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死宜谨慎,里面有陷阱!与田副院长商榷!
“冤冤相何时了”这句话最早见之于宋清的诗文中,红楼十二曲就有 “冤冤相实非轻”这个诗句,后来沿用成了俗语。民国军阀战乱时期以及国共两党夺江山的年代当权者都奉信的是铁血斗争的法则。可知在这样的残酷的生存背景下,这句话及其所蕴含的处事理念完全背离于当时的生态环境,便于党派、同僚、群众的攻奸倾轧中匿迹藏形,自然不常见之于民众的生活中了。
现在人对这句话的熟知和广为运用则主要源自于上世纪八十年代香港电视剧《霍元甲》的播出。剧中所塑造的民族英雄霍元甲曾几次运用过这句话,充分表现了一代武学宗师旷达高远的情怀和臻于至善的人格魅力。
近日,“冤冤相何时了”这句话被云南高院的法官运用于对一件凶杀案判决结果的辩解中,其荒唐的逻辑令人倍感诧异。在对一个严重刑事犯罪的“三特”案件中,云南高院的法官们竟然罔顾事实、标新立异,对一个穷凶极恶、十恶不赦的杀人犯法外开恩,毅然决然地否决了下级法院一审毫无瑕疵的裁决。这一行径挑动了大众本来就十分敏感脆弱的神经,在全民中搞得砸开了锅,引起了义愤。为平息事态,陈述这终审改判的理由便显得十分重要。为此,云南高法的副院长田成有便从幕后走到了台前,为他们的无理改判进行辩解,这一过程颇似于公司企业单位的“危机公关”。
然而,这位西南政法大学的高材生、被誉为云南省跨世纪学术带头人的田副院长田成有,却把这个危机公关给搞砸了。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陈述的改判理由之一便是“冤冤相何时了”,随后这话再度热络于各大媒体上。田法官的这种混乱不清的逻辑和荒诞的理由遭到了大众的质疑和驳斥。田副院长的整个辩解是那般的苍白无力、毫无理据。这暴露出云南高法的法官们专业素养堪忧的现状和潜藏在他们思想深处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限于篇幅,暂撮其要者一一驳斥之:
1)田称:如果杀了李昌奎,冤冤相何时了?
驳:李案大家都知道了,在此就不忍赘述了。对于这种惨无人道的凶杀案犯,法律向来是杀无赦、斩立决的。这点毫无异义,历朝历代的判案大概都是如此。然而,云南高法的田副院长在媒体上却语出惊人,他辩解道“如果杀了李昌奎,冤冤相何时了?”我们不禁要问一问这位田大人,这究竟是哪门子理?罪孽是李家人造的,处罚的结果是明摆着的,凶手伏法是理所当然的。常理而言,李家人不仅应毫无怨言而且应是悔罪一辈子的,怎么还想到去冤冤相呢?不知这位法官大人依据的是什么样的逻辑和事理?如果这也成了免死的理由,那么,所有的凶杀案犯都能找到更为充足的‘理由’,都得免死了。我们可以想象有几宗案件的凶残性可以和李案相比?还有哪个罪犯可犯案当死?也许搞法律的人士“海马区”或“肾上腺”特别发达吧,其思维逻辑的广度和深度非常人能望其项背的。反正按照我们普通人的正常思维来考虑,这是解不开的一个结。
2)田称:“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驳:法律本身是相对来说是纯洁的,尽管存在不合理、不完善、不合时宜之处。大众的情绪宣泄也有着复杂的成因,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这个我完全赞同。因为大众的情绪不一定总是正确的,有些东西需要几十年、几百年才有结论。但在这个案件中却不会有任何人去质疑民众这种诉求的合理性,因为这个案件是一个“三特”案件,即“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其社会影响都达到了顶点。如果说“轻易草率”的话,那么一审的法官们难道是在草菅人命吗?他们一线的调查、取证、 认定一无可取之吗?他们的判案毫不冷静吗?现今,杀人偿命的方式可能存在问题,但对这种“三特”案件是不应该有任何异议和动摇的。目前社会治安状况堪忧,凶案频发,如果这样的犯案者得以免死,那么民众没有安全感,今后那些有犯罪倾向的人可能会更加是无忌惮、铤而走险,社会次序将有可能大乱,社会稳定将遭到严重破坏。
3)“我骑虎难下,但死刑是时候改变了”
驳: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是判案的指导思想。中国地域广、人口多,贫富差距大,千百年来所采取的法律都是相对严厉的,而且法律条文也基本处于较稳定的状态,什么样的案件该怎么判基本已经深入人心了。如果判决的结果和民众的心理预期出入很大,那么在民众心里就会形成判决不公的印象。法官要尽量把握好法律所定的尺度,减少随意性,减少人为因素的介入和可操作空间,这样才可能尽可能的合理公平。所谓“骑虎难下”无非是关系到法院的威严以及个人的脸面,但面对此案我觉得还是应该立马修正错误,走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因为公正永远大于脸面,公正才会有威严。就个人而言,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此案纠正后那么此事终将淡去,今后也会取得大众的谅解。倘若抱着侥幸心理,期望十年、二十年后你的这种判案被人理解,那么恐怕终究会背上一辈子的愧疚和骂名,这将是一条不归路。这种愧疚和压力你是承受不起的,所以这个“虎”你还是越早下越好,因为前面是万劫不复的道德深渊。
4)田称: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驳:所谓依法办案,这个法律必须是现行的法律,绝不能人为地去臆想天开。尝试新法也应该选取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来尝试,对于杀人案要慎之又慎,更不用说“三特”案件了。现在的案件却想着用以后可能的法律来判,是不是可以说你有法不依呢?即便十年后法律上成功“废死”也不能证明你现在判决的正确性。你能把法律往后想它十年、二十年,那么别人就可以天马行空地想三十年、五十年一直想到“共产主义”社会,况且你所推测的十年后的法律也只是可能性,不是必然性,法律判案具有权威性严肃性的特征,可不是让你来“种试验田”啊。这里要特别点出的是搞法制改革决不能想当然、立标杆、树典型!这种做法其实是文革遗风的延续,和当年“乱放卫星”、“亩产万斤”、“赶英超美” 、大搞“样板戏“之类的做法同出一撤,也和现在的官员热衷于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和“政治作秀”等何其相似尔乃?其本身已经和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南辕北撤了。这让人不得不联想到我们的田大副院长是不是受到了某些贪官的蛊惑抑或是夹杂了一些个人过于功利的用心呢?现在社会进步了,倘若在中国封建王朝,你这种做法一旦不被认可,那很可能会被认定为“祸乱朝纲”,从而犯下重罪的。恐怕不仅自己得掉脑袋,九族被连坐的可能都是存在的。
废死宜谨慎,当心有陷阱!
我们不必去恶意揣测那些呼吁并尝试废死者的用心,但现实是严峻的,表面上看“废死”似乎是利国利民的,尤其对于弱势群体似乎更有利。其实不然,因为在犯案的弱势群体中杀人案只是少数,这类人有的在行凶前就有伏法的心理准备,有的是十恶不赦的暴徒。对他们而言,悲天悯人地去研讨生死是不是人道,社会意义并不是很大。我们国家毕竟还没有达到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社会条件,民众的素养还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强,我们国家也没有终生监禁这一档可选,废死缺乏现实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废死却让贪官污吏和行贿受贿份子们欣喜若狂地看到了亮光,已经贪污犯案的他们会放下沉重的心理包袱肆无忌惮地、变本加厉地去搞腐化堕落、去钻营贿赂,他们到成了废死之后的最大受益者。这和人们普遍要求公平、正义的呼声反差极大、相距甚远。人们可以去想想,弱势群体死缓后他们没有社会资源、没有财力智力,他们几无运作能力和空间。说句不好听的话,即便他们能筹到些钱,都不一定知道怎么去送、该送给谁?所以,很难想象他们真正能得到多少宽大、减刑和优待。而腐败分子常常是官商勾结、官官相护、权钱交易、朋比为奸,社会关系网盘根错节。一个电话、一个口信、一个暗示。。。就可能搞掂一个案件、一次腐败。只要没有被处死之忧,那么犯案就可能拒不坦白,因为出狱后他们可以得到丰厚的补偿。。。而与其同案的贪官污吏们为了保护自己,就会想方设法地来帮其运作以去心头之患。这些贪官们势力庞大、重权在握,运作能量极大,如此则会造成极大的社会不公(前铁道部长张刘志军的弟弟犯重案后却保外就医,这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长此以往,会毫无疑问地将破坏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和社会次序。
法律精英们,你们要尝试法治改革,这个初衷是不错的。但要一步步来,要把社会进步和民众的诉求结合起来考虑。司法改革的路径很多,没有必要死盯着一个点,在废死问题上搞来搞去。比方,我们国家高官犯案往往是秘密审判,其借口是保守国家机密。其实很清楚,在很多案件中这并非是主因,而是怕他们泄露了其它的黑幕,怕牵连到不该牵连的人,怕出现更大的政治丑闻。这难道不也是一种司法不公吗?你们为什么不尝试改变一下呢?所以,还是请多做一些实实在在对国家、对民族、对社会、对人民更有益的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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