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私有化"的一个悖理:使用权流转
"土地私有化"的一个悖理:使用权流转
近期人们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热议了起来。一种观点认为必须土地私有方能兴国,另一种相反观点必将为社会动乱埋下隐患。
那种观点正确,恐怕以实践去检这个"真理"之时一切都来不及了!
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从何而来?显然是来自他所处的村民小组即原先的生产小队---集体。那么集体所有的土地来自于谁的私有土地"集合"而来?事实是由当初农业合作化而来。换言之是在毛泽东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从而使农民获得了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有史为证:
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以草案的形式发给各地党委试行(当时受到了刘少奇的反对说成是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见毛泽东选集第五卷59页)。此后,各地党委加强了领导,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余万个,参加的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其中,各地还个别试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3600余个。
请注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即表明当时的农民是将自己私有的土地合作化后获得了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声色俱厉和声嘶力竭高喊土地私有化的人们不觉得以所谓"使用权流转"即,可以买卖是在掩饰原农民的土地私有再次进行一次私有的自己买卖给自己的悖理吗?这种悖理必有悖论的表现在于,使人们贪图一时的小利,在自以为土地仍为私有的错觉中却不知不觉忘掉"使用权流转"后的占有权和实际支配权,并且这种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分离而被实际占有的事实无异于掠夺,从而使所有权成为虚有!正如MBO国企改革管理层收购和严介和一类的零收购,工人下岗该轮到下岗的农民了。其共性在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形式上的"流转"掩盖着事实上的被掠夺!
看看<<山西稷山县:农民在“圈地运动”中哭泣>>吧,为何农民为自己的土地在当地政府与公安部B级通缉要犯贾金昆联姻下被掠夺维权不成蒙冤入狱和无奈的泪水长流,再看<<山西:稷山农民哭声犹在 又发方山“以租代征”案件>>既明白"使用权流转"美妙词语后的强势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我们注意到,方山县是“以租代征”严重违规,而稷山县非法圈地是以自上而下的强迫村委会与农民签订所谓“承包协议”再由清河镇政府与村委会签订协议进而构成了“朝阳工业园区”的一部分,圈占约200亩水浇地。进而将土地给予了被公安部B级通缉要犯贾金昆。
纵观中国历史几百次农民革命的历史,无一不是农民因失去赖依生存的土地而不得不举起“均田”之旗,上演了一幕又一幕既让后人可歌可泣的义举,又不得不使我们深感遗憾的历史改朝换代。
为避免历史改朝换代,伟大的毛泽东的中国共产党高举马、列主义旗帜,坚决走社会主义之光明大道,结合中国国情,在新中国建立之前,毛泽东领导下的中国共产党就领导着农民群众打土豪分田地;面对当年强大的日本侵略者,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八年的抗日战争,而抗日战争实际上是农民战争。夺取政权后,毛泽东共产党所进行的土地改革,具体来说就是土地制度改革,包括方方面面的内容。比如土地税收制度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等等。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因此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可以说一直都在进行。我们这里所讲的土地改革指的还是由毛泽东的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土改”。
土地改革的源起:
解放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仍维持封建土地制度,占农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占有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他们凭借占有的土地,残酷剥削和压迫农民而占农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贫农、雇农和中农,却只占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们终年辛勤劳动,受尽剥削,生活不得温饱。这种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和中国社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占全国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进行土地改革,获得土地。而历史给定条件使毛泽东面对"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娃热坑头"的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自然经济决定下的小农分散意识,运用马列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使分得土地的农民走合作之路经历了由土地改革至大跃进以前为“农业合作社”(即初级农业社);人民公社时期为“生产队”的不同阶段。毛泽东以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规律意在:改变旧中国,建设新中国自立于世界之林,但始终受到党内根深缔固小资产阶级意识者的顽强抵制,从而使毛泽东为避免历史改朝换代"周期律"处处受阻!
这可从被称之为"五四宪法"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出台,用右派精英的话说是由斯大林这位独裁者向毛泽东这位专制分子三次建议的结果。其中第一次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刘少奇秘密访问苏联时。在会谈中,斯大林建议中国现在可用《共同纲领》,但应准备宪法。他说:"敌人可用两种说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没有进行选举,政府不是选举产生的;二是国家没有宪法。政协不是选举的,人家可以说你们是用武力控制了位子,是自封的;共同纲领不是全民代表通过的,而是由一党提出,其他党派予以同意的东西。你们应从敌人手中拿掉这个武器,把共同纲领变成国家的根本大法。"为此为此,毛泽东深入研究和比较了国内外各种类型的宪法,并在1954年1月15日的电文中,给中央政治局委员及在京中央委员开列了五种宪法文件,要求他们抽时间阅看,为讨论宪法草案做准备。这五种文件是:(一)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二)1918年苏俄宪法;(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四)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五)法国1946年宪法。由此我们可看到毛泽东是将政权的取得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亲自主持自始至终运用了"洋为中用"破天荒的成功范例的具体表现,正如斯大林强调要用立法手续保障权利平等、保证劳动权,保证言论、集会、出版自由。加列瓦认为,“所谓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其内容来看,乃是这样最重要而种类繁多的权利,即这种权利整个行使时,能让公民积极参加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生活。苏维埃公民的这种权利,就是:劳动权;休息权;年老、患病及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保证权;受教育权;不分性别、种族及民族的平等权;信仰、言论出版的自由;集会及结社、游行及示威的自由;参加各种社会团体权;身体不可侵犯;住宅不可侵犯;通信秘密。受毛泽东委托:
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在我们国家,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任何人不会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
在1954年7月6日《人民日报》的社论《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也表达了和斯大林及苏联法学家同样的看法。社论指出:“我国的人民真正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何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控诉的权利,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等等。”“我们宪法草案所规定的公民的各种民主权利,都是全体人民能够享受的,不象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只有剥削阶级才能实际享受他们所谓的民主权利。这里表现出我国公民权利的真正平等性、普遍性和真实性”。
很遗憾,由于历史的原因上述,人民真正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具有监督权属性的自由权己名不存实已亡,于是由毛泽东发动的文革30年改革的今天看来成为必然性。
当人们陶醉于"发展是硬道理","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之际,却不无悲哀地面对新三座大山。于是人们面对自己民生存权发出成果为人民共享了吗的追问,从而使为工农民众为主体所有劳动者的发展才是硬道理的这一呼之欲出的反思。这种反思必将撕下一切政治商品口号上的"免检标签"回归于毛泽东的继续革命理论。说到这里,有精英反感说不定会怒发冲冠,然而当我们看到贪官在看守所性爱日记里写到誓死保卫改革成果时,当贪官在法庭上忏悔时我也是农民的儿子时,难道继续革命理论的倡导者毛泽东发动文革上压官僚集团,面对他毕生革命旨在服务于人民大众倡导人们斗私批修不正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毛泽东思想的光辉?!
而今当人们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私有化看到其悖理之悖论时,不得不对张宏良先生<<土地股份制——沉没前的最后一块木板>>的呐喊鼓掌!
(星期四 2000年10月12日下午 2: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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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山西稷山县:农民在“圈地运动”中哭泣>>
http://www.lawsky.org.cn/user/Note/Shownote.asp?id=584
2.<<山西:稷山农民哭声犹在 又发方山“以租代征”案件>>http://www.lawsky.org.cn/user/Note/Shownote.asp?id=588
3.<<张宏良:土地股份制——沉没前的最后一块木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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