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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舟子评邓晓芒公开信一文中思维逻辑的再质疑(一)

2025-02-25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对方舟子评邓晓芒公开信一文中思维逻辑的再质疑(一)
方舟子在2010年11月9日零时在其博客上发表了《评“邓晓芒给方舟子先生的公开信”》一文。到此,钱权色学等各界所期待的方舟子大战邓晓芒,或曰”康德第一人“遭遇到了”打假第一人“的批判大戏终于上演了。
对于这样一场批判大戏的上演,几家欢喜几家愁。
悲喜交加过后,却感到了一股莫名的兴奋和激动。
方同邓的遭遇恰恰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
提供了一个运用自我自由意志之理性去判决方舟子同邓晓芒所言说的事实和逻辑的绝佳机会。
基于这样的动机,所以本文才有上述那样一个标题。

  

  基于方舟子评论文章中所言说的内容以及的先入之见,
这样也算是给了一个理由,
去高举理性的大旗,对方舟子的此篇评论文章进行“无原则的批判”。
批判与任何否定或肯定都没有关联,它就是划分边界。
在边界之处,一物与它物相区分,而规定自身。
为了区分方舟子同邓晓芒之间的思维逻辑纠葛从而让他们彼此相区分,最终找到他们规定自身的根据,
那么运用自我自由意志之理性以进行理性地批判将是再好不过的路径,舍此别无他途。
批判本身不包含肯定和否定之意,那就让他们各自的逻辑事实进行自我的言说吧。

  

  一切从头开始,方舟子在评论文章开始说:
【方舟子按:这是道的原话:“邓晓芒表示,当时,教育部的规定是合作著作只能有一人申请。”(几年前网上出现的来路不明的“调查结论”也是这么说)此说被我证伪后,邓晓芒辩解说:“我的表述是:教育部规定只能以第一申”,改口也就算了,怎么反过来指责我误解了呢?说了半天,还是没说清楚为何别人能多人获奖,你的就不能?】
面对方舟子上述的质疑,要分析清楚方舟子的逻辑思路,必须要搞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一个人申请同多人获奖之间到底存在着什么关系?
以为,一人申请同多人获奖之间有如下几种可能性:
第一:以一人名义申请,仅此一人获奖;
第二:以一人名义申请,连同此外的另外一个人一起获奖;
第三:以一人名义申请,连同此外的另外多人一起获奖;
应该不会存在这样的第四种可能性,即:
以某一个人的名义申请,让其他的无关人等获奖而申请人反而不得将(如果是这样,那还了得,岂不是弄虚作假)。
基于上述的可能性,我们来分析方舟子的逻辑思路:
因为由于邓晓芒是一人申请的,而方舟子所搜集到的资料里面的得奖人名单中也只有邓晓芒一个人,所以方舟子认定邓晓芒“坑师”。
但是事实情况果真如此简单明了吗?
首先让我们来分析这样一个问题:某一科研成果申请评奖到底该需要多少个人去申请
如果方舟子认为邓晓芒以一个人的名义去申请是违规的话,那么方舟子肯定赞同多人同时以一份科研成果去申请同一个奖项。
如果是这样,岂不是有拿着同一项科研成果反复申请评奖之嫌?
如果这被认为是合理的话,那么对于那些仅仅只是一个人独自完成的科研项目来说岂不是严重的不公平?
如果这仍然被认为是合理的话,同时在这种前提下要想使得获奖的概率绝高的话,
那么在这里善意地建议:
申请科研课题的时候请至少找大于个合,越多越好,上不封顶,这样在申请评奖的时候,每个合都去写一分评奖申请书,保证该项目有绝高的概率中奖。
如果这依然还是被认为是合理的话,
那么岂不是在申请诺贝尔生理或医学奖的时候,
还要让该工作主要完成人手下的所有曾经做个该项目的所有合、工作人员、研究生、博士后以及打扫过卫生的阿姨们每人都填上一份申请诺贝尔奖的表格?
难道这样就彰显了公平和正义?难道这样就彰显了获奖人的崇高道德和品质?这毋宁说是迂腐和幼稚表现。
以为方舟子肯定是不会认同上述这样不讲道理的要求的。
事实上,当下中国也就是流行按照以一人(或一个单位)作为代表来申请评奖的。
我们现在不是高喊三个代表吗?如果连在学术评奖的过程中都找不出一个代表,都不让找出一个代表来,所有参与进去的人,人人都去申请评奖,人人都去邀功请赏,一律同等申请评奖,
请问这样申请评奖的方式,到底是有利于学术发展还是会抑制学术创新?
以为方舟子肯定是赞同以“代表”的名义去申请评奖的。
这个时候,那么邓晓芒的“教育部的规定是合作著作只能有一人申请”和“教育部规定只能以第一申”是符合逻辑和当下中国的现实的。
因此方舟子的“此说被我证伪后”本质上是一句空话,仅有形式没有任何内容。

  

  那么“坑师案”的关键实质就在于:邓晓芒这个“代表”是不是真的可以作为代表这样一个问题,而不是去质疑这个奖该由几个人去申请。
因为是被作为“代表”,因此理应享有代表的权利,那就是只能由这个代表去申请评奖;
但是权利之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那就是应当把该科研成果的重要的合作人的功绩包括其中,填表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必须让所有的合知情同意。
这是这个“代表”身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既然被选为“代表”(这个代表是怎么推选出来的这个不是我们外人所能决定的,这必须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之后才能提出),
这个代表一旦被选出来之后,那么该代表就享有相应的权利,比如以代表的名义填写表格等;同时也应当承担代表的责任,不能吞噬或者埋没合的功绩。

  

  那么这就牵涉到我们开始提出的那个问题:一个“代表”申请评奖之后,可以导致哪几种获奖的情况?
对于一个合作项目,一个代表申请的结果导致仅仅只是该代表一人获奖(第一种情况),那么该代表可以判定为“坑师”;
对于一个合作项目,一个代表申请的结果导致连同此代表外的另外一人或多人一起获奖(第二和第三种情况),那么该代表就不是独吞/独占奖项。

  

  最后来分析方舟子在此段话最后的那一句质疑:
“说了半天,还是没说清楚为何别人能多人获奖,你的就不能?”
经过查证:首先在《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下)》这样两本书的封面和侧边上都赫然印着“【德】 康 德/著 邓晓芒/译 杨祖陶/校”。
具体网址如下(超级链接似乎失效,请复制后粘贴于浏览器地址栏处):

  

  经过查证,在教育部颁发给邓晓芒的奖状有如下内容:
奖状名称: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成果名称:《康德三大批判新译》(共三部) 人民出版社;
主要研究者:邓晓芒 译,杨祖陶 校;
成果类型:著作;
学科: 哲学;
等级: 一等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此文字上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红色印章)
教社科证字 (2006)第003号
具体网址如下(超级链接似乎失效,请复制后粘贴于浏览器地址栏处):

  

  根据《杨祖陶:译事回眸之五:康德“三大批判”新译的七个寒暑》可查,具体网址:
康德“三大批判”新译于2004年春完成并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而且杨祖陶说:“座谈会和首发式我都参加了”。请各位注意,该书的首发式是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
而且杨祖陶在该文中还引用许嘉璐副委员长的话如是说:
“对杨祖陶,邓晓芒两位先生费时七载,以对哲学的忠诚呕心沥血,完成由德文原版进行翻译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表示由衷的敬佩与感谢”。
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分析出来,在2004年该书第一版印刷的时候就已经表明了杨祖陶的功绩,就已经是按照“邓晓芒 译,杨祖陶 校”出书的,
而不是由邓晓芒一人出席该书的首发式和座谈会。
如果杨祖陶所说全部属实(不排除已经80后了的杨祖陶记忆混乱想不清楚的极端情况),
那么在明知道已经在2004年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三大批判”全国首发式上全国人民都已经知道了杨祖陶的功绩的情况下,
在这样的情形下,任何一个人基于逻辑,都不会在2006年申请评奖的时候去霸占杨祖陶这一伟大“校者”的崇高地位的。
如果是这样,这岂不是如同捏着鼻子哄眼睛的过家家般的小孩子间的游戏?
即使不考虑真实的事实情况,仅仅基于逻辑,以为方舟子肯定是不会去相信有这样的怪事情发生的。
而且从上述搜集到的事实资料可以证实:
邓晓芒作为第一这个代表,是一人填的表格并上去的(并且给杨祖陶夫妇过目了并且同意了,邓晓芒如是说),
但是肯定是写上了合杨祖陶的名字(最后发下来的奖状可以作证,最后出的书上的署名可以作证,最后共同瓜分那区区6万元奖金可以作证)。
那么最后方舟子的“说了半天,还是没说清楚为何别人能多人获奖,你的就不能?”这样的质疑根本就是一句空话。
邓晓芒明明是作为代表申并同杨祖陶共同获奖的,这本身就是多人获奖。
方舟子从网上搜集到的证据就是那个公布结果的网页上仅仅只有“邓晓芒译”一个人,
那么在这里也在网上搜集到了一个“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
于百度百科,具体网址为:
在这样一份名单中,我们可以发现对获奖者有如下不同的公布方式:
例如:
管理学一等奖,中国股票市场风险研究 著作 吴世农 等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
哲学一等奖,康德三大批判新译(共三部) 著作 邓晓芒 译 人民出版社2002-2004年;
中国文学一等奖, 全元文 著作 李修生 主编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4年12月;
外国文学一等奖, 欧洲文学史(三卷4册)著作 李赋宁 总主编 商务印书馆2001年8月;
艺术学一等奖,舞台灯光 著作 金长烈、柳得安、姚涵春、沙晓岚 等著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1月;
历史学一等奖,中国人口史(1-6卷)著作 葛剑雄 主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2002年
经济学一等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历史与现实 著作 顾海良、张雷声 著 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
诸如此类“谁谁谁主编”,“谁谁谁等著”,“谁谁谁总主编”充斥着这样一份名单中,另外在表述研究咨询告之类的获奖作品时,例如:
马克思主义二等奖,关于宗教、迷信对高校学生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研究咨询告 郑永廷、方涛 等 教育部社政司采纳2004年8月;
此处更是以“谁谁等”的形式予以公示。
按照方舟子的逻辑,
上述凡是以“谁谁谁主编”、“谁谁谁等著”、“谁谁谁总主编”、“谁谁等”方式公布的获奖者全部都是“坑师”?
他们全部都是学术学术剽窃和独占合成果?
以为,
方舟子将网络上这样一类表述的信息作为学术打假的基石而不是像我大熊猫一样多方搜集资料多方分析并且逻辑推理并且质问嫌疑人的动机就贸然开始行动简直是“聪明一世,糊涂一时”。

  

  
因此最后,方舟子基于其从网页上搜集到的信息就开始质疑:
”为何别人能多人获奖,你的就不能?“这样一种暗含有假设前提(邓晓芒首先就被方舟子认定为是一人独霸奖项)的质疑是失败的。

  

  从另一方面表明:
邓晓芒所言”例如我现在手头还有一本精印的《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7年4月北京),第1页一等奖哲学类中列的是‘康德三大批判新译(共三部),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也有两个名字。可见当时有不止一种渠道公布获奖名单,您所‘查’到的恰好是漏掉了杨老师的名字的名单。但这一遗漏可不是我的过错。“邓晓芒上述的这样一种辩护是成功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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