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山下乡”运动的后果(二)
“上山下乡”运动的后果
文/jiang0301
二
“上山下乡”运动不仅是我们中国一项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工程,同时也是一项法治建设、和社会道德建设的软实力营造工程。对我们社会生活所带来的一连串的巨大影响,几乎可以用天翻地覆般来形容。所以,也难怪当时的国家领导人在自己的生日餐宴上,特意把董嘉耕和邢燕子这两位知青安排在自己身旁,比同桌大名鼎鼎的王进喜和陈永贵还要靠近他自己。对两位晚辈而言,自然是极大的荣誉,而于那位前辈,这年青的一代,这些新型农民,代表着祖国未来的希望。座位的安排,还是有这深意在里面吧。
法律制定下来,就需要人们遵守,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一个社会,不是说制定下许多法律,然后迫使人们遵守,就叫做法治社会了。按最经典的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法治社会的前提,是订立良法。所以,他说恶法破坏法治。那么,“知识青年到农村去”这一法例,是建设了法治社会还是破坏了社会法治呢?首要的判断,这一法例是恶法还是良法。
我们可以从思想理论和执行实践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执行实践上说,这一法例不可能是恶法。因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有许多前提条件,充分考虑了不同家庭的特殊需要和个人的自然权利。比如,独生子女不用去,多子女家庭最后一个子女不用去,身体状况不良的可以不去,同时,对思想不通的知识青年,不是派警察押去,而是通过思想工作动员相关青年履行公民义务。
从这些前提条件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当年“砸烂公、检、法”是十分英明的选择。因为,在“知青下乡”这一法例中,案例法对条文法的优越性表露无遗。如果用条文法规定,比如,年满多少岁的知青要到农村去,会造成一刀切的后果。如果不一刀切,设置这么多的前提条件,一定会被别人钻空子,搞特权,造成执行上的不公平。
在案例法中,“知青下乡”虽然设置了许多前提条件,仍能体现着人人平等的伟大精神。因为,不管你是高官的子女,平民的子女,还是知识分子的子女或草莽愚夫的子女。都要遵从这一法律,行使自己作为国家公民的权利,履行自己作为国家公民的义务。高官并不能随便开先例,先例一开,就等于立下一条新法例。即使高官能搞特权,在把子女调回城时走后门,也仍得先到农村去。而且,也得有允许知青回城的政策法例才行。后来的知青大回城,就是因为开了先例的结果。
从思想理论上说,以当代的观点,“知青下乡”有没有侵犯人权?这是当代区别良法与恶法的重要指标。
判断一条法例是否符合人权,我们不能孤立起来看,必须根据当时社会的道德基础来进行判断。因为,法律建立在社会道德观念的基础上,比如说,如果一个社会认为腐败并非是坏事,那么,这个社会就不会去制定反腐败法律。因为违反社会道德了。即使制定出来,因为得不到社会认同,也是难以生效。当然,有这样的情况,就是社会的统治上层和社会下层发生意见分歧,上层违反社会传统道德制定新法律,并强制推行。若这样的新法律合乎历史发展要求,最终可能会改变社会道德。
一条法例是否符合人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社会的道德诉求是否符合人权。如果社会的道德诉求是合乎人权的,那么,顺应这一诉求的法律就是合乎人权的,违反这一诉求的法律则是反人权的。但实际情况,会更复杂些。比如性奴给社会提供性服务,符合买春者的人权。却又不合性奴自身的天赋人权,那怕她是自愿的性奴。因此,社会道德,应有比人权更高的诉求。保障人权,只是实现这一道德诉求的途径。
我们今天,形成了一种新道德。人们活着就是为了追求物质享受,追求肉体刺激。而在过去,人们追求的是幸福。有些人悲叹今天已找不到幸福,不过是人们再不把幸福当作生活的追求罢了。
对幸福的获得,那个时代的基本诉求就是“造福后代”。今天的人们鼓吹“人不为己,天殊地灭”,这种道德观对一个民族来说,是很愚蠢的。相反,造福后代的观点,对民族生存,却是大智慧的。试想想,若每一代人都奉行造福后代的道德,必然的后果,就是每一代人,一方面享受着前代留下的福荫。另一方面,又为下一代创造幸福。于是,一代又一代,生生不息,幸福不断。但是,若每一代人都只为自己考虑,结果,就是灾患后代。于是,每一代人,都承受着前一代的灾难。为了在灾难中寻找些幸福,又为后代创造更大的灾难。
知青作为“上山下乡”这一法例的开拓者,吃苦在前是在所难免的了。但与他们的前辈相比,他们享受着前辈留给他们的福荫,就是一个和平的环境,一个没有人压迫人,没有人剥削人的社会。这是前辈的牺牲留给他们的福,他们没有叫嚷着前辈为什么不留给他们一个富裕的社会。为了他们的和平,邱少云痛苦地死去了,我们还可以对邱少云叫嚷些什么吗?那是负义之徒,无耻之徒的行径。而上山下乡的知青,又给后辈留下了什么福呢?应该是有许多的。比如一些山寨厂,这些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之初是发挥了重大作用的。再比如当年到西昌工作的年青人,称得上是上山下乡了,但没有他们的艰苦,又怎会有今天的航天成就?
董嘉耕说: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第一线,知青再艰苦也没有那些在枪林弹雨中的烈士艰苦,他们用鲜血与生命奋斗,没人给他们回报,有的人连名字都没有留下来,如果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作为利益与名利的得失来衡量,就抹杀了知识青年要成为什么人的这个问题。对前辈留的福荫,对自己这一代人对后辈的责任,董嘉耕有清晰而正确的认识。
我们不能把政府组织大家行使应有的权利,履行共同的责任看作是侵犯人权。“上山下乡”到底有没有侵犯人们的自由权呢?据当年的知青回忆,那是没有的。比如,有些知青下乡了,就从回到城里,并没有呆在知青点。当然,他们不能到国营企业工作,但行动自由并没有受到侵犯。就后来的情况,是有对知青不公平的地方。比如,嫁了当地农民的女知青不能返城,以及娶了当地姑娘的男知青只能自己回城,家属不能带回。不过,这是后来的政策问题,已不是“知青下乡”这条法例的事情了。
200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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