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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委员长领导下的抗日成果:四大和平协定之签署

2025-02-15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看到有网友发帖《从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出来才知道毛泽东时代比蒋介石时期要好一万倍》,拿“南京大屠杀”说事,无理攻击和抹杀蒋介石委员长领导下的抗日成果,说什么“在蒋介石的统治下,中国人从来就受到外国人的侵略,欺负,屠杀,他没有驱逐外寇出中国反而使中国招致更大的侵略,难道这样的人配当中国的领袖,英雄?”。本网友认为这种说法是毫无道理的。

大家都知道,虽然日本全面侵华始于1937年7月7日的卢沟桥事变,中华民国政府对日宣战则始于1941年12月9日,但日本侵华实际上始于1931年9月18日的“九一八事变”。从那时起,中华民国政府和人民在蒋介石委员长的领导下,进行了以“攘外必先安内”为基本路线的艰苦卓绝的抗日,取得了四项重大的抗日成果。

有人会问:“蒋介石先生从东北败到江南,从上海败到陪都重庆”,怎么可能取得抗日成果呢?本网友认为,这种看待“抗日成果”的观念是也是错误的。在这些人眼里,抗日成果只能是歼敌多少万或者收复多少失地。这种观点完全掩盖了抗日的根本目的。

抗日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本网友认为,抗日的根本目的,是让老百姓能够在没有战火的和平环境下取得发展,也就是“和平与发展”这两大主题得以实现。为了和平与发展,就必须使战火停下来;如果战火无法停下来,那么和平与发展就不可能得以实现。

为着能够使战火停下来,能够实现和平与发展,在蒋介石委员长的领导下,中华民国政府经过不懈地努力,先后签署了四大和平协定。

这四大和平协定依次是:《淞沪停战协定》、《塘沽停战协定》、《何梅协定》和《秦土协定》。让我们来一个一个地看。

1932年5月5日签署的《淞沪停战协定》,亦称《上海停战协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中国及日本当局既经下令停战,兹双方协定,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确定停战。双方军队尽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为。关于停战情形,遇有疑问发生时,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条中国军队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未经决定办法以前,留驻其现在地位。此项地位,在本协定附件第一号内列明之。   

第三条日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一如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变之前。但鉴于须待容纳之日本军队人数,有若干部队可暂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方。此项地方,在本协定附件第二号内列明之。   

第四条为证明双方撤退起见,设立共同委员会,列入与会友邦代表为委员。该委员会协助布置撤退之日本军队与接管之中国警察间移交事宜,以便日本军队撤退时,中国警察立即接管。该委员会之组织,及其办事程序,在本协定附件第三号内列明之。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协定用中、日、英三国文字缮成,如意义上发生疑义时,或中、日、英三文间发生有不同意义时,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订于上海

签署人
外交次长郭泰祺   陆军中将戴戟   陆军中将黄强   
陆军中将植田谦吉  特命全权公使重光葵   海军少将鸣田繁太郎   陆军少将田代皖一郎

见证人
  
依据国际联合大会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三月四日决议案协助谈判之友邦代表驻华英国公使蓝普森
驻华美国公使詹森
驻华法国公使韦礼德
驻华意国代办使事伯爵齐亚诺

附件第一号

本协定第二条规定之中国军队地位如下:查照附连上海区邮政地图(比例尺十五万分之一)由安亭镇正南苏州河岸之一点起,向北沿安亭镇东最近小浜之西岸至望仙桥,由此北过小浜至沙头东四基罗米突之一点,再由此向西北至扬子江边之浒浦口,并包括浒浦口在内。

附件第二号

本协定第三条所规定之地方如下:
此项地方在附连四地图各别标志为甲、乙、丙、丁,并称为一、二、三、四各地段。   
地段(一)。双方订明:(一)吴淞镇不在此地段之内;(二)日方不干涉淞沪铁路暨该路工厂之运用。   
地段(二)。双方订明:万国体育场东北约一英里许之上海公墓,不在日本军队使用地段之内。   
地段(三)。双方订明:曹家寨及三友织布厂不在此地段之内。   
地段(四)。双方订明:使用地段,包括日本人公墓及东面通至该墓之路在内。   

关于此项地方遇有疑问发生时,经共同委员会之请求,由该委员会之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日本军队向上列地方之撤退,于本协定生效后一星期内开始,关于开始撤退起四星期内撤完。   

依照第四条所设之共同委员会,对于撤退时不能移去之残疾病人或受伤牲畜,采取必要办法,以资照料,并办理其日后之撤退事宜,此项人畜,连同必需之医药人员,得遗留原地,由中国当局给予保护。

附件第三号

共同委员会以委员十二人组织之。中国及日本两政府暨依据国际联合会大会3月4日决议案协助谈判之与会友邦代表,即英、美、法、意各驻华外交代表,各派文武官吏代表各一人为委员。该会委员依照委员会之决定,得随时任用认为必要数之助理员。所有关于程序事宜,由委员会斟酌办理。   

该委员会之决定,以过半数行之。主席有投票取决权。主席由委员会内与会友邦代表委员中选举之。   

委员会依照其决定,以其认为最善之方法,监视本协定第一、第二、第三各条之履行;并对于履行上述各条之规定有任何疏懈时,有促使注意之权。”

《塘沽停战协定》则是1933年5月30日签署的,最后签署的文本与日方关东军草拟的初稿内容完全相同,一个字都没有改变,协定内容如下:
“一、中国军即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县、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之地区。尔后不越该线而前进,又不行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

二、日本军为确认第一项之实行情形,随时用飞机及其他方法,以行视察,中国方面对之应加保护及予以各种便利。

三、日本军如确认第一项所示规定,中国军业已遵守时,即不再越该线追击,且自动归还于长城之线。

四、长城线以南,及第一项所示之线以北、以东地域内之治安维持,以中国警察机关任之。警察机关不可用刺激日本感情之武力团体。

五、本协定盖印之后,发生效力,以此为证据。”

《秦土协定》,又称《察哈尔协定》,由察哈尔省代理主席秦德纯与关东军特务机关长土肥原贤二签订,签署时间为1935年6月10日,内容如下:
“(一)将驻于昌平和延庆一线的延长线之东,并经独石口之北、龙门西北和张家口之北,至张北之南这一线以北的宋(哲元)部队,调至其西南地区;

(二)解散排日机构;

(三)〔对日〕表示遗憾,并处罚负责人(宋哲元);

以上各点自6月23日算起,在两星期内完成。

此外:

(一)承认日满的对蒙工作,援助日本特务机关的活动,并且停止移民,停止对蒙古人的压迫。

(二)对日满经济发展和交通开发工作予以协助,例如对张家口—多伦之间,以及其他满洲国—华北之间的汽车和铁路交通,加以援助。

(三)必须对日本人的旅行予以方便,并协助进行各种调查。

(四)〔从日本〕招聘军事及政治顾问。

(五)必须援助日本建立各种军事设备(如机场设备和无线电台的设置等)。

(六)中国军队撤退地区的治安,应根据停战区所使用的方法予以维持。”

《何梅协定》是1935年7月6日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与何应钦以“外交备忘录”的形式确定的,全文如下:
“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1935年6月9日﹞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
﹝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
﹝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
﹝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
﹝四﹞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廿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
﹝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二﹞任命盛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
﹝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
何应钦阁下: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何应钦复函﹝1935年7月6日﹞

敬启者,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四大和平协议签署之后,假如中日双方都能够恪守协议,那么就不会再有后来的血腥战火。因此,本网友认为,上述四大和平协定,是蒋介石委员长领导下的抗日成果,应该予以褒扬。

标签:协定   日本   中国   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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