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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州:数百名职工要开胸验肺,两年来依法上访却险被打死

2025-02-25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我们在维权过程中遭遇上诉难、立案难、审判难等重重困境。感谢法律界、媒体界爱心人士对我们的关注,谢谢大家!联系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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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指定的工人代表郭希成因为依法上访遭到黑社会暴打!

  

  一、白色恐怖的一幕。

  

  2008年6月8日凌晨1时许,山东省莱州市展润集团工人代表郭希成(政府让当的,图中受伤者)全家三口人(妻子、女儿)还在梦里,喀嚓一声,宿舍大门被踢开,全家被惊醒,郭希成从床上滚起来时,四个蒙面人已站在他面前,他们手持钢棍,二话没说就朝郭希成的头部砸去,当场郭希成就被砸倒,其中一个蒙面人说“别砸头,打腿!”接着梦面人一齐朝郭希成的腿部、身上乱打,一边打,一边叫嚷:“再叫你上访,今天打断你的腿,郭希成妻子上前护丈夫,也被钢棍把手打伤。郭妻急忙从窗户跳出去,给110警,时间是凌晨1时20分许。蒙面人一看郭妻跑了,可能是怕出去叫人,于是也撤离了现场。凌晨2时许110到了现场,把受伤的郭希成送到就近的沙河镇医院。8时许警察到现场拍照,照了几张说没电了,就走了。现在郭住在医院。

  

  二、恐吓的信息

  

  2008年5月4日11时36分15秒,郭希成手机收到一个恐吓信息:“不知死活的东西!你以为我是政府官员因(任)你摆布,对广大职工可以忍让同情,你既然和我叫板,给你台阶你不下,你是我文景的敌人!梁某对敌人决不客气!”收到这条信息后,郭希成大吃一惊,心想:“梁宝君主任能发这样的信息吗?”为了证实事实的真相,我们到移动公司调出了电话号码的户主是文景律师事务所,并多方证实这个号码确实是梁宝君主任的。(见证据之一)

  

  梁主任为什么会给我们发这样的信息?现将原因陈述如下:

  

   我们是莱州市水泥厂职工,老企业改制,将水泥厂改制为莱州市展润水泥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又成为展润公司的职工。2002年9月27日,展润公司将企业经营权和财产租赁给莱州市蓬龙水泥有限公司(见证据之二——租赁经营合同),职工的劳动关系由展润公司又转到了蓬龙公司。蓬龙公司是2002年10月29日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于2005年8月22日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工商局以莱工商企处字(2005)第415号文件吊销了蓬龙公司(见证据之三——公司吊销情况)。蓬龙公司被吊销后,将租赁的企业又交给了展润公司,展润公司接过企业继续经营,我们这些职工的劳动关系又转回到展润公司。从2005年8月22日以后,展润公司给企业的职工交养老保险(见证据之四——养老保险对账单)。展润公司在2005年8月22日以后还给不少职工下达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证据之五——通知书)。以上两点事实,充分说明2005年8月22日收回企业后,以展润的名义经营到2007年11月30日。而展润公司清算组在文景所的律师梁宝君、张娜的操作下却在给工人的回复函中说:“2007年11月30,蓬龙公司停产,……。”

  

  为了回答梁宝君、张娜律师操作下,以展润公司清算组的名义给职工们的三次回复函,我们以展润公司职工的名义写了两份材料,揭露了三个回复的欺骗性、虚假性,(见证据之六、七——职工的两份材料),这就激怒了梁宝君主任,给我发了上述信息。

  

  从信息的内容看,梁主任已把我们职工列为文景的敌人,而且要对我们不客气。信息的话语大有消灭我们这些敌人的意思。现在中央提倡以民为本、团结和谐,而梁主任公开与中央精神背道而驰,随意设敌,公然威胁,制造恐怖。世界上有专门制造恐怖的本拉登,现在莱州市又出了个梁拉登,叫人不可思议!法律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用事实揭开回复的谎言,我们以法律进行辩解,就因为这样我们就成了文景的敌人,文景所是律师所,应当按律师职业道德行业,不应当是玩弄法律,进行诡辩的专家,象梁主任、张娜这样为了挣钱,昧着良心欺骗、愚弄我们,不会成为我们敌人,可能成为我们仇人。梁主任自以为是莱州市律师的老大,老大发出上述信息,简直像黑社会的老大。

  

  三、事情的由来

  

  蒙面人叫嚷:“再叫你上访,……。”梁宝君在信息中说:“你既然和我叫板,……。”现在就从上访和叫板说起。

  

   郭希成和我们大家都是莱州市展润水泥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1993年企业改制,莱州市水泥厂改制为莱州市展润水泥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展润公司经营到2002年9月27日,将企业租赁给蓬龙水泥有限公司经营(见租赁合同),蓬龙公司由于不按规定参加年检,于2005年8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见工商局吊销材料),提前与展润公司终止了租赁关系,企业由展润公司收回继续经营,期间展润公司给职工交养老保险费,并下通知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见展润公司给职工交养老保险的证据材料和展润公司下通知的证据材料)。展润公司经营到2007年11月30日,根据(国发【2007】15号)、(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发改办运行[2007]1778号)、(鲁政办发【2006】96号)、(鲁政办字【2007】196号)、(鲁政办发【2008】8号)等文件,停产并成立了展润公司清算组。从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我们这些职工的劳动关系随着企业的变化而变化,由水泥厂——展润公司——蓬龙公司——展润公司。现在我们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展润公司。

  

  而清算组为了达到欺骗广大职工的目的,打着法律的幌子,于2007年12月12日,以蓬龙公司的名义给全体职工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通知书),部分职工(丙方)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与蓬龙公司(甲方)、展润公司清算组(乙方)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见协议书)。实际上,蓬龙公司在2005年8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已不存在,这种协议书是无效的。(1)蓬龙公司从2005年8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展润公司又接过企业进行经营,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展润公司(下图中2004年蓬龙公司缴纳保险,2006年换成展润公司给职工缴纳保险为证)。(2)劳动关系在展润公司,蓬龙公司已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了,还以蓬龙公司的名义给职工下达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还与职工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这是天大的笑话,也是公然的欺骗。(3)现在企业的资产属于展润公司的,给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展润公司资产的开支,不可能由展润公司清算组垫付,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七条纯系是剥夺职工利益的高级伎俩。(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我们这些水泥厂职工,都应当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不进行健康检查就下通知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因而是无效的。为了与清算组争论这一问题,职工与清算组有往来的材料(见材料)。清算组总是进行诡辩。因为我们实事求是讲问题,惹怒了清算组的实际操——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主任梁宝君,梁主任给职工发威胁信息(见材料)。

  

  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关停、淘汰的水泥企业,不存在与职工终止劳动的问题,“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涉及的企业,必须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后组织实施。”展润公司是属于政策性关停、淘汰企业,而展润公司清算组从来没开过会,更谈不上职工代表大会。展润公司清算组一会说是关停,一会说是破产,把职工都忽悠糊涂了。破产为什么不安破产程序,由法院来组织实施?为什么没有经过清算就高利息发放集资款和股票?而欠工人的加班工资就是不给,这走的是破产程序吗?

  

  清算组成立后,不按政策、法律进行清算,首先以蓬龙公司的名义给全厂职工每人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清算中首先高息发放集资款和股票,拒付加班工资,引起全体工人强烈不满,造成群体上访,在沙河镇政府和莱州市信访局的主持下,让上访群众推选郭希成为工人代表。

  

  郭希成当了工人代表后,按程序,依理依法对清算组的违法、欺骗行为进行了揭露,故而引出被公安局非法拘留10日及上述的恐怖情景。为了让大家知道展润清算组的所作所为,现将我们工人《对莱州市展润公司答复的回复》附上,请有良心的国人评论。

  

  向省领导反映问题,遭到莱州市公安局非法拘留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们是山东省莱州市水泥厂职工,因在毫无办法的情况下,向省领导反映问题遭到非法拘留。

  

  事情经过:

  

  2007年11月30日,莱州市展润水泥有限公司被政府政策性关停,并成立了展润公司清算组,工人在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的情况下,被非法强行解除合同。工人强烈要求清算组必须对其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并发放欠发工人的加班工资,并依照山东省有关文件重新安置工人,否则,不予签字解除合同。这些条件都遭到了清算组拒绝,工人代表(政府指定)多次到莱州市信访局、劳动局、工会,烟台劳动局、信访局,山东省信访局、劳动厅、卫生厅,国务院信访办、劳动部、总工会,反映此事,并且多次给莱州市市长、烟台市市长、省长、中纪委写信、发电子邮件,其中到省信访局去了有8次之多,莱州市信访局2名工作人员常年在哪里截访上访人员,省信访局工作人员根本就不给予登记,工人代表在遭到多次非法拘留、殴打和反映问题均无结果的情况下,我们于2008年7月14日工人代表11日到省政府找省领导反映此事,当日就被莱州市公安局接回并逼迫我在空白传唤证上签字,我拒不在空白传唤证上签字,就被莱州市公安局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申请集会示威,到山东省人民政府门前集体上访”。给予拘留10天的行政拘留处罚。

  

  我们虽对法律知识学得不多,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有关法律也略知一二,我只是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根本不存在游行、集会之说。

  

  为此,我认为:“莱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我非法拘留,存在以下几点不妥之处:

  

  (一) 事实不清,过分夸大。

  

  我只是在毫无办法的情况下,找省领导反应问题,并且是在省政府门前警戒线以外的人行道上,由于身体原因坐在人行道上休息,况且这是第一次,根本不存在游行、集会、示威之说。

  

  (二) 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上、露天公共场所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我到省政府门前找省领导反映问题,没发表任何意见,也没列队行进,只是在警戒线以外的人行道上要求见省领导。怎么能是集会、游行和示威?更何况省政府门前警戒线以外路两旁也不是公共场所。

  

  (三)滥用职权,非法传唤拘禁。

  

  我认为,我有不能解决的冤枉,满怀对党对组织的信任,满怀对省领导的崇拜,到达省政府向领导反映问题。省政府门前并没有竖立牌子不让找省领导反映问题。既然有省长信箱,在网上向领导反映问题无果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可以当面反应呢?我在省政府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游行集会示威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举行地主管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依照《游行集会示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机关制作《强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警察应当将被送人送回其居住地,连同《强行遣送决定书》交给被遣送人居住地公安局机关,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即便我有违反“示威法”行为,应当由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即便拘留也应该在济南当地拘留,仍然让我回来就说明我没有违法行为。莱州市公安局在我的户口居住地,将我给予行政拘留,于理不通,于法不容,恶劣构成对权力的滥用。

  

   相关证据

  

  

  

  就是这个手机号发来的恐吓信息

  

  

  

  上图证明,蓬龙公司于2005年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蓬龙公司解散后,展润公司收回经营,并给职工缴纳保险

  

  

  

  2007年,莱州市沙河镇政府以已不存在的蓬龙公司名义跟职工解除合同

  

  

  

  满纸谎言的解除合同书

  

  (请看图中画线部分,蓬龙公司此时已经消失两年)

  

  为什么不以展润公司名义解除合同呢?因为展润公司正在正常经营,董事会和职工不同意!莱州市沙河镇政府领导为了卖掉企业,从中渔利。披着不存在的蓬龙公司的马甲,赶走了工人

  

  工人要求清查违法卖掉企业后的资金去向,

  

  以及沙河镇政府是否有中饱私囊

  

  以及沙河镇领导巨额财产的

  

  

  

  违法解除合同的同时,没有给职工进行职业病检查

  

  

  

  

  

  

  

  职工依法上访

  

  

  

  工人代表依法上访被多次行政拘留

  

  

  

  工人代表依法上访险被黑社会打死

  

  

  

  职工的股票

  

  

  

  上图中,国家股只占36%

  

  法人股占57.4%,是成立股份公司前水泥厂(集体)的资金。

  

  镇政府无权出售企业,也无法通过合法程序出售企业

  

  于是才假冒蓬龙公司名义

  

  

  

  

  

  

标签:公司   职工   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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