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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与现实的距离:关于法治、民主、人权的思考

2025-02-15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理想与现实的距离:  

关于法治、民主、人权的思考  

周玉平  

2007年6月10日  

  

有关死刑和民主的争论,近期引起了广泛关注。一是是否废除死刑,或者废除腐败犯罪、经济犯罪死刑的争论。一是社会主义与民主的关系争论。废除死刑争论已经持续了几年,2007年随着最高法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一审判处郑筱萸死刑又形成了高潮。以著名法学教授、专家、法院系统高级官员为代表的一方,认为废除死刑是人道主义的必然要求、是世界刑法的主流和发展趋势、是国际公约的要求、也是体现我国文明程度的标志,对非人身伤害犯罪判处死刑有违刑罚的基本原理,而且实际执行的大量死刑也没有使社会治安根本好转、腐败犯罪显著减少。而以互联网上舆论为代表的一方则认为,我国当前的治安形势和腐败状况,需要保留并判处更多的死刑以惩罚和威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众、被害人的权益。关于民主的争论,以《炎黄春秋》2007年第二期发表的《民主社会主义模式与中国前途》文章为代表的一方,主张在国家事务中广泛推行民主决策、充分反映各个利益集团和阶层的诉求、实行各级领导职务的普选、保证军队法官等国家机器的政治中立等。以官方媒体(两个月后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正确认识民主社会主义,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代表的一方,认同民主在社会中的重要性;但对民主的内涵与外延与《炎黄春秋》有明显不同的观点;更注重如何实现人人民当家做主而不是表面的民主形式,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强调群众的素质适应和民主的渐进性,探索实现民主方式的多样性——例如基层民主、党内民主、政协民主监督等。以网络“左派”文章为代表的一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的“精英民主”、“资本民主”,要求扭转前一时期照顾和屈从资本、精英、权贵铁三角利益的趋势,坚持从占人口大多数的工人、农民、职员群体利益出发来制定政策、法律,重大决策必须尊重社会多数的意见、必要时实行真正民主的“全民公决”,而不是传统媒体偏向精英一方的舆论。笔者就结合自身工作谈点对法治、民主、人权相互关系的认识,与大家探讨。  

死刑存废的争论,涉及到法治的核心问题。引发公众议论的事件主要有三个: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额起点越来越高、实际判决稀少;二是专家学者和法院高官废除死刑的言论和建议;三是余振东贪污4亿多美元,中国向美国承诺判刑不超过12年后才得以回国受审,以及向加拿大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贪污、贿赂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在胡长清、成克杰被执行死刑后,贪污贿赂一两百万、500万、上千万、上亿都基本上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引起了公众的严重质疑,网上在推测法院判处死刑的起点究竟是多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实际结果大家都知道,就是12年—22年的实际刑期。死刑对贪污贿赂犯罪、暴力犯罪有没有威慑力,从刘涌等想尽办法避免死刑就可以知道,从推测可能犯罪的人在取消死刑后的行为方式也可以想到。死刑是否人道,从“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社会格言中就可以看出,暴力犯罪被执行死刑的人也是认可死刑的,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对可能受到伤害的社会公众而言是人道的。贪污贿赂等犯罪非法占有、挥霍的巨额财富,足以抵得上几十人甚至更多人毕生创造财富或毕生获得收入的总和,也是最近几年才开始执行的矿难死亡20万元/人补偿标准的很多倍,其社会危害性往往比杀死一个人大得多,所以公众赞成判处死刑。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不到50%;连专家们最为推崇的美国仍在判处和执行死刑,不知专家们的趋势论、文明论、公约论从何而来?废除死刑的观点置我国社会现实需要、公众意志于不顾,就引出了法治的核心问题:法律应该反映谁的意志?为谁服务?  

在立法上,反映公众意志、适合中国实际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现在制定法律(包括修改法律),目的还是满足管理、改革对法律条文的急需,使我国法律科学、严谨,保证法律的先进性和前瞻性,逐步与世界接轨。制定法律的主体,主要是相关执法部门(起草)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除了少数几部法律公布草案征求过意见外,人民群众参与得很少。盲目追求科学的、前瞻的条文,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吗,能在实践中很好地执行或遵守吗?实际情况是法条越来越多,老百姓知道的、清楚的、自觉遵守的所占的比例却越来越少。在执行中随意性、选择性、变通性也是普遍现象。法律不适应现实、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普遍发生。  

一些合理不合法现象、有违社会常理的法律结果的出现,可能来自两个方面:要么是法律条文不被公众认同,要么是执法理念和执法过程不被公众认同。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论很有代表性。从2004年修改宪法开始,一直有一股力量在推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入宪、入法,到了物权法草案讨论进一步发展为“谁占有、就归谁”而不问来源是否合法、不保护物的真正所有者的权利,说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可以预见的交易秩序。老百姓所关注的腐败收入、非法致富、国有资产流失、房屋拆迁,却被告知是其他法律调整的范围,不该物权法这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来规范。在广泛的争议,公布第五稿草案,史无前例的八次审议,中央专门发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培训代表之后,物权法在2007年全国人大上通过了。通过后的物权法,仍然存在不少争议,在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和其他拆迁事件(例如最近的北京被拆迁户投票表决拆迁方案)受到了检验,能否满足各个利益群体对他的预期,能否得到很好平等地执行、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还有待观察。在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上的争论,可以看出公众对法律是否反映了社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存在怀疑。  

法律条文和执法与社会实际需要脱节、过于理想化,可能是现阶段法治问题的主要原因。理想化的法治、理想化的民主,就如理想化的社会——共产主义一样,应该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但不应该是目前需要实现的目标。不管法治还是民主,只能立足于中国现实状况,根据大多数民众的需求和意愿而不是少数学者专家官员的意志,不断改良和逐步发展,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同步前行。这里既有主体问题,即法治、民主是反映谁的需要和意志、由谁来实施?又有价值判断问题,是现实价值、或者说我国群众的现实利益重要,还是理想价值、与国际接轨重要?例如对“双规”是否合法的争论,是注重反腐败的需要与价值,还是法治人权的价值?“双规”在形式上确实与《刑事诉讼法》不一致,一方面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区别,更重要在于:双规对反腐败是否起到了实效?现阶段反腐败没有双规行不行?大多数党员、老百姓是否赞同双规措施?我们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什么?还不是为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同时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在官员廉洁要求、监督约束方面加大力度,不去完善法律堵住漏洞、加强监管和惩罚;而在对官员调查、处罚上单方面强调法治;能有效地反腐败吗?是真正的法治吗?是哪些群体在支持双规、哪些群体在反对双规?设想一下修改《刑事诉讼法》把双规写进法律条文,进行全民公决,能不能过半通过?这可是真正的民主!  

法律的本质就是一种规则,是多数公众接受的最低约束边界,用以维护社会正常交往秩序。所以法律必须反映多数公众的意志,被多数公众所接受认可。一般形式就是议会或人大机构通过,最高形式就是全民公决。立法时公开条文进行讨论、征求意见并真正加以吸收是最好的办法之一。  

法治与民主的结合点就在于:以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然后用国家强制力施行法律。但民主和法治本质上都不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而是实现目标的方法问题、程序问题。人类社会的目标,恐怕还是《共产党宣言》说得最清楚: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  

民主就是正确的吗?民主至少存在三方面的根本问题。一是准确地反映了选民意志,却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问题。比如51%赞成、49%反对的法律或决策,施行后是否违反了那49%的人的意志?是否会侵犯那49%人的权利?如果民主决策侵犯了少部分人的权利,就合法吗?合理吗?就算超过67%赞成、少于33%反对,甚至超过95%赞成、少于5%反对,也是一样的道理。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多数人投票赞成要结束某人、某些人或全部反对派人员的生命,倒是民主了,但合法了吗?保障了人的尊严、自由和基本权利了吗?况且,有时真理或正义可能掌握在先觉的少数人手里。二是没有准确反映选民意志的问题。代议制民主本身的固有缺陷,就是层层代理或代表异化追求本身利益而没有完全代表选民意志。而且我国现实状况是没有选民、公众表达、反映意愿的有效渠道,除了信访告状和网站论坛博客,普通老百姓的声音在哪里得到了很好地表达,得到了社会主流媒体的报道和社会、管理层的认知?媒体报道的、发表的,除了官方的表态、宣传,主要就是精英、富豪等社会强势群体的言论。三是民主的运行成本问题,如果全国、省、市、县、乡的大小事务,都要通过选民民主决定,消耗的时间、人力、费用成本根本无法承受,花费的费用与取得的效益也可能得不偿失。所以代议制民主才有存在的合理性,行政权力才不断扩张。  

在民主、法治、人权、真理、现实需求发生冲突时怎么办?这是一个平衡的问题。法律、民主必须保障人类公认的基本人权,保障公平和正义,保护追求真理的自由。必须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和尊严。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证现实的需要、按多数人的意愿办事。  

标签:民主   死刑   法律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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