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精英们的改革开放违背了宪法

2025-02-13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在法制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开放  

  

一,三十年来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  

邓小平同志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强调法制建设,并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著名论断,明确一切工作都应当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为标准;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理念;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建立“和谐社会”、“改革成果要让全民共享”的主张,强调加强法制建设,维护宪法权威。三十年来,我们国家制定了《宪法》、《民法通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等,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基本法律、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方面都系统地建立起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了这么完备的法律制度,应当说成就巨大。  

二,三十年来经济领域的法制思考  

法制是轨道,是指引,是前提,任何工作都是在轨道上的前进。我们只有沿着轨道前进,才能保证正确的方向;而任何脱离轨道的前进,都将招致破坏与灾难。三十年来,我们在法制建设上的成就引人自豪,但在法制的应用上却并不令人满意,尤其是在经济领域的事务上,其中集中的体现就是在国有企业的改制和下岗职工的分流上。

1,国企改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由此可见,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国有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有企业的财产。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国家投入与国有企业的职工在长期劳动的过程中所积累起来的财富,理应属于国家和国有企业的职工所共有。国家法律只是授予了企业经营者的财产经营权(即使用权),而没有授予企业经营者的财产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作为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没有占有和处分国有财产的权利。作为国有企业,要转制、处分财产,从法理学的角度上,至少应当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并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企业处分财产的收益也应当归国家和企业的职工所共同所有;而绝不是由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少数人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决定,从而造成国家和职工权益的受损与国有财产的流失,变卖企业财产的收益也应当有国家和企业职工的份额,而绝不是由少数人占有和挥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五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目前的国有企业改制,在程序上仅由企业的经营者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少数人主导,没有经过财产所有者的同意与授权,没有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在实体上剥夺了国家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

2,职工下岗

国有企业的财富,是国家初期投入与国企职工长期劳动积累的成果,国有企业的职工们长期忍受低工资、高积累,是因为他们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契约:即国家保障他们终身的工作与福利,而事实上国家长期以来也一直是这么做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才激发了职工们为国家建设任劳任怨、忘我工作的巨大热情,他们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国有企业财富的增殖创造了巨大的积累。可如今,国企改制在使一部分企业经营者暴富的同时却使大部分的企业职工失去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由此可见:劳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 任何人都享有法定的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侵犯;任何人在享受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并必须同时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目前的国企改制过程中,一部分人任意剥夺与损害另一部分人劳动权益、非法让职工下岗的现象,是非法剥夺并肆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不符合宪法的规定的。   

三,新时期经济领域的依法改革  

2004年3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研究部署。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会议。会议强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会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不断推动中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要推动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研究制定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措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新的历史时期,胡锦涛总书记鲜明地提出了“和谐社会”、“科学发展”、“改革成果要让全民共享”的治国理念,新时期的改革开放应当在胡总书记的治国理念下,依据宪法和法律,高举公平与正义的大旗,践行党的宗旨,肩负起历史的重任,为了和谐社会、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沿着法制的轨道向着党所指引的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力推进。  

标签:国家   宪法   国有企业   财产

条留言  

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