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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的房子将被县政府强拆时,《物权法》到那里去了?

2025-02-23 文摘 评论 阅读

当我的房子将被县政府强拆时,《物权法》到那里去了?






被拆户用抹布擦“抢救”出的冰箱上的尘土--他们能做也仅是擦擦挖掘机扬起的尘土了。(网友来信中5月16日同地段邻居被强拆现场DV截图)


  人民热线:

  我是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文化路东段居民,2004年,我依照方城县的2000年-2020年的城市总体规划,经规划、城建部门批准,在文化路东段路北建造一座两层以钢混结构的门面楼建筑面积270平方米,并于2005年1月19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2005年4月23日,县政府以商业开发为由把我列入了被拆迁的范围,并下发了限期拆迁的通知。这次拆迁补偿标准,不论房屋的新旧好坏,政府均以砖混结构的标准:每平方米380元补偿。而我的房屋是钢混结构,并且在同一地段的商品房售价已达每平方米1000-1400元。如此巨大的差价使我无法接受。就此问题我们曾多次与拆迁办协商,拆迁办均以政府定的价位不能提高为由,拒绝提高补偿标准。并于2007年5月23日下发了限15天拆除的通知,否则县政府将组织城建局、规划局、房管局、国土局、公安局等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我的三点质疑:

  一、拆迁手续合法吗?

  1、方城县新裕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裕公司)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以前县计委就同意该公司的立项请求,规划局就下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拆迁办就下发了拆迁许可证,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该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2005年6月7日,而计委的批复日期为2005年3月16日,《建设规划许可证》日期为2005年3月24日,《拆迁许可证》的日期为2005年4月22日。试问:政府是怎样给一个没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审批手续的,申请拆迁许可证的五项要件是从哪里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该公司在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前就取得了拆迁许可证,政府部门是怎么备的案?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企业章程;③验资证明;④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⑤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是怎样给一个没有营业执照的公司备的案?

  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合法吗?

  在文化路拆迁过程中,拆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是以拆迁人的身份给我们协商拆迁补偿等工作,而作为拆迁人的新裕公司根本没有与被拆迁户接触。而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又是以拆迁办公室的名义以的,这个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拆迁办下发的行政裁决怎能会体现出公平公正?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三、是否存在政企不分,官商合一?

  新裕公司成员是由规划、城建、土地、财政等局公务员组成并由县财政局控股,与四单位捆绑,实行封闭运行,风险、利益共担的股份制公司。[摘自《县委会议纪要》方常纪(2005)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4)46号]:“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政府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替代法律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


                         一个努力守护家园的人

  编者按:6月1日起,北京市建委将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销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相关房地产开发、经纪、拆迁、测绘企业进行重点清理检查,查处存在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违约交房、违规强制拆迁以及危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行为。
  整治违规强制拆迁,是一件有利百姓的好事,然而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文化路东段的居民,就没有那么幸运了。6月5日,人民热线收到的网友来信中不仅反映县政府强拆民房,而且还反映了当地“官商合一”的现象。然而不管是“政企不分”还是“建设经营捆绑,统一开发”,在《物权法》即将实施的前夕,又出现“你拆我哀”的情况,还真是让人不是滋味。同时,在6月1日的《中国经济时报》的《河南方城县为经营城市如此拆迁》一文也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对比两篇稿件,也许网友们可以从中思索到什么。《物权法》在现实操作中似乎并没有象知识精英所许诺的那样,保护底层民众的利益,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当初要求强行通过的主观动机。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标签:拆迁   公司   营业执照   登记   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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