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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改造成“房产收入调节税”更合理更易征收

2025-02-13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物业税改造成“房产收入调节税”更合理更易征收  

  

听婵释禅  

  

一般地讲,“资产收入调节税”包括房产收入调节税、遗产收入调节税、金融资产收入调节税(股票、债券、股权、储蓄、租金等)、奢侈品收入调节税、土地资源收入调节税等,基本上都是抑制“按资分配”,并针对“资本收入或是掠夺剥削”过猛所实行的调节不合理收入分配所设立的税种,特别是在发达国家,这些税种已基本上获得普遍实施征收的税种,其目的就是为了缩小整个社会的“资产性收入贫富差距”,抑制和克服“资产资本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分配严重不均衡所引起的贫富两极分化”的经济社会危机。  

  

  

而“资产收入调节税”与“个人(货币)收入调节税”的根本区别就是:“资产性收入调节税”是为了抑制和克服“按资分配”引起资产资本贫富两极分化为“主要目的”的税种。这也是“以按劳分配和按公权力分配”为主要社会财富分配手段,并借此实现“社会财富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大力倡导和应该积极推行的税种。而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个人(货币)收入调节税”税种,却主要针对的是“按劳分配”所获得收入进行征收的税种,却完全放任了“资产、资本等收入”的税收征管,这是与社会主义倡导的以“按劳分配和按公权力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相违背的。也即一个人通过炒股、炒债券、炒房、出租房产、储蓄、赠送遗产股权、炒各种贵重稀缺物品等的“按资分配”,一月可以收入几万、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收入,你不征收任何“资产收入调节税”,可大多数人通过体力、智力、技能等的“按劳分配”每月收入那么个几千、几万你就一个大子也不能少地按税制征收“个人(货币)收入调节税”,这到哪也讲不出个“合理性”来呀!更何况是以倡导以“按劳分配和按公权力分配”为主导和统领的社会主义国家了。这不仅将加大整个国家的社会财富分配失衡,而且这种“按资分配”收入不调节,只调节“按劳分配”收入的“劫贫济富”的“收入调节税”税制,必将加速积聚并引发整个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的经济社会危机。这也是任何一个引入“按资分配”社会财富分配方式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所从来没有象中国这样被忽视的税种。  

  

  

当然,这种“劫贫济富”的税收制度安排也是有其各种原因的:一是我国引入“按资分配”这种社会财富分配方式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其“按资分配”虽然已经主导了大多数社会财富的分配,但主要注重了资本积极作用的方面,而对其的严重危害性还没有更深层次的认识,往往被政府所忽视。即使对其危害性有所警觉,也多是熟视无睹或是不闻不问。 二是即得利益集团虽然知道其危害性,但为了保护其即得利益,往往故意装糊涂,或是通过各种让其不能实施的歪理邪说或是复杂繁琐的操作程序让其进行不下去。现在“目的不明确”的所谓“物业税”的空转多年而不能实施,正是被即得利益集团通过“目的不明确”的复杂繁琐的操作程序所羁绊的只好拖延实施至今日。也就是说,动谁家的奶酪,谁都是要心疼的。但只对“按劳分配”动刀,不对聚敛财富能量更大更野性的“按资分配”动刀,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总是不那么公平正义、平等民主的吧!  

  

  

而从中国目前最大的“经济社会危机”来看,也正是这个“贫富两极分化”的经济社会危机在威胁着我们这个国家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而造成这种危机的根源,主要就是来自“按资分配和以公权力谋取私利分配”的主导和统领地位。尽管缓解这种危机有许多办法,但对少数人“按资分配”收入过多、过高、过大进行必要的抑制则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以“按劳分配和按公权力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分配制度的应有之义和客观要求,否则不要说什么坚持社会主义的“社会财富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了,就是“贫富两极分化”的这种最可怕的“经济社会危机”,就会让任何一个不按“市场经济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需要‘良性循环和合理演变’过程”的最大最根本规律性办事的国家喝上一壶的了。  

  

  

就中国当前流行的“物业税” 这个“有房产就征税”空转方案来看,其意图就是想通过其他的有关房屋、房产等的“税种”进行合并改造而形成一种长效稳定可持续的财税收入的“大税种”,以便解决财政,特别是各地方财政的稳定财政收入问题。这种“物业税”,可能不象人们想象的那种有如“个人收入调节税”那样地用于调节个人和集体“房产”等资产的“房产收入调节税种”。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这个“税种”征收的意义就小得多了。如果国家真是“差钱”的话,可以以任何一种名目进行顺理成章、理直气壮地征收,但可怕的就是那种“没有任何目的性和特殊使命”的“为了征税而征税”所进行的税制安排。现在的“物业税”正是在走上了这样一条漫无目的的“为了征税而征税”的歧路。  

  

  

一是这个所谓的“物业税”,是一个普遍征收且“调节资产贫富收入差距”力度不大的税种。充其量也就是一个变化花样的“为了征税而征税”的没有什么特殊使命,并鼓励“按资分配”,鼓励“扩大资产收入差距”的普通税种。只能起到为政府解决一个长期稳定可持续征收的财税来源的问题,其即不能起到“调控房价”的作用,也不能起到节约“土地”等资源的作用;即不能抑制“按资分配”,尽而调节 “资产性收入”的作用,也不能起到缓解“资产性贫富两极分化”,尽而预防的“经济社会危机”的作用。  

  

  

二是这种所谓的“物业税”,可以起到破坏“基本”民生,降低普通民众生活水平的作用,并也很难实施。 做为中低收入这个庞大群体,无疑也是住房条件最差的群体,“物业税”如果绕不开这个庞大的群体,那么在征收过程中也必将困难重重,而使这个“税种”实施不了而形同虚设。更何况这个庞大的中低收入群体多数连基本温饱都还没解决呢,哪有闲钱交你那份“物业税”呢?这在发达国家可能不是个很大的“一人一份”的征税问题,但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由于多数人还处在温饱线上,这种需要普遍征收的“物业税”,不仅根本不符合国情地太过超前地让多数人难以承受得了,而且这种“目的不明确”设计的“物业税”,也只能在遭遇各种阻力、难以操作等困难的情况下继续空转下去了。  

  

  

人类的“衣食住行用”等的基本“生存”需要中,“住”是一项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与其他项目的基本生存需求构成了人类“生存的必需品”。然而,这些“生存必需品”一旦超过了一定的需求限度,也就使人们进入到了“生活、享受,甚至穷奢极欲”的境界,在发展中国家,国家需要保障和保护的是居民的最基本的“生存的必需品”的需要。对这些民众“生存必需品”的保障和保护方式,除了要尽可能地为其“免费和补贴”提供外,再就是对这些“生存必需品”通过“免除税收的方式”进行保障和保护。所以,对于“房产收入调节税”来说,也就必须根据国家的现有发展水平或是整个国家的人均住房居住水平等确立一种“免税保障标准”。   

  

  

因此说,在我国当前的房地产投机投资猖獗,把房价炒作到天上,并少数人占有太多的房产资源,多数人只占有很少的房产资源,使有限的房地产资源不能有效利用并变成“有效需求”,特别是那些急需买房在城镇安家落户等的人们因房价太高买不起住房等的破坏民生与社会和谐稳定等的现实情况,听婵释禅认为,所谓的“物业税”还是改造成为“房产收入调节税”,简称“房产税”更符合中国目前急需抑制“按资分配”,缩小资产性收入差距,克服“贫富两极分化”的经济社会危机,调控房价,节约土地资源,保护耕地,加快改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的实现“全覆盖意义”上的小康社会目标的国家长远和现实的根本利益。  

  

  

当然,这种“免税保障标准”,以节约土地资源等的国家长远根本利益为准则的以“一定的人均住房面积”为标准,是最公平合理、平等公正的;是最实用现实和最具有操作性的衡量尺度。改革开放之初的农村“国有私营”的承包制,之所以到今天还没有引起过猛的贫富两极分化,其根本制度的原则基础就是根据“公平公正、平等民主”的原则进行的:“按人头平均分配承包的土地面积”而形成的农村基本土地分配制度。  

  

  

有人提出:“第一套房免税,第二套及其更多套房实行累进税率调节”的方案。这种方案带有明显的投机取巧的保护即得利益集团的色彩。如果第一套房是400平方米的别墅,一个低收入群体的人是一套40平方米的简易房,这种所谓的同是“第一套房”的“公平合理、平等公正性”又在哪里?这岂不是在开国际玩笑吗!   

  

  

也有人提出“按房屋面积和价值评估”等方式进行收税,但这样操作起来又太麻烦,不要说其中的腐败问题,就其操作性来讲,又如何可以迅速推开呀。再说了,居民买房因为房价的高低,已经付出了不同的成本和代价,特别是买高房价的人,已经付出了高昂的甚至是当房奴的巨大金钱和精神代价,再以房价高低或是房屋价值纳税也就把这个税种给引入歧途了。任何税种都不能体现绝对的公平、合理与平等,但只要达到其主要目的就可以了。就拿现在实行的“个人(货币)收入调节税”来说吧,一个三口之家有一个人下岗没有收入,一个人上班有收入且收入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标准,一个人上学没收入,人均收入不够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但那个上班的人现在还不是要一个子也不能少地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吗。这种不合理是显而易见的,但也不能因为其某些方面的不合理而废除了这个税种,有的只是需要进一步去完善使其日趋走向合理。“房产收入调节税”也是一样,只有体现简捷,好操作,体现相对公平合理,目的性特别明确等就可以了。  

  

  

还会有人说,炒房者少则几个星期,多则几个月就出手了,对其没太大的抑制作用。这种税即使征收了,也不一定就能马上把房价控制住,对于有钱人来说,税费那几个小钱是从来不会放在眼里的,但至少这些人握在手里的那些时日是要纳税吧。可以这样说,任何一种法律或是税制都是不能包医百病的,更主要的是这种税收政策是在导向那些“有效需求的买房者”,并对全体社会成员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国家需要节约和保护土地,特别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耕地资源;需要抑制“按资分配”收入的泛滥成灾;需要保持房价的合理和稳定;需要引导和导向国家内部住房资源的“有效需求”而不是大量闲置或是用于炒房;需要明确国家在现有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只支持和提倡小康生活水平的住房标准,其他过多的住房享受都要为之支付相应的费用成本。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设计以下“房产收入调节税”的方案:一是必须以整个国家的不分“城乡地域、收入多少、贫富贵贱、男女老少、私房公房、租赁、种族国籍等的所有在中国国土上购置、或是没有购置、或是租赁等的“全体社会成员” 做为“房产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对象,“一刀切”地按平均每人免税30—50平方米的住房之后,再对每人多出的住房面积实行累进税率的“资产收入调节税”进行征收。这里说的30到50平方米免税优惠住房标准是给政府和民众制定此税制的一个选择区间。这就是说,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在中国的国土上,你的名下也即身份证号下就只能享受30—50平方米的住房免税优惠。以每个人名下40平方米的免税优惠算,中国三口之家的基本家庭结构,就是120平方米住房获得免税优惠。这个民生也好,这个小康也罢,基本上是可以保证和保护的了。至于你有几套房,或是你一家三口人每人名下有一套或是N套房那都无所谓了,爱有多少有多少,但你就只能享受这40平方米的免税优惠,有什么服气的,那就找一个没税的国家去移民,在中国无论是谁,就这样了,爱谁谁,中国只有这个保护能力。而之所以农村也必须加入进来,那就是因为农村多是平房,其保护土地特别是耕地的任务就更重了。那要是让农村放开亮地建设大房或是别墅,中国的这点土地资源还能够浪费几年的。同时,也可防止房多者借用农民的身份证去买房地用来避税逃税。大家不管走到哪,只要没离开中国的土地,你那免税优惠就只有40平方米,别人用了你的,那你就只能去交税了。包括大学生租住的大学里的宿舍也是要算进你的优惠面积的,只不过大学生所平摊的宿舍面积绝大多数是不能达标的。当然,你外国人在中国买房也是毫不能例外。对于某种想给予某些特殊利益群体以“超国民待遇”的想法,那你就从其它途径想办法吧,就别在动这个税法的脑筋了。法律制度就得象个法律制度,就是要体现“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也必须尽可能地严密一些,必须将所有的可能的漏洞都给严格地堵塞住。

虽然,这个税种刚开始征收的一定阶段会没有多大油水,但随着人民生活不断提高,民众住房面积的日益扩大,油水会不断增多的,更何况国家从来都是“不差钱”的,各个税种都是有“明确目的性和特殊使命”的,都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和谐稳定共存共存地缓解各种利益分配矛盾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那就更是为了实现“社会财富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这个根本目的了。针对“按资分配”所实行的这类“资产收入调节税”,与针对“按劳分配”所实行的“个人(货币)收入调节所得税一样,都是为了通过以“劫富济贫”的税收方式,再通过发挥“按公权力分配”方式进行“社会公共福利保障共享制度体系”和其它方面的补贴等进行“社会财富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转换的。这就是所有社会人所共享的权利和必须适应并承担的义务。否则,那你就爱上哪个星球就上哪个星球去吧!  

  

  

  

二是超过免税优惠住房标准的部分,实行分段累进税率的“房产收入调节税”进行调控。比如:以每人40平方米住房免税优惠为标准,每个人每多出二十平方米,算一个计税档次,税率标准逐步提高,就象现在针对“按劳分配”实行的“个人收入调节所得税”一样的进行累进税率征收。  

  

  

三是对于各种商业用途的房屋等,则一般按统一的面积标准进行平均征收的税率,多一平方米就多拿一平方米的“商业房产调节所得税”。这没有什么好说的。但一定要比“个人住房收入调节所得税”重一些,否则有钱人就又跑到这里避税逃税了。  

  

  

四是全国城乡范围内的“房产信息的采集、联网和共享”问题是当前这种“税制”推行的最大困难。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公安户籍部门和房产部门等多家协同作战,并以每个人名下的身份证号为主线,将中国国土范围内的各个角落里的同一身份证号下的房产都汇总在一起,形成全国范围的监控个人和家庭房产的信息税收网络体系,其也必将为以后征收遗产收入调节税等税种打下良好的信息网络基础。而随时买房卖房的房产变动信息,也会随着发放房产证等的需要税务机关的最后一道手续而不断地随之更新变化,让每一个身份证号下的房产都无法摆脱“房产收入调节税”的约束和控制,尽最大可能地扫荡各种形式的偷税、漏税和避税行为,让这一“税种”名副其实地完成其“明确的目的性和特殊的历史使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调节“按资分配”所造成的社会严重分配不公平等的积极作用。现在这项“房产信息采集、联网和共享”工作的“技术问题”已不成其为问题,所差的就是“决心和时间”的问题了。至于这里边项工作的其它方面在这里就不多说了,总不能这活都让俺一个人干了吧!  

  

  

总之,目前所谓的物业税,是一个“没有什么特殊使命和目的性”的“为了征税而征税”的“差钱”普通税种。因此,其必须洗心革面地改造成为有“明确目的性和特殊使命”的“房产收入调节所得税”,并以此来发出这个税种的明确信号:那就是国家为了节约和保护土地,特别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耕地资源;抑制“按资分配”收入的泛滥成灾;保持房价的合理和稳定;引导和导向国家内部住房资源的“有效需求”而不是大量闲置或是用于炒房的投机;明确国家在现有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只支持和提倡小康生活水平的这种住房标准,其他过多的住房享受都要为之支付相应的费用成本。至于其它有如抑制“按资分配”的遗产收入调节税、金融资产收入调节税(股票、债券、股权、储蓄、租金等)、奢侈品收入调节税、土地资源收入调节税等,道理都是一样的,方案就各有各的说道了,在这里就先不谈了。但“按资分配”必须给予必要的抑制,这是在任何社会都不能熟视无睹和不闻不问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  

  

 2010年2月4日   

  

标签:收入   调节税   分配   房产   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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