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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三十年不变”是造成农村土地纠纷的根本原因

2025-02-25 文摘 评论 阅读
农村的土地“三十年不变”,也是出于专家学者们的建议,他们想让他们发明的使农民遭受了很多痛苦的生产责任制永远保持下去,使农民永远摆脱不了土地的束缚,永远摆脱不了狭隘自私的小农经济思想。究竟用什么方法能让广大人民群众能迅速地挣脱贫穷的锁链呢?毛泽东远在一九四三年十一月《组织起来》一文中就鲜明地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远的痛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步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就是经过合作社。”为什么人民群众热爱毛主席?就因为他站得高,看得远。时刻在为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着想。在抗日战争时期就规划出了社会主义的蓝图,就考虑了怎么让农民群众永远摆脱小农经济枷锁的方法。令人遗憾的是:在建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三十八年后,一些人们竟然又以改革的名义把代表着先进生产关系的集体所有制拆开打烂,让几亿农民又回到封建社会的落后的生活状态中,把因农民不得不付出几倍劳苦而暂时提高的粮食产量,说成是发挥了农民的社会主义生产积极性。实际上,都是利用了当时毛泽东时代就打好的农业和水利建设基础上而提高的。之后几年的粮食产量连续下降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责任制瓦解了集体经济,使人们不得不为自己的一己私利而挣扎。集体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也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整个社会变得势利、庸俗、浅薄和自私起来。为什么呢?上层建筑改变了,生产方式改变了,人的社会行为焉能不变?人人为了顾及自己的生存而挣扎奋斗着。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去宣传那些大孝大爱又会有用呢?列宁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就在于对具体的情况要具体的对待。”什么事情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不断变化了的情况做出具体的调整。可是我们的那些伪马克思主义者就喜欢把一切东西都搞成死的,一成不变的东西。比如赵紫阳在台上时就自意洋洋地说,他所制定的政策要五十年不变。结果没过多长时间就变了,因为他被赶下了台,这就叫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毛主席向来没有说过这种话。因为他是懂得辩证法的,知道一切事物都是在运动和变化之中的。土地承包本身就是一个错误,一个让农民从物质到精神都陷入贫乏的错误,而把这种错误的形式用一个文件固定下来就更是一个错误。“三十年不变”看起来很好看,好象是能提高生产力似的,想让农民加大对土地的投入。但恰恰正是它限制束缚了生产力,造成了土地资源分配的不平等。现在我就根据我一年来在农村的调查研究来具体谈论一下这个问题。第一,三十年不变的政策,首先忽视了人口的增减的问题。三十年对人类来说,已经是一个相当漫长的时间了。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家庭中的成员会发生很大变化的。在走访中,我就看到:有一个家庭有六口人却只种了三口人的地;而另外一个家庭有三口人却种了六口人的土地。举一个例子:第一个家庭,原来是三口人,但是儿子长大了,娶了妻生了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但是由于土地承包期没到而不能分到土地,所以他们只能种三口人的土地。第二个家庭,原来是六口人,一个老母亲,老两口和两个女儿一个儿子。二十多年里,老母亲寿终正寝;老汉得了急病也撒手人寰;两个女儿出了嫁,一个儿子大学毕业后在外面工作,找了一个女朋友。加在一起算是三口人,实际上是只有她一个人。土地转包给了土地少的人,她一年什么也不用干就能收入一万多块钱,得意地整天打麻将,现在一个人种十几亩地,而有的六七口人种三四亩的农民比比皆是。许多人都是靠在外面打工、靠在艰难困苦中挣扎度日子。第二,造成了土地的荒芜、闲置、乱占乱挖。由于各自家庭情况的不同,有的在外面做生意,或者打工挣了些钱,对土地上能获取的那点利润就不太在乎了,便让它荒芜着。有的种上一些树,只是为了表示是自己的土地。还有乱占,改变土地用途,就是在承包的责任田里修建房屋;村里的干部为了不想得罪人,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有乱挖,有的不想种地的人急着用钱时,就把地里的土卖掉,一挖就是三四米深,浪费了土地资源。是真正的“以邻为壑”,邻居们干着急但也没有什么办法。第三点就是容易造成长期的不公平。分配土地时,谁都想多要地、要好地。但是谁当家谁说了算。有势力的人利用各种办法多要了地,要了好地。那些贫瘠、偏远的土地都分给了那些没权没势的老实人。造成了极大的不公正,形成了新的地主和穷人。这一分就是三十年的不公平!这就是我所了解到的“三十年不变”的几个弊端。农村的基层干部和群众对这个政策都非常不满意。农民们都说:如果三年或者是五年一调地是比较合乎农村的实际的。这是不是归根于地方政府呢?我查阅了中国土地法,是属于前些年又那些“专家”和“学者”制定的土地法的不合理,估计他们是钻在屋子里根据想当然编造的,因为老百姓说这个政策一点也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里面的四个具体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我的看法:这一个条款的规定只说明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对土地调整的问题。在正常的情况下,每隔三至五年,经村里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法就应该规定村民委员根据农民家庭人口的变化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这一条规定有些笼统,只规定了出嫁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不得收回土地。但却没有规定具体期限,也没有规定嫁过来的妇女应该怎样分配土地,更没有说明没有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得到土地的理由。(假如出嫁妇女在新的居住地永远没有得到土地,那么原居住地的土地就永远不能收回了,这样就把土地的调整变成永远不能变化的情况了),这是“土地法”中使农民对土地承包法不理解的主要条款之一。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这个条款是关于死亡人口土地的继承问题,也是许多地方干部和农民们不能理解的条款之一:因为人口死亡以后,他的土地承包权就必须收回,这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但由于这一条规定,在漫长的三十年里;死亡人的土地依然被他们的子孙们继承着,而那些新增的人口——例如新娶的媳妇,新生的儿童就没有土地可分配(土地法在这方面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就形成了有的三口人因家庭人口死亡而占居六口人的土地、而有的因为娶媳妇生子由三口人变成六口人而仍然得不到土地的不正常现象。这种情况在当今的农村非常普遍。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这一条规定了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是,当农民的家庭的人口中发生变动时,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如果村干部都按照这个条款来执行,那么农村中的土地分配则会越来越不合理、越来越不平等,乡政府的干部们就没有办法对这个问题进行表态和调解。成为土地调整政策的一大障碍。

  

  在我的采访中,不管是地方干部,还是农民群众,大家一致认为这几条规定是不太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三十年的漫长时间里土地不能进行有效的变更,这将会造成土地分配的非常不公。

  

  这个问题在我心中盘桓以久。我认为土地承包法在它制定之初,这个问题还没有显现出来,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到了十多年后的今天,问题和矛盾已经早就显现出来了,许多的土地纠纷案件都是因此而起的。如果是错了,就应该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

  

  广大人民群众对以我们的党中央是坚决拥护的,对伟大中国共产党是无比热爱的。我到下面去采访,我认为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这个问题影响到了几亿农民的土地资源分配,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了,农民高兴,地方干部高兴,也更会提高我们的党中央在群众中的威信。

标签:土地   承包   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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