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离毛主席老一辈革命者理想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之二
背离毛主席老一辈革命者理想的“社会保险法(草案)” 之二
——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讨论
(五)将“低保”合并到“社保” (续前四节)
从上述《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可以看出,有一批国民并不执行此法,可以当然地享有另外的特权待遇;从第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另有一大批国民被排斥在此法的“社保”之外。
因而,这个“保险法”就不是全民的,而且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如果“法”漏掉“一个人”,不能惠存覆盖国民“每一个人”,那么,必定不能称之为“法”,只是私有性质的“规章”。
那么,被排斥在“社保”之外的国民怎么办?
不管!
或者表示“关怀”地说:“如果以后生活遇到了困难,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低保金”(《57岁女老板买养老保险成泡影》春城晚报 2009年2月8日 A13版)。
什么是“低保”金?
这是一种卑鄙的、丑陋的国民歧视政策,那就是有条件地“按标(乞丐‘标准’)”、“施(舍)保”救济的“乞丐政策”。
“低保”,是五十年代施行的社会救济政策,是不得已的过渡办法。因社会的转型,有一大批年老病残等困难人群。而现在建国已经60周年了,现在应享受退休金的老人,建国时才出生。可是,不但不改革,却还要继续扩大这种差别。把应享受“社保”的国民,再推到“低保(最低生活保障)”那里去,这难道不是在制造贫富差别?
这种“低保”政策,明显地是一种卑鄙的国民歧视政策,却还加以宣扬为“覆盖城乡”的“社保”。举例而言,据现行的有关政策称:“记者从全省(注:指云南省)州(市)老龄办主任会议上获悉,截至去年底(2008年),全省共有120万城乡贫困老年人(城镇贫困老年人近20万,农村贫困老年人100万)被纳入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和‘按标施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全省120万贫困老人享低保》春城晚报 2009年2月21日 A10版)。
什么是“应保”?60岁(女55岁)以上没有退休金的人应不“应保”?
“按标”?又是什么“标(准)?
到了退休年龄,没有退休金,“老无所养”,是当事人退休权益的被剥夺,本身就是最大的困难,又是精神摧残,还等到什么“以后有困难”?
实际上,大批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没有“社保”退休金的人,也根本没有得到“低保”。“尽保”只是谎言。
因为“低保”的“按标”,首先要按“家庭”为单元计,也就是说,必须一家人都是“乞丐” ,一个人是“乞丐”了还不行,因为还有“家”可以“养”你。
美其名的,“覆盖全社会”的“享低保”,实际上有什么“享”的?“享”受了什么?
只能证明:是再次人为地制造了贫富悬殊巨大的社会等级。
一个60岁享受高额退休金的“公务员”;一个60岁受“施保”领“低保”的“老人”;一个60岁没有“社保”退休金,也没有“低保”的“退休年龄老人”,还要想法去“挣钱养老”。这“三个人”的不同“待遇”,说明了什么?
后两者仅仅只是他们“没有单位”、“工作单位不好”……,“应该如此”的原因吗?
这难道不证明:现代工业社会人们的“公共利益”关系,GDP产值是公共利益。“公务员”等“事业单位”的“退休金”,不正是从GDP产值中拿出?
中国“第四代著名的经济学家”们,你们的“待遇”又何尝不是从GDP中开支的?
为什么GDP产值可以去满足少数人的特权待遇,却不能覆盖全社会的每一个人?
“经济学家”们,你们的良心何在?!(至今没有见一个“著名的”政府“专家”、“学者”呼吁全民社会保障,关注一下不合理的“低保”政策。竟然由“专家”、“学者”们起草出“保险法”,人民的“政府”变为“保险公司”)
“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南巡讲话)”、“实现全面小康社会(17大报告)”……,难道只是说给宣传听。
这实际上已经人为地剥夺了一大批人,他们应该一视同仁“享”有的“退休权益”。掩盖了GDP产值的“公共利益”本质。他们本来就应该“享”有退休金,过和谐晚年,而不是接受“施(舍)保”当“乞丐”,甚至于连“施(舍)保”都得不到。
所以,现实社会中,一大批到了退休年龄的人,被排斥在“社保”之外,也并不能进入“低保”,处于社会边缘化,不成其为国家公民。
在制定新的“社保”法之机,难道还不应改革“低保”这种丑陋的国民歧视政策?
只有将“低保”合并到“社保”,才能使人民看到社会的进步。增强人民对国家发展的信心。
为此,我们建议讨论此“法”时,应增加两条措施:
(1),取消“低保”,将“低保”合并到“社保”。
所有达到退休年龄、至今受“施保”的人,改拿“全国统一的退休金”。
(2),撤消“民政部”,以及“人事”、“组织部”,将“民政部”及“人事”、“组织部” 都精简并入“国家社会(协调)保障部”,统一工作。
(接第六节)
(六)“全民社保”——“内需”的基础
基础都没有,如何“扩大内需”?
在没有“全民社保”的“权力和资本”垄断经济状况下,用“扩大基本建设”来“扩大内需”,只是扩大贫富差距。
在讨论扩大“内需”时,一个根本的问题是忽视了“全民社保”,不知“内需”的基础构建在那里?!
竟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的等级“草案”,把“保障”变为“保险”,把人民的“政府”变成商业的“保险公司”。背离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自然发展道路。
前面第二章已经谈到,“全民社保”的内容是“广泛”的,全面包括了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公平的、正义的“经济权益”。它不是一个简单的“福利”概念,更不是“救助”的慈善措施。
“全民社保”的“经济权益”有“广义”与“窄义”两个方面:
试想,一个工资收入低的人,他拿什么钱去买房、去“消费”?按其工资收入,一辈子也买不起房子。
所以,“全民社保”包括“二次分配”——“增加工资”、“发放(各种)津贴(如购房补助)”等,这不是由“工作单位”发放,而是由“社会保障”发放(进入个人“社保卡”帐户)。随着社会GDP产值的增长,每个人的“经济权益”也自然地能随之增长。使每个人都有同等的幸福感。这是“广义”的概念。
一个到退休年龄的人,他连退休金都没有,拿什么进行“内需”消费?所以,“全民社保”的“窄义”概念,是每个公民按其情况必得的退休金、失业金、伤残补助、教育培训资助、丧葬费等基本“保障”。
一个在工作中的人,他为了自己以后的养老问题,要去“缴纳养老保险金(应为‘保障金’,这里暂延用)”。同时,他还要赡养老人,那么,他的“内需”消费就大大地减少。
为什么我国高额储蓄,资金滞纳、流转缓慢,科技、创新开发、生产的资金严重不足……,这是一个经济上的根本原因。
在没有“全民社保”的社会情况下,必然使人们为着“赡养老”、“防老”、“传子”而进行储蓄,阻碍了资金的流动,也影响了GDP的增长。
同时,影响国民性和伦理道德,社会中多见“守财奴”、“为富不仁”者,而少见慈善家。象美国社会比尔·盖茨这样拿出全部积蓄捐赠给社会的人,对中国社会真是不可思议的。形成普遍的社会消费观念与发达国家不同。
这实际上的根源,就在于中国至今没有“全民社保”,人民没有公平、正义的“经济权益”,中国的“经济权益”仍然是分“等级”的和“特权”的。
这个问题,在今年,已经突出地摆在了公民社会和人民“政府”的面前!
(七)从对“三个人”的分析看GDP的公共利益性
(一),试以“三个”刚毕业的大学生计,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他们三人均,25岁到60岁退休,工作35年;60岁退休到85岁,领取25年养老金。
其中第一人当“公务员”。以每月2000元收入(均按低标准)计:12个月×35年×2000元/月/年=840,000,00元。也就是说,在其工作期间,GDP产值要为其支出84万元。他不交纳“养老保险(现行称呼)”。
第二人“打工”。每月收入1000元,其中交去“养老保险(现行称呼)”费120元,占其工资收入的12%(现以昆明“灵活就业人员”计,缴费每年已经达4500元,占其年收入的40%多)。35年共储备养老金:12个月×35年×120元/月/年=50,400,00元(5万4千元)。
第三人找不到工作。靠“打杂”、“摆地滩”,以每月收入600元计。没能“参保”,不交“养老保险”金。
三人到60岁退休年龄时,以假设都能领取“全国统一的养老金”:
第一人25年共领取12个月×25年×2000元/月/年=600,000,00元(60万)
第二人在上述基础上又多领取1000元/月的“养老储备金”,12个月×25年×1000元/月/年=300,000,00元,占其35年所交“保险金”50,400,00元的595%,即5.95倍。
他共支用GDP产值为:600,000,00+(300,000,00-50,400,00)=849,600,00元(84万9千6百元)
第三人能够同样领取统一养老金2000元/月,他支用DGP产值:12月×25年×2000元/月/年=600,000,00元(60万)。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人合计支用GDP产值:840,000,00元+600,000,00元=1440,000,00元(144万)。
如果“公务员”也每月交120元的“保险金”,12个月×35年×120元/月/年=50,400,00元,这只占其工资的6%。但却可以同样领取1000元/月的“养老储备金”,12个月×25年×1000元/月/年=300,000,00元。
他共支用GDP产值为:1440,000,00+(300,000,00-50,400,00)=1,689,600,00元(168万9千6百元)。
第一人,他始终是GDP产值的最大获益者,这也算是对他“奉献”的奖励吧。
(二),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1, 没有缴“保险金”费者,支用的GDP产值最少。
2, 个人缴费意义并不大,仍然要使GDP多支出。
3, 如果能建立“全国统一的退休金”,那么,三个人支用GDP的“全国统一退休金”的“权益”是平等的,达到了“经济权益”的平等。而从上分析,可以看出:他们的不平等,恰恰是其它“政策”造成的。
证明,制定“全国统一的退休金”是可行的。
4, 能当“公务员”者,是“可以”的、“需要”的!工作的35年中,他已经因为“可以”、“需要”,而获得了较高的酬劳和“优越的工作”。
5, 第二人有工作者,也因为他的“能力”,获得了必得的报酬。
6, 第三人没有“固定工作”者,35年来“不要国家一分钱投入”、“减轻了就业压力”……。35年来,他也是奔波疲劳的。
(三),“三种人”的情况是必然存在的
1,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上述“三种人”的情况是必然存在的。
社会永远存在当“公务员”者、“有工作者”、“无工作”者,以及“企业家”、“专家”和“手工劳动者”、“伤残者”、“弱势者”……。
2,而现实中,上述“第二种人”、“第三种人”并没有得到“统一退休金”,所支用GDP甚少。
“第三种人”不仅没有得到“一分钱”的GDP支出,而且为社会的“就业压力”作出了终生的牺牲。
一个人分“等级”的社会,从经济上,就如此地从GDP的不正当支出而产生。
一个正当的社会,如果漠视这种状况,能称之为“以人为本”吗?
3,而社会的不正当支出(且不说如何的巨额和暗箱操作),以及“正当支出”的“经济发展”、“大阅兵”、“神舟上天”……,不正是将GDP投入其,而不顾和牺牲“第二种人”、“第三种人”……的“社会保障”,去实现的吗?
这使人们需要思考,GDP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应该如何“以人为本”地支出?
(四),逐步解决公民“经济权益”平等的出路
1, “三种人”情况的必然存在,证明:人类工作的“分工”是永远存在的。
社会学者(经济学家)面临的问题正是:如何解决社会越来越严重的“就业压力”和“贫富差别”,如何使每个国民的“经济权益”平等,能幸福地生活。
如何解决人们“经济权益”平等的问题,是社会学者(经济学家)们必须的课题,和对“学术良知”的考验。否则,就是对GDP的“白吃白占”(而政治学者是研究解决“政治权利”的平等,它们是两个范畴的问题。也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2,前面2章已讲到,由于“现代工业社会”与“古代自然农耕社会”不同,不能人人都当“公务员”,不能人人都有“好工作”,人类工作的“分工”是永远存在的。
所以,充分证明:GDP产值是“公共利益”,是人类社会存在和运动的“经济本质”。
3 ,GDP产值的合理支出和分配,是社会中每个人的“经济权益”。
综上所述,制定“全国统一的退休金”,是合情合理的。这对解决公民“经济权益”的平等,能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关于“社会保险法”的讨论
(八),将“统筹”改为“首项列支”
关于“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修改建议
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建议将此条规定,从“统筹”改为“首项列支”(同时将“保险”改为“保障”),即改为:
1,“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列入国民经济预算的首项列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列支,中央调剂补充调配划拨,实行全国一致”。
2,“此项‘社保’财政预算,从2009年度起开始执行,不再统筹‘基本养老金’。原已‘参保’的基金改为‘个人养老储备金’,以‘多缴多得’的原则实施;缴费人在退休时,在‘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附加‘个人养老储备金’。领取‘个人养老储备金’的数额计算,另制定本法的细则”。
[补充说明:至于“其它社会公益慈善基金的统筹,由政协、人大分别起草审议(这应是一切法律的制定程序),由人大最后通过,另制定《社会慈善资金筹集使用法》等法规定”(与此“社保法”不是一个性质;其它的“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由各保险公司自行规定”,与此无关。)]
这个改变的原因已经很简单明确:是社会经济权益走向公平、正义的路径;是社会经济运动自身本质的、自然的道路(规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根本措施。也是国家安全和强国的重大根本措施。
“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不是由“保险公司”去“筹”集,也不是成为“筹”集资金的“担保人”。而是由“政府”的“国民经济预算”的开支中,列为首项支出,正跟“一个家庭要把买米钱列为第一项支出”一样。
这是“政府”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在经济上的检验“标志”。
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讨论
(九),什么是“参加工作年限”?
——“缴费年限”确定的误区
在讨论“社会保险法”草案时,有一个概念:“缴费年限”。
如果参加“社保”要有“缴费年限”,那么,比如“知青”这个社会群体,他们的“缴费年限”就应当从下乡当“知青”算起,到退休的年限,都应视为已经缴费的“缴费年限”,不再存在新的“缴费年限”。
道理很明确,知青是“共和国的同龄人”,“与共和国同行”;知青的“问题”,是国家的“问题”,国家能解决自身的问题,同样应解决知青的问题;国家的“政策”,也应平等地惠及每一个知青。
关于是否“参加工作”、“工龄”这个概念,是改革开放前,在国家政府部门有关“政策”中的提法,那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概念,是来自于划分经济的“公”与“私”的“所有制”基础,是“权力”支配“经济”的状况。这种概念显然不适应于目前的中国社会状况。
自改革开放走向市场经济后,就不存在是否“参加工作”、是否有“单位”这个概念。
对社会的贡献也已经不分“国营”、“集体”、“个体”……,特别是在越来越激烈的“就业难”趋势之下,不要国家投入,不竞争“工作名额”,自我谋生者,更值得称道。
所以,“参加工作的年限”已经是“自我谋生”的意义,再使用改革开放前的“工龄”概念意识(“参加工作年限”),再延用修补以前的政策(又如应改变“低保”,将“低保”合并到“社保”的问题)等“换汤不换药”的做法,无疑于发展不符。
任何一个人,只要他自己谋生,“法”理上就是“参加工作”,就应是“工作年限”,也同样是应该视同为“缴费年限”。这是“全民社保”的实际基础之一。
所以,不论是“个体户”、还是在家“打毛线”、“打字”、“教钢琴”、“搞咨询”……等等的自己谋生者,都是“参加工作”、是“工作年限”。
用“参加工作年限”来确定“缴费年限”,又来确立“参保”和“领取养老金”,也就使上述大批人的养老权益丧失。这实际上就是来自于,“计划经济”下的,“参加工作年限”概念和政策的误导。
本来,已经“打破铁饭碗”,鼓励“下海”(不要“工龄”)了,现在又反倒要讲“工作年限(工龄)”,以此确定“缴费年限”来“参保”,岂不是倒退“折腾”?
(十一),将“社保”从“救济”型
转变、恢复到“经济权益平等”型的本质上来
自“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全面“公有制”经济的“束缚”下走出后,那么,“划分城乡人口的‘二元结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就业”行业的“等级”划分等,“社保”的“政策”,显然是一种过时的“救济”性质的国民不平等政策。是社会经济不公平、不正义的“基础”和根源,并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和GDP产值的增长。
因为,在那种全社会的“公有制”经济下,是计划就业、国家分配,“政府”包揽一切。没有经济收入上的巨差,在社会转型(从“私有制”转向“公有制”)的过渡初期阶段时,这些“政策”还可以弥补社会经济问题。所以是属于“救济”型的“社保”政策,其基础是全面的“公有制”经济。
当社会经济已经又转型为“私有制”,并特别搞了“改制”的“私有化”以后,这种“救济”乞丐式的施保“政策”、这种临时性的基金“统筹”型“体制”,已经完全对立于社会经济的自然发展。
广大无“权”、无“资本”的“找不到工作者”、“伤、残、病、弱者”、“工作收入低者”等社会弱势群体,在“权力和资本”垄断经济的状况下,就会永远陷于贫困,最多只处于被“救济”的乞丐地位。
所以,在正常的自然“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保”的政策,就不是“救济”的性质,而是公民“经济权益”平等的性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本质基础。这也就是需要国家的法律、政策,将“社保”从“救济”型,转变、恢复到“经济权益平等”型的本质上来。
经过社会的“折腾”、历史的教训后,工业时代的GDP产值,最终还是显露出它真正的“共产”本质(而不是私人财产和“资本”),它是全社会每个人的平等“共产”。是“公共利益”的“国民财富”,它构成的“性质和原因”,是全社会人的共同贡献。这就是要使GDP产值第一位地用之于“全民社保”的需要,这才是一个正常的自然社会。否则社会经济上就迷失了发展方向。
不言而喻,在这种条件下,就不能再沿用划分人口“城乡”、实施“低保”、“五保”,及基金“统筹”的那种“救济”型的“社保”政策。
而应立足于构建新的“经济基础”,——全体国民“经济权益”一律平等的“全民社保”法治体系;GDP产值首项将“全民社保”基金列入国民经济预算的开支;制定公平、正义的法律和法律的分配实施细则。
这关乎每个中国人的根本经济利益,是每个中国人的殷切期待!
立足于国民“经济权益”的平等和正义,GDP的正确支配和使用,制定新的“全民社会保障法”,是真正检验“以人为本”的性质,才是经济改革的出路和方向。
罗汛 郑恩琼 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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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km
《社会保险法》(草案)有许多条款都应彻底修改。(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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