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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言:免除处罚难掩法律的浑浊

2025-02-23 文摘 评论 阅读

免除处罚难掩法律的浑浊(原创)

忠言 /文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据6月16日新华社)

  邓玉娇案这样的一审判决结果,其实也早在笔者的预料之中。这个极富时代特征的案件让当局费尽了苦心,虽邓玉娇最终回复了自由身,但法院判决他是有罪的即“故意伤害罪”,只是免于处罚而不是无罪释放。这样的判决着实令人寻味,甚至让人匪夷所思。怎么看怎么像是一个精心设计的法律结局。

  其一、故意伤害罪莫名其妙。先看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法律常识告诉我们,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邓玉娇是在受到非法侵害之后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便是防卫过当,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巴东法院认定邓玉娇故意伤害,就意味着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非法的,而“伤害”的对象是合法客体。人们要问:既然巴东法院认定邓玉娇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又何来“防卫过当”?因为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程度表达。显然故意伤害罪与“防卫过当”自相矛盾,驴唇不对马嘴。

  其二、邓玉娇“心境障碍(双相)”的精神状况鉴定疑窦丛生。邓玉娇案之后,警方根本没有怀疑邓贵大等人有强奸意图和行为,放弃任何侦查和取证。而当律师提出有强奸嫌疑之后,被莫名其妙地迅速更换。警方把邓玉娇送往医院精神科,并采取强制措施。显然是为案件的处理埋下伏笔,攻可进、退可守。严厉惩罚邓玉娇,与法与理与民意,都难于通过。而判邓玉娇无罪,则可能不符合办案“方向”和意图。于是“心境障碍(双向)”就大大地帮了巴东司法机关“和谐”处理的大忙。

  其三、对邓玉娇“免除处罚”的“施恩”,难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表面上看,邓玉娇没有被判处刑法,善良的人们似乎可以接受。但是,免除处罚并不代表无罪,因为免除处罚是对犯罪人有罪判定基础上的免除处罚的处罚方式。这不仅对邓玉娇是不公平的,而且对社会也是不负责任的。作为政府官员到娱乐场所强迫民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使不是强奸也是强迫妇女卖淫罪,而绝不只是像判决所说要求“异性洗浴”这样轻描淡写,这样模棱两可、这样似是而非的不确定的算不得什么罪名的行为。只因为邓贵大是个官员吗?

  判决结果似乎告诉人们,邓玉娇有罪我都不已追究,免除处罚了,还要我们怎样,似乎邓玉娇和关心邓玉娇的人们应该感谢巴东法律当局。然而,我却要说,这样的判决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社会良知和公平正义的亵渎。邓玉娇案件,本可成为执政当局震慑腐败,端正党风政风国风民风,取得广大民众更多信任的良好契机,可是人们翘首以待的期盼并没有变成现实。

  世事是非、黑白、荣辱已经浑浊,看来还将继续混浊下去。这就是邓玉娇案一审判决给我们的启示和结论。

标签:伤害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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