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乐:达能是中国企业,收购娃哈哈并不构成垄断
王志乐:达能是中国企业,收购娃哈哈并不构成垄断
在中国的外资企业也是中国企业,达能收购娃哈哈并不构成垄断
——所谓达能强行收购娃哈哈的事件,是由于对合同的规定存在理解差异造成的。宗庆后也承认当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忽略了有关条款,导致了今天的被动局面。
但是客观的讲,在合同执行期间,宗庆后没有遵守合同,擅自成立非合资公司并使用娃哈哈品牌,属于违约在先。如果宗庆后认为合同有不合理的地方,或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存在错误判断,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来要求修改合同。也可以提请董事会讨论,如果遭到拒绝还可以根据《公司法》来谋求支持。但是在没有做类似努力的情况下,却另起炉灶成立非合资企业,显然是与合同不符,是违约在先。从法律角度讲是站不住脚的。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应该以法律为依据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商言商,我认为不要把这个事件上升到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等政治层面上。如果宗庆后认为原有合同存在陷阱,不利于企业发展,就应该通过董事会要求修改争议部分。假如在董事会不能达成谅解,也可以依据《合同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问题。
从纯理论化的角度讲,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民族品牌的概念已经很模糊了。一个品牌的创立首先是注册,注册时不会注册"中国XX",而是企业注册。因此就不好说它是"中国的",只能说是"中国人的"。品牌是可以买卖的,若被外国人买走就不能说是中国人的。
同样,中国在海外的公司在近年来也买了不少外国公司的所有权,那么这些发源于海外,原来为外国人所有的品牌应该算外国人的品牌还是中国人的品牌?
同样,达能收购事件也不能说构成垄断。《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明确提出,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等,需向商务部进行申。但达能在中国的饮料市场占有率不超过20%,离"垄断"还早着。且饮料市场不涉及能源,也不是特殊行业,此案显然并不适用。。
根据我们多年的研究认为,在中国的外资企业也是"中国企业"的一部分,而不是"外国企业",也是受到《公司法》保护。中国法律部门保护中国企业。在合资企业中,即使中方的股权是49%,外资股东持有51%的股权,但这个企业依然是中国企业。那么这个企业内部的纠纷就不是捍卫民族品牌的问题。这个品牌的控股人在多年之前就已经是外资企业。
王志乐言论集
外资并购有助产业安全,应重点打击国有企业垄断
——针对外资并购会否带来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商务部研究院昨天发文进行了回应:现在还没有一个行业真正被外资企业垄断。
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在文中指出,市场份额大不等于垄断,业界所批评的垄断,其实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现在还没有一个行业真正被外资企业垄断。一些人因为某行业中外资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占很大比重,就说某某领域被外资“垄断”了,这种判断有两点失误。
首先,同一行业内的外资企业之间也存在竞争。不应当把一个行业所有外资企业加在一起作为一个市场竞争主体来作判断。
其次,市场份额集中是垄断的条件,但不等于垄断。因为垄断是市场竞争主体运用其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判断是否垄断主要看这个企业是否运用其优势地位限制竞争。
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有少数行业确实存在某个外资企业市场份额集中度高的情况,但还没有真正形成垄断,且一个外资企业很难在短期内形成对中国某个产业的垄断。
王志乐认为,现在真正的垄断企业还多是国有企业。国家在市场准入上有限制,行政造成垄断。随着改革开放步伐加大,绝大多数行业应该允许外资、民营企业进入,这对中国的产业安全更有利。不能因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产业在市场竞争中遭遇困难,就把问题上升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这样做往往会使某些企业以国家经济安全为名行企业保护之实。决定一个国家的经济是否安全,主要看它的经济竞争力,没有竞争力的国家面对外部竞争就难以保障安全。
——中国处于一个半世纪以来经济安全度最高的时期。
允许外资进入对中国的产业安全最有利
——市场份额大不等于垄断,人们所批评的垄断其实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现在还没有一个行业真正被外资企业垄断。一些人说某某领域被外资“垄断”了,其理由是这个行业各个外资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加起来达到很大比重。首先,不应当把一个行业所有外资企业加在一起作为一个市场竞争主体来做判断。第二,市场份额集中是垄断的条件,但不等于垄断。从目前看,一个外资企业还难以在短期内形成对中国某个产业的垄断。现在真正的垄断企业还多是国有企业。绝大多数行业应该允许外资、民营企业进入。这样对中国的产业安全最有利。
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
——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一个重要的方面军。国家经济安全是相对外来威胁而言的。如果不涉及外来威胁,仅仅是内部经济运行问题,那么就属于经济运行健康不健康的问题,而不是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我们不能把中国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竞争、并购等问题,包括垄断问题统统上升为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基本上属于国内经济运行中的问题。从所有制来看,中国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三大方面军。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的一部分,把“外资企业”等同于“外国企业”是不对的。外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这些企业创造了中国约1/3的工业产值,提供了全国约1/5的税收,雇佣了2000多万员工。国家统计局历来把外资企业作为中国经济的一部分纳入国家经济统计。更为重要的是,外资企业已经深深地融入中国经济。如果中国企业群体不包括外资企业,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将大打折扣。
——国有企业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纯粹的国有企业。今后这种“你中有我们,我们中有你”的融合还会逐步加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把外资企业等同于外国企业,把外资企业并购国有企业视为被外国人控制。关于徐工的并购,我们觉得被凯雷收购也好,或者最终被卡特彼勒收购也好,就算由外资控股了,也是变成了一个中国的外资企业。它是中国企业群体的一份子,它的运行受中国的法律规范,受到中国政府的管理,并不会威胁国家的经济安全。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一部分,外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是中国企业之间的商业行为,不应当将这种商业行为意识形态化,进而渲染为国家经济安全问题。
——没有外资和民营企业的竞争,国有企业难以如此深刻和广泛地进行改革,企业竞争力不会得到这么大的提升。很多国有企业恰恰是通过和跨国公司合作发展起来,提高了竞争力。
——与跨国公司合作出现问题的原因往往是我们的企业管理体制没有深入进行改革,企业缺乏自我们发展的动力,缺乏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动力,一些人甚至躺在合资企业上睡大觉。企业没有搞好,或者行业发展出现问题,应当善于从我们自己身上寻找原因,而不要把责任统统归于引进外资或者归于跨国公司的“阴谋”。
——还有一种认识,外资占据了产业链的高端,我们在低端,导致外资挣大钱我们挣小钱。这个是现实,但是应该换一个角度思考。我们过去是在全球产业链之外,现在能进入世界产业链的低端和中端,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我们不应当否定自己取得的巨大进步。
——在全球化条件下,在市场经济中,股权是流动的,资本是流动的,所有权也是流动的。从全球化大视角以及发展变化的观点看问题,外资并购仅仅是中国企业成长壮大走向世界全过程中的一个阶段。
——过度保护国有企业是不可取的。从整体看,效率高成长快的企业恰恰是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竞争的压力,民营企业竞争的挤力往往是国有企业成功的动力。外资也是中国经济体制转型和市场经营机制形成的催化剂。
——历史上一个国家崛起的时候,往往都需要吸纳国际资源。19世纪英国、德国的崛起,20世纪美国、日本的崛起都是如此。历史上这些国家崛起之时,往往借助暴力或者不公平贸易掠夺别国资源。现在,市场竞争规则已经改变,暴力掠夺已经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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