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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产权转移已经达到高潮了吗?写在鲁能风波之后

2025-02-25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第二次产权转移已经达到高潮了吗?写在鲁能风波之后
  

  

  :龙吟傲风
  
  
  
  金庸说过一句大实话:“自古鼓励杀伐征战,不外乎依靠以下两个口号:抢钱、抢女人”,利益是一切社会变革参与者的最终目的,社会财富从顺序上分生产和分配两个环节,如果不能生产出更多的社会财富,那么把别人的财富转移到自己名下,也是一种可行之道,而且,不一定使用过于激烈的手段,和平时期,一样可以。
  
  一. 从“公私合营”到MBO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改革旧的社会秩序方面,实行了一系列复杂的措施,对于旧社会各色阶级人等,标准也不同。地主首当其冲是最倒霉的,田地通过“土改”被充公,然后被广大无生产资料的农民瓜分,新中国之所以对地主特别严厉,原因就在于中共领导层认清楚了中国社会的现实,明白了农民问题是中国问题的核心,而土地所有权问题又是农民问题的核心,所以更改土地产权便是最关键的举措。相比明王朝后期,大量土地兼并带来的国家财政疲软和大地主阶层暴富,中共可谓明智的多了。对于中共来说,这一产权变更并不困难,中共作为刚上任的新一轮领导集团,自身受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影响不大,产权变更的损失几乎全部由地主,也就是旧的产权人来承担,中共只需要投入很少的暴力成本保障变更程序的稳定进行就可以了,而地主阶级的特性决定了它们不可能具备强大的阻力以增加中共的改革成本。“土改”基本上就是一种成本低廉的所有权再分配方式,它的主要受益人是原先没有生产资料的广大贫下中农,主要受损者是旧有的产权人——地主,这一变更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依据都只有一个,那就是国家政权的权力,或者说是暴力,因此,可以将其大概的看成是一轮新的“掠夺”。不过这种单纯依靠暴力的明火执仗的“掠夺”并不是我此帖关注的重点,我更感兴趣的,是一种非暴力的、平和缓慢的、拥有一定理论依据(当然不排除“歪理”)的“掠夺”方式。
  最倒霉的地主不但被剥夺了生产资料,连生活资料也被剥夺了,很多地主是一杠子到底,沦落到跟贫农甚至叫花子一个档次了,资本家相对来说好些,很多资本家(当然我指的是“开明”、“爱国”和“民族主义”资本家,顽抗到底的不算)的生活资料在一直没有被剥夺,直到社会动乱开始,而一开始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是没有受到什么影响的,不过这恐怕不是中共没有将其产业收归国有的意思,而主要是技术原因导致的,如果立刻公有化的话,从技术人员到管理人员的配备都将成为问题,当时的中共自己是没有能力经营好资本家的产业的,所以最好的方法是一边从中学习经验,一边培养自己的人才,等自身一旦具备经营能力,“公私合营”就可以开始了。
  “公私合营”的最后结果必然是公方收购,但是政府当时并没有足够的资金和财力来完成正常的商业收购,于是一种新的方式就出现了,就是用资本家自己日常产业经营的利润来充当收购资金。举个例子,某资本家的工厂当时的估计资产价值是一百万,年利润十万,政府现在收购该家工厂,但是政府拿不出一百万来,于是和资本家约定,以十年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收购款,但是一年十万政府也拿不出来,那怎么办呢?就从工厂的利润中扣。现在,工厂的所有权已经是政府的了,所以工厂所赚取的利润自然也就是政府的了,资本家可以继续每年从工厂中获得利润,等到获取的利润总额达到总资产价值的时候,政府的收购款就付清了。在上面的例子中,资本家只要每年从工厂中拿走十万利润,拿满十年,就和政府两清了,于是工厂的所有权就归政府所有。
  这个方法,乍一看挺合理的,但仔细一想,似乎也有点问题,假设资本家拒绝政府收购,十年中他仍然可以获取同样的利润,产权也不会因此而变更,如果把这两种方式相比较一下,得出的结论就是:政府无偿得到了工厂的所有权,只是晚了十年而已。不过上面的假设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合营”和“公有化”都是必然的,不存在拒绝的可能性。于是这个有点怪异的理论就一直被保留下来了。
  历史总有惊人的相似,甚至会给人一种“循环”的感觉,几十年过去了,上面的这种情况貌似又出现了。
  MBO是英文ManagementBuy-out的缩写,意为管理层收购,主要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一种行为。通过收购使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这个词本身原本并没有被人们关注,尽管这种行为这些年来一直在有计划、有步骤的持续进行,让这个词变得耳熟能详,成为广大民众街头巷尾的话题,有一个人起了很大作用。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在他引发的关于国企所有权改革的争论中,这个概念被一再的提到。本来企业所有权变更是一种很平常的市场行为,交易双方钱货两清即可,股权和上市这两种经济行为出现以后,产权交易更加容易,不需要再像从前那样买卖双方直接接触,通过金融市场,仅需对物而不需对人就可以办到,甚至普通人出很少的钱就可以成为“产权人”,当然,你是和其他人共享产权。西方很多企业为了扩大自身规模,大量发行股票,筹募社会流动资金,这么做使得自身的价值越来越大,但是所有权也越来越分散,最终的结果,就是形成美国市场上很常见的大众持股公司。
  作为资本主义制度和宪政制度的共同前提,“私有产权”在西方人的心目中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产权变更,只要是产权人的自主行为,就没有任何问题,但中国的情况与西方不同。
  新中国建立后,至少在名义上是“公有制”,根据法律条文,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生产规模大的国有企业则大部分是前者,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经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这些企业的产权分属于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我们每一个人都拥有其中的一部分资产的产权所有。按照中国的这个法律规定,那么国有企业产权变更之后,职业经理人(将国企领导近似看成职业经理人,虽然他们的职业程度很成问题)将得到企业的所有权,而企业的原所有者,也就是广大中国公民将获得出售企业所得的收入,那么实际操作是怎么样的呢?这个问题可以分三步情况来看。
  第一步:假设国企领导们拿出大笔的资金收购了原国有企业,那么收入所得将归于国家 ,再通过一些途径反馈给民众。记得有人曾经讨论过私有化之后,出售国家资产所得应该怎么样分配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有两个可选方案,一是追本溯源,把所得回馈给历史上的被掠夺者的后代,原先征收资本家的工厂,还给资本家的子孙,原先征收的土地,还给地主的后代,等等等等,不过这条没有实践可能性;二是将所得用来增进提高全民福利,比如补贴医疗、卫生、教育、环保等各方面事业,这条比较现实。MBO之后,国有资产归收购者,收购资金归福利计划,最终用之于民,当然,还要解决原国企人员的就业和生活问题。这算是最理想的情况。
  第二步:事实上,今天的国企购者们和当年搞“公私合营”时候的政府一样,都拿不出足够的资金来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国有资产,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采用政府当年采用过的手段,用所购买资产的“预期利润”来支付收购费用,也就是说,用国企的效益来抵偿收购资金。还是举个例子,某国企当前资产估价一千万,年利润一百万,那么收购者只需要在签定收购合约之后十年再正式接管企业就可以了,这十年内国企的收入所得全部归国家。仔细一想,形式和从前的很像,也是一种打着交易口号的掠夺,只不过产权的转移方向反过来了,从前是从私人转移给国家,现在是从国家转移给私人,如果说当年政府是掠夺了少部分人来补贴全部民众,那么现在呢?掠夺所有民众来补贴少部分人?
  第三步:上面那步情况确实是一种侵吞国有资产,如果真的那么做了就是掠夺,不过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做,但这不是什么好事,因为现实中采取的措施还不如上面那步。在上面那步里,国企收购者自己已经不需要掏出什么资金了,只是从掠夺的预期收益里划出一部分抵偿收购成本即可,可是收购者连这点成本也不愿意支付,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可是有些人要抢羊,连羊毛都不愿意少拿几根。在市场上买一只羊,如果想要压低价钱,最好的办法是什么?答案是羊的价值有限,只需要支付很少的价钱就可以购买。压低国有资产的价值,通过资产转移、制作帐面等手段,人为严重低估国企市价,甚至为了减少收购成本,制造经营问题,形成亏本表象,这一切,只有国企的具体经营者才能做到,也就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们。很多理论都是伴随着实践而生,用来作为实践的“合法性依据”的,比如“冰棍理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国企逐步走下坡路的同时,是一大批政府官员的“下海”,美其名曰“经济改革”,不过这种经济改革有很多都是紧紧伴随着权力而行的,改革的确帮助了很多平民百姓制富,但是获得利益最大的那一群人,却是和政府权力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那一群人。
  上面三步情况,一步比一步有问题,不过我们现实中真实存在的,是问题最为严重的第三步,对应新中国刚建立时期的产权变更,这一回可以被称作是“第二次产权转移”,国有资产的侵吞高潮期已经到来了,以“收购不良国企资产”和“市场经济产业改革”的名义。
  
  二.《物权法》:“合法性依据”OR无奈的妥协?
  据说在美国的《独立宣言》里有这么一段话(真假我不知道,没有本事读到这份文件):“How is it decided who may harm whom In a dictatorship, it's the dictator who decides. In a democracy, it's mob rule. How is it decided in a free society In a free society, the question of who may harm whom in what ways is decided through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翻译过来就是:“怎样断定谁可以伤害谁?在独裁体制,由独裁者决定。在民主社会,由暴民们决定。在自由社会,由私有产权决定。”
  正如大家所熟知的,我们当代所谓的“(资本主义)宪政制度”由三大基石组成,分别是:私有产权、权力制衡和法制化。私有产权是资本主义和宪政制度的基础和第一要素,这个概念在前资本主义时代便早已有之,但是当时其受重视程度远不能和今天相比,而古代的东西方(指古代中国式的“中央集权制”和欧洲中世纪式的“分封建制”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对这个概念的重视程度又有所不同,西方的“分封建制”对私有产权的重视程度相对更高些,而在东方的“中央集权制”下,则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中国倒是早就有“代理人制度”了,那就是官僚阶层,他们是自己对天下财富没有所有权,却替皇帝打理财产的一群人。扯远了,我们再把话题拉回头。
  完全基于私有产权基础而建立的社会制度,就是早期的完全市场竞争的资本主义制度,我们称之为“资本原始积累阶段”,也叫“自由主义化的资本主义”,这种制度基本上奉行的是“丛林法则”,纯粹是个弱肉强食的时代,童工、泰罗制等在这一时期极大的繁荣,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被自由主义的利剑砍的几乎一点不剩,所谓“管的越少的小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贫富分化和社会矛盾都得到了极大的加剧。这种制度最终彻底崩溃,凯恩斯主义随即取其而代之,后来就是大家所熟知的社民主义等改良主义思潮成为主流,这些后继的新思想观念,跟旧的纯粹由私有产权决定的社会制度相比,最核心的一个区别在于对“公平”的理解上。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几乎人人都耳熟能详,它堪称是资本主义制度用来证明私有产权优先性合理合法的最著名的依据,乍一看之下好象很合理,不过仔细一想,似乎又有点问题,如果你住的是茅草屋,而你的邻居住的是宫殿,你们不得到对方允许都无权进入对方的领地,那么你和你的邻居之间的地位是否“公平”呢?按照纯粹的私有产权决定论,这就是“公平”!自己能住什么样的房子是你自己的事情,保证谁都无权进入他人的房子才是社会的事情!但民众心里真的想要这样的“公平”吗?我们可以假设这样一种情况,给你两个选择,第一个选择是你可以得到一座完全由你自主的茅草屋,真正是除了风雨,不得你的允许,国王都不得进来,第二个选择是你可以得到一座宫殿,但是国王有权住进来和你一起分享,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哪一种?
  西方的福利国家模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因为纯粹按照私有产权决定论的自由主义社会制度造就了太多贫穷的人民,而且他们的处境被认为理所应当,他们无权合法的进入只有“风雨能进”的宫殿中去分享社会财富,那就只好用非法的手段了,于是经济危机之后是革命浪潮的风起云涌,最后,当权者不得不采取补救措施了,一开始的社会福利仍然是很有限的,可是民众的胃口一旦张开,就很难收拢,“民主政治”——准确说是“票选政治”本身有扩大福利的倾向,再往后的发展大家都知道,我就不再多说了。
  那么,看过历史之后,再来看看中国今天的产权变更,能发现其中的异曲同工之处吗?这一切听上去既遥远陌生又贴近熟悉,中国政府对当今中国社会制度下的定义是:“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看不像,瑞典说这话倒还有点靠谱,中国现在是“长期处于资本主义初级阶段”才是。
  “合法性依据”总是紧随着事实的变化而出现,并为之保驾护航,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第一次产权变更,将社会财富从地主、资本家等转移到国有资产上,与之对应的“合法性依据”就是“公有制”、“国有化”,现在第二次产权变更,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少数“权贵资本家”的身上,与之对应的“合法性依据”就是“市场化”、“发展民营经济”,不过青出于蓝胜于蓝,现在还有很多更有趣的理论,比如“国有企业效率低下,所以必须进行私有化改革”、“冰棍理论——国有资产就像冰棍一样迟早会化掉,不如趁没化之前送给私人算了”,当然理论这种东西是没有强制效力的,所以一定要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
  《物权法》,这部命运坎坷的法律在经过了多次波折以后,如果不出意外,今年九月应该就可以正式实施了,似乎有很多人赞颂这部法律,从“所有权明确”的角度来说,这部法律似乎是个进步,可它总让人看到一丝“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影子。在高举“公有制”大旗的时候,少部分人暗地将大量社会财富转移到自己的手中实际控制,可惜这些财富是见不得光的,而《物权法》一旦实施,这些财富就将作为合理合法的私人产权大白于天下,而且无人可以指责,我不得不承认,这比当初“土改”和“公私合营”还要更高明的多,以前是一直都明着来,现在是先暗地了瓜分掠夺完了,最后来个不认帐,一切重新开始。《物权法》既出,一切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至于之前这些产权是怎么来的,这不是《物权法》关注的范围,这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它的意义就在于将黑钱洗白???
  不然,实际情况恐怕还要更糟糕些,中国每年通过国际贸易带来大量的净资金流入,不过同时每年移民海外者会导致大量的净资金流出,据说数额已经达到贸易顺差百分比的两位数,确切的数字恐怕没有人能知道,因为永远不可能被公开,对于中国来说,最差的结果已经不是少数权贵资本家将国有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而是他们带着掠夺来的中国财富出逃海外,“两害相权取其轻”,为了防止中国的财富流失出国门,只能无奈的妥协,接受既成事实,让权贵资本家阶层合法的占有他人的财富。
  如果是这样,那么在不久的将来,人类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产权变更和财富转移将在神州大地上上演到高潮,少数人将是这新一轮洗牌的新赢家,而大多数人,将只能作为一个个无奈的看客,目睹着这一幕与自己有关,又完全不由自己选择的“权贵的物权盛宴”。

标签:产权   收购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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