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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剑“垄断”意在“国企”——吴敬琏利用“收入分配”的新手法

2025-02-15 文摘 评论 阅读

舞剑“垄断” 意在“国企”  

——吴敬琏利用“收入分配”的新手法  

  

实 言 张 沛  

  

中国古代有一个流行很广的典故,叫做“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描绘的是一种以虚掩实、转移矛头的手法。以吴敬琏为代表的所谓“主流经济学”也善于巧用这种手法,抓住当前的一些中心议题,矛头一转指向他攻击的主要目标。最近,大家关注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吴敬琏抓住这个议题大讲“贫富分化背后的因素一是腐败,二是垄断”。乍听起来似有道理,但细细分析,则看出是用转移矛头的手法掩盖所有制结构造成的分配不公。掀起了一股主攻垄断行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浪潮,使人又想起“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的故事。  

这里需要弄清四个问题:  

第一,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因素是不是垄断行业?  

分析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六种因素,垄断行业列第六位,相差3.55倍,而减出改革前就存在的1.81倍,仅为1.74倍,而私营企业主与职工之间收入差距平均为20.15倍,涉及1.5亿人。现在专门把垄断行业与一般行业作为主要靶子拿出来,显然是掩盖主因,转移视线,矛盾指向已经剩下不多的国有骨干大企业。  

第二,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怎样改革?  

诚然,垄断行业工资过高,平均高于其他行业3.55倍(包括改革前已经存在的高1.81倍),是有不合理的成分,主要是利用垄断的国家资源取得超额利润提高了本企业的工资。这个问题首先要从总收入分配上解决,即把超额利润的大部分上交给国家,切断了高收入的来源;其次是加大个人所得税征收力度;再次,规范工资制度,避免乱加工资。这些都属于垄断行业改革的范畴。  

第三,所谓“垄断行业”职工的工资是否应当高一点?  

我们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并非搞平均主义。就所谓“垄断行业”而言,一般技术含量高、风险大责任大(如金融);有的条件比较艰苦(如野外作业、高空作业),还带有一定危险性(如管道、电网、石油、稀有金属的矿采、铁路、航空、航运、电讯等);有的行业属微利经营(如供水、公交),甚至长期亏损(如邮电);有些部门还要同国外开展争夺人才的竞争(如外国金融机构利用高薪争夺我国的管理人才,已经构成一大风险),有些私企也用高薪挖国企的人才资源和技术资源。鉴此,其工资收入也有必要保持一个合理的高度,否则也会削弱国有经济操纵国民经济、化解和规避风险的控制力。  

有的人把矛盾主要指向垄断行业也未必都是出于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考虑,不排斥极个别人“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比如,说垄断行业“造成机会不平等”,好似道理很深奥。但进一步细想,到底要什么样的“机会平等”?十分模糊。克服垄断行为当然重要,但由于这些行业关乎国计民生,技术要求也比较高,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也是必要的,人才不稳定还会导致技术、管理和道德风险,不可能完全“平等”地让所有的人去那里就业,更不能鼓励一些技术骨干随时“跳槽”(国有企业由此已造成重大损失)。从实际情况看,真正用低工资去垄断一般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就业门槛的,恰恰是一些私企老板,他们利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故意压低职工的收入,造成收入分配中的“机会不平等”。鉴此,必须做实事求是的全面、具体分析,需要改革的一定要深化改革,但不能一哄而起、借机刮风,以至对国有经济釜底抽薪,打散了基本队伍。这里也关系到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  

第四,吴敬琏提出“国家垄断基本经济资源市场化”的意图何在?  

吴敬琏接二连三地大反“垄断”,今年初就提出过“国家垄断基本经济资源的市场化”观点。近几年来,他以反垄断为名主攻国有企业,极力主张“垄断部门市场化”,想方设法夺回国有经济的“最后的保垒”。诚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反对垄断行为,它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而且适用于一切民营企业。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看,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绝对排除垄断的充分竞争是一种现实并不存在的理想状态,而带有一定垄断的不完全市场或有一定的垄断竞争的市场,则是一种常态,任何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中都有垄断现象,况且现代资本主义本质特点仍然是垄断资本主义,尤其是国际金融垄断和通过跨国公司的商品、技术垄断。很多国家为了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和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都制定了《反垄断法》,但它们并不反对资本家大垄断寡头。社会主义也并非要国家垄断一切资源,最明显的是列宁的转变。他曾经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主张全部资源由国家垄断,而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则明确说:“在理论上,不一定认为国家垄断制从社会主义观点是最好的办法”,主张逐步放开市场。同时强调:始终“国家支配着一切大的生产资料”。在我国,已经制定了《反垄断法(草案)》。但是,我们并不主张完全取消国家对一切资源的垄断。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规定:“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这里要区分垄断行为和垄断行业,在垄断行业中又区分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在垄断行为中主要限制:(1)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限制竞争;(2)经营者之间以垄断协议限制竞争;(3)利用行政垄断限制竞争。应当看到,垄断就其作用而言也具有二重性:有消极的垄断,如限制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妨碍技术进步等;也有积极的垄断,如能够维护最稀缺的资源和需要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产品,确保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公益事业,必须严格保密的特殊行业、关系国家安全的关键部门等自然垄断以及对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利也是一种垄断)等。应该由国家垄断的就必须抓住不放(如铀、钨、钼、铟、等稀缺矿产),甚至有的产品连价格都得由国家规定(如粮食、石油、电力等)。连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废除必要的国家垄断,俄罗斯和拉美一些国家已经把石油重新垄断起来。所以,对于垄断行业不可一概取消,而应具体分析,更不能“一卖了之”(有的地方已经这样做了)。就巨大的工程而言,如西气东输管道能卖给私人吗?当然不排除吸收股份,但必须由国家统管统营。巨大的水利枢纽发电工程,也必须由国家垄断。城市中的如供水行业,倘若完全交给私人经营,也会产生矛盾纠纷和难以预料的风险。因为私企和外企都是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的,一旦不能盈利或者利润降低,很可能牺牲民众的利益,乃至出现重大事故,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有些行业直接关系人民健康和国家利益,行政垄断也不可少,如卷烟、盐业、稀有矿产的开采,必须由国家垄断。现在看来,许多矿产实行所谓“有水快流”已经放得太多了,有的应当由国家收回,有的由国家全部垄断(如铜、镍、钼、稀土等乃至药品)。借口“国家垄断资源的市场化”,实质上是取消国有经济应当垄断的行业,实现私有化,这是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必定削弱国有经济的控制力。鉴此,垄断行业和公共事业改革应当慎之又慎,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一次裁衣七次量”。至于企业内部当然要继续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经营机制和分配、劳动、干部制度等,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市场竞争。  

对于以吴敬琏为代表的“主流经济学”这个手法,我们要警惕、要分析,不要盲目跟风,要以中央的精神为准,实事求是地认真解决收入分配差距中的问题,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  

标签:垄断   行业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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