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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钢工人只不过是略尽了宪法所赋予的一点点义务

2025-02-24 文摘 评论 阅读

  

通钢工人只不过是略尽了宪法所赋予的一点点义务(历史一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载明了工人阶级是社会主义中国的领导阶级。(见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明确地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迄今为止,人们在中国的宪法上、在中国共产党的党章上、在所有已经发出的中共中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件上,都找不到任何明确要在中国取消工人阶级的领导资格、推行私有制、推行人剥削人的制度、允许按资本的多少和权力的大小进行分配、允许将工人的八小时工作改为十小时十二小时甚至十六小时的那怕是只言片语的依据。  

然而,通化及吉林省当局,却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的中国,公然践踏共和国的宪法,蔑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三番两次地将国营大型工厂私有化,推行人剥削人的制度,允许按资本的多少和权力的大小进行分配,使工厂的财富大量流入资本家和工头的腰包,使工人们的收入大幅度下降,使众多工人下岗,这那里还有共产党的领导?哪里还有社会主义的气味?  

在这种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身为领导阶级的通钢工人,只是按照宪法的精神,自发地聚集起来,为国护法、为民除害(工头在群情激愤的情况下还嚣张地要工人下岗),给了这些恶势力一点点警告,略尽了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一点点义务,并没有丝毫摆出他们领导阶级的派头,要求他们应尽地参加工厂管理的义务。这便形成了震惊中外的7.24事件。  

然而,即便在这种大是大非十分清楚的情况下,通化及吉林省当局,不仅不思悔改他们肆意践踏宪法、反对共产党宗旨的滔天大罪,反而派出警察,甚至不惜以高价抓捕参与7.24事件的组织者,这岂不是最为精采的贼喊捉贼的一幕么?  

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的中国发生的这一事件,实在堪称天下奇闻,故记录于此,留作后世之鉴。  

  

  

秦川牛  

2009.8.11  

  

标签:宪法   社会主义   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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