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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不应成为政治赌博的筹码

2025-02-18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李庄这个人,我以前没听说过。可能李庄本人也未想到,一夜之间,他竟成了大红大紫的名人。中国的名人很多,新版名人身上往往有很多争议,比如小沈阳,有人给予正面评价,有人给予负面评价,这也正常。在言论自由的条件下,很多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见了之后就说出来,结果各异,不稀奇。然而像李庄这样,正面评价与负面评价各自走向极端,异议双方针锋相对,没有一点调和余地的人,还真算得上是新版第一名人。  

李庄所涉嫌的罪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并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犯罪行为,认定起来应当不至于太麻烦。有此类行为,即成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也不需要造成现实的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属于结果加重,该情节有否,只影响刑期幅度选择,即选择三年以下,还是选择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不影响罪名。如果处于预备、未遂阶段,也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对任何事情有争议或质疑都不令人奇怪,但网上关于李庄案的有些争议和质疑的内容却令笔者感觉诧异。比如,有挺李者言,“像李庄这样依法办案的好律师如果也被判刑的话,那么刚有一点起色的刑事诉讼辩护制度恐怕又要倒退回去了,今后的刑事辩护只怕又要流于形式了”,甚至还预测了更为可怕的结果,“现在刑事诉讼中还有这么多冤假错案,将来怎样,便不敢想象了”。又比如,有贬李者说,“像李庄这样为非作歹的恶律师如果不被判刑的话,那真是没有天理了”。争议双方对李庄作为律师的职业道德做了完全相反的评价,一方认为李庄是“依法办案的好律师”,另一方则认为其是“为非作歹的恶律师”。一方认为,李庄被判刑,坏处大大的,另一方认为李庄不被判刑,便没有天理。从认识程度上来看,贬李者要逊于挺李者。贬李者只是说“没天理”,或直言为“李庄必须判刑”,没有像挺李者那样“敏锐”地预测“刚有起色的刑事诉讼辩护制度又要倒退回去”,更没有看到“冤假错案将来更加不敢想象”。  

“没天理”也好,“不敢想象”也好,都是在追求一种目的,即“有天理”与“敢想象”。因为追求这种目的,所以追求今日李庄案的判决结果。李庄究竟是否应被判刑的争论,从事实怎样的争论走出来,走向了由目的怎样来决定。这既不是法律的思维模式,也不是法律程序,而是政治思维模式,由目的来决定今日的行动方案。法律思维模式与此相反,根据既定的法律与认定的事实来决定案件的结果,这个结果与任何人的目的没有任何关系,除非你根据既定法律与有关事实预测的结果与你所要达到的目的正好吻合。应当承认,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些司法机关以政治思维模式为指导,预先设定一个结果,然后再根据该结果来搜集所需要的证据,以期使判决结果符合其目的这样的事情。但这从根本上是违反法治的真谛的。李庄案争论到现在,争论内容已经游离出既定法律规定与认定事实之外,说明我们某些人的法治观念又退回到了原来的状态。如果以这种“目的主义”来指导此案,那么不用等判决结果出来,也无论判决结果为何,我们都已经失败了。  

有位先生说的更加直白,即便依据当前掌握的事实与法律既有规定,李庄无罪,那也一定要判刑,否则便是犯了“法条形式主义”的错误。案件的处理,既要符合法条的规定,也要符合立法的原则与精神,这本是法治的一条原则。但是在违背法律具体法条规定,追求立法原则与精神的时候,应当有完备的条件与程序限制,否则便不能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法律原则,从而损害法治精神。因为即使是对相对于法律原则来说规定的非常明确的具体法条,尚有许多不同的认识,而对于法律原则,则更是一个无底之筐,萝卜白菜都可以往里装。你相信法官适用法律原则比适用具体法条会更加忠实于法律吗?  

有人说,法律必须服从于政治。这种说法放在立法层面,或许有一定道理,但放在司法层面,是不成立的;放在实践层面,或许现实中确实有不少这样的事,放在理论层面,是非常有害的。现实生活中,不是有不少群体被某些人的一句“讲政治”便在诉讼中败诉或或者被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吗?这不是我们正在反对的东西吗?岂可因一李庄案便要放弃我们一直坚持的原则呢?  

李庄案争论到今天,可能许多争论者争论的目的已经超出了案件本身。挺李者的目的不太好说,但贬李者可能已经在考虑,如果李庄不被判刑,那么重庆打黑的整个行动就可能被否定,至少是在一定程度上抹黑。笔者不这么认为。李庄案的结论如何,不能影响重庆打黑的整个行动。即使是一件前无古人的千秋伟业,也可能存在这样的那样的不足。如前苏联的工业化过程,新中国建国初期的三大改造,其中都发生了一些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但能因此就否定它们的不世功绩么?正确认识这些伟大历史进程中存在的不足与其所创建的功勋,对于其后的发展,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即便李庄最后被认定为无罪,又怎能因此而否定重庆的整个打黑行动?肯定一切与否定一切的苦头,我们吃的都不少了,应当记取教训了。  

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李庄案判决结果对于重庆打黑行动的影响,不应过高估计。李庄案的判决,应当遵循把法律的交给法律,把政治的交给政治这样的原则,不应把李庄作为政治赌博的筹码。  

标签:法律   结果   目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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