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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律师应当退出市场成为公务员全国一个价

2025-02-18 文摘 评论 阅读

律师应当退出市场成为公务员全国一个价
[ 数学 ] 于2010-01-05 10:03:03 上帖 [ 发短信 ] [ 表状 ]

律师应当退出市场成为公务员全国一个价

西方各国,尤其是美国,科学技术是值得我们学习的,而律师制度是属于西方的糟粕,是不值得我们学习的。

为什么?因为有律师贵又有律师便宜,这本身就是在对法制社会的嘲弄,巨大的嘲弄。

如果说,电视机有贵有便宜,那是合理的,贵的电视机通常屏幕大,让人看着舒心,音箱好,可以供许多人看,功能强,等等。而便宜的电视机则功能差一些,屏幕小一些,等等。

任何产品,有贵有便宜,都是贵的能够给人带来更多的利益,而便宜的给人带来较小的利益。

法制社会本来的含义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我们知道研究古希腊的奴隶制社会的时候,杀死一个奴隶所受到的惩罚,和杀死一个贵族受到的惩罚,是不一样的,前者是罚款了事,而后者要处死,这是奴隶制国家明文规定的,写在法律中的。

但是美国的制度是这样,如果你聘了一个贵的律师,就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如果你聘了一个便宜的律师,你获得的利益就会少。如果贵的律师不能够比便宜的律师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给当事人带来更多的利益,那他这个贵的理由是什么?同样的法律条款,本来全民适用,结果由于法律语言上及操作上的一些漏洞,律师的社会关系的不同,给人带来的利益居然不一样,这就不能够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因此,我是赞同律师纳入公务员体制,都是法律工作者,也许今天他在这个案子中当审判员,在下一个案子中他就有可能是律师。而再下一个案子他有可能是检察官。

我倒是不主张中国回到古代的清官制度,但是这些年来一直在宣传清官是不好的,律师制度才是好的,但是,理由是什么?如果我宣传一部现代手机要比前期的落后手机好,我一定能够讲出好的理由,例如功能更多,体积更小什么的。但是,一些文人在宣传律师制度肯定比清官制度好的时候,理由是什么?我看理由只有一个,就是美国制度就是好。

我认为清官制度是坏制度,律师制度也是坏制度,但是两个坏制度相比较,那清官制度还要好一些似的。例如陈世美和秦香莲案,我不说这里面的法律是不是合理,我只是说忠于法律的人,例如当时的法官包拯,当然,这是一个民间的传说,但是这个传说的案例也可以设想来在两种制度下有何结果。

就假设陈世美确实犯了罪,秦香莲这个穷人确实是无辜的,陈世美派人追杀秦香莲是为了向自己的配偶掩饰自己结过婚的事实。那么,在清官制度下,就有可能有包拯这样的人哪怕不当官了也要把陈世美给铡了。而在美国制度下,陈世美聘了一个很贵的律师,要价一千万元,而秦香莲因为穷没有钱,获得了周围人的同情捐款得到十万元的法律援助。这就成了一千万元对阵十万元。那个一千万元的很贵的律师当然成功地通过各种渠道和运作捍卫了陈世美的基本人权,“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最后陈世美无罪释放,秦香莲被处死。

当然,有人会说前一种制度万一秦香莲遇到的是一个贪官而不是清官怎么办?那当然没有办法。那就把这种情况给加进来。

假设有十分之一的官是清官,因此,秦香莲有十分之一的取胜机会。此外,那十分之九是贪官,因此必然受陈世美的贿一千万元。那十分之九的贪官是违法犯罪的人,虽然没有败露,却为以后的败露留下了一个伏笔。这是因为当时的天下是皇帝一人所有,因此是私有制,而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就知道,一个国家就象一个企业一样,一旦是私有,那就一定努力打理得很好,因此皇帝一定会反贪,这么一来那十分之九的贪官不知哪一天就被这个受贿的行为给杀了。

而后一种制度,国家是全民的,是公有的,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大家有就等于什么都没有,因此必然打理得差,而贵的律师,收一千万元是合法收入,因此他仍然可以公开地拿钱招摇过市,连惩罚他的机会都没有,他是社会上的体面人物。

其实,改革开放以来我对于引进市场机制是持赞成态度的。但是我认为并不应当是市场进入一切领域,进入一切领域是不对的。应当是市场经济进入某些领域而某些领域则不进。

什么领域市场经济应当进入呢?当然是科学技术领域,例如,能够使手机越做越好,电视越做越便宜,电脑的新技术不断升级,软件越来越好使,等等,要利用市场经济来鼓励人们发明创造。

而什么领域不应当进入呢?法律领域,不应当学美国搞什么律师有贵有便宜这样的事情。律师可以有,但是,属于全民一个价,甚至完全免费索性就是公务员,因为在这方面又没有什么高科技的东西。房地产也是一样,房子炒得红火,如果没有建房技术的迅速提高,那就没有什么用处。

如果说律师有贵有便宜,那是不是警察也应当有贵有便宜?打110都要花钱,看你有多少钱请什么样的警察?但是这样做没有什么好处,对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一点帮助都没有。

标签:律师   制度   一个   便宜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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