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最高法死刑核准-药家鑫案我们不能无所作为
法 律 监 督 申 请 意 见 书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二审正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现在我们申请人作为未提出上诉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被害人家属,省高院不准许我们出庭参加庭审活动,只允许我们旁听,和庭外听取我们意见的做法,我们一致认为,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二审违法剥夺我们诉讼权利的程序违法问题,我们依法就此违法程序问题,向贵院提出法律监督申请,申请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权,监督省高院依法纠正错误程序,准许我们参加庭审活动的法律监督申请意见,并委托我们的全部代理人王勇律师、徐涛律师及代理人张显代理我们向贵院提出法律监督申请意见书,请求贵院依法责令省高院立即依法纠正,允许我们出庭参加庭审,以依法保障我们诉讼权利的行使的。
理由如下:
首先,经过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后,我们认为,从法律上来讲,在二审中,我们虽然没上诉,但是仍有权利参加二审刑事审判的诉讼活动,有权出庭参加庭审,并在庭审中针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的采信、审理程序、定罪、量刑、法律适用、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内容等等全部有关本案的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只是由于没有提出上诉,便丧失了在二审中针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提出改判的具体诉讼请求的诉讼权利了而已,仅仅只是不能再对民事部分主张权利了,但是,并没有丧失表达意见的权利,就是说这种情形下,我们虽然无权主张权利了,但是仍有权依法表达意见。而这种表达意见的权利,也是需要在二审庭审中通过参加审理诉讼活动时来实现的,因此,应该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允许其参加庭审活动。
换个角度来说,就是针对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中的民事判决内容部分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改判的诉讼权利,只是我们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诸多诉讼权利中的一种权利而已,是权利之一,而不是全部权利,没上诉,只是丧失了这一种权利,而没有丧失其他权利,因此,仍有权利行使其他的诉讼权利,二审应允许我们出庭参加庭审活动,以保障我们依法行使自己其他的诉讼权利。
其次,至于刑事部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刑事判决部分如果我们不服,只能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申请这样一种法律救济途径来实现,那么,如果检察院对申请经过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作出不抗诉决定的,我们是没有权利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但是,其在二审中仍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只是不再具有像其在一审中所具有的,向法院提出要求对被告人如何量刑的具体诉讼请求的权利了,也就是说,不管我们是否上诉,在二审中,我们都无权对量刑等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的诉讼请求。但是,同前所述,我们并未丧失在二审中,针对原审判决书关于刑事判决部分的认定事实问题、证据采信问题、程序合法性问题、适用法律正确与否问题,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是否合法等等全部实体及程序问题,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我们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这些权利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始终的,直至案件最后全部生效,因此,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这些诉讼权利的行使。
再次,对于旁听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旁听只适用于公开审理时,与本案无关的人才能旁听,这也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是,我们在二审中仍然是当事人,需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出我们的身份,并保障我们二审参加庭审的诉讼权利。刑诉法及司法解释中所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规定中,均没有让我们旁听的规定,让我们旁听,明显的没有法律依据,程序不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我们可以明确看出,对二审程序有关章节的规定没有涉及到的程序,必须要按照一审的程序规定进行。结合本案,刑诉法没有对二审中附带民诉原告人的如何参加庭审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必须参照一审的程序进行,那么,按照一审中的程序规定,我们是有权利出庭的,因此,必须允许我们参加庭审,依法保障我们行使诉讼权利。
另外,根据刑诉法规定,二审是要对全案做全面审查的,不限于上诉人的上诉范围,那么,本案又是判处死刑案件,按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是必须开庭的案件,因此,在二审法庭全面调查时,我们不出庭,法庭如何全面进行法庭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规定,本案完全符合这一规定的情况,本案第一审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竟然对法律明确规定为财产损失的死亡赔偿金请求都不认定,不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付的诉讼请求,明显属于违法,被害人方是一直表示表示不服的,不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不代表就认可其违法错误判决。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被害人方没有提出上诉,只有被告人就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那么,在二审时,仍应全面审理,发现民事判决部分违法的,仍应将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此,这就涉及到对二审包括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的全面审查,这就必须让被害人方参加庭审法庭调查活动才能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保障案件程序合法,因此,必须允许期开庭,否则,便属于程序违法。
最后,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形下,不允许我们参加二审庭审,没规定表达意见只能在庭外表达,因此,应该允许我们出庭,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否者,便是程序违法。
我们的具体详细观点的阐述,全部包含在了我们代理人王勇律师撰写的一篇文章里,已经发表在王勇律师的新浪博客上了,文章的名称是《律师观点:药家鑫案被害人家属没上诉,依法仍有权出庭参加二审庭审,二审法院不允许其出庭,程序违法———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害人家属有权参加二审庭审》,这篇文章网址如下:
该篇文章全面阐述了我们的具体观点,请求法院能够予以采纳。我们真心的希望法院能在审理中做到,完全依法审理,做出一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公平、公正、合法的,经得起法律推敲、经得起社会推敲、经得起历史推敲的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来,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但是,目前法院拒不允许被害人方参加法庭审理活动,明显的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对于法院的违法做法,我们特向贵院提出法律监督的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监督法院立即纠正违法程序,依法保障我们诉讼权利的行使。
药家鑫案举世瞩目,药家鑫案的判决过程和结果举世瞩目,我们依法维权、弘扬法律、弘扬正义的目的,不只是简单的要求法院给我们一份药家鑫死刑判决的结果而不管程序是否公正合法,因为,我们维权是依法维权,我们不只是要求实体判决的公平与正义,还要求程序的合法与公平,我们是依法维权不是私仇、泄私愤、以牙还牙的个人同态复仇的复仇行为,我们不仅是要求法律打击犯罪、惩罚分子时,只是将犯罪分子罪恶的肉体消灭令其伏法,我们还要将药家鑫邪恶的精神、邪恶的灵魂彻底消灭,让社会树立起最基本的正义观,树立起最基本的善恶观、是非观,才能告慰张妙的冤魂,抚慰家属受伤的心灵。
综上,我们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法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监督法院立即纠正错误程序,坚决要求必须依法允许我们出庭参加审理,依法保障我们行使诉讼权利,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 致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辉,张平选
诉讼代理人签名:张显,王勇,许涛
201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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