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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企退休职工同工不同酬是严重的违宪不法行为

2025-02-13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对国企退休职工同工不同酬是严重的违宪不法行为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够救中国,但社会主义却有真假之分,何谓是真社会主义?中国宪法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就是真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若背离宪法的基本原则,同工却不同酬,那一定就是社人劳科奸的严重违宪不法行为,也是地地道道的假社会主义,国企退休职工,为捍卫自己的权益,就必须要用中国的真社会主义宪法为武器,对社人劳科奸提出国家公诉,令其限期予以纠正,这是十三亿中国人民的切身体验。中国如果离开了真社会主义宪章的基本原则,那就必然会倒退到半封建半殖民地中去,现实的中国社会,己经给出了最好的答案。  

中国60年的事实早己证明,实行三十年前的真社会主义就比较稳定持久,而实行三十年后的资改派特色,就明显混乱、腐败,道德伦丧,且不可持续,三十年前的真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比任何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都要快。而且真社会主义制度,使中国人民树立了共同的理想和道德标准。其优越性是任何改革教都否定不了的。  

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而社人劳科奸却无视宪法规定,对“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严正警告视而不见,社人劳科奸仅用十几年持续不断地持权抢劫的严重违宪行为,对国企退休职工的原有待遇,进行了疯狂残酷的抢劫、休辱、剥夺与岐视,但至今中国对社人劳科奸却仍无有效的问责机制,与有效的扼制社人劳科奸持权抢劫国企退休职工的严重趋势,这不仅是对国企退休职工的疯狂残酷的抢劫、剥夺、岐视,更是对在职国企职工的沉重打击。  

宪法又明确的确认,我国在政治上是劳动人民的政权,经济上是公有制为基础,思想文化领域里,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以社会主义在宪法上的体现是全面的。  

纵观世界各国,很少有将政权性质和经济制度的类型在宪法里写明,尤其是像中国这样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明确载入宪法,这是罕见的,从而表现出中国宪法的重大特色。  

宪法又科学地判明,中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中国当前的实际,宪法的一切规定都必须尊重这个实际,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而宪法的重要任务就是要以根本法的地位,保障并加强社会主义制度,使之不受任何侵犯,得到顺利的发展。   

新中国建立后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但又具有独特的中国特色。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工人、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对大多数,宪法第28条规定:镇压并制裁叛国和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同时国家还担负对外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的职责。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体现了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对敌对势力实施强力专政的辩证统一。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是对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是历史的一大进步。这个原则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建设社会主义,有重大作用。社会主义经济中产品的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为基础的,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按劳分配是公有制在分配领域的具体实现。  

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个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但要讲清楚,政治态度好,主要应该表现在劳动得好,做出的贡献大。处理分配问题如果主要不是看劳动,而是看权力大小,那就不是按劳分配原则,而是按权分配了。若遵循宪法规定,就只能是按劳分配,若背离宪法规定,就一定是按权分配,按资格分配,国企退休职工分配结果,贫富差距必然加大,社会安定必动摇,整个社会必大乱,中国对国企退休职工分配结果的现状,己充分的证明了这一点。
  中国三十年前实行的是低工资政策,这是一个相当长时期的政策。八级工的工资最高额是一百零几元,国企退休职工几十年如一日,积累了数倍于今日的退休工资,随着生产的发展,工资逐步的有所增加。  

根据马克思的设想,按劳分配要有一些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消费资料的分配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只有实行全社会范围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才有可能使全体国企退休职工能够平等地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才能够消除由于生产条件占有的不同,造成的国企退休职工分配结果上的差别,使劳动成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因素。   

  经济社会条件要能够保证劳动者各尽所能,这些条件包括足够的生产资料可供投入生产,不仅保证人人就业,而且为劳动者选择职业提供充分的自由。   

社会可以统一对社会总产品做各项扣除。劳动者除了可供个人消费的消费资料之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这些精神,对于明确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效率与公平问题关系到经济发展活力和社会稳定,是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实践证明,效率和公平不是对立的,是互为基础、互相促进的。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人劳科奸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层面都须认真的探索。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些论述,都既坚持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又增强了解决收入分配领域矛盾和问题的针对性,是从实际出发对效率和公平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主要通过税收、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转移支付等调节手段进行,重点调节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部门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在职与退休人员之间的收入关系,防止收入差距过大,保障国企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  

除了初次分配的规则和秩序要规范,也就是分配过程要公平以外,还要高度重视机会公平,这涉及初次分配公平的基础条件,一是受教育机会的公平,一般来讲受教育水平高的人收入也高;二是劳动机会的公平,劳动力自由流动是市场机制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保障公平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的必要条件。  

再分配具有社会公平功能,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就是要加大税收等经济杠杆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促进社会公平。当然,再分配也要注意促进效率。如果把再分配调节力度搞得过大,出现奖懒罚勤效应,就会既损害初次分配的公平性,从而也会损害效率,反过来影响再分配的调节能力和社会公平的功能。所以,只有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促进效率与公平有机结合,才能促进国民收入合理分配,最终既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同工不同酬的身份歧视现象几乎在中国各个行业都有,宪法上规定的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在很多地方和单位不能落实,这种人为的不公平,在中国已被受歧视者多次反映,但一直得不到解决,中国人大对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难道就可听之任之?  

同是一个单位,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也不一样,高低相差甚至达到五倍以上。例如,同是地勘单位,有的年收入在五万以上,低的却只有八千左右。这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是百姓抱怨的焦点。  

同工同酬才是最大的公平,同工不同酬已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是当前分配不公的一种表现形式,容易造成员工带着情绪工作,引发员工与单位之间的矛盾,造成人才流失,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社人劳科奸按身份等级的分配制度,是不尊重劳动的分配方式,容易使一些人养成不劳而获的习惯,而尊重劳动,实行同工同酬则是最大的公平,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激励人们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社人劳科奸人为制造了,仅仅因为身份的不一样,劳动报酬就相差好几倍,如有的企业要求员工签保密协议,相互之间不许问工资,薪水,这样更掩盖了同工不同酬现象,而企业要发展,国家要富强,没有公平的环境是不行的,打破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势在必行。  

实现同工同酬就是最大的公平。很多企业存在固定工、合同工、聘用工、临时工等待遇差别,大部分同工不同酬的人都是在效益比较好的单位,单位内部工资待遇相差比较大,这本身就是身份歧视,已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分配不公。   

同工不同酬罪责在社人劳科奸,同工不同酬为何多出在国企?一些国有企业在薪酬分配上,往往按编内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等身份来分配,而不是按技能、业绩等要素分配。为何此类不合理现象在国企居多?  

同工不同酬现象,社人劳科奸是否对违反劳动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和监督?国企按照身份给员工贴标签,实行同工不同酬根本原因在于其用工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管理体制,这样就容易形成了以身份论英雄的用人机制,而且《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归于笼统,没有可操作性,导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比较普遍。  

由于国企管理层本身就是既得利益者,自己掌管薪酬分配的自主权与话语权,他们自然不愿触动自身的利益,这也是同工不同酬现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   

实现按劳分配既要打雷又要下雨,同工同酬让社人劳科奸喊了多年,为何还没有实现?用工市场供大于求是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之一。即使员工知道收入会因身份而存在差别,但大部分人怕丢工作还是无奈接受这种不平等待遇。劳动主管部门应该在改革不合理分配制度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劳动者的话语权。  

实现按劳分配不能只打雷不下雨,这需要国企主管部门痛下决心,改变一企多制制度,工会也要真正为职工说话。此外,还应该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劳动者也应该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由于社人劳科奸对同工不同酬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即使有人因同工不同酬问题发生争议,劳动仲裁也缺乏具体的处理办法。因此,实现同工同酬,不能只喊口号没有行动。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同工不同酬的内涵,并增加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制度。  

法律规定的按劳取酬制度过于笼统,应该逐步以岗薪制来替代身份等级制的社会分配方式,将同工同酬落到实处,而不能为了小范围的和谐忽视社会公平与正义,更不能因此牺牲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  

何谓身份歧视,提到身份歧视,在当下的中国,人们通常想到的是社人劳科奸制造的城里人歧视乡下人、本地人歧视外地人、富人歧视穷人等等,一句话,是指居于强势地位的人,不能平等地对待不如己者,如果相反,是居于相对劣势者对比自己身份地位优越者白眼相向,通常不叫歧视,轻则叫嫉妒、侧目而视,重则叫敌视、仇视。  

社人劳科奸发明了另一种身份歧视,即事业单位退休身份对企业单位退休的所谓歧视。既然认定这种身份歧视是在刻意,那就按公众习惯的说法叫身份敌视、仇视,直斥这种仇贫心理的不端不义,何必借用身份歧视一语,刻意地强调官民身份地位平等呢?  

劳动本是没有身份差别的,但在国有原事业中,它却深深地刻上了身份的印记。在同一个事业单位工作,干同样的活儿,退休后,收入甚至会相差2至3倍。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天津市72院所中,这成了劳动者的奢望。但是和那些 2000年6月30日前 退休相比,他们就谈不上按劳分配了,而是按身份分配。做同样一份工作, 2000年6月30日前 、后退休,仅仅因为身份的人为改变,劳动报酬就相差2至3倍。  

  转制前,转制后,这种奇特的双轨分配制,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不公平分配。在强资本、弱劳动的就业环境下,享受转制前待遇的退休人员,可以拿着高工资、高福利,而那些转制后退休人员,高工资、高福利却与他们无关,高收入更是像个诱饵一样,社人劳科奸只有鼓励他们卖力苦干的权力。没有他们亨受高福利的权力。如房补、热补、副食补等。  

  无论社人劳科奸如何青睐退休人员的双轨制,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但同工不同酬都明显地带上了一种身份歧视的色彩。岗位是因职业工作而设的,而不是为不同身份的人而设的。同理,在同样岗位上做同样工作的人,不应该有着身份上的区别,大家都是劳动者,即使她在事业单位呆上一年,也标志着她亨有事业身份,事业身份是无时间长短界定的,只要她在转制前是事业身份,就理应对她亨有事业待遇所有人一样公平对待,而不能人为地划界认定,所谓甲比乙在事业多呆二年,或一部分转制前人比另一部分转制后人优秀,所以转制前人应得到的报酬就高,这是社人劳科奸十分荒谬的错误观点。  

  可以将双轨制下的同工不同酬,归之于社人劳科奸社会转型时期的体制阵痛,但市场化已经开始这么长时间了,阵痛依然没有得到社人劳科奸的改善,这就不是市场的问题,而是社人劳科奸制度的设计问题了。制度是社人劳科奸人设计的,即便短时间内不能彻底清除这种不公平,也该有理顺的倾向才对。  

遗憾的是,先有《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的规定只是停留于一个原则性要求层面,并没有明确法律界限和法律追究社人劳科奸的具体惩罚机制;接着新近公布的新《劳动合同法》依然没有对同工同酬给予具体明确的规定,一如《劳动法》的模糊笼统确认。体制转轨的不到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似乎预示着同工同酬的实现还有一段路要走。在转制前与转制后的退休人员,干同样的活儿,甚至技术、能力、综合素质比前者还高,这是完全可能的。  

然而,他们拿的退休钱,为何却只有前者的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合理现象,与政策规定的身份歧视有直接原因,政策制定工作人员,其观念也未必那么陈旧,而剥削才是其真正的动机。没有哪个人不想利润最大化,途径之一便是缩减投入,而剥削往往是很大一笔开支。  

由于历史遗留,现有法律规章不完善等原因,同工不同酬则是社人劳科奸严重违宪不法行为,社人劳科奸的政策制定,把转制后的退休人员月薪降至1/3至1/2,于是转制后的退休人员,便充当了社人劳科奸的替罪羔羊。  

  至于平等、公平乃至人道主义,不是企事业主要考虑的问题,因为它毕竟是一个经济组织。既然不能指望靠用人单位的道德自觉来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那么,转制后的退休人员,就只能指望政府来主持公平正义,指望完善的法律来规范政策,规范社人劳科奸政策制定人的情感渗透,规范社人劳科奸政策制定人对政策的负面影响行为。  

社人劳科奸理应归还给他们的原来事业身份待遇,彻底把事转企退休人员,从被社人劳科奸剥削的苦难中解救出来,让事转企后的退休人员,有一个安度晚年待遇,这才是公平正义政府首当其冲的重点工作之一。  

毛泽东说:“工人工资一个月50元,一年600元,还有7400元上缴给了国家。”  

顾龙生编:《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3月第一版,第635页。  

这就是说,“7400元上缴给了国家”,上缴给国家的钱是其国企退休职工当年本人工资的12.33倍,7400元是个平均数,若乘上保守的平均工龄30年,即为22万元。这就是平均一个国企退休职工工人,一生对国家做出的巨大贡献。其币值是毛泽东时代人民币的币值,如果以当时8元最低生活费做标准,而现在是240元,中国很多地区已超过此数计算,转换成现在的币值,那就是660万元。若再乘上全国企业人数和计算的年数,其值就彻底的改变了旧中国留下来的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  

不仅如此,此款的第二个用途是,为国企退休职工自己的晚年退休,留下了一笔足够开销的巨额养老基金。  

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国企退休职工把这些钱都早己经交给了国家的财政,改革教到底把这些钱都弄到哪里去了?至今仍是个迷,第一部份用掉了;而第二部份,即其中的国企退休职工自己的养老款,但国家财政与社人劳科奸现在仍赖着不愿支付,恰恰相反,社人劳科奸还硬要把这些老人们赶到社会上,去专吃年轻人交的那点个人养老钱,这就是社人劳科奸称作的老子吃儿子的真实谎言。  

到底是儿子养活了老子,还是老子辛勤为真社会主义奋斗了一生,老子不仅改变了旧中国的落后面貌,还为今天的改革开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而且把儿子养大了、使儿子们拿到成千成万元的高薪却不说人话,不干人事,社人劳科奸就是典型示范代表,不仅如此,社人劳科奸为何还偏偏要反过来说、人为的制造老子与儿子之间的这个矛盾,若无“零八宪章”暗桩的背景,社人劳科奸绝对不敢持续十几年,对国企退休职工,疯狂进行残酷的抢劫、剥夺、岐视、欺侮的。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企退休人员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决定了劳动成果,也必须应该归国企全体退休人员共同所有。  

社人劳科奸人为的制造国企退休人员十几年的极低待遇,特别是国企退休高工们的极低待遇,严重的造成了中国的城镇居民,人为制造出现了新的庞大的赤贫一族阶层,对国企退休人员简直就是一场灾祸,对直接创造国家财富的国企在职职工,也是一场沉重的打击,让国企在职职工,从加入国企的第一天起,就蒙受不公、不正、看不到国企人员任何前景,把国企人员长期置于剥夺阴影之中,社人劳科奸己经对中国的和谐社会,造成了恶劣深远的影响,国企在职职工与国企退休人员,对社人劳科奸深恶痛绝,这也是社人劳科奸对同工同酬分配中的严重违宪不法行为,更是反人类罪的铁证、实证。  

大多数国民纷纷建言,国企退休人员或国企退休高工,可就社人劳科奸的严重违宪的不法行为,完全有必要运用真社会主义的宪法为武器,对社人劳科奸正式提出国家公诉,令其在限期内予以纠偏补偿,还国企退休人员或国企退休高工们的尊严,还国企退休人员或国企退休高工们对真社会主义几十年奉献精神或贡献的一个公正与公平的晚年待遇。  

标签:分配   退休   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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