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民可免,房产商不能赦
自从写了那篇《“商业银行的利益”是谁家的利益?》(见《·网友之声》2008.5.20)之后,一直感到后悔。因为如果一概赦免地震震毁房屋按揭余款,实际上免的并非灾民,而是一免遮百丑,赦了不法房产商的罪恶。
灾民的按揭商品房被地震震毁,不仅从银行借的贷款打了水漂,连自己历年积蓄的老本也泡了汤。但他们今后总不能露宿街头,或者像原始人一样,重新上树钻洞,还必须筹集一笔巨款,再建或再买房子。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他们还贷款,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国家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免掉他们的按揭余款,并帮助他们再建或再买住房,是完全应该的。因为国家对救灾赈灾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但是,国家赦免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一风吹。按揭商品房是从房产商那里买来的,这里面就有一个房子质量的问题。经过检验,如果房子的建筑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那属于国家制定的标准达不到抗震的要求,自然应该由国家负责,免掉按揭余款。但是如果没有达到国家,那就是房产商的问题,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该由房产商赔偿。至于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是否有责任,那是房产商自己去弄清和解决的问题,与灾民和国家都没有关系,灾民和国家只需要把责任追到房产商那里。
赔偿的办法,是由房产商按市价全额折款返还给灾民,再由灾民自己决定建房或买房,买谁家的房。这样,商业银行的贷款可在给予一定的延期后,继续由房主按原借款协议偿还。但是,决不可由原来的房产商重新提供等额面积的住房。因为他们的信誉已经彻底扫地,谁也不能担保他们重新提供的住房不再有质量问题,国家也不能继续让他们进行房地产开发。
这些年来,国家的调控政策也一再失效,房地产市场基本失控,原因就是地方诸侯与房地产商从中操控作梗。这次地震,给整顿房地产市场提供了一个绝好机会。国家应当抓住这个机会,组织与房地产开发没有利益关系的行政领导、主技术人员以及买房户代表三结合的商品住房质量鉴定队伍,全面开展商品住房质量鉴定。通过鉴定,对质量严重不合格,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良不法房地产商,以及从房地产开发中严重谋私的官员等,要抓他一批,杀他几个。同时,收回这批不良不法房地商的经营特许权,永久吊销其执照。然后继之以多条腿走路的房地产开发政策。即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坚持以政府开发为主,鼓励个人或联户建房,支持单位集资建房。
现在,据说银监会已经表示,地震震毁房屋按揭余款可以赦免,愚以为应当收回成命,在分清责任以后,确定是否赦免,那些应该赦免,哪些不应该赦免,以及怎样赦免。
2008年6月1日
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