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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被拆迁户2010年对拆迁的“八大期盼”

2025-02-22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广大被拆迁户2010年对拆迁的“八大期盼”  

  

鉴于现在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应公开而未公开的几项内容,不断引起和激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矛盾和冲突,造成面积越来越大的社会不稳定现象和问题,因此我建议在新修订的拆迁条例或拆迁法中,将这几方面的内容完全阳光化地公开,这不仅是科学发展观对城市拆迁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规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本质体现。  

最近,我们市区正突击大面积拆迁‘改造城中区’。我走访了被拆迁户,他们对新拆迁条例普遍有‘八大期盼’。这些期盼比“北大五教授建议”更实际、也更有建设性和操作性。  

  

一、必须将补偿标准公开  

  

从以往的拆迁补偿实践来看,各地在制定与掌握补偿标准的时候随意性太大了,不仅为那些贪官污吏通过拆迁寻租创造了太多的机会,也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产生了无穷无尽的矛盾,实在应该从根本上改一改了。  

  

二、必须将拆迁项目的补偿总额  

及拆迁款到账的真实情况公开  

  

拆迁项目的补偿总额及拆迁款到账的真实情况即使按现行的《条例》规定也应该公开。但是因为既得利益的驱动,拆迁人与地方政府常常暗箱操作,从中作祟,鱼肉被拆迁人。如果公开了,人人知道了拆迁项目的补偿总额及拆迁款到账的真实情况,能计算出每亩土地、每平方米房屋的补偿是多少,许多因地方政府暗箱操作引发的矛盾就都迎刃而解了。  

  

三、必须将制定实施的补偿标准  

所依据的市场时点价格公开  

  

现行相关拆迁评估、补偿法规对土地和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应依据市场时点价格的规定,应该是合理的、适用的。只不过对地方政府是否在执行过程中遵守与否,失之于查,失之于管,因此形同虚设。新条例应该对此矫枉过正,用法规保证地方政府对补偿标准所依据的市场时点价格公开。  

  

四、必须将拆迁人、被拆迁人、  

地方政府在拆迁中的收益款额、比例公开  

  

首先是必须保证拆迁人、被拆迁人、地方政府在拆迁中的收益款额、比例合法。所谓合法,就是按照谁所有、谁使用谁收益的补偿原则,该补偿给谁的补偿给谁,这样,几方在拆迁中的收益款额、比例的公开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五、必须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  

所规范的具体对象公开  

  

这个问题是拆迁补偿中的一个基本的问题,也是一个敏感的问题。所谓敏感说白了就是地方政府为了在拆迁补偿中获取最大利益,随意、无限制地将公共利益项目的属性扩大化,无监管地切割拆迁补偿款的蛋糕。  

因此,国家十分有必要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明确规定公益事业拆迁的项目属性及其范围。而不应该过分迁就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收益的多少与支付能力的强弱。此问题不解决,或者姑息地方政府在这问题的‘绑架’,实际上是饮鸩止渴的短视行为。  

  

六、必须将强拆的具体条件公开  

(建议制定强拆法)  

  

我首先建议人大常委会就强拆的问题制定《城乡房屋强制拆迁法》,以规范各地的强制拆迁行为,遏制因强拆引起的越演越烈的“强拆矛盾”。可以回顾,任何法规的制定,都没有《城乡房屋强制拆迁法》撞击反射的这么强烈。  

但是,在《城乡房屋强制拆迁法》没有制定之前,过度的方式应该是将将强拆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公布与社会,让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一目了然,对号入座,自己怎样做会违法被强拆,怎样做合法才不会被抢拆。这样,随也会产生新矛盾,但谁也不会怨天尤人,无事生非。  

  

七、必须将所拆迁的地段、  

区域的地价和房屋价格公开。  

  

之所以公开所拆迁的地段、区域的地价和房屋价格,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拆迁人和地方政府在这些问题上暗箱操作截留、贪占、切割拆迁补偿中的‘区位价值’、‘用途价值’等。毫不奇怪,现实的拆迁补偿中,许多地方政府就是靠暗箱操作将被拆迁人的这几块‘蛋糕’切掉归为己有的,由此产生许多矛盾和许多贪官。  

  

八、必须将评估标准和依据公开  

  

将评估标准和补偿标准及其依据公开,评估公司、拆迁人、被拆迁人和地方政府就都不用各自大个自的注意了。现实的评估实践是,政府主管部门左右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按政府主管部门的意图评估,补偿标准和评估标准形同虚设。这就导致了在评估中的行贿受贿等乱象的频发,被拆迁人因不满评估补偿不断走极端的局部社会矛盾激化。  

  

  

标签:拆迁   补偿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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