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制度是对于旧的国家制度的革命性改造——三论“主议制”民主
人大制度是对于旧的国家制度的革命性改造——三论“主议制”民主
许 博士
(一)
马克思在巴黎公社失败以后曾经告诫,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所谓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实际上包含了伟大而深刻的哲理和智慧。结合社会主义近百年的革命实践来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马克思的思想,即一方面是必须扬弃和继承旧的国家机器形式,另一方面是主要的和根本的,就是必须改造和建立新的国家政权的形式。
新的国家政权的形式是什么呢?这就是主议制民主,就是在具有立法权和任免权的巴黎公社以及后来的苏维埃和人大制度。
(二)
巴黎公社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的原型或理想模式,是超越了旧的国家制度的新的国家制度。马克思认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而必须运用它来达到自己建立新的社会制度的形式。那么现成的国家机器是什么呢?这就是所谓的旧的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包括了代议制这种旧的立法形式和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行政形式和司法形式,如常备军、警察、官僚、僧侣和法官。资产阶级专政在形式上是少数人对于多数人的专政,所以,资产阶级专政实际上采取的是“议行合一”的国家形式。所谓的“三权分离”和“议会”与“总统”的权利分治等等形式,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统治者在国家权利上的内部分权。
巴黎公社的核心原则就是所有公职人员都由选举产生、随时可以撤换、都应当领取同工人一样的工资等。问题的核心就在于,马克思所说的“公职人员”实际上是划分为两大类的,一类是新产生的公社形式的人民代表,一类是经过改造的旧的政府的行政和司法官员。
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作为巴黎公社的延续,一方面保留了旧的国家制度形式即代议民主制的行政和司法形式,另一方面又是新的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主议制民主形式。而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则是把旧的代议制与新的主议制民主形式结合起来的根本形式。
当然,抛弃旧的国家制度的思想,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如“砸烂旧的公检法”的错误提法就是如此。
(三)
巴黎公社的意义就在于,它采取的主议制民主形式在打碎旧的国家政权的同时,确立了劳动者通过普选人民代表参政、议政和决政的基本原则。
其一是公社的人民代表必须是普选产生的。之所以要普选,主要是针对当时所存在的、工人阶级并不享有选举权的形式而言的。选举普及的直接对象就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工人和妇女,通过自己的选举来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意志,从而也就有可能废除由私有制的国家机器对工人的奴役。在公有制条件下,必须将选举权普遍和平等地普及到每一个公民,如果公民的政治权利不能充分实现,其经济权利就得不到普遍和平等的保障。
其二是必须确立起代表权严格对选民和选举单位负责的制度性措施。
其三是行政权对主议权负责的制度。新的国家组织形式就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制度这样一种新的方法,来严格保证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利受到主议权即人民代表和全体人民的束缚。
苏联的行政权力是一种向上负责的代议制权,它受到了党的统一领导的强大制约。但由于赫鲁晓夫推行了错误的党的路线,使得行政代议制权力无限膨胀,蚕食和击败了刚刚萌芽的主议制民主,代议制因此出现相当强的独立性,从而出现国家凌驾于主议权即社会之上的趋势。实际上,如果形成了极其强大的主议制民主形式,仅可以有效制约代议制的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且可以矫正类似于赫鲁晓夫之流的错误路线。这是因为,党的领导实际上是无产阶级最高利益的代表,是最高形式的主议制民主形式。
(四)
巴黎公社的主议制民主形式,是一种地方层面上的直接民主形式。马克思这样说:“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他们立刻被免除了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所有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员也是一样。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不仅城市的管理,而且连先前由国家行使的全部创议权也都转归公社。⋯⋯法官的虚假的独立性被取消⋯⋯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均由选举产生, 要负责任, 并且可以罢免。”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版第3 卷第55 —56 页)
巴黎公社之所以是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是因为它是由地方居民直接组织起来、直接选举自己的组织并全面掌握权力的组织形式。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地方居民直接选举并随时可以撤换自己的代表,而选出的代表则全面掌握地方的立法和行政权力。地方居民在本地的范围内不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还享有超越这种选举和被选举的直接的创制权。马克思非常明白地指出:“巴黎公社自然是要为法国一切大工业中心作榜样的。在公社没有来得及进一步加以发挥的全国组织纲要上说得十分清楚,公社将成为甚至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版第3 卷,第56 页)
在这里,巴黎公社作为一种地方自治的组织形式,摆脱了旧的资产阶级的直接统治,在地方层面采用了直接民主的组织原则,因而也就在更大程度上比较彻底地体现了新的公有制基础上工农阶级当家作主的精神。
(五)
巴黎公社作为新的国家组织形式的意义就在于,它是全国范围内的地方居民直接起来组织自己的公共生活,但是旧的、专业化的官员队伍依然存在,社会依旧需要他们来治理公共事务的原来意义上的国家。
巴黎公社在什么意义上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呢?不是他们驱逐了代表旧国家——帝国的警察、军队和官员的统治的这种旧的形式,相反,是在保留这种形式的同时,建立新的主议制国家机构,对于这种旧的警察、军队和官员的统治国家形式进行革命性的改造。巴黎公社的主议制民族采用的组织形式是怎样的呢? 马克思认为,“每一个地区的农村公社,通过设在中心城镇的代表会议来处理它们的共同事务;这些地区的各个代表会议又向设在巴黎的国民代表会议派出代表,每一个代表都可以随时罢免,并受到选民给予他的限权委托书(正式指令) 的约束。仍须留待中央政府履行的为数不多但很重要的职能,则不会像有人故意胡说的那样加以废除,而是由公社的因而是严格负责任的勤务员来行使。民族的统一不是要加以破坏,相反地,要由公社在体制上、组织上加以保证⋯⋯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版第3 卷,第56 —57 页)。
在这里,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公职人员”,既包括行使立法权的人民代表,也包括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人员。同时,新的公有制国家应该由三个层次构成:地方代表会议、专区代表会议和全国代表会议。这种新的国家形式的核心,就是全民具有的主议制民主权利,即主议权。当然,在这种新的国家组织形式下,仍然保留了从旧政权中继承一些合理的职能即行政权和司法权。行政和司法官吏则在代表会议的选举和监督之下,相对独立地处理地方、专区和全国性事务。
(六)
人大制度这种新的国家组织形式主要是,地方人大——专区人大——全国人大。
(1)地方居民选举代表组成地方人大代表会议,地方人大在管理地方全面政务的同时,派出代表组成专区代表会议;
(2)专区人大代表会议在派生和监督由它选出的政府及其官吏严格负责地方工作,选出代表组成全国代表大会。
(3)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既是作为国家和各个民族统一的代表,又是最高行政机关的选举和监督机关。
新的国家组织原则就是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和基层民主服从集中民主原则,其中,地方、专区层面上的人大制度实行基层民主原则,而全国层面人大制度实行集中民主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基础是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工农大众和全体劳动者。只有在地方、专区层面上的基层民主的社会基础之上,社会主义的主议制民主才能够找到了真正的民主基础。而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中代表就是共产党的统一领导。
(七)
建国60余年以来,党的的统一领导下的人大制度这样的新型国家制度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但我国的这个革命政权的基础不稳固,也不牢靠,其原因就在于我国新型国家制度即人大制度的基础民主还不够完善,甚至于在某些环节上存在缺失,这一点正是我国人大制度需要加以完善的发展方向。
最近十余年来,地方到中央的“上访”的年年增加,虽然反映了部分和较大部分群众对于地方官员的失望和基层人大制度的不完善,但同时也反映了更加广大的人民群众对于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的信赖,对于党的统一领导和中央集中民主制度的依靠。
总之,前途是光明的,路就在脚下,出路就是完善基层民主,完善地方人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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