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抗震救灾的行为是不是反映教育的失职
孩子抗震救灾的行为是不是反映学校教育的失职
——由抗震救灾小英雄想到的
由抗震救灾的小英雄,我想到了关于儿童见义勇为不再被批准为烈士的事情。
多年前,看到一篇文章,说低于14岁的少年儿童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不再被追认为烈士,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以前我们在教育中不当地教育孩子与各种坏人坏事作斗争和保护公共财产、抢救他人生命等,致使许多力所不及的孩子作出了无谓的牺牲,追认为烈士,无疑加强了这方面的误导,而生命是至上的,让孩子这样无谓的失去生命,是很大的错误。
我们以前的这种教育中的确是有不当的地方,但是,对见义勇为而牺牲的孩子不追认为烈士又是正确的吗?
一般而言,和凶恶的歹徒搏斗,去扑灭森林大火,这类事情的确是不应当让孩子去干的,因为这明显是不可能实现目的且又会危害孩子的。但是,我们现在做出这样一个假设:一个孩子发现一个歹徒正将炸药放在桥梁上,欲炸毁这座铁路桥,而远来的一列客车即将通过,此乃危急时刻,别无他法来阻止,孩子要么上前阻止并与歹徒搏斗,要么就是悄悄离开(——去通知大人或警方等)。如果孩子选择离开而去警,那么歹徒的破坏目的肯定马上就会实现的,孩子警并不能改变灾难的结果。而如果孩子选择悄悄靠近然后乘其不备将炸药推开,然后与歹徒搏斗使他不能够点燃炸药,这样列车顺利通过了,而我们的这位孩子却被歹徒残暴地杀害了。那么,我们应不应该承认孩子选择了面对死亡是正确的选择,应不应该追认孩子为烈士?如果依照“生命至上的原则”,孩子的选择是不被认可的。我们再作一假设:将孩子换作一个成年人,但是这个成年人很瘦弱。在这样的危急的境况下,这个成年人选择了面对可能的死亡,去保护桥和列车而与歹徒斗争,保护的目的实现了,最终他也被歹徒杀害了。这个成年人肯定会被追认为烈士的。
同样的情况,死者受到的待遇却是截然不同,到底有什么合理的理由导致如此的呢?在这里我们发现,该不该挺身而出,年龄并不是理由,理由是所面对的情况将会造成的灾害的严重性,特别是对他人的生命的危害的严重性。无论他的年龄多大,只要能够救下一车人的生命,都不是无谓的牺牲,都是应当的。因此,我们要做的,不是告诉学生不能直接与歹徒搏斗,而是要教育学生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去见义勇为,在什么特殊的情况下应该挺身而出去救护他人,去保卫我们的祖国。依照“生命至上的原则”者的观点,我们要告诉学生的是:遇到坏人坏事,我们首先要保证我们自己不受伤害,然后再想办法求救,等等。这样的教育,导致什么样的心理意识?只能是导致“不应该牺牲我自己”的意识!这是多么可怕的教育。让我们的下一代,不再有勇敢的斗争精神,不再有崇高的牺牲的精神,那将是多么可怕的事情!!这是无意所致,还是别有用心?
此次汶川大地震中,多少孩子,逃生后返回楼里救老师和同伴,甚至还有为了能使同学顺利救出而将自己的肢体断掉以“打开”通途。那位大概仅仅11岁的女孩子,从六楼上跳下逃生后,还又迅速返回救助老师和同学,让我们远离灾区的人都热泪盈眶啊!这个事实,给我们提出了三个问题:
一、这些“弱小”的孩子该不该冒着危险救人、现在应不应该因其“不自量力”的选择而对其批评和告诫其下不为例?因为按照一批人的“生命至上的原则”,和“不能让孩子做出无谓的牺牲”的理论来看,那么多的孩子竟然都这样做了,这是严重的违背了他们的“善良而美好”的意愿的。
二、四川省教育厅厅长及下级各教育局局长、校长、教师,该不该受到失职处理?因为那么多幼小的学生竟然在大地震中都不顾生命危险而去救助老师和同学,说明他们平时的有关“让孩子珍惜生命”、“不参与大灾害的扑救”等有关教育没有认真落实,或者就是根本没有落实。是不是这个理儿?
三、相互救助是不是人出生后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感情之爱的使然?那么多的孩子毅然迅速去抢救同学和老师,没有“激烈的思想斗争”的过程;灾后对遇难的同学和老师的无限的不舍和悲痛,这种表现从何而来?我想,只能是来自他们朝夕相处、共同学习、一起生活中自然而然形成的存在于心灵深处的无意识的或有意识的对他人的感情。从这个认识来说,冒死相救的行为,正是人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感情世界中的自发意识所致,它在特定的灾难面前,是不会通过“清醒”“理智”的思考过程让位于“不作可能无谓的牺牲”的。人不是动物,动物有动物的本能,人也应该有人的本能。人在相处过程中形成内在的思想感情,从而产生与对方交往、对对方的关爱和救助等的心理倾向,就是人的本能或曰本性。狗可以日复一日地孤单一只呆在院子里,一个正常的人可以么?与人交往这就是人的本性。朋友之间的自觉的无私的为对方着想,为对方提供关心和帮助,这就是人的本性。面对危难时自己被吓得不知所以的茫然的拼命逃跑的行为,肯定是一种本能行为,但这应该是人所表现出的动物的本能,而绝非作为社会人的人的本能。一批思想认识先进的关爱下一代的人要教育孩子不要做出“不自量力”的“无谓的牺牲”,即便是没有别有用心,也实在是违背了人作为社会人的思想感情的形成和行为表现的特点的无知之愿望。再者,若果我们的教育实现了这批人的愿望,我们的下一代则都将是面对危难而能有“清醒”和“理智”的下一代,那么,这样的下一代成年后还会有激情、勇敢和牺牲的崇高精神么?我们中华民族的未来将会是什么样的?那只能是懦弱、逃避、自私、冷漠、分裂,只能是准备着做外邦殖民者的奴隶!汶川大地震中的孩子们的表现有力地告诉这些精英们:你们“美好”的愿望是无法实现的;人的本性也拒绝你们的好意!
2004年,小英雄赖宁的图像被从学校的墙壁上取下了,那么,为了自己和中国人不做敌人的奴隶、为了家乡和中华民族的解放而英勇牺牲的像年仅13岁的王二小一样的那么多的民族小英雄是不是也不再应该被我们的下一代所学习和崇敬,或者作为反面教材告诉我们的下一代绝不应该在某个年龄之前迎难而上、为国牺牲?那么,是否该把在汶川大地震中返身抢救老师和同学而牺牲的孩子作为反面教材,告诉其他的孩子:像他们那样牺牲是错误的、无谓的,千万不要向他们学习!
我们褒奖烈士,目的在于肯定和弘扬其精神,安慰生者,激励他人,使社会形成蔚然的正气,团结的思想,向上的精神,因此只要死者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牺牲的,就应该受到国家的肯定,而不应该有年龄的限制。若果说要有年龄的限制的话,也应该从达到入学的年龄算起,因为一个公民他从入学开始就接受了国家的教育了啊,开始懂得是非善恶了啊。建国以来,多少中小学生救人救灾,勇斗歹徒,不都是我们国家教育成功的体现么!我们教育学生要勇敢要能够见义勇为,孩子践行而牺牲了,你又不给予国家性的肯定——认定为烈士,这叫什么道理?这不是国家自己打自己的嘴巴么?理由就是不利于保护孩子的生命么?按照这个逻辑,干脆规定在学生未达到某个年龄之前不得对他们进行坚持真理、声张正义、见义勇为、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的教育,那才能确保非成年人的生命不作不应该的牺牲,因为一旦他们接受了这个教育,就往往会无法保证将自己的生命安全作为面对灾难和恶人时的首选。——汶川大地震中的孩子们的返身救人的表现就正好以铁的事实说明了这一点。褒奖烈士,重在精神意义,不是追究法律责任,要以成年未成年的来确定是否追究。国家从公民入学开始对其进行了精神教育,因此公民在法定的入学年龄后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都应该被国家认定为烈士。
不将见义勇为牺牲的未成年公民认定为烈士,在客观上就是从国家制度这一社会核心的、根本的制度层面否定了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精神和崇高的献身精神,破坏了对未成年公民的思想精神、道德情操的持续发展形成的教育。在“生命至上”的气候的影响下,保护未成年人、不要将未成年人推进力所不及的见义勇为中而造成无谓的牺牲的正确的认识,已经变相的在客观上成为“某个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应该为他人或他物、他事做出牺牲”的观念,并且予以教育学生。“生命至上的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成为使中华民族的患难与共、见义勇为、勇于牺牲的崇高精神在下一代身上断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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