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色贪”行为不定罪天理难容
黄松有“色贪”行为不定罪 天理难容
从目前的报道看,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案似乎尘埃落定——只有受贿罪,没有嫖宿幼女罪,更没有强奸罪。这是难以服众的。敢问:法律在何方?天理在何方?
那么此前关于黄松有“以权谋私、严重经济问题和生活腐化三宗罪”的报道该作何解释?对“黄松有‘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有兴趣’,更有司法界人士称其为‘性贪’。”(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12/04/content_10453920.htm)又该作何解释??据说,可能是除了“XX在床”之外,黄松有奸淫未成年女性而且是奸淫多人的行为不无证据,何以不能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根据此条,奸淫幼女多人的黄松有该定强奸罪并从重处罚。
即使是依据被网民多次诟病的刑法第359条:“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条适用于给黄松有选送未成年女性的相关人)第360条“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松有的行为也该定“嫖宿幼女罪”。
当然,我不怀疑黄松有在奸淫未成年女性的时候就做好了脱罪的准备。黄松有是很有法律头脑,他们在2003年就做出了当年广大强坛网友(网友确实暴强)强烈质疑的“流氓解释”,即“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于 2003年1月8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自 2003年1月24日起 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这条司法解释对所涉及的那位未满14岁的女孩而言,是不公平的,她因父母离异无人关怀,上网寻求慰籍或曰刺激,甚至用毁灭自己的方式报复父母,在未成年人管教所调查,这种情况不在少数,而遭遇奸淫,司法解释却让她为自己的性行为负责。)为此,黄松有可以说,我不知道她未满14岁、我以为她是自愿的。
另外,黄松有还可以等到那些女孩子刚满14岁再行奸淫。那么我们只有无语了,因为法律保护14~20岁(婚龄)的女孩子是个空白。还有,刑法学家们反对“性贿赂”入罪,如此,给黄松有送女孩子不算犯罪。那么我们就更加无语了。
但是,对于黄松有的色贪,共和国的人民或曰公民不希望“被不明真相”。即使黄松有的“色贪”行为不入罪,我们也希望看到清晰透明的事实真相。
2010年1月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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