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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李庄及其辩护人支个招

2025-02-22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为李庄及其辩护人支个招

水生

   

2010年1月8日 ,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庄因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获刑二年六个月。此消息一公布,在有些媒体和网络上舆论哗然。有赞成而说好的,也有反对而谩骂的。但笔者以为,既然一审已经有了判决结果,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说,我们就要尊重法院的一审判决。如果有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怎么办?还是那句话,按法律规定办就是了。那些由此而破口大骂的,实际上就在以行动证明,自已是个法盲!

   

在笔者看来,如果真的是“为了中国法治的进步”,那么,稍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就应当提醒李庄及其辩护人,现在并不是开骂的时候,还是赶快提起上诉吧,争取在二审中有个好点的结果。不是说要追求“程序正义”吗?那么,就请李庄及其辩护人以自已的实际行动来证明,你们所追求的确实是“程序正义”。为此,笔者为李庄及其辩护人支个招:

   

1、因为你们是作“无罪辩护”,所以你们应尽快寻找对李庄有利的证人证言,并动员他们在二审时出庭作证。他们的证人证言要足以驳倒公诉人在一审时所提出的所有事实证据,从而使李庄脱罪。

2、你们尽快找到证人可以证明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事实依据,并说服证人出庭作证。

3、你们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寻找到足以证明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依据,并以此说服二审法院。

   

当然,二审的结果有三种可能:一是维持原判;二是因缺乏事实依据或适用法律不当而将此案发回重审;三是直接改判。但如果在上述三方面都不去做工作,那可就只有第一种可能了。你们能按上面所说的三条去做吗?你们也能用事实来说明,你们提出的证人是愿意并可以出庭作证的吗?

   

李庄及其辩护人口口声声是“为了中国的法治”。其实,所谓“法治”就是依法治国。在任何国家,无论何时何地,法律总是滞后的,而且是不可能尽善尽美的。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所有法规都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地加以修订。但按照“程序正义”的原则,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看来,要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行了,那只能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当然,或许李庄及其辩护人确实十分了得,可以说动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来个“司法解释”,这也可以算是有一个“法律依据”。但只要现有法律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或补充,就仍应按现有法律法规办事。即便是认为法院审理中有问题,也没关系啊,按法定程序走就是了。这也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审、二审(终审)和申请再审等审判监督程序的原因。李庄案一审已经终结,如果李庄及其辩护人不服,就按程序申请二审,二审判决仍然不服,那就申请再审就是了。你们不是说要“程序正义”吗?急什么?按着程序走,这就是“程序正义”,也可以说这就是“法治”。现在光嚷嚷有个啥用?笔者提醒你们,赶快去找找证人证言吧,这可是为了让你们在李庄案二审开庭时能有点“干货”拿出来,别光在法庭上蛮不讲理地耍嘴皮子,至少要能说出点事实依据和法律条文吧? 否则,你们还能算什么法律精英?

   

标签:法律   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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