有东海大陆架上的油田必须允许日方参资??
j. ......


恳请人大:

既然此共识为草案,双方政府及各自人大(议会)尚未确认!
政府权利为“人大”所赋予,监督政府施政,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这是人大的职责所在!!!

现在请外交部向国内民众解释上述问题,若无法解释清楚,为避免在国际上造成误解,为以绝后患,恳请人大常委会否决此原则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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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开发   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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