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宪政道路
论中国的宪政道路
2011-3-19
摘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简称《报告》)[1],指出,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并全面阐述了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
《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报告》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
《报告》标志了中国宪政道路上一个重要里程碑。
本文由绪论,本论,结论三部分构成。
绪论部分,简述了中国宪政道路问题的提起。
本论部分,分别从观念的差异,历史的回顾,中国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四个方面,论述了中国的宪政道路基本脉络。
结语部分,概括性地阐述了在中国的宪政道路上,如何正确把握宪法与宪政、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民主法治与人权自由、议行合一与制约监督的必然规律,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宪政道路。
绪论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简称《报告》)指出,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并全面阐述了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
《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报告》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
《报告》标志了中国宪政道路上一个重要里程碑。
中国的宪政是舶来品,最初是从西方学来的,这使它具有普遍性。因而,或多或少留有脱胎出来时的痕迹。从而为我们研究中国的宪政道路提供了一条基本的线索。
宪政主义又称立宪主义,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种主张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也是目前西方民主国家的现状。这种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使政治运作进入法律化理想状态。宪法强调法律具有凌驾于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的法治的必要性。[2]
宪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是对民主政治的制衡。在宪政国家,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是有边界的,不能互相僭越,政府所代表的行为世界是公共部门,相对来说公民的行为世界称作公民社会。
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权力的滥用(即有限政府),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现代宪政理论往往与民主的概念密不可。
今天,宪政或宪政主义已经成为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现代政治制度。宪政就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法治,来保障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原则,限制并划定政府权力和行为的边界,并提供相应的制度设计。
宪法自然地意味着宪政,包括“宪法权利”和“有限政府”。自从20世纪以来,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共和国命名,纷纷立宪,但未必存在有限政府。
中国的宪政经历了漫长的中国化过程,其观念、历史、实践和经验与西方有着显著的差别,这使它具有特殊性。
只有对这种普遍性和特殊性加以深入研究,才能够正确认识中国的宪政发展方向,正确把握宪法与宪政、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民主法治与人权自由、议行合一与制约监督的必然规律,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宪政道路。
一、观念的差异
哈耶克认为,宪政的实质有两个方面:其一是限权,即限制政府及立法机构的专属权力;限权的一个精巧的技术性手段是分权。二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洛克主张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通过宪法和法治的方式履行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宪政。以宪法为灵魂的国家权力的人格化,就是宪政。他的核心思想是,宪政是宪法的灵魂,无宪政的宪法则失去灵魂。[3]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并受制于其限制”,包括以下要素:
1.依照宪法成立的政府;
2.分权制衡;
3.人民主权和民主政府;
4.违宪审查;
5.独立司法机关;
6.遵守人权法案的有限政府;
7.对警察权进行控制;
8.对军队的文官控制;
9.没有,或即使有也是非常有限,和受到严格划定边界的,中止一部或整部宪法的实施的政府权力。[4]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宪政主义可以归结为四种精神的融合:即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共和主义和法治主义。其中自由主义是目的,民主主义是根基,共和主义是架构,法治主义是约束和形式。
西方学者的宪政概念,都回避对宪政阶级实质的分析,且大都是从某一角度来阐释宪政,因而不够全面。然而,撇开他们以西方宪政为理想参照系所带来的偏见不论,其中有些观点对我们界定宪政概念还是值得借鉴:
(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
(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
(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
(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中国学者的宪政概念:既包含了西方学者宪政定义中的合理成分,又有自己的突出优点,一是比较全面,二是大都强调了宪政的动态意义和实践色彩。但也有若干不足,如 张友渔 教授的定义中并没有强调“宪政”的民主政治要义,以至难以说明一些国家制定了宪法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宪政的例证。[5]杜钢建副教授的观点有一种更为务实的特点。但他将民主排斥出宪政的要义范围,而把自由推崇为宪政的首要目标并不可取。[6]自由是宪政的低度目标,民主才是宪政的关键要旨。
有些学者的观点比较独到,认为“宪法的本质在于集中表现了各种社会力量对比关系”。[7]
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可以把宪政简单地定义为:宪政是以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无产阶级的领袖人物站在历史的巅峰,对宪政有着更加深刻的解读。
马克思指出,“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8]
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9]
斯大林认为“宪法并不是法律汇编。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10]
毛泽东对宪政的阐述最有独到之处,“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11]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宪政理念上与西方传统观念有着明显差异,这一点勿庸质疑。因而,使得中国的宪政道路独具特色。进而,使得宪法与宪政、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民主法治与人权自由、议行合一与制约监督,等等,这些宪政道路上不可避免的问题,具有与西方不尽相同的规律。
因此说,研究中国的宪政道路问题,是一个扬弃的过程。抛弃西方宪政学说的资产阶级糟粕,汲取其中所蕴涵的人类社会文明内核;对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进程中,不断出现的民主政治事实,以宪法形式加以确认,这就是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历史的回顾
宪政主义体现了对人类自由选择和深思熟虑的充分自信,它根源于西方政治文化中的自然法传统、基督教传统以及契约论传统,汲取了西方法治理论、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论等理论的精华,形成了“权利”与“权力”两个重要的维度。
在资产阶级与封建王权的斗争中,宪政主义为限制君主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产生了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制约了封建王权,防止了国王权力的专断,成为当时西方一种主要的政体形式。
宪政作为封建专制政体的对应物,其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们通过不懈斗争争取来的民主权利和民主事实,以书面形式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来发展和完善这民主权利和民主事实,以此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正如毛泽东所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2]
西方有些学者通常将宪政主义的起源追溯到英国1215年通过的《大宪章》,认为这一贵族与王权斗争的产物具有限制权力的性质,是现代西方宪政主义的源头。但是,我们还是倾向于认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给西方带来了宪政主义。以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美国的麦迪逊、汉密尔顿等人为代表的宪政主义者,提出的三权分立、人权保护以及民主程序等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构成了宪政主义的基本理论体系,开创了西方宪政主义的政治文化传统。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作为一种理论形式的宪政主义成为西方政治制度架构的重要原则。从1628年开始,英国以《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以及《王位继承法》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为基础,形成了不成文宪法体系。
美国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以及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等文件的颁布则标志着宪政主义在实践中的全面展开。
宪政这一术语是在美国独立战争后的制宪活动中出现的。从美国宪法制定的1787年,到苏联颁布第一部宪法中间大约150年间,宪政概念与作为立宪活动结果的宪法,都是和谐而统一的。
随着民主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宪政主义融合了民主的因素,为西方宪政民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合理性。宪政主义逐渐由君主宪政发展成为民主宪政。
然而,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宪政本身并不涉及民主,宪政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自由权;而民主则关注政府的产生方式和权力来源。宪政可以让政府受到约束从而保障公民自由权;民主则可以让政府执政为民,从而保障或增加公民受益权。
回顾西方宪政发展的历史,人类能否在自我管理的同时实现自我约束,一直是困扰着宪政主义的一个难题。由于突出了对权力的限制,尤其是对民主权力的限制,宪政主义倾向于保守,造成了宪政主义与民主主义之间关系的持续紧张。这种紧张突出反映在人民主权与限权宪法之间的冲突、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的界限、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别,等等方面。宪政民主更为精巧地整合了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的紧张,成为宪政主义更高的理论形态。
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理论体系,宪政主义发展成为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架构的根本原则,代表了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最高成就,对当代西方政治思想、政治制度等各个方面均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然而,政治态度的消极悲观、政治功能的效率低下等问题仍然困扰着西方宪政主义,成为其进一步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国际无产阶级的宪政实践历史有两个典型范本,即巴黎公社和前苏联。
马克思认为,“公社所采取的一些特殊措施只能表明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的发展方向”。[13]
马克思特别指出,巴黎公社作为新型国家雏形的基本特征:用武装的人民代替作为资产阶级国家压迫工具的旧常备军和警察;国家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受群众监督,不称职者可随时撤换;公职人员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实行有利于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社会经济改革,根除阶级和阶级统治赖以维持的经济基础,实现人民管理制;在摧毁旧国家的物质压迫的工具的同时,摧毁其精神压迫的工具,使教会与国家分离,进行文化教育改革;公社的旗帜是世界共和国的旗帜,它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等。巴黎公社类型的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是应当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14]
1871年,作为人民民主宪政先驱的巴黎公社仅存72天,就被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血腥地绞杀了。据统计,公社战士共有7.29万人在作战中牺牲;2.98万人被枪杀,其中绝大多数根本未经审判;6万多人被投入监狱或被流放。[15]
正如毛泽东所说,“像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宪政,所谓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16]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了新型的苏维埃国家政权,开创了人民民主宪政的新纪元。苏维埃国家政权是由以前受资本压迫的群众自由选出和随时都可以撤换的劳动人民(工人、士兵和农民)的代表组成的,他们是国家的主人。“群众生气勃勃的创造力正是新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因素。” [17]国家机器实现了由“社会主人”到“社会公仆”的转变,国家机关的一切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但是,由于历史的、经济的、社会的种种原因,苏维埃国家逐步成为一个“带有官僚主义弊病的工人国家。”[18]列宁在全面分析了社会客观存在的政治根源、经济根源、思想根源和主观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只有当全体居民都参加管理工作时,才能把反官僚主义的斗争进行到底”[19] “通过缩减苏维埃机关、改善组织,消灭拖拉作风和官僚主义、减少非生产开支” [20]采取“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以便消除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发生的弊病,反复地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21]1920年2月,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工农检察院条例》,同时“要让人民法院加倍注意对官僚主义、拖拉作风和经济工作上的指挥失当进行司法追究”[22]
列宁的人民民主宪政实践是短暂的。
列宁逝世以后,苏联的宪政走上了曲折的道路。斯大林的高度集权思想被其后来的历届领导人推向了极至,出现了不受任何监督、任何制约的权力对政治权力的垄断;依靠的一系列封建性质的特权制度对经济利益的垄断;旨在扼杀舆论监督和对思想进行钳制的对真理真相的垄断。从而导致了 1991年8月25日 之后,苏联共产党作为一个拥有90多年历史、近2000万党员、独掌国家大权74年的大党轰然倒塌,苏联国家也因之瓦解。
三、中国的实践
中国的宪政道路漫长而曲折。
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正式颁布,但未能挽救岌岌可危的清廷;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宪法》,也未能给当时的民国带来宪政。军政之后的训政一直延续到1988年,“三民主义”的民国宪政才初见端倪。[23]
毛泽东在总结旧中国的宪政道路时指出,“宪法,中国已有过了,曹锟不是颁布过宪法吗?但是民主自由在何处呢?大总统,那就更多,第一个是孙中山,他是好的,但被袁世凯取消了。第二个是袁世凯,第三个是黎元洪,第四个是冯国璋,第五个是徐世昌,可谓多矣,但是他们和专制皇帝有什么分别呢?他们的宪法也好,总统也好,都是假东西。” “他们口里的宪政,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他们是在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我并不是随便骂他们,我的话是有根据的,这根据就在于他们一面谈宪政,一面却不给人民以丝毫的自由。”[24]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浴血奋战,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制定了《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这部宪法以一九四九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这部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25]它载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治制度,国家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单一制的国家机构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等。它凝聚了人民民主宪政精神,对后来宪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确立了国家基本制度,为新中国的宪政道路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做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历史性决策。同时,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坚定不移的方针确定下来。强调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辟了中国人民民主宪政的新时期。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把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成功推向21世纪。不断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思想。第一次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并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开启了中国人民民主宪政建设的新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中坚定不移地把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提出“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开创了中国人民民主宪政建设的新局面。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合法私有财产权等重要内容载入《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改革开放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的重大成果,是中国宪政道路上的重大突破。
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取得的重大成果,是中国宪政道路上新的里程碑。
四、经验的总结
自英国1215年通过了贵族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到后来宪政主义者提出的三权分立、人权保护以及民主程序等一系列制度性措施,以及1628年开始,英国以《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为基础形成了不成文宪法体系,美国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直至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等文件的颁布,标志着西方宪政主义在实践中的全面展开。
然而,“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26]这是对西方宪政阶级局限性的历史性总结。
西方立宪派学者认为, “宪政的实质有两个方面:其一是限权,即限制政府及立法机构的专属权力;限权的一个精巧的技术性手段是分权。二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洛克主张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通过宪法和法治的方式履行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宪政。”[27]其中所包涵的合理内核,即宪政旨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对于我们今天探索中国的宪政道路,仍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871年,作为人民民主宪政先驱的巴黎公社仅存72天,就被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血腥地绞杀了。它印证了毛泽东的结论,“像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宪政,所谓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 [28]
巴黎公社的人民民主宪政实践是短暂的。但是,它的历史价值是永恒的。“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29]正是贯穿巴黎公社人民民主宪政实践的“普选制”和“廉洁政府”原则,使得马克思的 “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工作的机关,兼管行政和立法的机关。”[30] “议行合一”的政治架构,成为无产阶级取代资产阶级“三权分立”政治架构的利器。“普选制”、“廉洁政府”、“议行合一”这三项原则对于我们今天探索中国的宪政道路,仍然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1924年,前苏联颁布第一部宪法,开创了人民民主宪政新纪元。前苏联的解体,中断了人民民主宪政的历史进程。但是,列宁为铲除“官僚主义”实现“民主政治”所做的努力,如: “只有当全体居民都参加管理工作时,才能把反官僚主义的斗争进行到底”[31] “通过缩减苏维埃机关、改善组织,消灭拖拉作风和官僚主义、减少非生产开支” [32],采取“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以便消除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发生的弊病” [33],颁布《工农检察院条例》,同时“要让人民法院加倍注意对官僚主义、拖拉作风和经济工作上的指挥失当进行司法追究” [34];所有这些,列宁所进行的人民民主宪政实践,仍然具有跨越时代的积极意义。
前苏联的解体,教训是惨痛的。斯大林的高度集权思想被其后来的历届领导人推向了极至,出现了不受任何监督、任何制约的权力对政治权力的垄断;依靠的一系列封建性质的特权制度对经济利益的垄断;旨在扼杀舆论监督对思想进行钳制而对真理真相的垄断。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35]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36]宪政先贤们阐述的哲理言犹在耳,红色帝国大厦已经轰然坍塌。这个教训对中国的人民民主宪政建设,有着深刻的警示意义。
毛泽东高度概括性地总结了世界范围的宪政历史,“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37] “用宪法来确认一个民主事实”,毛泽东对世界宪政实践经验的历史性总结是何等的精辟。
中国的宪政道路漫长而曲折。
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正式颁布,但未能挽救岌岌可危的清廷。从此,中国与君主宪政无缘。
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宪法》,也未能给当时的民国带来宪政。军政之后的训政一直延续到1988年,“三民主义”的民国宪政才初见端倪。最终,只不过演变成为一隅偏安的岛屿上的小把戏。
毛泽东在总结旧中国的宪政时指出, “他们口里的宪政,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他们是在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我并不是随便骂他们,我的话是有根据的,这根据就在于他们一面谈宪政,一面却不给人民以丝毫的自由。” [38] “挂羊头卖狗肉”, 毛泽东对旧中国的宪政的总结是何等的精妙绝伦,入木三分。这样的宪政是断然不能要的。
1949年,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基础上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开宗明义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而向世界宣示了新中国人民民主宪政道路的根本方向。《五四宪法》确立的一系列民主政治原则,包括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机构的基本体系、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列项,等等,奠定了新中国人民民主宪政道路的基石。至今,仍然深刻影响着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
总结我们的经验可以归结为:
扬弃西方宪政思想,汲取其合理内核,即宪政旨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
汲取巴黎公社人民民主宪政实践的经验教训,借鉴其“普选制”、“廉洁政府”、“议行合一”三项原则;认清“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像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宪政,所谓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的本质。
汲取前苏联解体的惨痛教训,借鉴列宁为铲除“官僚主义”实现“民主政治”所做的努力;牢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汲取中华民国的宪政,“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他们是在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他们一面谈宪政,一面却不给人民以丝毫的自由。”训政70余年而宪政不致,导致人亡政息的历史教训。
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人民民主,才能不断完善中国宪政。
结语
《报告》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
中国的宪政道路与西方的宪政道路划清了界限。
那么,中国的宪政道路应当是怎样的呢?
综观西方宪政的历史,贵族战胜了国王,资本主义战胜了封建主义。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维护了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和人权,历经400年而不衰。
综观东方宪政的历史,巴黎公社昙花一现,苏联大厦土崩瓦解。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没能够维护无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悲剧至今历历在目。
综观中国宪政的历史,《钦定宪法》与君主宪政失之交臂,《民国宪法》训政70余年而宪政不至,民主之事实终未能达成。
1949年,我们有了民主之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1954年,我们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这个民主之事实——《五四宪法》颁布了。中国沿着人民民主的宪政道路一路走来。
1979年,我们有了民主之事实——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1982年,我们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这个民主之事实——《八二宪法》颁布了。又经修宪再三,终于铸就了今日中国人民民主宪政道路上的里程碑。
宪政的中国化进程还将继续。
“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如何能够跳出周期率,正确认识中国的宪政发展方向,正确把握宪法与宪政、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民主法治与人权自由、议行合一与制约监督的必然规律,千秋万代维护无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是中国人民民主宪政道路上最根本的问题。
毛泽东说,“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我们已经找到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39]
江泽民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40]
胡锦涛把中国人民民主宪政道路归结为一点,“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41]
这就是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宪政道路。
附录:
[1](新华网北京2011年3月18日电)
[2](《维基百科》.2011)
[3](《自由宪章》 [英]哈耶克 著/杨玉生 译)
[4](《宪政与权利》[美]路易斯·亨金/三联出版社)
[5]( 郑贤 君《论我国宪政模式的走向》中国法学期刊2003.1)
[6](中华硕博网.2008)
[7](李龙、 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 载《中国法学》1996年6期)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卷,第48页)
[9](《列宁全集》.12卷,中文第2版,50页)
[10](斯大林.《斯大林选集》下卷, 409—410页)
[11](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毛泽东选集》2卷690-691页.)
[12](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毛泽东选集》2卷690-691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卷,382—383页)
[14](马克思《法兰西内战》中文本1938年,延安解放出版社出版,吴黎平、刘云译)
[15](《新华资料》.2011)
[16]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毛泽东选集》2卷690-691页)
[17](《列宁全集》2版33卷,52页)
[18](《列宁全集》2版40卷,204页)
[19](《列宁全集》2版36卷,154页)
[20](《列宁全集》2版43卷,303页)
[21] (《列宁全集》2版34卷,186页)
[22] (《列宁全集》2版42卷,362页)
[23](《百度文库》.2011)
[24]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毛泽东选集》2卷690-691页)
[25](《人民日报》 1954年9月21日 2版)
[26](孙中山.《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大会秘书处1942年2月印发本)
[27](哈耶克.《自由宪章》 [英]哈耶克 著/杨玉生译)
[28](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毛泽东选集》2卷690-691页)
[29](《〈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导言》.中文版,人民出版社)
[3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375页)
[31](《列宁全集》2版36卷,154页)
[32](《列宁全集》2版43卷,303页)
[33](《列宁全集》2版34卷,186页)
[34](《列宁全集》2版42卷,362页)
[3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154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
[36](《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宪法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2-3页)
[37](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毛泽东选集》2卷690-691页)
[38](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毛泽东选集》2卷690-691页)
[39](黄炎培《延安归来》,载《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 148-149页)
[40](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1997年 9月12 日)
[41](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004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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