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真的是“无法操作”吗?
5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包括研究开征物业税。一石激起千层浪。赞成的声音有之,但反对的声音更大。特别是一批所谓的自由派经济学家,他们什么事情都主张“向美国看齐”,但在“开征物业税”问题上却要强调“中国国情不同”了,不仅无中生有地举出许多“困难”,证明物业税“无法操作”,甚至断言物业税在中国“十年出不来”。
情况果真象他们所说的么?请看看他们反对的“理由”就知道。
理由一:开征物业税将加重占人口83%的有房者的负担,因此会遭到普遍的反对。
解析:不知83%这么大比例的数据有什么意义?无非是要煽动不明真相的舆论反对开征物业税。其实,物业税完全可以也肯定会设一个起征点,对仅有一定面积自住房的人免征,对收入低的退休老人、残障人士实施减免,从而不仅起到鼓励购买自住房并抑制炒房的作用,而且可以通过再分配保护广大低收入群体的利益,让那些占有房产较多的人对社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理由二:中国房产类型复杂,不仅有新房与旧房、普通房与豪宅之分,还有一般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等各种性质的房屋,房地产的房龄、朝向、结构、建筑成本、坐落位置、附近公用设施等也都不同。因此核定房屋价值困难,征收标准难以确定。
解析:我认为,物业税和财产税还是有区别的,它针对的不是“房屋”,而主要是“土地”这种公共资源。因为人与人的平等最根本的就是要体现在 “对公共资源平等的占有权”上。多占了就要付出代价,通过政府的再分配,补偿给那些占有不足的人。更何况只要有一个“起征点”就不存在对经济适用房等征税的问题。因此,征收物业税只须将房屋分为普通住宅(只有建筑面积)和豪宅(还有花园等其它占地)两大类即可,不必过多考虑房屋的价值,更不存在考虑“朝向、结构”的问题,而主要是依据房屋占地的面积计税。
理由三:中国房产所有者情况复杂,缺少对公民房产数量准确的登记和统计,而要做到全国范围内房管、建设、银行、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暂时还无可能,因此,很难确认居民的房产数量,也就必然产生税收的不公平。
解析:个人收入的情况恐怕比个人房产的情况更复杂、更难准确统计,但个人所得税不是早就在征收了吗?房产的情况应该比个人收入的情况容易掌握得多。当然,我们不排除肯定有人会瞒报偷税,也不排除会有错征、漏征。这没关系。我们可以设立一条举报、惩罚措施,鼓励举报。凡是有瞒报房产被查实的,处以重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
理由四:地方政府在现行土地出让模式下收益巨大,开征物业税,地方政府将失去巨额土地出让金,致使财政收入大降,影响GDP的增长,甚至会无米下锅。土地出让金不收了,以后土地招拍挂也就无法进行。因此,地方政府必然会一致反对。
解析:这是在忽悠地方政府。首先,靠出让土地的收入来维持财政本身就是不健康的,也是不可持续的,是吃子孙饭。只有开征物业税,才是有利于地方财政稳定持续增长的选择。其次,我个人认为,只要给物业税确定一个合理的税率,就并不需要以废除土地出让金为前提。实际上,地权(严格地或应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总是有偿的。政府在其中的所得,不过是“收储”和“拍卖”之间的差价,说白了就是剥夺了原土地实际“拥有者”(因为法定所有者只能是国家)的部分利益。这部分利益政府如果放弃,似乎也不应该给开发商……
理由还可以举出很多,但其实都不过是“借口”,就是要阻挠物业税的开征,就是要维护少数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藩就直言不讳地说:“物业税是一个长期性税种,指望它来调控房地产市场,并不合适。房价上涨主要是供求关系在起作用。尽管供应量很大,但仍跟不上需求增长的速度。只要供求大致平衡,是不会出现房地产投机的。(注:既然“供应量很大仍跟不上需求增长”,又何谈“供求大致平衡”呢?)对北京市场的初步分析表明,所谓的投机性交易连万分之一都不到。(注:不知“初步”是怎么“分析”出来的?恐怕是靠玩弄“投机=投资”的文字游戏。)对房地产投资,应该鼓励而不是打压,因为投资性房产形成了租赁市场的供应,没有人投资,那些无法纳入政府保障体系的当地住户、流动人口、暂时不想买房子或暂时买不起房子的人住哪里呢?(注:真是奇文!看来老百姓还要感谢这些炒房客。)鼓励投资既帮了承租者的忙,也对减轻政府的住房保障压力大有好处。从长期趋势来看,我赞同出台物业税税种,但当前提这个问题很不合时宜,因为对刚刚有所恢复的市场形成了压力。(注:这才是狐狸尾巴。但实际上开征物业税并不意味着房价就会下降。)而没有房地产市场的恢复,是没法达到‘保八’目标的(注:何谓“房地产市场的恢复”?是维持高房价吗?如果要靠高房价来保八,那结果恐怕就是更大的危机)。”这样自相矛盾的话说得还振振有词,对这样无耻的“学者”真不知叫人说什么是好。但我相信,中国还是人民的国家,共产党还是为人民谋福利的。从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已经6年了,自2006年起北京、深圳等6个城市对物业税征收进行“空转”试点也已经3年了。“多少事,从来急。天地转,光阴迫。”这一与国与民都有利的政策恐怕不应该再只是“空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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