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当代西方剥削理论
“剥削”概念尽管不是马克思最先提出的,但马克思第一个提出了系统的剥削理论。马克思之后,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几乎不承认剥削,因为他们认为基于自愿的交易不存在剥削。谈论剥削问题的大都是西方左翼学者,而且基本上是在马克思经典剥削理论意义上来谈的。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前,剥削理论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发展。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自1982年罗默《剥削和阶级的一般理论》问世以后,剥削理论遂成为西方左翼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这种讨论还影响到西方主流学者,有些自由主义学者也开始探讨剥削问题。因此,剥削理论可以说是当代西方理论(尤其是左翼理论)中的前沿问题。本文试对其中一些热点问题作一介绍。
一 围绕罗默剥削理论展开的论争
对于罗默的剥削理论,国内学者已经有较多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而只概括一下罗默剥削理论的几个特点:①罗默运用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即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包括数理分析的方法和博弈理论研究剥削问题。这使得他的剥削理论可以与主流经济学进行对话。主流经济学家即使不同意其结论,却必须认真加以对待。②罗默否认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他的剥削理论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这是他与马克思剥削理论的最大区别。③罗默运用博弈理论对“剥削”下了个明确的定义,即剥削的“财产关系定义”。根据这个定义,“剥削”不是发生在生产领域,而是产生于劳动产品的不平等交换,是与财产(包括可让渡的财产如生产资料和不可让渡的财产如个人技能)不平等相联系的“一般剥削”。
罗默的剥削理论提出后,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者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和争论。争论的主要问题有:工人受到的剥削是“被强迫”的吗?马克思认为剥削是“正义”的吗?马克思主义者有必要关心剥削问题吗?余文烈在《分析学派的马克思主义》已经对这些争论大致作了介绍,本文就不再赘述。这里只简要介绍一下塞缪尔·赫伯特·鲍尔斯和金提斯运用主流经济学关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委托/代理问题”理论就剥削问题所作出的一些结论。
鲍尔斯和金提斯认为,在劳动市场中,代理人(工人)相对于委托人(雇主)来说具有信息优势,而且他们具有付出的工作努力低于委托人期望值的激励。但委托人厌恶代理人的这种偷懒行为,因为这意味着低产出。如果代理人害怕失业,那么委托人就可以通过监督代理人的工作努力并惩戒懒散的代理人来解决这一激励问题。先用E1代表罗默所说的由于财富的不平等而出现的,在充分信息、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市场出清的均衡条件下的剥削。在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和劳动市场没有出清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更多的剥削。也就是说,委托人就具有比代理人更大的讨价还价能力,因而可以订立有损代理人利益的合约条款。具体来说,由于工人害怕失业而受资本家的支配,工人必须比在罗默所谓的一般均衡条件下更卖力地工作,这就导致E1之外的额外剥削E2,也就是说工人遭受的剥削E = E1 + E2。
笔者认为,尽管罗默自认为他所重构的剥削理论把握住了马克思剥削理论的精神实质,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剥削中的核心作用,但罗默恰恰犯了马克思所批评的错误,即只在交换领域做文章。交换领域确实存在不平等交易的可能性,也就是会出现罗默所谓的剥削E1,但交换领域的剥削根本不可能增加社会的价值总量,也无法解释资本家利润的来源,更不可能解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秘密。相比之下,戴姆斯基对剥削的扩展即E = E1 + E2,则比较接近马克思的剥削概念。
二 性别剥削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马克思的剥削概念局限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领域,局限于社会性的生产中,是资本家对工人剩余劳动的占有。在他们看来,家庭内部的劳动是不存在马克思意义上的剥削的。
女权主义者试图突破传统马克思主义者对剥削概念的狭隘理解。这种突破始于女权主义者关于家务劳动的争论。家务劳动问题的争论是由多拉·库斯塔和塞玛·詹姆斯关于妇女的未付酬劳动会降低劳动力价值的论断引发的。激进女权主义者反对这种观点,她们认为男人以及资本家阶级都从妇女的家务劳动中直接获利。关于家务劳动的争论很激烈。哈里森在“家庭劳动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提出家庭劳动构成了独立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不创造价值,但具有创造剩余价值的能力。塞科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家庭妇女及其劳动”一文中也提出,可以对劳动力的再生产进行价值分析,但她否认这种再生产能够创造剩余价值。希梅尔韦特和莫恩则认为,家务劳动不能与工资劳动简单地相提并论,因为家务劳动并不遵从价值规律。
1982年,南希·福布罗在“来自家庭的剥削:对马克思家庭劳动理论的批评”一文中构建了一个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家内剥削理论。这一剥削理论实际上是她的家政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福布罗的立论逻辑是这样的:商品是由劳动生产出来的,劳动来自于劳动者,而劳动者本身也要被生产出来,因此商品的生产要通过劳动力的再生产才能实现。劳动价值论对于考察家庭生产具有关键作用,它提供了判断家庭内交换是否平等的标准。家庭生产尽管不受市场力量的支配,但它也受到家庭为实现自身的目的而使家内生产最有效率这一约束的支配,因而可以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运用到家庭生产中,从而可以价值形式描述家庭内部的各种分配和配置。
为了说明家内剥削问题,福布罗还构造了一个理论模型。这个模型假定,一个家庭最多只有一个成员挣工资,即做有酬劳动,而且每个家庭成员(丈夫、妻子、孩子)都享受一定份额的劳动(包括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产品,而每个成员的消费量在其劳动力价值中体现出来。用Ei表示家庭单个成员的劳动力价值,就有等式:Ei = Rilw + AiU,其中Ri代表整个家庭所消费的工资购买品中单个成员所分享的份额,Ai代表整个家庭所消费的无酬劳动所创造的物品和服务中单个成员所分享的份额,l代表整个家庭所做的有酬劳动小时数,w代表单位小时工资中所体现的价值,U代表整个家庭所消费的无酬劳动所创造的物品和服务中所体现的价值。剩余价值就是工作的劳动时数与消费的劳动时数之间的差额。具体来说,如果用S代表剩余价值,L代表体现在有酬劳动和(或)无酬劳动中的全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E代表劳动力价值,那么就有等式:Sf = Lf – Ef,Sm = Lm – Em,Sc = Lc – Ec,其中 f代表父亲,用m代表母亲,用c代表孩子。如果家庭的其中一个成员(一般而言指的是父亲)作为雇佣工人在家庭外受到剥削,那么就存在三种情况:第一,他与家庭其他成员平等地交换劳动,在这种情况下,他受到(资本家的)剥削,而她们(妇女和孩子)则没有受到剥削;第二,他通过与家庭其他成员不平等的劳动交换把所受到的(资本家的)剥削转嫁给她们,在这种情况下,他没有受到剥削,而她们则受到了剥削;第三,如果Sf / Ef = Sm / Em = Sc / Ec,那么他所受到的(资本家的)剥削就被家庭所有成员平均分摊了。
1989年,著名的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弗格森在“性与工作”一文中提出了一个基于“性/感情”生产的性别剥削理论。弗格森实际上是把女权主义者经常使用的家庭生产概念进一步延伸和扩大化,她把家庭内的“性/感情”生产看作是类似于经济生产方式的生产体系,认为在父权制的“性/感情”生产体中也存在压迫和剥削。
弗格森以父权制核子家庭为例来说明男子是如何剥削妇女的。弗格森认为,家庭内的“性/感情”生产要生产四种物品:家庭维持、孩子、养育(包括对男人的情感照顾和对孩子的生养育)和性。父权制“性/感情”生产以男人和妇女之间的不平等交换为特征,即在“性/感情”生产出来的物品中,妇女得到的比男人少,而付出的劳动比男人多。由于男人是挣工资养家糊口的人,因而他控制着“性/感情”生产,也就是说男人占有剩余的养育。性对妇女来说是工作,而对男人来说则是享受。养育也是这样。总之,男人得到了更多的“性/感情”生产的物品,从而剥削了妇女。
巴特基在弗格森性别剥削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性别剥削问题。巴特基认为,弗格森的性别剥削理论存在一个问题,也就是它面临着保守主义者的诘难:尽管在家庭内部存在着男人和女人之间养育(即情感照顾)方面的不平衡,但在更大的场景中却是平衡的,即男人挣钱养家糊口,而女人则给他提供一定数量的喂养和关怀。当然,许多女权主义者已经驳斥了这种论调,她们谴责这种经典的交易,认为经济依赖本身就会使妇女的能力退化。巴特基则进一步追问:单向的情感照顾本身是否就会使妇女的能力退化呢?巴特基认为,单向的情感照顾本身确实会造成妇女能力的退化,而且这种能力退化同时意味着异性间情感照顾的不平等交换即剥削,因为在异性之间的情感照顾中,爱对方本身就意味着尊重对方,给对方以地位。不但在家庭中,而且在社会中,妇女大都从事的是与情感照顾和女性温柔有关的工作,因而在日常生活的“微观政治”领域,同样存在性别剥削。这样,巴特基的性别剥削理论就越出了家庭的局限,视野也更为宽广。
许多女权主义者在肯定劳动价值论的同时,也对马克思的剥削理论颇有微词,主要是认为马克思忽视了对家庭内剥削现象的分析。莱博威茨则不完全同意这种观点。他在《超越资本:马克思的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学》一书中,通过对马克思文本的仔细解读,明确提出在马克思那里并不缺乏分析家庭内剥削的理论框架,尽管其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充实。
莱博威茨指出,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谈到“家庭中隐蔽的奴隶制”,即“妻子和儿女是丈夫的奴隶”。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共产党人的纲领是要废除“父母对孩子的剥削”以及“妇女仅仅作为生产工具的地位”。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又指出,“家庭成员的奴隶制至少是一直隐含地存在着,因为他们被家长利用和剥削着。”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也指出:“现代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务奴隶制之上”。
当然,莱博威茨也中肯地提出,尽管马克思对工人阶级家庭内的奴隶和剥削关系有所描述,但也存在局限,也就是他没有把妇女看作是斗争的主体和行动者。
三 超剥削
在许多左翼学者看来,如果说工人遭受了资本的剥削,那么妇女、边缘国家、农民、少数族群等则遭受着资本的“超剥削”。比如女权主义者就认为,妇女在家庭内部受到男人的剥削,男人在外面受到资本的剥削,因而妇女实际上受到了资本的超剥削。除女权主义外,依附理论以及其他左翼激进理论也对超剥削有许多论述。
依附理论将发展中国家的贫穷直接归因于发达国家的剥削。依附理论的代表人物弗兰克就认为,作为“大都市”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剥夺、剥削着作为边缘的“卫星城”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剩余。具体来说,就是资本从世界上高度发达的中心地区,通过附属于这些地区的大都会伸向贫困的城镇和农村,经济剩余就沿着这个“依附的链条”,最终由穷国转移到富国。需要指出的是,弗兰克所谓的剥削,所依据的已经不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而是巴兰的经济剩余理论。
另一个依附理论的代表人物阿明则重点考察了资本特别是国际垄断资本对农民的超剥削问题。他以非洲为例来说明,由殖民主义所建立的对乡村的超剥削体系被新殖民主义原封不动地继承下来了。尽管非洲的农民是小生产者,没有直接的剥削者,要对这种超剥削进行分析缺乏完备的理论框架,但阿明还是试图对这种超剥削作出自己的分析。
阿明指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将农民整合进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中的形式,其中最典型的形式是把小农生产整合进世界商品市场中,也就是资本直接干预小农生产。由于融入到世界商品市场中,农民被迫专业化生产某种农作物,购买农业生产所需的投入品,而其收入依赖于农作物在世界商品市场中的销售。农业所需的投入品是由上游工业提供的,这些上游工业主要在集中在发达国家。农产品的价格则由世界市场决定,农产品的价格常常由于供给过大而降低。总之,农民遭受了比工人更大的剥削。阿明认为,这种对农民劳动不断增加的剥削,是导致边缘资本主义国家扭曲式发展的重要原因。
激进经济学家卡奇迪则运用马克思的价值理论考察了因资本的国际化而出现的低工资国家工人所遭受的超剥削问题。他指出,随着生产的国际化,一国范围内的劳动力就进入国际生产关系中,成为国际劳动力的一部分。这样,国际劳动力就生产国际价值,而且被榨取了国际剩余价值。这种国际剩余价值通过国际生产价格的形成而在不同国家的资本家中进行再分配。
卡奇迪指出,尽管不同国家的实际工资水平通常被当作是测度低工资国家工人所受超剥削的指标,但也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况,这是因为剥削是剩余价值和生产性劳动者工资之间的关系,因而剥削程度不可能只由工资水平来测度,它还与剩余价值有关。卡奇迪举例说,假如A是高技术国家,B是低技术国家,两个国家都生产粮食。A国的劳动者每天可以生产18公斤粮食,其中6公斤是工资。这样,剥削率就是200%。而B国的劳动者每天可以生产6公斤粮食,其中3公斤是工资。这样,剥削率就是100%。在这个例子中,A国既是高工资,又是高剥削率。
但高工资国家和低工资国家之间工资水平的巨大差异,促使高技术国家资本到低技术国家进行投资,其结果是技术从高工资国家向低工资国家的转移。这样,在相同的工作日和劳动强度下,低工资就意味着高剥削。这也就是说,与A国的工人相比,B国的工人既穷,又受到更严重的剥削。因此,在资本和生产国际化的情况下,低工资国家的工人实际上遭受了国际资本的超剥削。
戴姆斯基在“种族不平等与资本主义剥削”一文中详细考察了种族不平等所导致的超剥削问题。他认为,种族是和阶级并列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两个维度,任何忽视了种族不平等的理论都是不完善的,是远离真实世界的。戴姆斯基在本文中提出了一个考察剥削问题的“支配/剥削”方法。他指出,与马克思关于剥削的“生产关系观点”相反,关于剥削的“支配”方法认为一个工人所遭受的剥削不仅依赖于生产中的社会关系,还依赖于生产的社会背景;与罗默关于剥削的“理性选择观点”相反,关于剥削的“支配”方法认为,即使不存在资产所有权的种族差异,“种族支配”也足以产生剥削。
那么什么是戴姆斯基所谓的“种族支配”呢?戴姆斯基认为,“种族支配”有两个维度:一是结构性的,二是感性的。结构性的种族支配主要体现为三种歧视:①价格歧视,即相对白人工人,少数族群工人的工资偏低,而借贷的利率偏高;②申请歧视,即在获得工作机会、借贷申请以及房屋拍卖出价过程中,少数族群机会更小;③表现歧视,即在职的少数族群,更有可能被解雇、惩戒或被怀疑表现不好。感性的种族支配主要表现为:雇主认为少数种族的工人能力更低,或者更懒,或者工作更不卖力。种族主义既是结构性的种族支配,又是感性的种族支配。与阶级支配不同,一个人有可能改变自己的阶级身份,但无法改变自己的种族身份。戴姆斯基认为,由于存在这种种族支配,少数种族的工人为了克服种族支配的负面影响,只能选择更卖力地工作,这样他们就遭受了更大程度的剥削。
四 自由主义的剥削理论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左翼学者关于剥削问题的讨论也影响到作为西方学术主流的自由主义学者。早在1984年,希勒尔·斯坦纳就在“自由主义剥削理论”一文中提出了一个三人模型的自由主义剥削理论:假定甲想出售某物X,而乙和丙都想购买它。乙出一个价,但丙的出价更高,从而得到了X。如果乙的出价本来会出高于丙,但由于乙的权利先已被违反而没有出这个价,那么甲的X售价就小于本来可以得到的更高价格,结果甲就被丙剥削了。之所以说这是一个自由主义的剥削理论模型,是因为它包含了“权利违反”这一自由主义视野中惟一的不公平。按照斯坦纳自己的说法,他的剥削概念的主要特点是:即使交易的一方所失大于所得,这样的交易也仍然可以是相互自利、一致同意的。
斯坦纳的剥削理论受到了多方批评,于是他在1989年“剥削:一个被修正、辩护和扩展了的自由主义理论”一文中,对这一自由主义剥削理论作了辩护、补充和完善。斯坦纳认为,沃尔特批评他的剥削理论蕴涵着客观价值概念,是错误的,而坚持认为他的剥削理论以主观价值概念为基础。此外,他还对“三人”模型作了一些修正,认为也可能存在第四方,即甲受到丙的剥削可能不是由于乙的权利被违反,而是由于与乙密切相关的丁(比如丁是乙的委托人)的权利被违反了。
阿伦·沃特海默则在《剥削》这本专著中提出了一个“互利且一致同意的”自由主义剥削理论,即“互利但不公平”的剥削,以别于通常所谓的“对被剥削者有伤害且不公平”的剥削。所谓互利,也就是帕雷托最优。他认为,大多数学者都同意,“当A不公平地利用了B时,A就剥削了B”。但对剥削的理解不能到此为止,因为这太简单化了。他想进一步考虑不公平,也就是把剥削的这一“做错事”特点与其他形式的“错”区分开来。
沃特海默认为,不公平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指剥削行为的结果,包括:①对A有利;②对B有影响。二是指A得以把B的某些特点或B所处环境的某些特征转化为自己的优势。因此,剥削实际上有三个要素:对A的好处、对B的影响、交易的过程。
首先看第一种形式的不公平,即结果的不公平。“对A有利”之所以会是不公平的,既可能是因为它损害了B的利益,也可能是因为A获得的好处多于B。考虑“对B有影响”时,应该把所有影响因素都考虑进去。相对于没有交易来说,A和B的交易会产生社会剩余。具体来说,在A和B进行交易时,A会有一个自己的保留价格,B也会有一个自己的保留价格。A的保留价格与B的保留价格之间的区间就构成了双方的“成交区”或“讨价还价范围”。如果A和B在这个区间内成交,那么交易就产生了一个社会剩余,即A的保留价格和B保留价格之间的差额。交易的双方当然都希望最后的成交价格远离自己的保留价格。但社会剩余的分配可能出现不公平,互利的剥削就出现在社会剩余的分配对B不公平的情况下。相对于没有交易来说,交易对B没有损害,但就发生的交易而言,B却受到了A的剥削。因此沃特海默把这种剥削看作是互利的剥削。
再看第二种形式的不公平,即过程的不公平。很明显,如果A是通过强制或欺骗手段与B达成交易,那么交易的过程就不是自愿或一致同意的,因而也是不公平的。但也可能存在另外的情况,即尽管A没有使用强制或欺骗手段,但由于B处于贫穷或不公平的背景下,也就是说在B具有较弱的讨价还价能力从而选择余地有限的情况下,B也有可能自愿与A达成交易。但在该交易的社会剩余分配中,B就处于吃亏的地位,因而受到了A的剥削。沃特海默这种对剥削不公平的看法与斯坦纳是一致的。斯坦纳就认为,剥削的交易一般与讨价还价能力的不平等分配有关。
沃特海默还认为,即使剥削是很大的错,但剥削并不是最坏的非正义或不平等。国家不应该干预这种帕雷托最优的“互利的剥削”,因为它侵犯了自由。
应当说沃特海默的自由主义剥削理论在当今的中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长期以来,西方左翼学者和主流学者之间在剥削问题上既针锋相对,又有相通之处。左翼学者大都认为剥削意味着剥削者对被剥削者的强制,意味着剥削者对被剥削者的伤害。这句反过来说就是:没有强制和伤害的交易不是剥削。而主流学者由于根本不承认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存在强制(因为交易是自愿的)和伤害(因为交易是互利的),因而也完全否认市场经济中剥削现象的存在。左翼学者对剥削的理解尽管包含了很强的道德力量,但同时也缩小了剥削的适用范围,许多本属于剥削的现象被排除在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确立,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被“雇佣”是对雇主和雇员双方都有利的交易,不存在强制和伤害,如果人们仍然从对剥削概念的僵化理解出发,那么就会得出“雇佣”关系不是剥削的结论。实际上,这种对剥削概念非常狭义的理解,既不符合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也与西方学者对剥削的新认识相背离。
五哲学意义上的一般剥削概念
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对剥削问题讨论的深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剥削定义或对剥削的不同理解:
1、爱伦·布坎南认为,剥削意味着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或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仅仅工具性地、伤害性地利用别人或其能力。
2、斯坦利·本认为,(交易中的)剥削指的是对被剥削者来说不存在合理合适的其他选择,而且从交易中得到的好处不足以补偿他支付的价格。如果一个人是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得到了他渴望的东西,那么就不能说他受到了剥削。
3、古丁认为,剥削是指违反了保护弱者这一道德规范的错误行为。
4、范伯格认为,所有的“A剥削B”都有一个共同点:A通过将B的某些特性或B所处环境的特点转化成自己的优势而获得利润或收益。剥削可以在没有损害被剥削者利益的情况下以道德上令人讨厌的形式出现,尽管被剥削者完全自愿地同意剥削者的行为。剥削是“自由漂动”的恶。
5、芒泽尔认为,某些人受到了剥削,如果(1)其他人把他们用作工具或资源(2)而对他们造成了严重伤害,(3)而其他人却由此获得了好处。
6、杰弗里·赖曼认为,一个社会是剥削的,当这个社会的组织构成使得未付报酬劳动被有组织地从一个阶级那里强行取走而由另一个阶级来支配。根据这一内含暴力的剥削定义,任何剥削社会都是奴隶制的一种形式。
7、约翰·布鲁尔认为,剥削可以被看作是没有为劳动的边际产品付酬。
8、安德鲁·莱文认为,剥削交易是这样一种交易:被剥削方的所得少于剥削方,而剥削方在损害被剥削方的情况下景况变好。这种交易是不平等权力关系的必然产物。剥削可能是自愿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对被剥削方有好处的。
9、威尔·开姆里卡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剥削的,不仅是在榨取剩余劳动这一特定意义上说的,而且也是在更一般的意义上说的,即把某人当作工具,利用乃至损害某人以促进自己的善。
10、希尔认为,剥削是一个心理的而非社会或经济的概念。说一方是剥削的,必定是他创造出或利用了另一方某些明显的心理弱点,从而干扰了另一方有效推理的能力。
11、伍德认为,剥削是指剥削者为了自己到达自己的目的而利用被剥削者的缺点或脆弱性。
在以上对剥削的定义或理解中,除6和7是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外,其他大都是从哲学角度出发的,这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剥削理论发展的新走向。这里主要介绍一下古丁和伍德对剥削概念所做的哲学分析。
古丁指出,正如范伯格所认为的那样,所有的剥削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利用在英语里的意思是“优势地位,即有利的处境”。因此所谓“利用”,也就是“对自己有利地使用”的意思,或者如埃尔斯特所说的那样,是“使转化成对自己有利的处境”。利用也就是“抓住机会”。但古丁认为,并非所有的利用都是剥削。他认为,“剥削”这个大字眼描述的是包括“利用不同寻常的景况”以及“非同寻常地利用”两层意思。
古丁认为剥削包括剥削人和剥削物。一般意义上的剥削概念是道德中性的,但谈到对人的剥削时,剥削就成了贬义词。剥削一个人就从“非同寻常地利用”具体化为“不公平地利用”。剥削者会从剥削行动中得到好处,但被剥削者不一定遭受损失。尽管如此,剥削行为仍然是“错的”,因为它是不公平的。
对“不公平”的最常见的理解是把它看作是“暴力强迫和强制”;其次是把剥削看作是“一种相互性的缺乏”,比如不平等的交换;第三种理解是“操纵”,近似于“欺骗”;最后一种理解是“仅仅工具性地使用”,也就是没有把人当作目的,而是仅仅作为手段。古丁认为,所以这些对“不公平”的解释都是不适当的。
古丁所谓的不公平,是指违反了保护弱者这一道德规范。因此古丁把剥削看作是违反了保护弱者这一道德规范的错误行为。剥削出现在一方相对于另一方来说具有很强地位的场合。这种有利的处境本来应该使强者有很大的道德责任去保护弱者。强者如果公然违反这种道德义务,反而利用自己的有利处境谋取好处,那么这就叫剥削。
古丁还谈到了对物的剥削问题。他认为,也可能存在对物的“错误”剥削问题。对物的剥削首先是指“不适当地对待”,如滥用。有些物(如动物、生态系统等)也有自己的利益,而且它们相对于人来说是弱者,因而也存在违反保护这些弱者的道德义务的问题。古丁进一步提出,如果(1)某物T的利益由于人的滥用而被严重而负面地影响,或者(2)T是S的一个组成部分,而S的利益由于人的滥用而被严重而负面地影响,那么T就被错误地剥削了。T是弱者,违反保护弱者这一道德义务的行为就是剥削,对人来说是如此,对物来说也是如此。这就是古丁得出的一般结论。
古丁对剥削所做的哲学分析很有代表性。许多学者对剥削进行哲学分析的学者都是遵循着与古丁一样的思路:首先从词典如牛津英语词典对剥削一词的释义入手。英语词典对剥削一词的一般解释是:一,开发、利用;二,不公平地利用。然后再对“不公平地利用”这层含义做进一步的哲学分析。不同的学者对什么是“不公平”的理解会有不同,因而就出现了不同的剥削定义。上文介绍过的沃特海默自由主义剥削理论,也是遵循这个思路,属于哲学意义上的剥削理论。
在对剥削进行哲学分析的学者中,伍德可以算是异数,因为他与一般的看法相反,明确提出剥削并不是不公正,尽管他也认为剥削是一种“坏东西”。伍德把剥削看作是指一个人为了自己到达自己的目的而利用别人的缺点或脆弱性。他认为,剥削并非一个道德概念,剥削之所以是错的,不是因为它包含利、害的分配,包含非自愿,包含强制,不是因为它是“自由漂动”的恶,也不是因为它与“人有帮助别人的责任”有关。人们之所以认为剥削是讨厌的,真正原因在于它违反了应该“尊重别人”这一点。当一个人的弱点被利用的时候,他就被卑贱了,他的做人的尊严就受到了侮辱;而为了自己的目的而利用别人弱点的人,也不光彩,也是羞耻的。这是被广泛认同的道德信念,这种道德信念解释了为什么剥削在人们看来是坏的、不公平的、不道德的东西。但这种道德信念与剥削这个词本身的含义没有关系,它只是反映了我们大多数人所持有的正面的道德信念。只要我们持有这种信念,那么我们就会认为一个人为了自己到达自己的目的而利用别人的缺点或脆弱性是坏的,尽管剥削本身并不包含不公平、非正义或权利的违反。不持有这种道德信念的人,如尼采就不认为剥削是坏的。可以看出,伍德实际上是在人性异化的意义上来谈论剥削之“坏”的。
伍德还运用上述剥削定义考察资本家剥削问题。他认为马克思关于资本家总是剥削工人的论断是正确的,因为相对于除劳动能力之外别无他物的人来说,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享有决定性的讨价还价优势,而劳动一方根本性的脆弱则对工资合约条款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工人的集体讨价以及政府对劳动市场的调节有时会增强工人的讨价地位,但资本相对于劳动的根本性的讨价还价优势是当代所谓的自由市场经济根深蒂固的结构性特征。资本家剥削了工人,因为前者利用了后者的脆弱性。但伍德认为,马克思是把资本家的剥削看作公正的,这实际上是伍德在为自己的剥削定义寻求支持。
在讨论剥削问题的学者中,普遍存在着对马克思剥削理论的误解,即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剥削只是经济剥削,甚至是局限于生产领域的经济剥削。实际上,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并不仅仅是狭义的经济剥削理论,马克思也有自己的“一般剥削理论”。正如爱伦·布坎南所指出的那样,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包含了三种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剥削概念:一是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的剥削概念,二是不仅应用于资本主义劳动过程,而且应用于所有阶级社会劳动过程的跨历史的剥削概念,三是不限于劳动过程本身的一般剥削概念:为了私利仅仅把一个人作为手段而进行有害的使用。在马克思看来,剥削不局限于劳动过程中的关系,也不局限于阶级之间的关系,剥削在资本主义社会无处不在。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是剥削社会的基础,但并非大厦的全部。
马克思的一般剥削概念主要体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及《共产党宣言》等马克思主义创立时期的一系列著作中。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剥削理论经历了从形成到发展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同时也是从抽象思辨的剥削理论即哲学剥削理论到具体实证的剥削理论即经济学剥削理论转变的过程。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剥削理论的发展走向正好倒过来,是从经济学剥削理论回归到哲学理论。从这个角度来看当代西方剥削理论及其对马克思剥削理论所提出的挑战,我们就可以对当代西方剥削理论作出更科学的历史定位和理论评析。
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