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黑化、司法黑化必将成为共和国的埋葬者
中国的官员黑化、司法黑化必将成为共和国的埋葬者
田忠国
从贵州省瓮安6·28群体暴力抗争事件发生后,我一直想一个问题:我们这个有爱党爱国传统的人民,为什么一次又一次群起反抗当地政府?将来还有多少群体暴力抗争事件等待我们去痛苦的面对?为什么为了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痛苦思索的作者,总是遭受调查?打击?而志在毁灭党和共和国的作者,为什么却大行其道,好处多多、位置高高?苦苦思索了好多天,结论只有一个:当官员利益凌驾于党和国家及人民的利益之上,而官员的权利又无人民群众的制约时,官员黑化和司法黑化就是不可避免的必然。而官员黑化、司法黑化,必然成为党和共和国前途命运的埋葬者。但是,谁来拯救党和共和国的前途命运?
大的问题不说,我把我的离婚判决书公开,人们一定能通过一纸判决书,看出党和共和国的未来。下面,就是判决书原文,括弧内的文字,是我的说明。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滕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田忠国,男,1959年5月出生,汉族,新安煤矿工人,住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柴里矿南平房中单元一排七号。
被告王敏,女,1957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柴里煤矿南平房中单元一排七号。
1 委托代理人王静,女, 1965年12月26日 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9号,系被告之妹。
原告田忠国与被告王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8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允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忠国诉称,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且原、被告从 2005年8月26日 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在诉状中,我明确说,婚后王敏天天吵骂,何来的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一说?判决书也能胡说八道,中国还有什么不能胡说八道的呢?)
被告王敏辨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双方自愿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且生育子女两名,原告提出离主要原因是有婚外恋,暂时失去理智,现夫妻感情未有破裂,恳求法庭再次给予和好的机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天天吵骂如果也叫感情较好,岂不是天天用刀子捅就是感情很好了?如果提出离婚就可以推定有婚外情或婚外恋,这是哪国的逻辑?我以为,这肯定不是中国的逻辑,因为中国的逻辑是,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8月在枣庄市山亭区山亭镇办法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同月举行婚礼。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0年3月生一男孩取名田玉鑫,1991年6月生一女孩取名田海韵。2005年8月起原告因上网结识深(琛)圳一女网友同居(我至今没到过琛圳,更没有见过琛圳的女网友,怎么同居?又如何同居?我一在请求法庭,用我的网号在网上调查,但陈法官不予采信,不予调查,怎么就可以认定我和其同居?这不仅是对我和她人的污辱,也是对法律的践踏,一个法官肆意践踏法律,普通人怎么办?我也一再强调,我没有见过琛圳的网友,只有王静见过(王敏之妹),因为网友帮助她找到了我,王静以向其表示感谢之名,借机到琛圳和香港旅游,这一事实一问便知,如果说同居,只有王静才有机会,怎么一个没有见过的人就和人家同居了?这样的判决,只有滕州市法院的法官们才能做得出),导致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有些疏远, 2007年4月10日 ,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2007年6月10日 ,本院以(2007)滕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此后,被告多次到原告单位进行感情沟通,但原告不予理睬,继续与网友保持网恋(如果陈法官不知道事实真相,不知道王敏去矿上只是为了打骂,陈法官做出这样的推定我一点也不奇怪,但在王敏在矿上打骂的时候,我要通了陈法官的电话,陈法官亲耳听到了打骂的声音,矿保卫科的相关人员也向其现场讲明了事实真相,陈法官再做出“沟通”的判断,这就只能说明,要么陈法官根本不具有当法官的基本素质,要么接受贿赂,黑白颠倒了。试想,如果一个法官不接受贿赂,怎么会做出如此黑白颠倒的判断?关于与网友保持网恋的情况是,陈法官对我的“网恋”特别感兴趣,我只得告诉陈法官,如果和网友说几句叫网恋的话,我每隔几天都可能有网恋,因为虽然我坚持不聊天----没有时间聊----但有的网友问及政治经济问题的困惑,我不得不放弃写作,回答几句)。庭审中被告认为已与原告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夫妻之间仍有感情,两个孩子正处在在成长的关键阶段,恳求法庭再次给予一次和好的机会,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且生育子女二名,因原告于夫妻感情,违背了夫妻之间的相互诚实义务,致使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有些疏远, 2007年6月10日 ,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顾其已有的夫妻感情及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积极与被告进行感情上沟通与交流,但原告置家庭及孩子于不顾,继续与其女网友保持着不正当两性交往(通过上面的分析,陈法官的这个黑白颠倒的判断,我想是不需要驳斥了),对此原告对于夫妻感情损害负有全部过错。被告辩称为其家庭和睦恳请法庭再次给予与原告和好的机会,为此不同意离婚的辩解,合情合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视原、被告婚姻现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顾及家庭及子女,相互信任,原告断绝与其女网友保持不正当两性交往(没有与女网友的不正当关系,如何断绝?),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田忠国与被告王敏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工 陈允具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说明,本判决书加盖了有“滕州市人民法院”公间和“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
书记员工 李娜
2008年7月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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