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营利性机构”的一个参照
新医改方案提出:“鼓励社会资金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提供某“专家”的理论,也许对解读“非营利性机构”有所帮助。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 文东茅
“‘由于民办教育是一种公益性事业,所以不能营利’,这种逻辑成立吗?本文在具体分析阐述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可盈利性和可营利性的基础上,认为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可营利性并不矛盾,允许部分教育机构合法地营利,不仅无损其公益性,甚至还会促进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从而增加社会公益。”
“从供给的角度看,学校在制定学费水平时,不仅仅考虑办学的成本,同时必须考虑学生可能的‘出价’。由于学费只是教育供求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一种‘交易价格’,学校就有可能在高于培养成本的学费水平上招收到学生,并由此带来盈利。由于教育影响的复杂性、滞后性和长久性,受教育者很难准确估计教育可能为自己终生带来的收益,因而教育消费也有可能是非理性的。有些家长只要自认为‘值得’,就愿意支付高昂的学费让子女接受民办教育,这也为民办学校高于成本收费提供了可能。”
“‘盈利’和‘营利’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盈利’反映的是一种收支之间的状态,收入大于支出就出现盈利;‘营利’则是对经济行为的一种描述,‘谋求利润’被称为营利。根据对盈利的处理方式不同,可以区分出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在营利性机构,其经济活动产生的盈利归该机构的所有者,而非营利性机构的盈利则不归某个或某些个人所有,只能用于机构的发展。非营利性机构并非不能有盈利,大多数基金会、医院、福利院等非营利性机构都在积极获取盈利,以扩大自己的事业;而许多经营不善的营利性企业则不仅没有盈利,还可能出现亏损。”
“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显示‘不得营利’的非营利性机构就是一种理想的制度安排。有学者认为,由于缺乏个人利益的存在、缺乏提高效率的竞争机制、缺乏显示最终业绩的晴雨表—利润,非营利组织常常出现低成效、低效率、高风险、管理者中饱私囊等问题。具体到教育领域,‘非营利性’并不能解决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严重信息不对称问题,也不意味着能降低办学成本,‘公立学校被公认是其中(低效率)的典型,据《商业周刊》1995年报道,尽管过去10年间政府对学生的平均支出再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有25%的高增长,但学生的成绩指数却几乎未变。花在庞大的学校系统中的每1美元中,只有52美分进入了教室。’”
“非营利性这种制度安排,甚至也不能保证学校经费收入不被中饱私囊,因为学校办学者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工资、福利等方式提高办学支出,减少办学盈余或做到‘收支平衡’,即使有办学盈余,也完全可以通过奖金等方式发放到个人手中。我国的许多公办学校就在通过各种办法‘创收’,并将这种收入主要用于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此外,有学者指出,由于教育是非营利的,因而往往不是那些具有最高文化水平的人的工作选择,从而导致在整个社会文化水平普遍提高的情况下,教师的相对水平下降,进而使教育质量不能随社会要求的提高而提高。由于非营利性,也必然会大大减少社会资金投资于教育,从而减少整个社会教育服务的供给。
应该说,关于教育领域是否应该允许营利性机构的存在,目前还没有结论。而在实践中,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允许一部分营利性教育机构存在。”
“我国《教育法》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可以认为,这是对教育活动的价值取向的一种规定,其实质是要求教育活动应该以‘教书育人’为目的,而不能‘惟利是图’。从这种意义上说,这种规定显然是合理的。但是,举办教育的目的具有多样性,营利的目的与培养人的目的可以并行不悖。如果办学者既能遵照国家的要求提供具有公益性的教育服务,又能通过有效的管理获得盈利,政府有什么理由和必要来制止其获取这种盈余呢?”
“在现实当中,我国实际上也已经出现了以新东方学校等为代表的一批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我国部分民办中小学和民办高校也开始出现盈利,在这些学校,部分举办者通过他们拥有的对学校的控制权,事实上也已经在通过各种方式获取经济回报。从消费者的角度看,这些机构的营利行为并没有影响社会对它们的信任,接受新东方学校的培训甚至需要提前几个月报名、排队;从政府的角度看,也同样知道这些机构在营利,并且已经在将其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管理和收税,只不过没有通过正式制度单独划分出一类‘营利性教育机构’而已。”
“民办教育是一种与公办教育不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民办学校主要通过民间资金举办并依靠学费运营,公办学校则主要由政府举办并依靠维持。尽管如此,民办教育却与公办教育一样具有公益性,而公办教育也与民办教育一样具有盈利的可能性。由于民办教育具有公益性,其逻辑推论是民办教育也应当像公办学校一样获得政府的许可和支持;由于办学经费来源不同,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在处理办学盈利方面则应该有所区别,公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则只能用于学校的发展,而由个人和企业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则应该允许其取得办学盈利,成为营利性教育机构。可见,公益性是办学之后形成的社会影响,营利性则是有关办学行为和对办学盈利处理的一种制度安排,二者既不属于同一范畴的一对矛盾,也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营利性并不一定妨碍民办学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也不一定增加学校的公益性。”
“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看,政府可以通过有关法规限制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利润水平,防止暴利和欺骗现象。但实际上,由于具有公益性(收益的外溢性),而且需要与由财政支持的数量庞大的公办学校竞争,民办学校获得办学盈余非常困难,营利性学校的生存环境尤其窘迫,为获得竞争优势和长远的发展,这些学校必须控制自身的利润水平。因此,只要相关制度不断建立健全,也不必因担心对消费者可能的伤害而因噎废食,禁止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存在。”
“从教育发展和制度变革的角度看,由于有庞大的公办教育体系以及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体系存在,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至少在近期内只可能是少数,但不论其数量多少,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出现都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将使人们重新认识教育的特性,走出教育的公益性与可营利性相互矛盾冲突的认识误区;在实践上,它将不仅可以使部分民办学校能够名正言顺、合理合法地营利,而且也将极大地拓宽教育经营、教育融资、办学激励等方面制度创新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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